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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的刑事规制(下)/秦德良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9:28:18  浏览:88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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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的刑事规制(下)

秦德良


第三章 典型期货犯罪个罪分析

期货犯罪同其它金融犯罪一样,其显著的行为样态就是欺诈与诈骗。欺诈与诈骗二者是同义词,“欺诈”强调行为的性质和方式,而不注重结果;“诈骗”虽表明了同样的行为性质和方式,但强调的是行为的结果和行为的目的。也就是说,“欺诈”的外延要宽泛些,只要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意图使人产生错误认识的行为就够了,他人是否产生错误的认识以及行为人不法所有目的之有无不是“欺诈”所关心的;而“诈骗”的外延要窄得多,不仅强调行为人不法所有的目的,还强调行为造成他人的错误认识,因此,诈骗是欺诈的一种特殊行为的形态,诈骗犯罪是欺诈犯罪的一种特殊化犯罪形态,换言之,欺诈犯罪是诈骗犯罪的属概念[23],有人由此将金融诈欺(即金融欺诈)分为两种:第一种是虚假陈述的金融欺诈,第二种是非法占有的金融诈欺[24],期货犯罪大多属前者。现行期货犯罪体系中的八大期货犯罪从广义角度看可以说都是欺诈性犯罪。这里我主要分析比较典型、纯正的两类期货犯罪。

第一节 期货内幕交易、泄露期货内幕信息罪

一 、期货内幕交易立法起源

期货内幕交易的制定起源于证券内幕交易,其初始状态为法律禁止上市公司的高级职员和主要股东(拥有公司股票10%以上的大股东,我国为5%),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在其公司任职期间或在其离任后的相当期间内,利用其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从事买卖证券交易。继后,立法例扩大了内幕交易行为人的主体范围,明确规定公司重要职员、董事、监事、经理人、行政负责人等为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而今,立法例不仅还将知情的律师、审计师、代理人、顾问、广告商、印刷商、媒体等定为内幕交易的主体范围,而且模糊了知情人员的涵盖,并以“关联人”包含了所有一切知情人员的范围。由于内幕交易主体可拥有特有的地位及其所了解的商业秘密或信息,并又往往以其掌握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优势进行证券交易,因此,从结果上看,这些人又成了内幕信息交易人员。由此立法例又将禁止重心从内幕交易转至内幕信息交易,从而淡化和模糊了内幕交易与内幕信息交易的界限。[25]

期货内幕交易的定义起源于美国1974年的《期货管理委员会法》,根据该法第9条(d)项规定:期货管理委员会的任何委员或其雇员和代理人,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期货、期权等交易;或任何人,当某些实际商品投资事务中利用了非公开信息或当某些投资事务已被期货管理委员会所禁止或某些投资事务已受到期货管理委员会所作出的文件影响时,仍直接或间接参与该投资事务即为期货内幕交易。美证券内幕交易与期货内幕交易在被禁止对象、禁止期间、被禁信息源方面明显不同。美期货内幕交易与期货内幕信息交易制度在获取信息方式,被禁主体,立法倾向,信息来源渠道等方面明显不同,前者主要禁止市场主体,后者是禁止利用信息的行为。1999年美修正《期货交易法》,从三个方面确定内幕交易行为:非法参与内幕交易,非法披露信息和非法利用信息。该修正不仅扩大了内幕交易行为范围,还使得其与内幕信息交易,泄露商业秘密发生竞合,甚至与窃取、欺诈、垄断、滥用职权、不正当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发生竞合,从而在结果上形成了一种模糊立法。

我国1999年《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3条,第61条,第70条第(十二)、(十三)对期货内幕(信息)交易作了较为详细规定。但与美期货内幕交易相比扩大了内涵,缩小了外延,因该条例将内幕交易行为规定为结合行为,即“知情”“非法获取”“泄露内幕信息”须与“利用内幕信息”结合而成立违法行为。99刑法修正案设定的期货内幕交易、泄露期货内幕信息罪在以该条例为前提法规情况下又有所修正。

