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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1:55:58  浏览:88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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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2年12月19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本办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归侨、侨眷身份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归侨、侨眷工作的职能部门,对《保护法》和本办法负有贯彻实施和督促检查的职责。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归侨、侨眷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归侨、侨眷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
第五条 华侨经批准来本省定居的,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并予以关心和扶助。
华侨科技人员及其他专门人才来本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应当按双向选择的原则优先安置、录用。
第六条 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侨眷人数较多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应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侨眷代表。

第七条 归国华侨联合会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归侨、侨眷可以依法组织其他社会团体,进行适合归侨、侨眷需要的合法活动。
归侨、侨眷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以及依照其章程所进行的合法活动,受法律保护;依法拥有的会所及其他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第八条 归侨、侨眷可以依法以各种形式投资兴办工商企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归侨、侨眷利用自身优势,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利用侨资、侨汇或集资兴办企业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以侨资、侨汇在本省境内投资举办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合资经营的企业和合作经营的企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享有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第九条 归侨、侨眷在省内兴办公益事业,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归侨、侨眷接受境外亲友、团体捐赠的国家准予进口的物资直接用于公益事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归侨、侨眷及其在境外的亲友兴办公益事业的意愿,应得到尊重,所捐赠的财物不得挪用,兴办项目的用途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条 归侨、侨眷接受境外亲友或团体赠与的直接用于工农业生产、加工、维修的小型生产工具,以及优良种苗、种畜、种禽、种蛋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关税的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归侨、侨眷投资开发荒山、荒地、滩涂或者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生产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鼓励,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税收、收费、信贷上给予照顾,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
国家和地方建设依法征用、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征用或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和优先安置。
除国家和地方建设外,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办企业等需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其房屋价格应按照当地同类商品房的价格予以补偿或双方协议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租用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双方应依法建立租赁关系,履行租赁合同,有关部门应予保护。
第十三条 当地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对经获准回本省农村定居的华侨需要建房的,应按照规定,及时解决宅基地;已在本省农村居住的归侨、侨眷需要建房的,优先解决宅基地。
第十四条 侨汇是归侨、侨眷的合法收入,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并依法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银行对侨汇应及时解付,不得扣压、截留或挪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归侨、侨眷摊派、强行借贷,不得非法冻结或没收。
第十五条 归侨、侨眷继承、接受境外亲友的遗产、遗赠或者赠与以及处分境外财产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手续。
归侨、侨眷将其在境外的财产调入国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财产转换成外汇调入国内的,依法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十六条 归侨、侨眷考生报考义务教育后的各类学校,给予以下照顾:
(一)报考全日制大专院校、电大、业大、函大、职大、夜大、中等专业学校和高中的增加十分;
(二)报考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的增加二十分。
第十七条 归侨、侨眷就业,给予以下照顾:
(一)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在服从工作需要的前提下,根据自愿在分配地区上予以照顾;
(二)参加各类就业考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十八条 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并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侨眷,其子女升学、就业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国家或有关单位派出公费留学生,在同等条件下对归侨、侨眷予以优先安排。
归侨、侨眷及侨眷子女(均含配偶)申请自费出国学习,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应优先审批。对其中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归侨、侨眷及侨眷子女(均含配偶)自费出国学习,学成回国要求国家安排工作的,按公派留学生对待,并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充分尊重本人意愿,可回原单位工作,也可以自行联系工作。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国外兼职。
第二十条 国家依法保护归侨、侨眷与境外亲友的正常联系和往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限制和干涉。
