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信息化“十一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6:39:08  浏览:83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信息化“十一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信息化“十一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07〕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重点工程和《2006年-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确定的我国信息化发展的战略重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国家安全生产信息化“十一五”专项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八月八日


国家安全生产信息化“十一五”专项规划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七年八月)



前 言


  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体制。随着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以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各级机构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级机构在“十五”期间结合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以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开展了一些信息化基础性、起步性的建设工作,对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和应急救援工作发挥出了重要的支持和保障作用。但是,与国内一些行业信息化实际状况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特别是信息化的基础资源(包括网络设施和数据资源)难以满足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指出,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靠科技进步,加大安全投入,建立安全生产机制,推动安全发展”。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是《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重要的内容。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工程已列入《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重点工程,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也已将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列为“金安”工程,并列入2007年工作要点。因此,“十一五”期间对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来说是机遇与挑战并存,以信息化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应急救援指挥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的总体能力和水平,将会为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
  本规划是依据《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建设目标和内容,并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确定的指导方针编制的。本规划在对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应急救援指挥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信息化当前面临的形势与挑战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针对安全生产信息化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较长一个时期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以及主要任务。对于规划近期解决的问题,在“十一五”期间重点工程中作了部署。此规划是我国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性文件,是“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等各方面开展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依据。


目 录


  一、现状与问题
  (一)安全生产信息化现状分析
  (二)安全生产信息化面临的形势与挑战
  (三)安全生产信息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规划目标
  三、主要任务
  (一)网络基础建设
  (二)卫星通讯建设
  (三)数据库建设
  (四)应用系统建设
  (五)标准与规范建设
  (六)应用支撑平台与门户系统建设
  (七)系统支撑平台及安全保障系统
  (八)其他任务
  四、“十一五”期间重点工程
  (一)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工程(“金安”工程)
  (二)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工程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业务内网、政府网站群及其应用系统的升级扩容工程
  五、保障条件和措施
  (一)组织领导保障体系
  (二)建立健全项目制度保障
  (三)资金投入保障
  (四)技术保障体系建设
  (五)信息化基础装备保障
  (六)贯彻法律法规,确保信息安全
  六、投资估算


  一、现状与问题
  按照《全国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2001-2005年规划纲要》,贯彻《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中办发〔2002〕17号),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每年下发的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年度建设任务要求,“十五”期间,随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成立、各级机构逐步建立,也逐步开展了安全生产监管和监察信息化基础性的建设工作,主要包括信息网络基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应用系统和基础数据库的建设。由于各级机构组建不久,经费投入较少,各地、各级机构的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水平发展不平衡,总体上处于起步阶段。
  (一)安全生产信息化现状分析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十五”期间,先后实施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综合政务信息系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视频会议系统”和“国家安全生产基础调度与统计系统”建设项目,基本形成了基于互联网的外网、通过物理隔离和密码设备保障的总局机关内网和租用电信线路以视频会议为初期应用的资源专网。初步形成了符合国家电子政务“三网一库”建设格局的基础框架。各地部分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基本上依托互联网建立了本地局域网,建立了一些基础性的资源数据库和应用系统。目前基本情况如下:
  (1)在网络建设方面
  --基于互联网构建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外网系统,为工作人员获取信息、沟通联络和实现政务公开、服务社会提供了便捷条件;各级机构的本地局域网基本具备,主要用来连接互联网出口,为办公人员提供上网服务。
  --“十五”期间,按照涉密网络建设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机关内网,实现了总局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接入,并通过隔离卡使内外网物理隔离。通过远程拨号和密码设备实现了47个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机要部门(单机)与总局内网连接,并在该网上实现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与省级机构间电子公文、调度传真及相关资料数据等的双向加密传输;省局还可以通过该网进入总局机关内网使用信息查询、邮件传输等各种功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过租用电信部门专线实现了与47个省级机构(包括22个省级煤矿安监局<其中2个分局>和32个省级安全监管局,<其中7个省级安全监管局与煤矿安监局合署办公>)的广域网连接,并开通了基于专网的视频会议系统。
  (2)在应用系统推进方面
  --基于互联网建立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始建于2001年,经过不断建设,初步形成了向社会和公众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宣传安全文化、体现政务公开、提供公共服务,加大公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的平台,同时成为链接国内外安全生产机构、提供安全生产信息服务的门户,并连续数年位居国务院政府网站前列。各地共有29个省级安全监管局(包括与安全监管部门联合办公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18个省级煤矿安监局和地区监察分局开通了政府网站。各级机构基本上依托互联网上的邮件服务系统,实现了信息传输和信息共享。
  --基于互联网初步建立了为各级安全监管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日常使用的,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快报、伤亡事故统计、行政执法统计、煤炭经济运行统计为基本功能的安全生产调度与统计系统。
