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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的专利保护/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06:49  浏览:86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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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的专利保护

作者:王瑜,北京鼎钟律师事务所,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软件一般保护模式
知识产权制度是一项古老的制度,但是计算机软件却是在上世纪60年代才出现的,作为一种新型的智力产品,用什么方式进行保护,在世界上引起了20多年的争论。美国刚开始适用专利法保护,1972年菲律宾率先将软件列入著作权保护对象,美国在1976年、1980年两次修改著作权法,确认计算机软件适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也有的国家综合著作权和专利法的内容指定独特的软件保护制度,用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基本成为通例。
在我国计算机软件适用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第三条直接将计算机软件作为作品的一个类型加以保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也是根据著作权法来制订的。

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思想内容,这似乎比较抽象,举例说老师要求学生做命题作文,写一篇表达父爱的文章,每个学生都用自己的行文方式写出来了。在这里对父爱的赞美是思想内容,而每个人写的内容是表现形式。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每个学生写的文字内容本身,而对文字中表达的思想内容是不保护的,不管某个学生表达方式多么有创意,对于这个创意是不保护的。
由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限定,使其对某些作品的保护显得非常的苍白。例如广告用语,广告策划案,非常简短的一句话,可能只有三五个字,就能高度简练表达一件事情,这种表达形式更多的是体现出创意。因为著作权法不保护创意,只保护表达形式,那么其他人很容易模仿这个创意,改换其他词语,达到同样的效果。创意的模仿为同行业不耻,但是这并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侵权。这是著作权法的尴尬。

著作权法保护软件的缺陷
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的是智力成果,这种智力成果是非物质性的精神财富。软件编写也是高度的智力创作过程,按照知识产权制度原理,应该将其全部智力成果纳入保护范围之中,而不应该只保护其中的一部分。
我们拿专为单个用户专门编写的软件来举例,客户只知道要求软件实现那些功能,系统分析员针对客户的要求进行分析,那些功能有现成的技术方案,那些技术是不成熟的需要组织人员进行攻关,编写好文档后,再交程序员进行编写出源代码。那么在这个智力创造过程中的智力成果至少有两个:1、技术方案,2、源代码,软件更体现智力成果的是技术方案,而不是源代码的编写,编写程序是比较初级的工作,不需要太多的技术水准。
法律规定:软件适用著作权保护的内容主要是计算机程序和文档。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程序是一些计算机语言组成的符号系列,就是所谓的源代码。软件的文档含义比较广,法律规定的文档好包括软件的使用说明等,这完全就是一篇文字。而软件内容文档可以理解为编写源代码的提纲,好的文档甚至相当于源代码。也有很多个人开发的软件,是不写文档的,这样软件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主要就是源代码。源代码非专业人士不懂是什么东西,其实可以看成是一篇文章,只不过文字是专门的计算机语言。根据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更能体现智力水平的技术方案被排除的著作权法的保护之外,这是用著作权法保护软件的缺陷所在。

软件的可专利性
按我国的专利法规定:专利包括三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软件一般只可能申请发明专利。
《专利法》对发明的定义为:“是指科技开发者对产品、方法或者改进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发明有两种,一种是产品发明,一种是方法发明。产品发明是人们通过开发出来的关于各种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等技术方案。方法发明是为制造产品或者解决某个技术课题而研究开发出来的操作方法,制造方法以及工艺流程等技术方案。软件产品符合方法发明的要件。
发明专利取得的实质条件为“三性”,1、新颖性,2、创造性,3、实用性。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的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在国内外出版物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创造性是指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性是指能够在工业上的应用并有实际利益,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从发明专利取得的三性上来判断,很多软件符合申请专利的条件。

著作权保护与专利保护的区别
1、保护的内容不同
著作权法保护形式,专利法保护创意思想。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软件的源代码,软件的核心内容——技术方案的创新可以申请专利,适用《专利法》来保护,这样两者结合使软件得到更加完善的保护。
2、取得保护的条件不同
著作权是自动取得,取得的时间以开发完成的时间为依据,一完成即自动取得著作权,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软件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的审查,无论软件源代码的写得如何,即自动取得著作权/版权,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专利则必须符合专利申请的条件,需要向专利局申请,是否授予专利权需要专利局进行审查后审批。
3、保护的时间不同
发明专利的保护时间为二十年,从申请日开始计算,但是受保护是在申请审批取得专利权之后,专利的审查的手续比较烦琐,从申请到取得专利权证书一般要3年左右的时间。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时间为50年,从开发完成之日起就受版权保护。软件在获得专利权之前已经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申请专利并不影响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有足够的耐心去等待专利的审批。