二 、内幕交易是否禁止的争论

从美首开禁止证券、期货内幕交易先河后,对是否禁止内幕交易,理论界与实务界多有分歧。主张禁止者有以下观点:①公平说,从公平角度考虑应禁止,这种观点强调防止内幕交易对整体经济秩序的破坏。②资源配置效率说,这种观点旨在消除内幕人员推迟披露重要信息动机,而重要信息的及时披露有助于提高市场配置资源效率。③财产权利说,内幕信息是上市公司的商业财产,利用内幕信息谋利等于盗用公司资产。主张不禁止者有以下几种观点:①内幕人员报酬说,内幕交易所得是公司内幕人员的适当报酬,可以鼓励他们为公司工作。②减少股价波动说,内幕交易可减少股价波幅,有利于市场稳定。③私合同说,认为当某公司和其股东反对内幕交易,他们可以通过合同来禁止;而不应由法律来普遍禁止。[26][P143-144]

证券、期货禁止内幕交易普遍实践支持了禁止论主张。我国也于1999年正式确立了禁止期货内幕交易的法律制度,并将其进一步犯罪化,设立期货内幕交易、泄露期货内幕信息罪 。

三 、本罪构成要件分析

期货内幕交易、泄露期货内幕信息罪是指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期货内幕消息的人员,在涉及期货交易或其他对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或简单地说,内幕人员或准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泄露该内幕信息,侵犯或威胁投资者利益,扰乱期货市场正常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是选择性罪名,是典型的行政犯,情节(严重)犯。

(一)客体

本罪客体是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期货监管机关严禁内幕交易的管理制度,因而是复杂客体,前者为主要客体。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严重破坏了“三公”原则,使投资者失去了公平交易权,由此而使大部分投资者失去获利机会。过度的内幕交易最终会导致期市失去真正的投资者。

(二)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内幕人员直接或间接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期货交易;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与他人,情节严重。一般以作为方式实施。第一,内幕人员的内幕交易行为事实,该行为事实由“知悉”和“利用”结合而成,简单说,就是内幕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合约买卖的事实。第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准内幕人”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事实,该行为事实由“非法获取”与“利用”结合而成,即通过各种不正当途径、渠道非法取得,包括窃取、骗取等途径,然后予以利用,即从事期货交易。第三,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事实。内幕人员,准内幕人员将处于保密状态的信息提前公开或扩大信息公开范围的均为“泄露”,是一独立的行为事实。第四,情节严重。从结果犯方面看,一般指内幕交易额在20万元以上,非法获得或转嫁风险到达一定数额标准;从行为犯方面看,一般指多次进行内幕交易,多次泄露内幕信息,或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或造成恶劣影响等方面。

(三)主体

一般主体,自然人、单位均可构成。可分为内幕人员,准内幕人员,前者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即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获得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期货交易所及其理事长,副理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任职可获得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中国证监会的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准内幕人,指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包括上述内幕人员的亲属、朋友、新闻记者、期货行情分析人士、期货投资者,本罪单位主体主要指期货监管机关,期货交易所,会员单位,期货经纪公司、期货投资咨询公司、单位客户等。值得注意的是合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与个人只要不是“内幕人员”,不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为直接故意。法律未明确规定获取非法利益为本罪目的,虽然实践中本罪行为主体多有此目的。过失从事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不构成本罪。本罪主观故意内容较复杂亦难以认定。首先,行为人必须认识或应当认识到其所掌握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其次,行为人明知自己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交易,或明知是内幕信息而泄露;最后,从结果犯角度看,行为人是希望其内幕交易行为产生非法获利或转嫁风险的结果;从行为犯角度看,行为人明知其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而希望该行为发生或明知其在泄露内幕信息,而希望或放任自己行为的发生。

四 、本罪未完成形态分析

(一)预备形态

行为主体在拥有内幕信息后,调集资金,作好入市准备,或掌握内幕信息后准备泄漏与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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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荐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2010)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荐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的通知