  --基于内网初步建立了包括内网综合信息平台、请示报告、会议通知、电子值班、网络会议等办公系统以及安全生产信息展现与查询系统,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机关提供了一个进行日常办公、实现信息共享的安全环境。
  --部署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内网和外网上政务信息报送系统实现了面向全国各级安全监管和监察机构进行政务信息的采集、存储和统计分析等处理,提高了政务信息化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部分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也进行了应用推进工作,与研发单位针对当地情况,采用适宜技术开发了应用系统:安全监管部门应用较多的是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用较好的是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和行政执法系统。上述应用系统对当地的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安全生产监管力度的不断提升,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驻地煤矿安监机构对于采用信息化手段需求迫切,一些单位进行了全省安全生产以及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的立项建设。包括网络系统、应用支撑平台、应用系统及数据库等内容。这些项目都处于设计或建设阶段,尚未投入实际运行。
  (3)在数据库建设方面
  开展了有关资源数据库的规划、部分标准的研究和制定等工作,基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内网和外网建立了部分安全生产监管与煤矿安全监察的基础数据库和专题数据库。
  (二)安全生产信息化面临的形势与挑战
  世界上主要工业化国家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就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政府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以美国为例:美国矿山安全健康管理局作为联邦政府的矿山安全执法部门,在科罗拉多州的丹佛市建有美国矿山安全信息中心,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网络管理和数据处理方面的工作,包括:采集矿山危险源实时数据,对数据进行分析判断和预测,发现事故隐患,记录整改情况,通知现场安全监察员进行监察等内容;同时在网上接收现场安全监察员每日的报告,对执法情况进行分析统计,确定工作重点,进行人员调配,发布每日安全生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安全事故等相关任务。德国、英国、南非及印度也有类似系统,为本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了完善的服务。
  安全生产工作事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历来受到我们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指出: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切实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提出了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及与信息化的关系。
  安全发展反映了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切入点和着力点。实现安全发展,需要加强安全生产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不断提高政府决策水平、调控和监管能力以及服务质量,并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全方位提高政府依法执政、民主执政和科学执政的能力。同时,需要借助信息技术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反应与指挥能力。由此可见,信息化建设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起到重要的支撑和保障作用,搞好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是实现“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明确规定:到2010年,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系,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基本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技术支撑体系、信息体系、培训体系、宣传教育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为了完成安全生产“十一五”的十项主要任务,信息化是强有力的支撑手段和重要保障,因此将“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工程”列为安全生产“十一五”的重点工程之一,同时,在煤矿事故预防与主要灾害治理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程、重大危险源普查及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程、科技创新和技术示范工程、法规、标准及安全文化建设工程等重点工程中,信息化工程建设也都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随着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深化和国内外安全生产领域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发展,为我国安全生产监管与监察信息化建设,提供了崭新的发展机遇和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是在近几年才组建和成立,所以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相对落后,目前仍然存在安全生产情况不明、反应不快,不能科学、快捷的应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辅助监管、监察、应急管理和救援指挥工作,该领域的信息化工作刚刚起步,远远不能满足党和政府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和应急救援指挥以及煤炭行业安全管理的实际要求。在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还没有形成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到省、地、县各级机构间的互联互通、实施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应急救援管理和指挥协调工作的信息网络资源;没有建立起有效的适应突发事件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信息装备和通讯手段。
  2.还没有建设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应急救援以及煤炭行业安全管理的基础资源数据库。
  3.还没有形成较为完备的、全国统一的、运行可靠的为各级实施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应急救援以及煤炭行业安全管理业务所需的共用共享的应用系统。
  4.还没有形成规范的、能够统领全局的、普遍适用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及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煤炭行业安全管理业务所需的建设、管理及技术的规范和标准。安全生产各级机构之间,安全生产领域与社会相关领域和部门之间尚未建立基础信息的共享机制,大量有效的信息资源不能得到应有的开发和利用,造成社会信息资源的巨大浪费。
  5.信息技术人才缺乏,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尤其是地、县级机构普遍存在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技术力量薄弱的问题。
  6.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刚刚组建,安全生产信息化资金投入较少,普遍存在信息技术装备与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水平不高,与国内其他部委或行业相比差距较大,与国外安全生产信息化水平相比差距更大。
  7.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人员培训、安全救护、检测检验等技术支撑体系的信息化也是刚刚起步,还没有作为一个整体纳入到安全生产信息体系的建设中来。
  8.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到各级机构尚未建立统一的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综合协调机构,因此,难以形成全国统一有效的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管理、运行、维护保障机制。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央关于信息化建设的文件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围绕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目标,着力完成有关信息化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不断改善和提高安全生产信息化的基础资源和应用水平,为坚持安全发展、营造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
  安全生产“十一五”信息化发展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从安全生产发展的全局出发,统筹规划和推进安全生产领域信息化建设,防止各自为政、盲目投资、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合理界定建设规模和内容,分步实施,成熟一项、启动一项,实行分类指导,分级建设,稳步推进,在重点项目上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进行试点,促进领域内的信息化协调发展。
  --需求主导,急用先行。