软件专利保护的趋势
尽管软件是否可以申请专利在世界上还存在激烈的争论,反对者认为无限的专利只会影响创新的努力,争议归争议,但是美国、日本、欧洲等发达地区已经开始重新修改了各自的专利审查指南。增补了许多有关商业方法软件发明的审查指导意见,可以认为目前三方专利局已不再注重软件可专利性问题的讨论,而是更多关注和讨论软件发明的具体判断标准,即专利审查的第二道门槛 :专利三性的问题。欧盟委员会批准了对欧盟软件专利指令进行的有争议的修改,为在欧洲广泛申请软件专利铺平了道路。
欧洲各国已经授予了多达30000万项各种软件专利,光是一个网上购物就已经有了20个专利。某些软件一旦被授予专利,程序员们就很难绕得开,他们面临的将是一个专利雷区,只有支付专利费才能开发软件,所有的公司将必须为其软件产品提供专利许可费用,这些公司并没有真正的产品或服务业务,仅仅依靠专利许可证的发布而获得盈利。
在我国一向不注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加入世贸后,被国外的公司挥舞知识产权的大棒打得晕头转向,如果还不注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可能会出现类似美国的大型企业在专利之争中占优势地位的情况。
我国也开始讨论软件的申请专利问题。有的软件公司开始为他们开发的软件申请专利,据说瑞星公司在国内外申请了至少六项专利。

作者:王瑜,北京鼎钟律师事务所,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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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麻黄素类产品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公安部 等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麻黄素类产品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公安厅(局)、医药管理局或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卫生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部委直属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素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对麻黄素(含从麻黄草提取和化学合成的,包括左、右旋)及其盐类、麻黄素粗品(含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麻黄草粉)、麻黄素衍生物以及以麻黄素为原料生产的单方制剂(以下简称麻黄素类产品)等的生产、经营、使用
、出口实行专项管理。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这一文件精神,加强对麻黄素类产品出口的专项管理,在保障合法贸易的前提下,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现就麻黄素类产品出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2种麻黄素类产品(见附件一)均列入出口许可证管理(含已列入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麻黄素和伪麻黄素),其商品编码以海关数据库的商品编码为准。
二、取消海关凭《外经贸部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批复单》验放麻黄素类产品出口的原规定,海关凭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签发的出口许可证验放。
三、根据往年全国各主产地、各主营公司、生产企业麻黄类产品出口统计,现核定两类麻黄素类产品出口企业如下:
(一)麻黄素出口企业(见附件二)
(二)麻黄素以外麻黄素类产品出口的企业(见附件三)
被核定的经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对麻黄素类产品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出口许可证和出口购用证明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堵塞漏洞;在经营活动中,切实防止麻黄素类产品流入非法制毒、贩毒渠道。对于在出口经营中经公安禁毒部门核实确有非法流失事实的企业,将
取消其麻黄素类产品出口经营资格。
除核定经营的企业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经营麻黄素类产品出口业务。如确有业务需要,可通过核定公司代理出口。
四、根据全国历年麻黄素类产品出口报关实际情况,现确定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口岸为麻黄素类产品出口指定报关口岸。
全国麻黄素类产品出口只能在上述指定的四个口岸海关报关出口,其它海关一律不再受理麻黄素类产品出口报关业务。
五、为保护我国的麻黄草资源,同时防止沙漠化现象的扩大,禁止出口麻黄草。
六、麻黄素类产品出口审批事宜,仍按外经贸部下发的《关于印发〈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7〕外经贸管发第258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麻黄素类产品目录及编码
二、麻黄素出口企业名单
三、麻黄素以外麻黄素类产品出口的企业名单

