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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闻法检不再行风评议/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5:38:48  浏览:82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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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闻法检不再行风评议

杨 涛


近日,中共辽宁葫芦岛市委作出决定,为维护司法权威,葫芦岛市法检两院将不再参加行风评议活动,取而代之的是,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渠道对法检两院进行有效监督。(据《辽宁法制报》)
  首先,把法院、检察院置于党委、政府组成的行风评议领导小组下,与公安、工商、城建等政府行政职能部门一起接受群众的民主评议,实际上就是将法检两家等同于政府的职能部门,接受政府的领导。这与宪法规定的“一府两院”的政权组织形式相悖,有违宪之嫌疑。
其次,将法院、检察院与政府行政职能部门放在一在起,接受相同标准的评议,也是不尊重司法规律的表现。行政讲究的是高效,需要的是统一、集中的领导,司法的生命在于公正,要求是独立,行政执法与司法的内容是截然不同,两者放在一起,实际就是将司法机关等同于行政机关,司法职能混同于行政职能。
最后,我们还要说的是所谓行风评议也好,行风评议领导小组也罢,都是一种临时的活动与机构。评议时也许改进了一点,评议完了,又恢复原样,这种运动式的治国方法与法治精神并不符,有多大成效,令人深思。
法院、检察院不再接受行风评议,并不等于这两家司法机关可以为所欲为,绝对的权力造成绝对的腐败,这是永恒的真理。在现行的政治体制下,司法机关要接受党的政治领导,要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要接受群众的舆论监督等等。但是对法检的领导和监督、制约都要依法进行,要正常化、有序化地开展,避免以运动式地、无序地、随心所欲地进行。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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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及各系列《评审条件量化打分标准》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及各系列《评审条件量化打分标准》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本部在京各直属事企业单位,各总公司,各商会、协会,上海、广州、天津外贸学院,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中国上海对外贸易中心,中国(海南)对外贸易中心,华润、南光(集团)有限公司,本部行政司:
现将经部批准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及各系列《评审条件量化打分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应参照本文件制订本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和中初级评审条件量化打分标准,报部审批后,在本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中执行。

附件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积极配合对外经贸事业的发展,我部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实际能力和业绩,引入竞争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评审中模糊印象、人际关系等人为因素的干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审办法。
一、基本原则
我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应贯彻以下几项原则:
1、严格基本条件。申报者应达到规定学历和专业工作年限;外语水平应达到文件规定的合格分数线或符合免试规定;高教、研究系列的申报者应具有公开出版或发表的著作,翻译系列的申报者应具有公开出版或发表的著作或译作。
2、注重实际能力和业绩。除特殊原因外,申报者应担任(被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业绩是专业技术水平在工作中的综合体现。
3、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实行定性与定量结合、平时与任期结合、考试与考核结合、基层考核与上级评审结合的“四结合”原则。
4、量化评审内容、简便操作规程,使评审工作直观准确、简捷可行。
二、量化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条件
1、学历
指国家教委承认的正式学历。
2、专业工作年限。
指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年限。若从事过与本专业相近的工作,可根据具体情况计算专业工作年限。
(二)专业水平评价
1、学识水平与业务研究