  紧密结合安全生产领域发展需求,立足企业、公众和政府机关的相关业务需要,重点建设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煤炭行业安全管理和公共服务等业务中需求紧迫、业务关联度高、条件具备、综合效益好的应用项目,以点带面、有序推进。
  --注重实效,整合资源。
  充分利用已有的资源,以业务为主线,以核心部门数据为基础,按照“一数一源、共建共用”方式, 推进信息资源整合与共享,实现业务协同,探索低成本、高效率的发展模式,提高安全生产信息化发展的质量和效率。在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基础数据库的开发建设中,充分利用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已有数据资源、充分利用国家基础数据库资源、充分利用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以及其他部门已有数据库资源,加大信息整合与共享;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专业数据库建设,并提供标准接口,实现信息共享。
  --统一标准,保障安全。
  制订统一的数据采集、传输、处理、评价和信息发布技术标准,强化管理与技术相结合,形成完善的业务运行机制和管理体系。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涉密信息系统管理的要求,加强信息安全保障,推进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跨密级、跨安全等级的应用。
  (三)规划目标
  1.总体目标
  围绕国家电子政务“三网一库”的基本架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体系,实现全国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互联互通的安全生产资源专网;建设供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共用共享,实施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主要业务信息化的数据库群和应用系统,为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提供有力的信息保障。建立和完善电子办公系统功能,不断推进各级机构应用协同办公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提高日常办公效率。建立和完善各级安全生产机构的政府网站,提高政务公开、网上办事和网上互动的效果。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
  2.具体目标
  --基本建成覆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到各级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省、地(市)应急救援机构的统一的安全生产资源专网;基本建成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应急救援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的主要基础资源数据库;基本建成供各级机构实施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应急救援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主要业务的应用系统。
  --依托资源专网系统将覆盖范围的煤矿重大生产事故隐患纳入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管理;煤矿执法文书实现数字化处理并入库;对高瓦斯矿井基本实现监管;有关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信息上报在专网覆盖范围的系统内实现随时报送;明显地提高对事故应急响应、救援指挥决策和综合协调的效率,缩短响应时间。
  --基本完成满足各级政务机构业务应用需要的政务内网建设。
  --形成规范的、能够统领全局的、普遍适用安全生产监管与监察、应急救援以及煤炭行业安全管理业务的建设、管理及技术的规范和标准。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域有关网络和信息资源的管理、开发和利用的技术保障和维护制度。
  --支持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门户网站群基本建成,行政许可项目陆续实现在线受理,逐步加强网上为民服务和互动交流的范围和深度。

  三、主要任务
  为确保总体目标的实现,加快国家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进程,“十一五”时期的主要任务有:
  (一)网络基础建设
  充分利用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和现有电信网络基础,构建覆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到省、地、县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覆盖煤矿安全监察省级、分局等各级机构,覆盖省、地、区域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以及相关单位的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的专网网络系统,总局和省级局要建设与应用相适应的机房、网管、数据处理和系统存储、备份系统。
  (二)卫星通讯建设
  依托国务院应急办建立的“国家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形成的移动应急平台系统,构建覆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到省、地、县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煤矿安全监察省级、分局等各级机构和省、地、区域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以及相关单位的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信平台,同时满足安全生产网络备用线路的需求。
  (三)数据库建设
  --建设和完善“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数据库
  建设和完善“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中重点监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数据库、重大危险源和预案数据库、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数据库、危险化学品监管数据库、政策法规数据库、重特大事故档案数据库、安全生产专家及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数据库、抢险救灾资源数据库、调度与统计数据库、行政执法数据库共计10个数据库的设计开发、实施部署及数据的采集加工处理,实现数据的共用共享。
  --建设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平台”数据库
  “安全生产应急平台”数据库分为国家级应急救援数据中心、省和市(地)三级数据库,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分别管理和存储所管辖范围内的应急救援的信息和数据,完成各级应急信息数据库、应急预案数据库、应急资源及资产数据库、应急演练数据库、应急统计分析数据库、应急事故救援案例数据库、应急政策法规数据库、应急知识管理和决策支持模型数据库、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设。保证应用系统的高效运行, 保证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建立和完善高危和重点监管领域的信息资源数据库,建立数据中心,加强信息资源的管理
  在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数据库和安全生产应急平台数据库的基础上,完善信息资源库的建设,建立数据中心,加强信息资源的收集、加工、发布和信息咨询、反馈等环节的科学化管理,建立自主的信息更新及监督检查管理机制。提高信息资源共用共享,增加政府各部门、政府与企业间的信息交流,完善安全生产电子政务体系。
  --建立煤炭行业安全管理数据库,非实时的根据需要利用数据交换平台将煤矿企业人员定位实时监控系统、煤矿瓦斯监控系统、产量实时监控系统采集的数据定期或不定期的采集到煤炭行业管理数据库中。完成基础数据的采集工作。为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理提供基础资料。
  (四)应用系统建设
  --建设和完善“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应用系统
  完成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管理系统、调度与统计系统及国家矿山应急救援中心信息管理系统三个系统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子系统、危险化学品监管子系统、烟花爆竹监管子系统、重大危险源监管子系统、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子系统、伤亡事故管理子系统、事故调度快报子系统、伤亡事故统计子系统、安全生产辅助决策子系统、行政执法统计子系统、职业病危害统计子系统、煤炭经济运行统计子系统和矿山应急救援中心信息管理系统等13个子系统的开发设计和实施部署工作。
  --建设“安全生产应急平台”
  完成应急值守管理系统、应急预案管理系统、应急资源管理系统、应急模拟演练系统、应急统计与分析系统、应急预测预警系统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等7个系统的分析设计、开发和实施。实现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的平战结合、预警预报。
  结合国家应急平台体系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建设,完成安全生产应急平台技术研发与示范,重点解决各应急机构应急信息的提取与共享、应急系统整合与接入等问题,并实现与国务院应急平台的互联互通。
  --建立煤炭行业安全管理信息查询、展现和辅助决策系统,实现煤炭行业安全管理数据库信息的浏览和查询展现。为各地实施煤炭行业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和辅助决策的保障服务。
  --加强政务信息化建设,完善综合政务系统的建设,根据实际需要将已建好或准备建设的综合办公系统或应用系统部署到内网或专网上,专网上的系统部署到省级煤矿安监局和监察分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完成各自的综合办公系统的建设。提升政务信息化的应用。
  (五)标准与规范建设