归侨、侨眷与境外亲友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折、毁弃、隐匿、盗窃归侨、侨眷的邮件。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保障归侨、侨眷出境探亲的权利。
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其假期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安排,其工资、福利待遇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参照国家和省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出境探亲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归侨、侨眷及侨眷子女因私申请出境,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及时提出意见。公安机关应在法定时限内优先办理,并将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
归侨、侨眷因境外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限期处理境外财产等特殊情况申请急需出境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证明,在规定的时限内缩短时间、优先审批。优先审批的具体办法由省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归侨、侨眷申请出境,各单位不得作出损害其权益的规定。所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令其提前办理停职、停薪、退职、免职、退学、停学或腾退住房等;不得自行规定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等。归侨、侨眷获准出境探亲,在批准假期内,其户口、职务及住房均应保留。
第二十三条 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后又回国来本省定居,并要求安排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安排工作的,退回离职金后,其出境前和安排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二十四条 获准出境或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职工,凭本人有效的生存证明,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和各项补贴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发给,并可按有关规定兑换成外汇携带或汇出境外。
离休、退休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后,允许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继续租用原居住的公房。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已购买的房屋,其所有权归购房者所有。
第二十五条 归侨、侨眷的境外亲属来本省探亲的,所在单位应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期限的陪同假,并提供方便。
第二十六条 对生活困难的归侨、侨眷,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扶持其脱贫致富。无劳动能力又无人扶养且生活困难的归侨、侨眷,由当地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按有关规定给予救济和照顾。
第二十七条 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归侨、侨眷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关主管部门在接到归侨、侨眷的申诉后,应在法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未规定时限的,应于三十日内作出答复。人民法院对归侨、侨眷提起诉讼的案件,应及时受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保护法》和本办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其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或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害的,责令侵害人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的同时,应告知同级人民政府侨务行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港澳同胞居住在本省的眷属,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侨务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199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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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商品汽车抵押登记部门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近年来汽车销售市场火爆,成交量迅猛上升,但不少汽车经销商一度陷入流动资金不足的困境,并已直接制约汽车销售行业的发展;而用商品汽车抵押贷款则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此举不仅能帮助经销商解决燃眉之急,还能拓展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促进信贷资金的良性循环。目前,国内许多地方已经开展了商品汽车抵押贷款的业务,但其中还有不少问题亟待规范,抵押登记部门也是其中一个问题。
汽车作为交通运输工具,在我国一直作为需要登记的特殊动产对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公安部也发布了《机动车登记规定》,对机动车登记作出详细规定。
商品汽车是指经销商买断、未履行汽车牌照登记手续,并且尚未销售出去的车辆。对商品汽车抵押,应当到何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存在争议。担保法第四十二条“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商品汽车,因为商品汽车尚未在运输工具登记部门办理入户手续,无法通过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权利凭证办理抵押登记。
有人认为,商品汽车不属于担保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抵押登记部门的财产,因此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商品汽车的抵押登记部门应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汽车在我国作为特殊动产对待,这是没有争议的。商品汽车也属于动产,这也应当属于没有争议的问题。关键是,商品汽车作为动产与已登记的汽车作为特殊动产存在区别,也就是已登记的汽车属于特殊动产,未经登记的商品汽车应当属于一般动产,与企业的桌椅、电脑等动产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因此商品汽车属于企业的动产。
因此,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品汽车抵押应当向商品汽车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开展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烟用聚丙烯丝束(滤嘴棒)行为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开展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烟用聚丙烯丝束(滤嘴棒)行为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烟专〔2005〕624号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