学识水平包括专业知识和政策水平。业务研究包括专业论文或译著。
2、业务能力
包括工作能力、协调能力、创新能力和决策能力。
3、外语水平
包括考试成绩和译著及作品。申报者应参加部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外语考试,并成绩合格。符合免试条件的申报者应提交译著、作品。
(三)工作业绩
工作业绩是专业技术人员各方面能力、水平、态度的综合体现,是晋升专业技术职务重要的衡量标准。
三、评审程序
(一)各单位人事部门应认真审核申报者的报评资格。并应由申报者所在单位向部高级评审委员会推荐。
申报人员报送的材料应包括: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2、平时任期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表。
3、反映业务成绩、工作能力的工作总结或专题报告。
4、反映学识水平的学术报告、著作、论文或其它作品。
5、获奖奖状或证书。
译著、学术论文、著作、专著、工作总结、专题报告等文字材料,均应是申报者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之后所作;译著、著作、专著应是已出版的,学术论文应是公开发表或在学术会议上宣读过的。
(二)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时,被评者所在单位主管人事工作的负责同志应到会,代表本单位向评委会详细报告被评者的具体情况,并依据各系列量化打分标准提出参考分。评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对被评人组织现场答辩。
(三)评委依照打分标准对某一被评人进行判分。在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即为该被评人的得终得分。
(四)评委在评审工作中,应客观、公正,对自己所判分数应负责,并在每份打分表上签名。评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权对最高分和最低分提出质疑,评委应做出说明。
(五)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转系列评审,评委会不予打分,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四、评议结果的审定
六十分为合格的最低分数线。总分达到六十分,且专业水平评价和工作业绩两大项的得分分别达到该项总分的60%的被评人员,即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附件二:评审条件量化打分标准(经济、工程、财会)
一、基本条件(共10分)
1、学历(共5分)
(1)、博士及以上学历者 4分
(2)、硕士研究生毕业 3分
(3)、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 2分
(4)、大学本科毕业 1分
(5)、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如再专业学习或进修(不分国内、外)一年或一年以上者,每一年加0.5分。总分不超过5分。
2、专业年限(共5分)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起计3分:
(1)、本科毕业以后,从事专业工作十年。
(2)、硕士研究生、研究生班、双学士学位毕业以后,从事专业工作八年。
(3)、博士毕业以后,从事专业工作二年。
满3分以后每一年加0.1分,总分不超过5分。
二、专业水平评价(共50分)
1、学识水平和业务研究(共25分)
参照参评人员平时任期考核中本岗知识政策水平的得分及论文答辩评价,并按以下条件打分:
(1)、有系统坚实的专业理论和广博的业务知识;对重大专业问题发表过自己重要见解,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动态和趋势,熟悉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政策法规,并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贯彻和灵活运用。在国际国内发表过高水平的著述;有业务论文、学术报告在国际国内高级学术会
议或专业会议上宣读或印发
20-25分
(2)、有较系统和扎实的专业理论和较广的业务知识;对专业问题有独到见解,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动态和趋势,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政策和法规,并在贯彻中解决疑难问题。在省部级刊物或系统内刊物发表过较高水平的著述;有业务论文、学术报告在部内或系统内有关会议
上宣读或印发
15-19分
(3)、基本掌握本职工作的专业理论和一定知识;对专业问题能提出有意义的见解,知晓本专业国内外的发展情况,了解本专业相关的政策法规,并在贯彻中解决一般性问题,在本单位刊物或学术、专业会议上发表过一定水平的业务文章
14分以下
2、业务能力(共15分)
参照参评人员平时任期考核中独立工作能力、协调能力、创新能力和决策能力四个方面的得分,并按以下条件打分:
(1)、有丰富的本职工作经验;全面系统地掌握了本职工作的各项程序和技能,能负责承担重大工作任务,在日常工作中表现出很强的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12-15分
(2)、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较好地掌握了本职工作的各项程序和技能,能负责承担本单位较重要的工作任务,有较强的克服困难、解决问题的能力