  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工程,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及各级安全监管、煤矿监察和应急救援机构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行监管、监察与应急救援等的重要基础性建设。由于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属于近年来发展的新业务,机构是新建的,同时覆盖面广,在业务上还不成熟,也不规范,目前没有成熟的业务规范可供借鉴,因此加强信息化标准规范是非常必要的,对信息化建设有很重要的作用。
  根据安全生产信息化的总体目标和建设内容,以安全生产信息化对标准规范的需求为基础,以国内外成功的标准化工作经验为参考,以国家电子政务标准体系为框架,按照“统一经济指标体系、统一文件格式、统一分类编码、统一信息交换格式、统一名词术语”的原则,集中力量,规划和研制安全生产信息化标准规范,指导和推动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主要包括:煤矿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煤矿安全监察与安全生产监管指标体系数据结构及代码,安全生产调度与统计指标数据结构及代码,应急救援指标体系数据结构及代码,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业务流程,安全生产调度与统计业务流程,应急救援相关业务流程,各类业务对象编码标准规范,各类业务地理信息编码标准规范及数据采集流程规范等。
  (六)应用支撑平台与门户系统建设
  构建上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至全国各地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的安全生产信息化共用共享的应用支撑平台。应用支撑平台主要由应用服务器平台、数据交换平台、地理信息系统平台和通用开发平台、门户系统平台五个部分组成。
  在统一的应用支撑平台上构建的一站式服务整体框架,可以将现有的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应急救援部门的信息系统联系起来,以统一的门户协同为内部办公人员、企业、公众用户提供服务,实现电子政务服务的集中式协调调度和分布式管理运作。
  数据交换平台能够集成不同部门、不同业务、不同操作平台的信息系统,将横向业务系统的功能和数据信息融合起来,消除信息沟通的空间障碍,将信息化建设的成果得到最大的发挥。
  地理信息系统平台是整个安全生产信息化应用的底层技术支撑平台,向安全生产信息化应用系统提供地理数据集成与业务集成技术,统一管理安全生产地理数据库,提供地理信息资源和基础地理服务。
  进一步扩展和提升基于互联网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和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政府网站门户系统,逐步形成以总局政府网站为主站,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各业务司局、各级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和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为子站的互联网安全生产网站群。各级用户可以方便的通过一站式服务平台统一获得各种电子政务服务。
  (七)系统支撑平台及安全保障系统
  构建上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至全国各地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的安全生产信息化共用共享的系统支撑平台。系统支撑平台包括安全管理平台、运行管理平台、网络管理平台、存储管理平台以及操作系统、主机服务器等系统软、硬件环境。
  安全保障系统在安全策略的基础之上划分为管理安全、应用与系统安全、网络安全和物理安全等多个层次分别对信息进行保护、检测、响应、恢复和改善。在条件、时机成熟或必要时建立灾备中心。通过安全保障系统的建设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信息不受诸多威胁的侵犯,确保业务运行的连续性,将损失和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
  (八)其他任务
  ?--进一步改造和完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外网邮件系统,强化反垃圾邮件功能、增加硬盘镜像,为各级安全生产机构和业务人员提供较为充足的邮箱容量和可靠、有效的运行维护;
  --依托安全生产信息资源专网构建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平台,为全国各地的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应急救援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等各级机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业务,应急救援知识等方面的支持与服务;
  --改善各级机构办公人员个人装备,包括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对所有设备的采购应包含正版操作系统、正版办公软件,保证监察执法人员所需的移动办公设备;
  --改善各级机构局域网基础条件及连入互联网和安全生产专网的条件,包括局域网布线、网络设备;
  --改善值班、调度、应急指挥等重点岗位的电子装备,包括会议电话、大屏幕显示、投影、音视频设备以及会议室改造等;
  --对从业人员进行长期的、有计划的计算机实用技术培训,以强化从业人员的信息化水平。

  四、“十一五”期间重点工程
  依据《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信息化的重点工程是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工程(即“金安”工程)、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工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内网和政府网站群改造扩容工程。
  (一)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工程(“金安”工程)
  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已将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正式列为“金安”工程,与金财、金关、金税、金宏、金审等金字号工程一起写入了有关文件。这对加强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项目后续工程建设特别是二期工程建设、以“金安”工程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资源专网建设的主要项目即“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第一阶段(“金安”工程一期)已在“十五”期间得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批准并正式立项,在“十一五”期间作为重点项目予以实施;“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第二阶段(“金安”工程二期)建设将涵盖“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第一阶段未能覆盖的内容。
  1. “金安”工程一期
  “十五”期间,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立项,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实施,根据批复内容建设的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为第一阶段,即“金安”工程一期。
  “金安”工程一期是在已有的信息化工作基础上,通过购置、定制必要的软、硬件设备,主要建设:
  (1)网络节点建设
  依托公网及已有网络基础设施,构建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的网络平台,实现覆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包括国家煤矿安监局)到省级机构、其中11个省到所属的116个地(市)级机构和900个区(县)级机构、以及现有的72个煤矿监察分局四级安全生产监管和监察部门的网络系统。
  (2)应用系统建设
  建立安全生产监管与煤矿安全监察应用系统的主体框架并使部分主要业务应用系统投入应用并发挥作用。主要应用系统包括: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系统,包括煤矿安全监察、伤亡事故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监管和监察子系统;
  安全生产调度与统计系统,包括事故调度快报、事故统计、行政执法统计、职业病危害统计、煤矿经济运行统计和安全生产辅助决策支持等子系统;
  供国家矿山应急救援中心使用的矿山应急救援信息管理系统。
  (3)数据库建设
  建立重点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监管和预案、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危险化学品、行政执法、行政法规、重特大事故档案、事故统计、抢险救灾资源、安全生产专家等基础资源数据库。
  (4)建设相关的安全保障和运行维护系统。
  (5)制定相关技术和业务标准
  组织建立合理的安全生产信息采集和共享机制,根据法律规定和履行职能的需要,明确相关部门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和责任,实现国家、省、地(市)、县四级机构安全生产信息互通互联和资源共享,并和其它部门实现资源共享接口。
  “金安”工程一期投资估算为2.74亿元。
  通过“金安”工程一期的建设,在全国部分区域初步建成安全生产信息化体系:对专网覆盖范围的煤矿重大生产事故隐患纳入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管理监察可达到100%,对煤矿执法文书的数字化处理可达到100%,入库率可达到100%,对高瓦斯矿井监管覆盖可达98%以上;确保全国安全生产统计月报上报时间可以提前10天以上,由每月25日提前到15日。安全生产调度快报可以提前13天以上,由每月15日提前到2日。各类伤亡事故的报送准确率可以达到100%,事故信息完整率100%。有关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信息上报在专网覆盖范围的系统内实现随时报送;明显地提高对事故应急响应、救援指挥决策的效率,缩短响应时间;进一步发挥安全生产信息的分析和指导作用,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和监察的辅助决策水平,提高安全生产政策策略研究、科技规划制定和提出重大安全生产项目研究与技术示范工作的水平;实现对安全生产形势作出综合分析、预测、评估,为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的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2. “金安”工程二期
