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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9:23:45  浏览:84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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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若干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若干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充分利用我省民间资金比较充裕的优势,调动社会各方面办学积极性,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结合本省实际,现就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
规定:
一、全面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办学。只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利于增加教育投入,有利于扩大教育规模,提
高教育质量,有利于满足社会的教育需求,各种办学形式都可以大胆试验,积极探索。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可以依法独立办学或以股份形式合资办学,可以与政府部门或公办学校联合办学,也可以按《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与境外企业界人士和教育机构合
作办学。现有公办学校也可根据需要和可能,选择少数进行“公办民助”或“国有民办”改制试验。
二、积极引导社会力量重点发展高中段及高中段以上教育。着重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高等职业教育,可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试办职业技术学院,或与地方政府合作,试办高等职业教育与成人高等教育相结合的社区学院。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学校生活后勤设施建设,促进学校后
勤服务社会化。
三、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可以根据生均培养成本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民办小学、初中的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由市(地)、县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审批;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及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由市(地)、县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基准收费标准
和浮动幅度,学校在规定幅度内自行确定具体标准,按学校隶属关系报市(地)、县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民办高校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社会力量办学专用票据,收取的
费用,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
四、企业用税后利润在本地投资办学的,与其投资额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予以返还,全额用于办学。民办学校可以接纳社会捐助和学生家庭自愿对学校建设的赞助。建校赞助款应在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校舍建设和教学设施的添置。由此形成的校产
作为公共教育资产,由学校使用。
民办学校建设,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在征用土地和减免建设配套等有关规费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样的优惠政策。
五、民办学校可以面向社会自主招聘教职工。允许公办学校教师调动到民办学校任教。大中专毕业生(包括外地生源的应届毕业生)到民办学校任教,由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民办学校引进教师,可直接向委托人事代理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申报,并按
公办学校同类人员的调动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民办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可参照公办学校教师职务结构比例,自主设岗,自主聘任。民办学校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教职工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六、经省教委批准,报考民办高校和中专的考生可在一定幅度内降分录取,报考民办农职业高校和中专的考生可以免试推荐入学。民办高校、中专的毕业生,可以通过人才市场,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七、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领导,将其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协调发展。要加强宏观调控,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优化配置,防止盲目建设和资源浪费。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及时解决社会力量办学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支
持民办学校健康发展。对成绩显著的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管理者和优秀教师,要予以表彰奖励。
八、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宏观管理和服务指导。制订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严格把好审批关。建立健全办学许可证制度和年检制度,对民办学校的各类财产分别登记建帐,加强对财产使用和变更的监督管理。
九、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对民办学校的督导制度和等级评估制度,完善评价体系,督促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管理好、质量高的民办学校可评定为省级示范学校。对评估不合格的学校,要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直至建议审批机关取消办学资格。有条件
的地区可建立社会中介组织,协助政府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十、各类民办学校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深化改革,依法自主办学,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学校德育工作,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199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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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关于王下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政府


昌江黎族自治县关于王下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昌府[2007]67号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王下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海南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和《海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设立昌江黎族自治县王下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每年从县财政预算中给予安排,对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内的王下乡农村居民按标准给予补助。
第三条 补偿资金的补偿对象为户籍在王下乡的农业人口。
第四条 补偿资金的补偿标准为每人每月33元。
第五条 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因认定为重点公益林区,禁止商业性采伐、垦山耕种而造成重点公益林区内的王下乡农民利益损失的补助。
第六条 县财政局设立“王下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专户”(以下称资金专户),对补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确保专款专用。补偿资金由县财政局按补偿资金支出实际总量拨付。县林业局和县财政局负责对补偿资金申请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按月拔付补偿资金。
第七条 补偿资金由县林业局会同乡镇、村委会根据补助农业人口的实际数量编制补助表,经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由县财政局在每月补偿资金到位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所,由乡镇财政所将补偿资金直接拨入农户的个人银行存款帐户。农户的个人银行存款帐户由乡镇财政所为农户在就近的银行营业网点统一开立。
第八条 县财政局、林业局、乡镇、村委会要严格按照支出计划拨付和使用补偿资金,不得随意调整。补偿人数发生变动的,由乡镇、村委会逐级及时上报县林业局、财政局核准,对应的补偿资金在下季度指标中进行调整,确保实际补偿人数与资金保持一致。
第九条 县财政局会同林业局、乡镇政府、村委会负责将每季度补偿资金发放的情况在各村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中发现有异议的应及时上报并予以核查,发现错误及时纠正。县财政局和林业局设立投诉电话,受理群众投诉。投诉电话为:26624089(县财政局)、26622813(县林业局)。
第十条 县财政局、林业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要求,对全县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接受有关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补偿基金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地拨付到位。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村委会和农户,县财政局、林业局有权取消其补偿资格,从下个月起停发补偿资金。
第十一条 县财政、县林业局、乡镇应加强补偿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林业局、乡镇、村委会要加强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违规违法使用补偿资金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发布《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替代品推荐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309号




关于发布《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替代品推荐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为保护臭氧层,我国于1991年加入《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伦敦修正案,于2003年加入《议定书》哥本哈根修正案。

  按照《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1999年修订案)确定的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的选用原则,现公布《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替代品推荐目录(第一批)》。

  随着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淘汰及其替代技术的发展,国家环保总局将适时更新目录。

  附件::《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替代品推荐目录(第一批)》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1041.doc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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