9-11分
(3)、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能掌握本职工作的各项程序和技能,能独立承担本处(室)的主要工作任务,有一定处理问题的能力
8分以下
3、外语水平(共10分)
(1)、参加本年度外语考试的人员,外语成绩及格以上者将其实际得分除以10,再计入总分。
(2)、因有译著或其它外语作品而免试的人员,符合文件规定基本字数给6分。多余部分外译汉每7000字加计1分,中译外每5000字加计1分;基本分与加分之和不超过10分。
三、工作业绩(共40分)
参照参评人员在平时任期考核中工作成绩的得分,并结合以下条件打分:
(1)、具有重大的技术业务成果,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获国家或部委奖励的主要贡献者
32-40分
(2)、具有较大的业务成果,为公司创汇、成交等本岗位技术工作任务的完成做出了一定成绩,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受部有关司或公司总部奖励或表扬者
24-31分
(3)、能较好地完成业务任务,有一些经济效益,为本处(室)完成有关指标做了一些工作者
23分以下
评审条件量化打分标准(研 究 员)
一、基本条件(共10分)
1、学历(共5分)
(1)、博士及以上学历者 4分
(2)、硕士研究生毕业 3分
(3)、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 2分
(4)、大学本科毕业 1分
(5)、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如再专业学习或进修(不分国内、外)一年或一年以上者,每一年加0.5分。总分不超过5分。
2、专业年限(共5分)
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担任副研究员五年计3分。
满3分以后每一年加0.1分,总分不超过5分。
二、专业水平评价(共55分)
1、学识水平和业务研究(共30分)
参照参评人员平时任期考核中本岗知识政策水平的得分及论文答辩评价,并按以下条件打分:
(1)、有系统坚实的专业理论和广博的业务知识;对重大专业问题发表过自己重要见解,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动态和趋势,熟悉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政策法规,并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贯彻和灵活运用。在国际国内发表过高水平的著述;有业务论文、学术报告在国际国内高级学术会
议或专业会议上宣读或印发。具有指导副研究员业务工作的水平
24-30分
(2)、有较系统和扎实的专业理论和较广的业务知识;对专业问题有独到见解,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动态和趋势,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政策和法规,并在贯彻中解决疑难问题。在省部级刊物或系统内刊物发表过较高水平的著述;有业务论文、学术报告在部内或系统内有关会议
上宣读或印发
18-23分
(3)、基本掌握本职工作的专业理论和一定知识;对专业问题能提出有意义的见解,知晓本专业国内外的发展情况,了解本专业相关的政策法规,并在贯彻中解决一般性问题,在本单位刊物或学术、专业会议上发表过一定水平的业务文章
17分以下
2、业务能力(共15分)
参照参评人员平时任期考核中独立工作能力、协调能力、创新能力和决策能力四个方面的得分,并按以下条件打分:
(1)、有丰富的本职工作经验;全面系统地掌握了本职工作的各项程序和技能,能负责承担重大工作任务,在日常工作中表现出很强的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12-15分
(2)、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较好地掌握了本职工作的各项程序和技能,能负责承担本单位较重要的工作任务,有较强的克服困难、解决问题的能力
9-11分
(3)、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能掌握本职工作的各项程序和技能,能独立承担本处(室)的主要工作任务,有一定处理问题的能力
8分以下
3、外语水平(共10分)
(1)、参加本年度外语考试的人员,外语成绩及格以上者将其实际得分除以10,再计入总分。
(2)、因有译著或其它外语作品而免试的人员,符合文件规定基本字数给6分。多余部分外译汉每7000字加计1分,中译外每5000字加计1分;基本分与加分之和不超过10分。
三、工作业绩(共35分)
参照参评人员在平时任期考核中工作成绩的得分,并结合以下条件打分:
(1)、具有获国家或部委奖励的科研成果,是完成国家或部委重大课题的主持人或主要参加者;或有大量高质量研究成果
28-35分
(2)具有获本单位或司局级奖励的科研成果,是完成本单位或司局级重要课题的主持人或主要参加者;或有较多较高质量的研究成果
21-27分
(3)、取得过一些具有较高质量的研究成果,是完成本处(室)主要课题的主持人或主要参加者;或有相当数量具有相当水平的研究成果
20分以下
评审条件量化打分标准(副 研 究 员)
一、基本条件(共10分)
1、学历(共5分)
(1)、博士及以上学历者 4分
(2)、硕士研究生毕业 3分
(3)、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 2分
(4)、大学本科毕业 1分
(5)、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如再专业学习或进修(不分国内、外)一年或一年以上者,每一年加0.5分。总分不超过5分。