  “金安”工程二期是在“金安”工程一期基础上,继续补充和完成其余安全监管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网络扩建,对原有监管和监察应用系统与数据库进行扩容升级。
  (1)网络节点建设
  在“金安”工程一期已形成的局部性四级五层体系结构的专网系统的基础上,对未联通的地级、县级机构和新建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及监察分局,以及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实施专网连接或对部分节点扩容。
  (2)应用数据库建设
  “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在一期数据库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扩充各个数据库的内容,全面装备到地市、县级节点;
  建立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数据库;各级机构协同办公数据库;建立国家、省、市(地)、县四级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建立对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特种设备、消防等有关行业与领域的影响社会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
  健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及申报登记工作,即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锅炉、压力容器、尾矿库等各类重大危险源开展普查登记,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根据申报登记的数据,基本建立国家、省、市(地)、县四级重大危险源数据库。
  以市(地)为基础建立数据库服务器,利用数据库同步技术实现国家、省、地市间的数据库同步,并做好数据备份工作;同时利用公网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门户网站,通过身份认证系统实现各级企业的数据采集。
  实施数据处理中心和培训中心的扩容和功能的扩展建设。加大对各类信息资源的分析、加工能力,使数字化信息的积累满足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的需要。为实现对煤矿瓦斯、剧毒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为主的监测监控数据以及重大事故隐患动态跟踪数据的记录、汇总、分析,为预防性监管和监察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3)应用系统建设
  对“金安”工程一期建设并投入初步应用的安全生产监察和行政执法系统、调度与统计系统功能进一步扩充和完成升级,进一步完善和扩建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和预测辅助决策系统,全面装备到各级节点;在部门内资源共享和对其它部门资源共享接口的基础上,实现各级安监部门对安全生产状况的统计分析和辅助决策支持,为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提供服务支持。
  按照业务需要,新建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管理系统,各级机构协同办公系统;对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特种设备、消防等有关行业与领域的影响社会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建立管理信息系统。
  督促和指导企业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管理,落实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的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系统。逐步构建国家、省、市(地)、县四级重大危险源动态监管及监测预警网络系统。主要包括基于GIS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该系统可实现城市重大危险源的多媒体信息的动态数据管理,远程网络化的重大危险源数据动态采集和整合,重大危险源信息的分布、动态查询显示,重大危险源的危害程度的自动定量评估分析,以及重大危险源的防灾、救灾应急预案快速、形象表述等功能。
  (4)建立和完善信息资源数据库,加强信息资源的管理
  在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数据库和安全生产应急平台数据库的基础上,完善信息资源库的建设,对历史数据和公用数据进一步提炼,作为安全生产决策支持系统的信息来源。加强信息资源的收集、加工、发布和信息咨询、反馈等环节的科学化管理,建立自主的信息更新及监督检查管理机制。提高信息资源共用共享,增加政府各部门、政府与企业间的信息交流,完善安全生产电子政务体系。
  (5)建立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软件测试中心,进一步补充完善各级计算机网络机房和数据中心的基础设施和设备以及运行支撑环境
  建立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软件测试中心,通过模拟真实环境搭建的测试环境、专业的测试工具,科学的测试方法对应用系统和数据库的功能和性能进行测试,保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系统和数据库的高效性和稳定性。
  按照实际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各级计算机网络机房和数据中心的基础设施和设备以及运行支撑环境。
  (6)进一步扩充建设应用支撑平台、系统支撑与安全保障平台
  依托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所建成的基础支撑平台,进一步建设所需的系统支撑平台;依托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所建成的基础,进一步建设安全生产所需的安全保障(包括灾备中心)和运行维护系统。
  制定相关技术和业务标准,尽快组织建立合理的安全生产信息采集和共享机制,根据法律规定和展行职能的需要,明确相关部门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和责任,实现国家、省、地(市)、县四级机构安全生产信息互通互联和资源共享,并和其它部门实现资源共享接口。
  制定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与企业应用系统的数据接口,研究RFID技术(非接触式识别卡)在政府与企业数据共享交换中的技术和应用标准。
  依托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所建成的标准规范,建立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以及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相关的指标体系。
  “金安”工程二期投资估算为17.7亿元。
  通过“金安”工程二期的建设,可以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建成覆盖全国的供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共用共享,实施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主要业务信息化的数据库群和应用系统,为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提供有力的信息保障;依托资源专网系统将全国范围的煤矿重大生产事故隐患纳入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管理;煤矿执法文书实现数字化处理并入库;对高瓦斯矿井基本实现监管;有关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信息上报在专网覆盖范围的系统内实现随时报送;明显地提高对事故应急响应、救援指挥决策和综合协调的效率,缩短响应时间;形成规范的、能够统领全局的、普遍适用安全生产监管与监察业务的建设、管理及技术的规范和标准,实现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二)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应急平台是国家应急平台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安全生产信息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建设内容,也是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主要依托国家基础电信平台、国家电子政务以及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通信、网络、数据库和应用系统,实现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和协调指挥主要业务工作的信息化,通过与全国其它应急救援机构和各地安全生产应急机构信息网络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进一步提高全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水平和应急响应的能力。
  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主要包括通信系统、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和数据库、应用支撑系统、指挥大厅和其它部分等内容。
  1. 建设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的通信系统
  建设包括卫星、无线移动等通信系统,实现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含矿山救援指挥中心)与地方和其他安全生产应急机构或基地之间的通信联络。
  2. 建设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的网络系统