教职成厅函[201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大力开展城乡社区教育,加快各类学习型组织建设”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范围中,再确定一批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荐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的基本要求和程序

1.各地要充分总结近年来积极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做法和经验,认真组织对本省(市、区)内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的检查评估,在此基础上,向教育部推荐上报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评选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时,请参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教育示范区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10]7号)。各地也可在《社区教育示范区评估标准(试行)》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社区教育工作发展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细则或实施办法。

2.提交所推荐的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十一五”期间社区教育发展的基本情况,今后一个时期继续做好社区教育工作的具体措施。

3.各地要对所推荐的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提出明确详细的推荐意见。

4.各地在推荐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时,应听取当地精神文明建设、民政等部门的意见。

5.教育部将在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对部分申报单位进行抽查的基础上,审核确定一批新的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并予以公布。

二、推荐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的数额

1.东部省(市)可以推荐1-2个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

2.中、西部省(市、区)可以推荐1个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条件不成熟的地区可暂不推荐;3.计划单列市可以推荐1个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

三、报送时间

请于2010年10月10日前将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材料和所推荐的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材料(纸质、电子版各一份)报送到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联系人:蔡妍

联系电话:010-66096253

传真:010-66020434

邮箱:caiyan@moe.edu.cn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息工作的意见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00〕14号
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息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妇联信息工作,发挥信息工作的参谋助手作用,更好地为领导决策和指导妇女工作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及全国妇联对信息工作的要求,现就做好妇联系统的信息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信息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在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经济成份和经济利益的多样化、社会生活方式的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的多样化、就业岗位和就业方式的多样化,使妇女问题也呈多元化趋势。
进一步加强妇联信息工作,不仅是当前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更好履行妇联职能的需要,更是领导实行科学决策的需要。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更好地发挥妇联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和参政、议政作用,各级妇联要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的高度,从妇女工作的实际出发,进一步认识加强新时期信息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信息工作的责任咸。
信息工作是妇联办公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妇联办公室的基本职能之一是发挥参谋助手作用,这一作用的重要体现就是做好信息调研,提供决策服务。
信息工作做得如何反映着办公室的服务质量和整体水平,各级妇联办公室要进一步增强做好信息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自觉性,围绕中央和妇女工作的需要,确定信息工作的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做到主动上报信息,保证信息数量,提高信息质量。