2、专业年限(共5分)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起计3分:
(1)、本科毕业以后,从事专业工作十年。
(2)、硕士研究生、研究生班、双学士学位毕业以后,从事专业工作八年。
(3)、博士毕业以后,从事专业工作二年。
满3分以后每一年加0.1分,总分不超过5分。
二、专业水平评价(共55分)
1、学识水平和业务研究(共30分)
参照参评人员平时任期考核中本岗知识政策水平的得分及论文答辩评价,并按以下条件打分:
(1)、有系统坚实的专业理论和广博的业务知识;对重大专业问题发表过自己重要见解,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动态和趋势,熟悉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政策法规,并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贯彻和灵活运用。在国际国内发表过高水平的著述;有业务论文、学术报告在国际国内高级学术会
议或专业会议上宣读或印发。具有指导助理研究员业务工作的水平
24-30分
(2)、有较系统和扎实的专业理论和较广的业务知识;对专业问题有独到见解,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动态和趋势,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政策和法规,并在贯彻中解决疑难问题。在省部级刊物或系统内刊物发表过较高水平的著述;有业务论文、学术报告在部内或系统内有关会议
上宣读或印发。
18-23分
(3)、基本掌握本职工作的专业理论和一定知识;对专业问题能提出有意义的见解,知晓本专业国内外的发展情况,了解本专业相关的政策法规,并在贯彻中解决一般性问题。在本单位刊物或学术、专业会议上发表过一定水平的业务文章
17分以下
2、业务能力(共15分)
参照参评人员平时任期考核中独立工作能力、协调能力、创新能力和决策能力四个方面的得分,并按以下条件打分:
(1)、有丰富的本职工作经验;全面系统地掌握了本职工作的各项程序和技能,能负责承担重大工作任务,在日常工作中表现出很强的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12-15分
(2)、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较好地掌握了本职工作的各项程序和技能,能负责承担本单位较重要的工作任务,有较强的克服困难、解决问题的能力
9-11分
(3)、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能掌握本职工作的各项程序和技能,能独立承担本处(室)的主要工作任务,有一定处理问题的能力
8分以下
3、外语水平(共10分)
(1)、参加本年度外语考试的人员,外语成绩及格以上者将其实际得分除以10,再计入总分。
(2)、因有译著或其它外语作品而免试的人员,符合文件规定基本字数给6分。多余部分外译汉每7000字加计1分,中译外每5000字加计1分;基本分与加分之和不超过10分。
三、工作业绩(共35分)
参照参评人员在平时任期考核中工作成绩的得分,并结合以下条件打分:
(1)、具有获国家或部委奖励的科研成果,是完成国家或部委重大课题的主持人或主要参加者;或有一些高质量研究成果
28-35分
(2)、具有获本单位或司局级奖励的科研成果,是完成本单位或司局级重要课题的主持人或主要参加者;或有一些较高质量的研究成果
21-27分
(3)、取得过一些具有相当水平的研究成果,是完成本处(室)主要课题的主持人或主要参加者;或有相当数量具有一定水平的研究成果
20分以下
评审条件量化打分标准(副 译 审)
一、基本条件(共10分)
1、学历(共5分)
(1)、博士及以上学历者 4分
(2)、硕士研究生毕业 3分
(3)、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 2分
(4)、大学本科毕业 1分
(5)、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如再专业学习或进修(不分国内、外)一年或一年以上者,每一年加0.5分。总分不超过5分。
2、专业年限(共5分)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起计3分:
(1)、本科毕业以后,从事专业工作十年。
(2)、硕士研究生、研究生班、双学士学位毕业以后,从事专业工作八年。
(3)、博士毕业以后,从事专业工作二年。
满3分以后每一年加0.1分,总分不超过5分。
二、专业水平评价(共50分)
1、学识水平和业务研究(共25分)
参照参评人员平时任期考核中本岗知识政策水平的得分及论文答辩评价,并按以下条件打分:
(1)、有系统坚实的专业理论和广博的业务知识;对重大专业问题发表过自己重要见解,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动态和趋势,熟悉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政策法规,并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贯彻和灵活运用。在国际国内发表过高水平的著述;有业务论文、学术报告在国际国内高级学术会
议或专业会议上宣读或印发
20-25分
(2)、有较系统和扎实的专业理论和较广的业务知识;对专业问题有独到见解,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动态和趋势,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政策和法规,并在贯彻中解决疑难问题。在省部级刊物或系统内刊物发表过较高水平的著述;有业务论文、学术报告在部内或系统内有关会议