  建设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含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局域网系统,扩充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主机房、数据中心等网络基础设施,购置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的数据库和应用系统所需的软硬件设备;购置与国务院应急办、有关应急管理部门、部分中央企业、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机构以及矿山医疗救护中心之间的网络接口设备。实现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含矿山救援指挥中心)与国务院应急办、有关应急管理部门、部分中央企业、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基地、国家级专业应急救援基地、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机构、矿山医疗救护中心,以及地市级机构的网络连接。
  3. 建设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的应用系统
  建设包括应急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应急保障系统、应急模拟演练系统、应急监测预警系统和应急智能方案系统、应急协调指挥调度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等7个应用系统,实现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和协调指挥主要业务工作的信息化。
  4. 建设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的数据库系统
  建设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的专用数据库,用来收集、存贮、管理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活动有关的静态和动态数据,并支持各应用系统的数据加工处理及信息服务。数据库分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应急救援数据中心、省级应急救援数据中心和地(市)应急救援数据中心三级,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分别管理和存储所管辖范围内的应急救援的信息和数据,包括10个业务数据库和4个基础数据库,其中业务数据库包括应急信息数据库、应急预案数据库、应急资源及资产数据库、应急演练数据库、应急统计分析数据库、应急事故救援案例数据库、应急政策法规数据库、应急知识管理和决策支持模型数据库、应急空间信息数据库;基础数据库包括编码库、数据字典库、用户数据库、权限管理数据库。
  5. 建设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的应用支撑系统
  依托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所建成的基础支撑平台,进一步建设安全生产应急平台所需的门户系统、数据交换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系统和应用集成系统。
  6. 建设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的指挥大厅系统
  建设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指挥大厅系统;建设省、地市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挥大厅系统。
  7. 建设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的其它部分
  包括应急标准与规范、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网站建设、培训设施扩充和场地建设。
  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工程建设投资估算为22亿元。
  通过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初步建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化体系:实现国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与国务院生产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省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市(地)级应急救援机构及事故现场的数据资源共享,为全国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使指挥中心能够集中统一指挥生产安全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各专业及省、地应急救援机构,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国家生产安全领域的危机管理水平,增强各种突发性生产安全特大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形成国家统一的技术支撑平台,及时掌握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和相关资源信息,做到统筹兼顾、资源共享;通过充分整合和强化安全专家资源和全国应急救援资源,提高应急救援的时效性、准确性、有效性,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伤亡人数;建立“标准、规范、统一”的应急管理系统,使应急管理作为日常工作,逐步达到事前防范、事中调度处理和事后分析总结研究的目的。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业务内网、政府网站群及其应用系统的升级扩容工程
  在现有基础上,按照职能和国家电子政务总体要求,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机关日常业务应用的基础设施和设备,推进总局办公内网及其电子协同办公系统的建设与应用;完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内网及其应用系统和政府网站群,即基于互联网构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和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门户网站,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公众信息服务水平。
  1.内网基础平台的扩容和升级
  升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内网信息平台、扩展以ISDN相连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与各省级机构加密公文传输系统的用户节点、深入开展业务协同(办公自动化)、连通国务院专网并运行维护好专网网站。
  (1)按照国家电子政务的发展要求,进一步拓展和提升内网支撑和门户平台。
  (2)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与各省级机构的加密公文传输系统,并扩展到新增的省级煤监局和有关直属事业单位,扩大内网无纸化办公的范围,深化内网办公自动化的应用。
  (3)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内网与国务院专网连通,与国办相关节点实现信息共享,完善总局网站节点建设,保障内容的及时更新。
  2.进一步加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内网办公系统的建设和应用
  在进一步扩展现有公文管理系统、会议活动管理系统和政务信息管理系统功能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建设的总体要求,建设总局和煤矿安监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值班管理系统、督察管理系统、文档管理系统、档案管理系统和内部行政管理系统,发展与内网办公相适应的数据库,促进电子协同办公,提高办公效率。
  3.基于互联网建设以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政府网站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政府网站群
  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为基础,以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政府网站为核心构建安全生产政府网站群,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宣传、公共信息服务和政务公开工作。
  (1)创新安全生产政府网站理论,建立健全政府网站建设、组织与管理理论体系。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政府网站政务信息发布、在线受理与反馈、安全生产政府网站建设标准规范、安全生产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及安全保障制度5项规章。
  (2)突破安全生产政府网站现有的运行维护模式,建立和规范垂直管理的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子站,初步形成上下联动、统一标志、统一风格和主体栏目对应的安全生产政府网站群。
  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为安全生产政府网站门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各业务司局、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子站。力求做到:总局组网,网站组栏,维护到处,数据入库。以政务活动为核心,细化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加大政务公开的深度,以固定栏目体现规范性,以专题专栏体现特色性,提高政府的透明度。
  (3)初步建成政府网站的三大支撑平台,形成以政务公开为基础,网上办事为核心,公众参与为动力的保障体系。
  建立政府网站采编发平台。支撑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为主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各业务司局、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子站的政府网站子站群。