为规范烟用聚丙烯丝束(滤嘴棒)生产(加工)企业的经营行为,切断向制假窝点销售烟用聚丙烯丝束(滤嘴棒)的渠道,从源头上加大打击制售假烟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国家局确定开展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烟用聚丙烯丝束(滤嘴棒)行为的工作。现将《国家烟草专卖局开展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烟用聚丙烯丝束(滤嘴棒)行为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开展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烟用聚丙烯丝束(滤嘴棒)行为的工作方案


一、目的意义

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烟用聚丙烯丝束(滤嘴棒)(以下简称丙纤丝束)行为工作,是落实国家局、公安部联合打假工作制度,从源头上打击制售假烟活动的重要措施。通过切断烟用丙纤丝束流入制假窝点的渠道,有效遏制制造假烟活动。此次打击工作的重点是江苏、河南、湖北、湖南、江西、上海、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黑龙江、陕西、安徽、新疆等省(区、市)的丙纤丝束企业违法生产经营丙纤丝束行为。

二、主要措施

实行检查、监管、到货确认、烟草公安联合办案、分类管理五项工作制度,查处违法生产经营丙纤丝束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建立长效管理工作机制,规范生产经营秩序,有效防范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发生。

(一)实行检查制度

1、各省级局要采取有效措施,检查辖区内丙纤丝束企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用聚丙烯丝束管理办法》(国烟法[1999]782号)有关规定的情况。检查辖区内有无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经营丙纤丝束的情况。

2、辖区内有丙纤丝束企业的省级局,要成立检查组,对所有企业2004年度、2005年1—9月份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严格检查,重点检查有无违法违规向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丙纤丝束、滤嘴棒及无合同、准运证运输丙纤丝束、滤嘴棒的问题,对此期间的丙纤丝束、滤嘴棒销售业务,要逐笔同收货单位进行核对,彻底查清情况。请在11月底前,将检查工作情况书面报国家局专卖监督管理司。

(二)实行监管制度

辖区内有丙纤丝束企业的省级局,要组织有关市(县)局人员组成监管组,进驻企业,对其生产经营进行24小时监管。主要任务是:现场监督出厂丙纤丝束、滤嘴棒的装车过程,检查所有出厂的运输车辆;查验出厂丙纤丝束、滤嘴棒,重点检查有无销售合同和准运证,有无标识或伪造包装,及数量规格、收货单位、承运人、车牌号码等内容;检查废次、退货丙纤丝束、滤嘴棒的处理情况,并将检查情况在监控记录表上详细记录(样表见附件2)。各有关省级局要及时向国家局专卖监督管理司报监管工作情况。

检查、监管组进驻丙纤丝束企业时,要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向企业职工宣传烟草专卖法律和国家局政策,拓宽情报线索渠道,保证检查、监管工作有效开展。

(三)实行到货确认制度

1、辖区内有丙纤丝束企业的省级局专卖管理部门,要对2005年1—9月份期间开具的、有效期已满的丙纤丝束、滤嘴棒准运证,全部汇总统计(统计表样表见附件3),将统计数据通过卷烟打假案件计算机网络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给收货单位所在地省级局专卖管理部门。

2、收货单位所在地省级局专卖管理部门,要通过卷烟打假案件计算机网络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收取丙纤丝束、滤嘴棒准运证统计数据,逐项核对到货情况,并将核实结果记录到丙纤丝束(滤嘴棒)到货情况核查表(样表见附件4),于30日内通过卷烟打假案件计算机网络管理信息系统,反馈给准运证开证点所在地省级局专卖管理部门;发现没有到货的,要在48小时内报国家局专卖监督管理司。

(四)实行烟草公安联合办案制度

辖区内有丙纤丝束企业的,根据检查、监管工作进展情况,烟草与公安部门要及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情报线索,确定打击目标;对检查、监管中发现的违法生产经营丙纤丝束案件,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重大案件公安部门要提前介入,认真经营、侦破案件,抓捕犯罪嫌疑人。

(五)实行分类管理制度

有关省级局要根据检查、监管的情况,对丙纤丝束企业实行分类管理。没有发现违法生产经营问题的,免于定期检查,实行不定期抽查;发现存在违法生产经营问题的,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对其实行24小时监管。

三、工作要求

各省级局要高度重视打击违法生产经营丙纤丝束行为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局、公安部的工作部署,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认真执行五项制度,扎扎实实推进工作,务求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工作机构。国家局成立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协调、指挥打击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辖区内有丙纤丝束企业的省级局,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由主管专卖管理工作的副局长任组长,专卖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领导小组要有公安部门的人员参加。同时,还要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有关市(县)局组织监管组,成立联合办案组,认真开展检查、监管和案件查处工作。

2、认真动员部署。国家局、公安部于10月份组织召开各有关省级局专卖管理部门负责人、公安厅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各丙纤丝束、滤嘴棒生产(加工)企业负责人会议,具体部署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丙纤丝束的工作。各有关省级局要在10月底前,组织召开本省(区、市)工业公司物资部门、卷烟生产企业分管物资工作的负责人及丙纤丝束、滤嘴棒企业负责人参加的会议,贯彻国家局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本省(区、市)的具体工作方案。