上宣读或印发
15-19分
(3)、基本掌握本职工作的专业理论和一定知识;对专业问题能提出有意义的见解,知晓本专业国内外的发展情况,了解本专业相关的政策法规,并在贯彻中解决一般性问题。在本单位刊物或学术、专业会议上发表过一定水平的业务文章
14分以下
2、业务能力(共15分)
参照参评人员平时任期考核中独立工作能力、协调能力、创新能力和决策能力四个方面的得分,并按以下条件打分:
(1)、有丰富的本职工作经验;全面系统地掌握了本职工作的各项程序和技能,能负责承担重大工作任务,在日常工作中表现出很强的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12-15分
(2)、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较好地掌握了本职工作的各项程序和技能,能负责承担本单位较重要的工作任务,有较强的克服困难、解决问题的能力
9-11分
(3)、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能掌握本职工作的各项程序和技能,能独立承担本处(室)的主要工作任务,有一定处理问题的能力
8分以下
3、外语水平(共10分)
(1)、参加本年度外语考试的人员,外语成绩及格(笔试、口试成绩均及格)以上者将其实际得分除以10,再计入总分。
(2)、因有非第一外语的译著或其他作品而免试的人员,符合文件规定基本字数给6分。多余部分外译汉每7000字加计1分,中译外每5000字加计1分;基本分与加分之和不超过10分。
三、工作业绩(共40分)
参照参评人员在平时任期考核中工作成绩的得分,并结合以下条件打分:
(1)、有获国家或部委奖励的译作;从事过重大的翻译活动;审定过重要译文或是国家、部委级外文刊物的主要审定或把关者;或有较多较高质量的翻译作品
32-40分
(2)、有获本单位或司局级奖励的译作;主持过本单位的重要翻译活动;审定过较高水平的译文或是本单位或司局级外文刊物的主要审定或把关者;或有为数较多的具有相当水平的翻译作品
24-31分
(3)、有一些具有相当水平的译作;参加过一般的翻译活动;审定过一般水平的译文或是本处(室)外文刊物的主要审定或把关者;或有一定数量的翻译作品
23分以下
评审条件量化打分标准(教 授)
一、基本条件(共10分)
1、学历(共5分)
(1)、博士及以上学历者 4分
(2)、硕士研究生毕业 3分
(3)、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 2分
(4)、大学本科毕业 1分
(5)、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如再专业学习或进修(不分国内、外)一年或一年以上者,每一年加0.5分。总分不超过5分。
2、专业年限(共5分)
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担任副教授五年计3分。
满3分以后每一年加0.1分,总分不超过5分。
二、专业水平评价(共55分)
1、学识水平和业务研究(共30分)
参照参评人员平时任期考核的得分及论文答辩评价,并按以下条件打分:
(1)、有系统坚实的专业理论和广博的业务知识;对重大专业问题发表过自己重要见解,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动态和趋势,熟悉经贸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培养经贸人才的特点;积极探索新教学法,并从理论上作出高水平的总结、阐述。在国际国内发表过高水平的著述;有业务论文
、学术报告在国际国内高级学术会议或专业会议上宣读或印发;具有指导副教授业务工作的能力
24-30分
(2)、有较系统和扎实的专业理论和较广的业务知识;对专业问题有独到见解,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动态和趋势,了解经贸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培养经贸人才的特点;积极探索新教学法,并从理论上作出较高水平的总结、阐述。在省部级刊物或系统内刊物发表过较高水平的著述;有
业务论文、学术报告在部内或系统内有关会议上宣读或印发
18-23分
(3)、基本掌握本职工作的专业理论和一定知识;对专业问题能提出有意义的见解,知晓本专业国内外的发展情况,一般了解经贸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培养经贸人才的特点;探索新教学法,并从理论上作出一般水平的总结、阐述。在本单位刊物或学术、专业会议上发表过一定水平的
业务文章
17分以下
2、业务能力(共15分)
参照参评人员平时任期考核的得分,并按以下条件打分:
(1)、有丰富的教学工作经验;全面系统地掌握了教学大纲,并在教学工作中正确贯彻执行,能承担重大教学任务,在日常工作中表现出很强的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12-15分
(2)、有较丰富的教学工作经验;较好地掌握了教学大纲,并在教学工作中正确贯彻执行,能承担较重要的教学任务,在日常工作中表现出较很强的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9-11分
(3)、有一定的教学工作经验;能掌握教学大纲,并在教学工作中正确贯彻执行,能承担本专业教学任务,在日常工作中表现出一般的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8分以下
3、外语水平(共10分)
(1)、参加本年度外语考试的人员,外语成绩及格(外语教师类笔试、口试成绩均应合格)以上者将其实际得分除以10,再计入总分。