  建立 “一站式”服务窗口,通过资源整合实现服务的增值,为不同类型的用户群提供获取政府各部门服务的统一入口,为用户带来更多的便利。依托专网已有数据库资源实现12类信息查询:安全生产政策法规查询、应急救援救护查询、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查询、事故查询、安全生产许可查询、停产整顿企业名录查询、危险化学品名录查询、安全评价资质查询、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查询、生产用产品安全标志查询、安全生产专家查询、检验检测项目查询。建立“一体化”的信息采集窗口,建立安全生产科技成果申报系统、建立安全知识培训系统。通过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在线咨询、在线查询、在线申报,在线培训等多种方式,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
  建立公众参与政府网站互动平台。公众参与是大力推行政务公开的一个重要环节。为此完善安全生产论坛、建言献策、事故举报、网站调查四大系统。新建在线访谈、民意征集两大系统。在政务信息公开的基础上,建立公众参与的渠道,保障公民的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
  (4)及时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进行扩容和系统升级,建立较为完备的总局网站和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机制和强化运行管理服务。
  随着政务公开程度的提高,对于政府网站的运行效率、带宽、功能等的需求不断增加。为确保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系统运行,对网站软硬件基础平台进行扩容和升级改造,以此提升政府网站的整体水平。
  各级机构不断更新和完善局域网系统、网站和邮件系统等的装备,以适应电子政务发展的需要。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外网邮件系统的改造建设
  总局2001年投入使用的邮件系统,已经不能满足各级机构日益增加的数据传输的实际需求,因而需要对现有的邮件系统更新改造,实现具有反垃圾邮件网关,有镜像硬盘功能的符合用户需求的邮件系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升级扩容工程总投资约为4.72亿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升级扩容工程将改善总局内网办公条件,扩展总局到全国范围内各省级节点和直属事业单位的网络连接,实现总局内网和国务院专网的互联,形成以全国范围的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安全生产灾害事故报警、抢险救灾调度指挥及事故处理信息的报送为主要内容的通信服务保障体系;促进内网业务协同办公,加强社会公众服务,形成以政务公开为基础,网上办事为核心,公众参与为动力的业务服务保障体系。

  五、保障条件和措施
  (一)组织领导保障体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机构建立健全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管理机构,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协调推进信息化建设。要高度重视组织机构建设,健全管理体制,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形成上下联动的统筹协调机制,加大不同业务部门间的协调力度。
  在信息化建设中,要明确项目责任制,建立重点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司局负责人组成,对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资金管理使用和目标实现负主要责任。将项目建设任务、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部门、到单位、到个人,确保全面完成重点工程建设,实现“十一五”信息化专项规划的目标。
  (二)建立健全项目制度保障
  从工作实际以及信息技术的发展实际出发,充分发挥信息支撑单位的作用,做好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应用、分步实施、技术服务、应用培训等方面的工作,并注重为全系统安全运行提供解决方案和技术服务。
  依据国家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规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信息化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落实专家审议制度、中介机构评估制度、工程建设监理制度、项目中期检查制度、项目建设绩效考核制度、风险评估制度和竣工验收制度,形成公开透明的项目建设管理机制,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和项目经理负责制,利用市场机制,确保工程质量、进度、资金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
  要认真做好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和顶层设计,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探索成本低、实效好的安全生产信息化发展模式。
  (三)资金投入保障
  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是跨行业、跨地区的重要的社会基础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方面。要确保重点项目的资金投入,包括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编制、调研及评估)、项目建设期及运行维护期等。将法规和标准制定、项目运行维护等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将信息安全保障的建设资金纳入电子政务建设项目预算,将有关研究开发所需资金纳入财政科技经费预算。
  由于国家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刚刚起步,基础薄弱,因此,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将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及信息网络日常运行维护列入各专项,给予足够的资金保障。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应积极支持进行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化基础标准、规范以及急需应用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要通过争取各级政府支持,以及调动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力量,解决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及其系统运行所需的资金投入。
  (四)技术保障体系建设
  随着各项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和信息系统应用的普及,摆在我们面前的将是一个需要不断操作、维护、升级、对使用人员培训的技术含量很高的复杂系统,因此要建立健全信息技术保障体系。
  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需要既懂业务、又熟悉信息技术的队伍。为了保证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的建设和有效运转,通过体制和机制创新为信息技术人才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要充分发挥总局通信信息中心在全系统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的技术保障体系建设和技术归口管理方面的作用。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也要广纳贤才,采取多种措施,培养、引进既懂行业知识、又懂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建立相对稳定、技术全面,能够胜任本地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运行保障的队伍。完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交流、奖励等机制,落实各项人才政策,创建良好的人才环境。
  围绕电子应用技术和信息管理大力开展全面的技术培训,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信息技术和应用技能的培训,除了造就一批精通各项业务的复合型技术人才,建设一支国家安全生产信息化技术骨干队伍外,还应将提高职工的信息化意识、普及信息化知识、提高信息技术技能纳入安全生产文化建设、教育培训计划和考核计划,强化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从业人员信息化意识和信息服务能力。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的积极性,提升地区保障中心的能力。以市场化的方式积极规范、引导和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发展,发挥市场对信息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到安全生产信息化的建设与运营中,探索新形势下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管理体制与运营模式,使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和服务逐步走向社会化。
  (五)信息化基础装备保障
  保障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化基础装备情况,包括办公人员个人装备,网络基础条件,要使用并及时更新维护正版软件。
  (六)贯彻法律法规,确保信息安全
  严格贯彻国家有关信息化建设的法律、法规与条例,并制定本单位信息化建设相关的流程和必要的规章制度。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涉密信息系统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快实施信息分级保护,要自上而下地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网络与计算机系统、信息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安全责任制,信息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建立健全网络信息服务运行管理服务体系,保证网络信息安全运行。

  六、投资估算