二、明确报送信息的原则
及时、准确、全面报送信息是信息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报送信息要及时,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对本地区、本部门贯彻中央决策和妇联工作部署的重要情况、紧急动态、工作进展;对中央和全国妇联需要了解的情况;对需要向中央和全国妇联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收集上报,保证信息的时效性。凡重大突发性事件,重要社会动态,紧急灾情、疫情以及其它重要紧急情况,要随时报送,并要续报事态进展、处置措施、原因后果以及要吸取的教训。
报送信息要准确,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反映情况要客观真实,要加强对信息的分析核实;对重要信息和有疑点的信息,务求内容确定、数字准确、情况清楚;有些信息还要进行横向和纵向的分析比较并坚持追踪研究,以确认其真实与准确。
报送信息要全面,确保信息的完整性。要坚持“两点论”,有喜报喜,有忧报忧。反映工作进展和成绩的信息,要恰如其分;反映问题的信息要真实可靠;反映困难的信息要实在准确。向中央和全国妇联报送信息应保持信息的完整性,尽可能反映事物的原貌。不能断章取义,妄加取舍,更不能层层截留,级级过滤,面目全非。
坚持及时、准确、全面报送信息的原则,必须解决报忧难的问题。报喜不报忧、多报喜少报忧的情况在信息工作中依然存在,各级妇联办公室要敢于报忧,各级妇联领导要支持信息人员报忧。对报喜不报忧,甚至阻挠报忧的,要进行教育,并追查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明确报送信息的内容
妇联办公室信息工作有特定的内容要求。党的工作中心和全国妇联的工作部署,是各级妇联信息工作的重点。一要围绕党的工作大局抓信息,及时反映中央重大决策和指示精神的贯彻执行情况;中央和各级领导关注的带有苗头性、典型性的问题;涉及政策性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二要围绕全国妇联的重点工作抓信息,及时反映妇女工作的成绩、经验和问题,各级妇联创新、创业、创造的工作思路、进展和成效。
要围绕妇女群众的需求反映热点问题及妇女群众中重大的动态和重要的社情民意,要定期将妇女群众的情况、意见、建议综合上报,对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大、突发性事件,要随时上报。
四、明确提高信息质量的五个环节
信息质量是信息工作的灵魂,是信息的生命力所在。提高信息质量,必须把握好五个环节。一是围绕中心抓重点信息。党的工作中心就是信息工作的重点,抓住了党的中心工作,就抓住了信息的根本。二是拓宽视野抓热点信息。不拘泥于妇联工作本身,要用社会的大视角去观察问题,开辟挖掘热点信息,丰富妇联信息资源。三是选准角度抓特色信息。要在突出特色上作文章,做到精心选题,深层挖掘,选准角度,力求新颖。四是注重综合抓调研信息。要重视信息的整体开发和综合利用,搞好信息的加工处理。通过信息发现、捕捉有价值的课题,通过调研,使信息价值升华。同时要加强对信息的鉴别、筛选、分析、综合和处理。五是注重时效抓敏感信息。信息的要素为“快、新、深、准”,快是首要条件,失去了时效性,再好的信息也就失去了使用价值。
五、明确信息建设的重点
加强信息建设,重点做好四方面工作:一是加强队伍建设。妇联信息工作要上质量、上水平,关键要坚持以人为本,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信息员队伍建设。根据人员设置的变化情况,整顿和健全信息员队伍。省区市妇联至少配备一名信息员专抓信息工作;地市妇联及信息直报点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信息员;县区妇联也要确定一人负责信息工作。二是健全、完善信息网络。网络建设是信息建设的基础,各级妇联要选择有代表性的基层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妇委会、团体会员等单位,建立信息联系点,努力使信息网络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三是建立快速灵敏的传递机制。有条件的省区市妇联要尽快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开展信息工作。各地也要抓住机遇,制定规划,早作安排。信息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和熟练运用计算机加工信息和处理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处理的无笔操作。四是加强对信息工作的领导。各级妇联要切实加强对信息工作的领导,领导班子中要有人分管信息工作,重要信息,领导要把关。要重视、关心、支持并指导办公室和从事信息工作的同志积极开展信息工作,向承担信息工作的同志提要求、交任务、出题目,为信息工作人员创造有关的工作条件,让他们参加必要的会议和阅读有关的文件,为其安排调查研究和外出考察学习的机会和时间,使其及时了解领导意图、工作思路和工作部署。要明确责任,分级负责,加强对信息工作的检查指导,不断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和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完善信息工作考核制度,逐步实现信息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全国妇联办公厅将进一步加强对各地妇联信息工作的指导和服务,不断健全和完善对信息工作的制度化管理。一是加强对信息工作的宏观指导,及时向各省区市妇联办公室及信息直报点通报中央的有关大政方针和全国妇联书记处的重大工作部署,每半年下发一次信息报送要点;二是进一步完善信息网络,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拓宽信息交流渠道;三是加强对信息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每年将分期分批集中培训信息人员,根据培训效果,发给培训证书;四是建立信息工作的检查、评比、奖励制度,每半年通报一次各地信息采用情况,不断总结先进经验,提出新的要求,每两年对先进信息工作单位进彰,或开展好稿件、好信息的评选活动。同时,对迟报、漏报重要信息的情况也将予以通报。各级妇联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做到上下结合,推动妇联系统信息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2000年全国妇联调研工作重点