附件一:麻黄素类产品目录及编码

麻黄素类产品目录及编码
--------------------------------------
| 商 品 品 名 | 商 品 编 码 |
|------------------------|-----------|
|1、麻黄素(麻黄碱)(盐酸麻黄碱) |29394100.01|
|------------------------|-----------|
|2、伪麻黄素(伪麻黄碱)(盐酸伪麻黄碱) |29394200.01|
|------------------------|-----------|
|3、硫酸麻黄碱 |29394100.01|
|------------------------|-----------|
|4、硫酸伪麻黄碱 |29394200.01|
|------------------------|-----------|
|5、消旋盐酸麻黄碱 |29394100.01|
|------------------------|-----------|
|6、盐酸甲基麻黄碱 |29394900.06|
|------------------------|-----------|
|7、消旋盐酸甲基麻黄碱 |29394900.07|
|------------------------|-----------|
|8、草酸麻黄碱 |29394100.01|
|------------------------|-----------|
|9、麻黄浸膏粉(含麻黄生物碱5-8%) |13023910.01|
| |13023920.01|
| |13023990.01|
|------------------------|-----------|
|10、麻黄浸膏(含麻黄生物碱5-8%) |13023910.01|
| |13023920.01|
| |13023990.01|
|------------------------|-----------|
|11、麻黄草粉(含麻黄生物碱1%左右) |12119049.01|
| |12119059.01|
| |12119099.01|
|------------------------|-----------|
|12、麻黄碱盐类单方制剂(指盐酸麻黄碱片、盐酸麻|30044090.01|
|黄碱注射剂、盐酸伪麻黄碱片、硫酸麻黄碱片) | |
--------------------------------------

附件二:麻黄素出口企业名单

1、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含其子公司“珠海美康进出口公司”)
2、中国同源公司(含其子公司“北京同恒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3、中国医药(集团)公司
4、天津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5、内蒙古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6、内蒙古医药化工集团公司
7、内蒙古鄂托克前旗扶贫麻黄素厂
8、内蒙古赤峰制药厂
9、陕西省西安市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10、甘肃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11、青海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12、宁夏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13、宁夏夏城进出口公司
14、新疆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15、新疆机械化工五矿轻工进出口公司
16、新疆(建设兵团)农垦外经贸实业开发公司
17、新疆和硕麻黄素制品有限公司
18、新疆制药厂
19、新疆温泉县麻黄素厂
注:除1、2外,其余企业均不含子公司和分厂。

附件三:麻黄素以外麻黄素类产品出口的企业名单
1、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含其子公司“珠海美康进出口公司”、“美康医药化工进出口公司”和“美康中药材进出口公司”)
2、中国同源公司(含其子公司“北京同恒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3、中国医药(集团)公司
4、天津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5、内蒙古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6、内蒙古医药化工集团公司
7、内蒙古五金矿产化工进出口公司
8、陕西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9、陕西省西安市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10、甘肃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11、甘肃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12、青海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13、宁夏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14、宁夏夏城进出口公司
15、新疆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16、新疆机械化工五矿轻工进出口公司
17、新疆(建设兵团)农垦外经贸实业开发公司
18、中土畜广东茶叶进出口公司
19、湖南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20、湖南麓山天然植物制药有限公司(麻黄浸膏粉)
21、北京南光兆利进出口公司
22、深圳沃兰德药业有限公司(麻黄素衍生物)
注:除1、2外其余企业均不含子公司和分厂。



1998年12月7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


(2004年5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函[2004]3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现将《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印发给你们,供参照。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 预案,请在今年9月底前报国务院办公厅备案。

附件:关于《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 指南》的说明



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1. 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要求明确具体。如以人为本,依法规范、职责明确,统一领导、分 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依靠科学、反应及 时、措施果断,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公众参与等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现状

简要说明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与趋势。

1.5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可以预见的各类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 件。各类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预案是总体预案的组成 部分。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明确本行政区域应急领导机构、指挥机构、日常工作机构及其职 责、权限。

2.2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全过程为主线,明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 测、预警、报警、接警、处置、结束、善后和灾后重建等环节的主管 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及其职责。要体现应急联动的要求,最好附 图表说明。

2.3 应急联动机制

明确本行政区域应急机构与行政区域内中央有关单位、军队、武 警的应急联动机制。

3. 预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收集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外和境外对本行政区域可能造成重大影 响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明 确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交流与报送的渠道、时限、范围、程序、监管等 要求。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