3、培训检查监管人员。辖区内有丙纤丝束企业的省级局,要在10月底前,组织所有检查、监管人员举办培训班,重点培训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局有关政策,丙纤丝束、滤嘴棒生产经营流程及产品品牌、规格、型号、外观特征、鉴别方式等业务知识,工业企业财务核算、销售合同和准运证查验等具体检查监管方法,为顺利开展检查、监管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4、分阶段推进工作。打击违法生产经营丙纤丝束行为工作,从2005年10月份开始到2006年10月份结束,为期1年。各有关省级局要在10月底前完成动员部署工作,从11月份起,按照发现、查处问题、分类管理等步骤,分阶段推进工作。以上各阶段工作完成后,辖区内有丙纤丝束企业的省级局、有关市(县)局及丙纤丝束企业,要在2006年10月份前,制定丙纤丝束(滤嘴棒)日常专卖管理制度,建立起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二)严格落实责任

1、要实行责任制,确保打击违法生产经营丙纤丝束行为工作取得实效。各省级局分管专卖管理工作的副局长对此项工作负领导责任,要按国家局的部署,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工作的深入开展,并明确一位专卖管理部门负责人,认真抓好工作任务的落实。

2、检查、监管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检查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或监管工作不到位,出现辖区内企业违法生产经营丙纤丝束(滤嘴棒)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3、各有关省级局要充分利用卷烟打假案件计算机网络管理信息系统,做好丙纤丝束(滤嘴棒)到货确认工作。各省级局专卖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每天登录系统,及时查收涉及本省(区、市)的准运证统计数据,并按时回复确认结果。对不坚持每天登录系统,影响到货确认工作的单位,国家局将对其通报批评。

待国家局开发启用丙纤丝束、滤嘴棒到货确认系统后,各有关省级局要利用该系统做好到货确认工作。

4、各丙纤丝束企业要积极配合检查、监管工作,自觉接受检查。对积极配合检查、主动交代问题的,可视情节从轻处理;对不配合检查、监管工作,涂改、销毁证据、做假帐掩盖违法事实,或采用无标识包装、伪造包装等方式逃避检查的,要从严处理。同时,各生产企业要强化规范经营意识,加强对营销人员的教育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堵塞管理漏洞,切实提高规范经营的自律能力,杜绝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发生。

各企业要制定报废丝束回收、库存和处理的管理制度,严格对报废丝束的规范管理。报废丝束必须经加色等技术处理、确实不能用于制作滤嘴棒后,方可对外销售加工绳网或者其他塑料制品,禁止未经技术处理直接将报废丝束销售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无法利用的报废丝束要彻底销毁,防止倒卖到制假窝点。企业要每月1次定期向所在地市(县)局专卖管理部门报告报废丝束回收、库存和处理情况。

5、辖区内有关停烟厂的省(区、市)要加强对关停烟厂库存丙纤丝束、滤嘴棒的监管工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封存和监销,并将处理情况及时上报国家局有关部门。

6、各卷烟生产企业要制定淘汰、报废丙纤丝束(滤嘴棒)的日常管理制度,配合专卖管理部门、物资主管部门做好监销工作。要设立专门库房封存淘汰、报废丙纤丝束(滤嘴棒),并设立专门台帐详细登记出入库情况。每季度1次定期向所在地专卖管理部门通报封存、处理情况,所在地专卖管理部门每半年1次对企业淘汰、报废丙纤丝束(滤嘴棒)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7、各烟草物资主管部门、卷烟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规定做好丙纤丝束(滤嘴棒)到货确认工作。各省级局专卖管理部门要认真核实,确保到货确认的真实性。

8、各省级局对查出的企业违法生产经营问题,要视其违法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企业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严重违法生产经营丙纤丝束、滤嘴棒的企业,由国家局视情节依法予以停产整顿,直至取消生产经营资格。

附件:1.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烟用聚丙烯丝束(滤嘴棒)行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2.监控组值班记录表(样表)
附件:3.企业丙纤丝束(滤嘴棒)准运证开具情况汇总统计表(样表)
附件:4.企业丙纤丝束(滤嘴棒)到货情况核查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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