为了发挥全会的整体效应,更好地把2000年的工作2做好,现根据八届二次执委会确定的新一年的工作重点,我们草拟了调研提纲,供参考。
1、城乡工作
(1)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的情况,重要举措和效果。
(2)对近几年城市妇女工作的总体评估,巾帼建功活动的成功经验,城市妇女工作的新发展、新特点和当前面临的形势及出现的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
(3)今后5年城市妇女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工作方式。
(4)妇联组织在参与社区建设、开展社区服务工作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等方面所做的工作和主要成效。
(5)1999年杭州农村工作会议布置的任务在各省市贯彻落实的情况。推进科教兴农和农业科技创新方面的经验。
(6)西部地区党政实施开发战略的整体部署和对妇联参与西部开发的需求。妇联参与西部开发的主要项目和有效形式。
2、妇女儿童发展与权益维护
(7)2000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达标情况,已达标项目、未达标项目。
(8)各省、区、市制定本地区妇女、儿童新纲要的情况。
(9)《婚姻家庭法》立法涉及的焦点问题,特别是广大农村婚姻家庭现状中反映出的亟需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和农村妇女对该法的意见和呼声。
(10)黄赌毒的现状、产生的原因、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加大打击,查禁工作的具体措施。
(11)“三五”普法开展情况及其效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2)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在进行电脑联网的地区,利用网络优势开展信访,维权工作的情况。
(13)女童的教育、保健、权益维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春蕾计划实施的效果。流动人口儿童就学情况。
(14)妇联系统自办国所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3、组织工作
(15)“三讲”教育和机构改革的情况。
(16)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城乡妇女工作的组织形式、机构设置、工作内容、活动方式。
(17)女性参政的状况。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的举措,成效和需要解决的问题。2000年女性参政目标实现的情况。如何科学地制定下世纪前五年培养选拔女干部的目标。
(18)妇联工作领域如何向高等院校延伸,对高层和知识女性开展工作的内容和活动方式。
(19)妇联系统干部状况及各级妇联干部的培训需求点。
(20)做好妇女统战工作的经验。
(21)做好新经济领域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中妇女工作的经验。
(22)加强团体会员工作、发挥团体会员作用的探讨。
(23)群团工作的优势,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发展趋势。
4、思想政治工作
(24)妇女不同群体的思想状况,特殊群体妇女的精神需求。
(25)群团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工作方式和方法。
(26)加强和改善妇女思想政治工作的新举措。
(27)当前影响家庭稳定的因素。
(28)家庭文化活动开展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发展趋势。
5、深化三项主体活动、推进四项工程
(29)新形势下“双学双比”、“巾帼建功”、“五好文明家庭”活动的深化与创新。
(30)“女性素质工程”、“巾帼科技致富工程”、“巾帼社区服务工程”、“家庭文明工程”的实施情况。
(31)围绕今年全国妇联的主要工作任务各地开展的特色活动、特色工作。
(32)对妇联工作形势的整体评价。
(33)新世纪妇联的工作思路。城市妇女工作调研重点为贯彻落实八届二次执委会议精神,加强对城市妇女工作的研究,为二季度开好省区市妇联主席工作会议作好准备,我们草拟了城市妇女工作调研提纲,供领导和机关部门参考。
调研重点:
1、“九五”期间,城市妇女工作的新发展、新特点、新经验和总体评价。
2、城市妇女工作的地位、作用和发展趋;当前面临的形势及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
3、当前城市妇女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组织形式、工作重点、工作方式的探索。
4、如何发挥妇联的职能,做好新形势下城市妇女工作包括女职工工作、知识女性工作及“三资”企业、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和特殊群体中的妇女工作。
5、妇联组织围绕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所做的工作。下岗女工再就业工作及思考。
6、“巾帼社区服务工程”实施情况、主要做法、成效及存在的问题。妇联组织参与社区建设的做法与思考。
7、关于城市妇女宣传教育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问题。
8、关于城市妇女权益维护问题。
9、“巾帼建功”活动及“巾帼文明示范岗”活动的成功经验及如何创新、深化、拓展。
10、城市街道基层妇委会、机关妇委会、团体会员工作探讨。

2000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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