(2)、因有译著或其它外语作品而免试的人员,符合文件规定基本字数给6分。多余部分外译汉每7000字加计1分,中译外每5000字加计1分;基本分与加分之和不超过10分。外语类教师的译著、作品应是非第一外语的译著、作品。
三、工作业绩(共35分)
参照参评人员在平时任期考核的得分,并结合以下条件打分:
(1)、教学任务完成出色,授课效果、学生反映广泛良好,从事过博士研究生或讲师以上的教学指导工作;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突出;是高校统编教材的主要编写者
28-35分
(2)、较好地完成规定课时,讲课效果、学生反映较好,从事过硕士研究生或助教的教学指导工作;在教书育人方面有较大的成绩;是试用教材或本校较高质量的正式讲义主要编写者
21-27分
(3)、能完成规定课时,讲课效果及学生反映一般,从事过硕士研究生或助教的教学指导工作;在教书育人方面有成绩;参加编写试用教材或本校较高质量的正式讲义
20分以下
评审条件量化打分标准(副 教 授)
一、基本条件(共10分)
1、学历(共5分)
(1)、博士及以上学历者 4分
(2)、硕士研究生毕业 3分
(3)、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 2分
(4)、大学本科毕业 1分
(5)、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如再专业学习或进修(不分国内、外)一年或一年以上者,每一年加0.5分。总分不超过5分。
2、专业年限(共5分)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起计3分:
(1)、本科毕业以后,从事专业工作十年。
(2)、硕士研究生、研究生班、双学士学位毕业以后,从事专业工作八年。
(3)、博士毕业以后,从事专业工作二年。
满3分以后每一年加0.1分,总分不超过5分。
二、专业水平评价(共55分)
1、学识水平和业务研究(共30分)
参照参评人员平时任期考核的得分及论文答辩评价,并按以下条件打分:
(1)、有系统坚实的专业理论和广博的业务知识;对重大专业问题发表过自己重要见解,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动态和趋势,熟悉经贸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培养经贸人才的特点;积极探索新教学法,并从理论上作出高水平的总结、阐述。在国际国内发表过高水平的著述;有业务论文
、学术报告在国际国内高级学术会议或专业会议上宣读或印发;具有指导讲师业务工作的能力
24-30分
(2)、有较系统和扎实的专业理论和较广的业务知识;对专业问题有独到见解,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动态和趋势,了解经贸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培养经贸人才的特点;积极探索新教学法,并从理论上作出较高水平的总结、阐述。在省部级刊物或系统内刊物发表过较高水平的著述;有
业务论文、学术报告在部内或系统内有关会议上宣读或印发
18-23分
(3)、基本掌握本职工作的专业理论和一定知识;对专业问题能提出有意义的见解,知晓本专业国内外的发展情况,一般了解经贸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培养经贸人才的特点;探索新教学法,并从理论上作出一般水平的总结、阐述。在本单位刊物或学术、专业会议上发表过一定水平的
业务文章
17分以下
2、业务能力(共15分)
参照参评人员平时任期考核的得分,并按以下条件打分:
(1)、有丰富的教学工作经验;全面系统地掌握了教学大纲,并在教学工作中正确贯彻执行,能承担重大教学任务,在日常工作中表现出很强的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12-15分
(2)、有较丰富的教学工作经验;较好地掌握了教学大纲,并在教学工作中正确贯彻执行,能承担较重要的教学任务,在日常工作中表现出较很强的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9-11分
(3)、有一定的教学工作经验;能掌握教学大纲,并在教学工作中正确贯彻执行,能承担本专业教学任务,在日常工作中表现出一般的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8分以下
3、外语水平(共10分)
(1)、参加本年度外语考试的人员,外语成绩及格(外语教师类笔试、口试成绩均应合格)以上者将其实际得分除以10,再计入总分。
(2)、因有译著或其它外语作品而免试的人员,符合文件规定基本字数给6分。多余部分外译汉每7000字加计1分,中译外每5000字加计1分;基本分与加分之和不超过10分。外语类教师的译著、作品应是非第一外语的译著、作品。
三、工作业绩(共35分)
参照参评人员在平时任期考核的得分,并结合以下条件打分:
(1)、教学任务完成出色,授课效果、学生反映广泛良好,从事过博士研究生或助教以上的教学指导工作;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突出;是高校统编教材、或试用教材、或本校较高质量的正式讲义主要编写者
28-35分
(2)、较好地完成规定课时,讲课效果、学生反映较好,从事过硕士研究生或助教的教学指导工作;在教书育人方面有较大的成绩;参加编写高校统编教材、或试用教材、或本校较高质量的正式讲义
21-27分
(3)、能完成规定课时,讲课效果及学生反映一般,从事过硕士研究生或助教的教学指导工作;在教书育人方面有成绩;编写或参加编写本校一般质量的正式讲义。
20分以下