3.2 预警

明确报警、接警、处警的部门和第一响应队伍,明确其工作要求与 程序。明确预警的方式、方法、渠道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措施。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服务系统要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信息传递及反馈要高效、 快捷,应急指挥信息系统要做到资源共享、运转正常、指挥有力。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明确预警级别的确定原则、条件和发布程序等。按照突发公共事 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可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 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预警,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明确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等级标准、预案启动的级别及 条件、相应级别指挥机构的工作职责和权限。按突发公共事件可控性 、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原则上可按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 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启动相应预案。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级别 与预警级别密切相关,但可能有所不同,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明确突 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通报的部门、程序、时限等。对于跨国(境)、跨区 域、跨部门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可针对各种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分级 响应程序和措施。要避免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和耦合 事件。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应急信息系统。明确常规信息和现场 信息采集的范围、内容、方式、方法、传输渠道及要求,信息分析和共 享的方式、方法、报送及反馈程序等,并符合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

如果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行政区域外的,要明确通报相关省 (区、市)的程序和要求。

如果突发公共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 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 行通报时,要按有关规定明确通报的程序和要求。如果需要国际社会援 助的,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4.3 基本响应程序4.3.1 基本应急

明确信息研判、应急启动、抢险救助、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 通管制、现场监控、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社会动员、损失评估、现 场应急结束等程序和要求,明确基本应急程序中各相关机构、责任人、 组织方式、队伍调遣、物资使用、征用、调用等要求。

应急、恢复与减灾行动能同时进行的,应同时进行。

4.3.2 扩大应急

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明确有关应急机构的行动程 序与要求。

4.4 指挥与协调

建立以事发地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区协调配合的领导责任 制和现场指挥机构。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及相互关系。明确 专家咨询和辅助决策机制。

4.5 新闻报道

明确新闻发布的机构、原则、内容、程序和规范性格式等。

4.6 应急结束

明确应急结束的决策机制和发布程序,要注意区别于现场抢救活动 的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明确人员安置、补偿,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 集,现场清理与处理等程序和要求。

5.2 社会救助

明确政府救济、司法救济的程序、方案;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或境 外机构社会救助的程序和要求,并明确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监督与管理等 事项;有条件的,可明确社会心理援助的单位和方案。

5.3 保险

明确保险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5.4 调查和总结

明确突发公共事件调查承办机构和审核程序。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通信系统维护以及信息采集等制度。明确参与部门的通讯方 式,分级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和通讯录。明确应急期间党政军领 导机关、现场指挥部及其他重要场所的通信保障方案。

6.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明确其类型、数量、 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6.3 应急队伍保障

明确本行政区域各类应急队伍的保障措施。建立各类专业应急队 伍,并加强协调配合;充分依靠军队、武警和预备役民兵;充分发挥机关 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建立 健全先期处置队伍、后续处置队伍、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以及保 持应急能力的措施。

6.4 交通运输保障

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 状态等。建立健全有关交通运输单位、交通管制和线路规划等保障措 施。

6.5 医疗卫生保障

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 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明确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和 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

6.6 治安保障

明确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 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

6.7 物资保障

建立物资调拨和组织生产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明确具体的 物资储备、生产及加工的能力储备、生产工艺流程的技术储备。

6.8 经费保障

明确应急经费来源、使用范围、数量和监督管理措施,以及应急状 态时经费保障措施。

6.9 社会动员保障

明确社会动员条件、范围、程序和相关的保障制度。

6.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规划和建设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避难场所。可与公园、广场 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

6.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成立专家组,提供联系方式。依托科研机构,建立应急技术信息系 统。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 学研究。

6.12 其他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公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警电话等。广泛宣传应急法 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在大、中、小学普 遍开展防灾、减灾教育。

7.2 培训

明确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上岗前和常规性培训等要求 。将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课程列为行政干部培训内容。

7.3 演习

明确演习的队伍、内容、范围、场所、频次、组织、评估和总结 等。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突发公共事件类别、等级以及对应的指标定义,统一信息技术、行 动方案和相关术语等编码标准。

8.2 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目录8.3 预案管理

明确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备案、评审与更新制度。明确其方式 、方法和承办机构。