1993年9月25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政发〔2006〕21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奖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奖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做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和发挥我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新疆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更好地为我国和我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简称新疆社科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是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类政府奖项。
第三条 新疆社科奖评奖活动每两年举办一届。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自治区社科联)负责新疆社科奖评奖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每届评奖活动设立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负责评审工作。
评委会由自治区从事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评委会组成人员由自治区社科联提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评委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社科联。
第六条 评奖活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二章 评奖范围和对象

第七条 自治区区内的公民或组织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以及自治区区外的个人或组织以新疆经济社会发展为研究对象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均可申报新疆社科奖。
与区外的个人或组织合作的成果,由我区作者担任主编、第一作者或半数以上为我区作者完成的成果,可以以全部成果参评,否则只以我区作者完成的部分参评。
第八条 下列各类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均可申报参评:
(一)公开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正式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古籍整理、工具书、普及读物等;
(二)在经省级以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出版的内部资料、内部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等;
(三)不宜或尚未公开发表的被省部级以上党政机关采用的调查研究、政策研究专题报告,在国家和自治区社科规划办立项并已结项的课题成果。
第九条 申报参评的成果,必须是在规定年限范围之内的成果。
第十条 在评审期限内已获得自治区或国家省部级以上其他奖励的成果申报参评的,由评委会审核确认后,直接授予同届评奖的荣誉奖(不占奖项比例)。

第三章 奖项设置和评奖标准

第十一条 新疆社科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以及青年佳作奖和优秀奖。必要时可设荣誉奖和特别奖。青年佳作奖等同于三等奖。
第十二条 参加评选的成果,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实际应用价值;有良好的社会效益;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 各等级奖项的基本评审标准为:
一等奖:选题有重大意义;在学科发展或某一领域的研究方面有较大突破或填补国内空白;对解决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有较大贡献;对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知识的普及和推广应用有特别重大作用;在国外有一定影响或在国内有较大影响、在区内有重大影响。
二等奖:选题有较大意义;在学科发展或某一领域的研究方面有突破或填补区内空白;对解决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有贡献;对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知识的普及和推广应用有重大作用;在国内有一定影响或在区内有较大影响。
三等奖及青年佳作奖:选题较有意义;在学科发展或某一领域的研究方面作出富有新意的理论概括和阐述;对解决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对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知识的普及和推广应用有较大作用;在区内有一定影响。
优秀奖:选题有意义;在学科发展或某一领域的研究方面作出理论概括和阐述;对解决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有参考价值;对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知识的普及和推广应用有作用。