8.4 监督检查与奖惩

明确监督主体和奖惩方案,对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8.5 制定与解释

明确预案制定与解释机构,并注明联系人和电话。

8.6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录

9.1 专项应急预案

制定不同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预案。专项预案可结合本地 实际,参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框架指南》(国办函〔2004〕33号)编制。

9.2 省会或自治区首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9.3 各种规范化 格式文本

新闻发布、预案启动、应急结束及各种通报的格式等。

9.4 相关机构和人员通讯录

要求及时更新并通报相关机构、人员。



附件 关于《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说明

十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各级 政府要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在继续搞好经济调节、加强市场监管的同时 ,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特别要加快建立健全各种突 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制定、修订突发公 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件大事,也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一项迫切任务,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必须切实抓紧做好。

本框架指南供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制定、修订本行政区域总体 应急预案时参照。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 和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可对总体应急预案的结构、内容作适当调整或 增减。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 小康社会的总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 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 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种突发公 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 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 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 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 平;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广大人民 群众,充分认识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 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二)依法规范。预案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相关政策相 衔接,与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 结合;要按照有关程序制定、修订应急预案;要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 预案。

(三)分级负责。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管理、 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省(区、市)人民政府是 处置本行政区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主体。根据突发公共 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 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四)资源整合。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 大事的优越性;要明确不同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及其 职责和权限,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要充分依靠和发挥军队、 武警部队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充分发挥民 兵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五)平战结合。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经 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 作准备。要重点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防灾救灾体 系和恢复重建体系。要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加强专业队伍和志 愿者队伍的培训,做好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定期进行演 练、演习;要加强公共安全的科学研究,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 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

三、内容和范围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 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本地区甚至全国经济社会 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 为以下四类: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 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 、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 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 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 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 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 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炭疽、O157、传染 性非典型肺炎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 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四)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 、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随着形势的发展,今后还会出现一些新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 和内容将适当调整,同时要注意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影 响。

四、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紧紧围绕应急工作体制、运行机制和法制建设等方面制定、 修订应急预案。

应急体制方面,主要是建立健全集中统一、坚强有力的指挥机构; 发挥我们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形成强大的社会动员体系;建立健全 以事发地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区协调配合的领导责任制;建立 健全应急处置的专业救援队伍和专家咨询队伍。运行机制方面,主要是 建立健全预测预警机制、应急信息报告机制、应急决策和协调机制、 应急公众沟通机制、分级响应机制、应急处置程序、应急资源配置、 征用机制、奖惩机制和救灾恢复体系等。

法制建设方面,主要是依法行政,努力使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 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并注意通过对实践的总结,促 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不断完善。

(二)总体应急预案是政府组织管理 、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要明确 突发公共事件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的各个进程中,谁来做,怎样做 ,何时做,以及用什么资源做。不同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预案是 总体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需要各部门、单位制定各种行动方 案、相关保障方案和操作手册。

省(区、市)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国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 成部分,同时也是指导省属各委、办、厅、局和地市(州、盟)编制应急 预案的依据。

(三)借鉴国内外经验,符合本地实际。认真借鉴国内外处 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经验教训,深入研究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建立健 全应急机制,切实提高本地区应急能力;要充分发挥我们的政治优势、 组织优势,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城乡社区管 理等社会管理机制。

(四)把建立健全大城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机制 作为重点。条件成熟的大城市,可创造条件实施统一接警、统一处警, 提高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能力和应急反应效率,并发挥大城市在应 急救援工作中的辐射作用。

(五)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狠抓落实。要 按照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原则,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专家的意 见。要规范编制预案的方法和步骤,按程序对预案进行审议和批准。

(六)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 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具体要求 详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 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和《关于改进和加 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2月27日印发)。

(七)正确处理日常安全防范、医疗救治、安全生产工作和应急处 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的关系;正确处理内部规章制度(如防火、保密、 安全等)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关系。

(八)总体应急预案要定期修 订,不断充实、完善和提高。每一次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都要对 总体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及时进行重新评估,以利改进工作。

(九)应急总体预案名称为《×××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 应急预案》,正文前应有总目录,并就预案的整体情况作简要说明。按 国务院办公厅统一行文规定的要求打印,并按有关规定标注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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