荣誉奖:成果已获得自治区或国家省部级以上其他奖励的;成果基本达到优秀奖标准,而且有一定理由对成果作者从事社会科学活动给予特别表彰的。
特别奖:选题有特别重大意义;在学科发展或某一领域的研究方面有重大突破或填补空白;对解决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有重大贡献;在国外有较大影响或在国内有重大影响。
第十四条 奖项设置的基本原则为:
(一)每届评奖获奖总数控制在实际参评成果总数的25%以下;
(二)一、二、三等奖和青年佳作奖、优秀奖在总奖项中的基本比例分别为10%、20%、30%和10%、30%;
(三)荣誉奖和特别奖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两项合计不得超过每届总奖项的2%。
第十五条 少数民族作者的成果获奖数占其参评成果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总获奖比例。
第十六条 各获奖项目的评选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民主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择优选拔、宁缺毋滥的原则;
(三)突出重点,兼顾各学科、各研究方向的原则;
(四)鼓励创新的原则;
(五)在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作者、青年作者和基层人员的成果优先入选的原则。

第四章 评奖程序和方式

第十七条 参加新疆社科奖评奖的个人或组织,向规定的申报点申报成果。经评委会确定,可在自治区社科联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自治区各地州市社科联以及新疆社会科学院、自治区党校和自治区各高等院校设立申报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军队系统可单独设立申报点。也可直接向自治区评委会办公室申报。
第十八条 新疆社科奖实行初评、复评和终评三级评审制度。
初评由评委会批准组建的评审组评审或者采用网络评审、专家推荐的方式进行评审;复评由评委会按专业设立的学科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终评由评委会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初评、复评和终评三级评审组的组建原则、方法,由自治区社科联制订。
第二十条 初评、复评和终评三级评审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由自治区社科联制订,具体方案由各届评委会确定。
第二十一条 初评、复评和终评三级评审均实行定量评分、署名评审和无记名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终评结果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为30日。在听取社会各方面反映意见后,由评委会对获奖项目进行最终复核确认,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三条 经评委会审定确认的获奖成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获奖证书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证书”。
第二十四条 获奖者的获奖结果,记入人事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评奖活动所需奖励经费及工作经费列入自治区年度财政预算,基本定额每年不低于30万元,逐年专项拨款,累积使用。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六条 评奖工作人员和评审人员在受理申报和三级评审过程中,应客观公正,秉公办事,严格把关,审慎评选。
第二十七条 评委会办公室设监察组,负责受理评奖期间的投诉等事宜,对评奖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由评委会及时进行处理。对处置不当的各级评审结果,由评委会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八条 评审过程中实行作者个人和相关人员回避制度。
第二十九条 对申报和获奖作品,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由评委会审查确认后,取消其参评资格,撤消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通报批评,四年内不准申报参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地、州、市哲学社会科学成果的评审、奖励,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所制订的具体办法报自治区社科联备案。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社科联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并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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