  “十一五”时期,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投资估算为47亿元(国家投资24亿元,地方投资23亿元),其中: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工程一期(“金安”工程一期)2.7亿元(国家投资1.58亿元,地方投资1.15亿元);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工程二期(“金安”工程二期)17.7亿元(国家投资9亿元,地方投资8.7亿元);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工程22亿元(国家投资9亿元,地方投资13亿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业务内网、政府网站群及其应用系统的升级扩容工程4.7亿元(国家投资)。
  “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信息化对应中央投资建设项目部分年度运行维护费用估算为3600万元,其中: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工程一期(“金安”工程一期)900万元;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工程二期(“金安”工程二期)1100万元;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工程1400万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业务内网、政府网站群及其应用系统的升级扩容工程200万元。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葫芦岛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31号

现发布《葫芦岛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并保证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及市级以上各类开发区、旅游渡假区进行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施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依法编制或个性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城市规划工作在市、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负有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 城市规划审批实行、“一书二证”管理制度。城市规划区内及市级以上各类开发、旅游渡假区和村镇规划的各项建设必须依法佃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书两证”的核发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城市统一规划和管理,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编制与实施城市规划应当符合本市市情,城乡建设和发展,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坚持城市和村镇的性质与发展方向相统一;建设规模与合理布局相统一;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相统一的原则。正确处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
与整体利益、区域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文物古迹保护的关系,城市规划;城管管理;市政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基础工作必须协调发展,体现现代化沿海开放城市规划和建设风格。

  第七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编制本市总体规划和总“体规划纲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由是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南票区所在地的总体规划,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它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单独编制的各项专业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

  第十条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城镇体系规划分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在编制城镇总体规划中共同编制。
  (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要在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合理确定城镇的数量、布局和发展重点,选定中心镇,统筹安排城乡居民点,注重基础设施的社会设施建设,严格控制国道、省道两侧的建设,改变村镇建设散乱状况,促进小城镇发展。
  (三)小城镇和集镇、村庄的规划要在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合理确定规模,统筹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建筑,集中规划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小城镇和村庄规划保持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相适应,贯彻因地制直、紧凑布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注重实效的原则。
  (四)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有昨于保护城市发展历史和传统风貌,划定历史街区和文物古迹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保护措施和控制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五)风景名胜区规划坚持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方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风景名胜区的特点。按照生态保护和环境容量的要求严格控制开发利用活动。风景名胜区内不准规划建设宾馆、招待所、各类培训中心及休、养院所。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其土地,不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渡假区。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规划所需历史;现状及发展等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应给予大力支持和无偿提供。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规划和厂、院区规划编制任务。
  有资把承担编制城市规划的设计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属于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城市编制任务,费用在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列支;属于其它单位委托编制的详细规划或专业规划,其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一)葫芦岛市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兴城市及省级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兴城市古城保护区和海滨风景区内重大建设项目和近期建设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各县城镇体系规划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各县(市)的市级各类开发、旅游渡假区、重点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它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及村庄的规划报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我市城市总体规划为城市体系规划;各类开发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寓言市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审议有关市域性的供水、供电、交通、通信、防灾等专业专项规划,寓言市级重要工程和建设项目选址,寓言城市变更总体规划以及占用市级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重点完林绿化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
  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二)城市分区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葫芦岛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重点地段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它地段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市)的城市详细规划,由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厂矿、企事业、机关、院校、驻葫部队及驻葫单位的厂、院区详细规划由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单独编制的各项专业建设规划,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时,须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查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一)规划期限变更;
  (二)城市性质有重大变化;
  (三)城市主要发展用地改变方向或改变使用性质;
  (四)城市主要工业区、仓储区、居住区、公园绿地布局的重大变更;
  (五)城市主干道改变走向、道路网格局变更;
  (六) 城市中心区、对外交通枢纽改变位置;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在各级人民政府审批前,须经审批机关所属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鉴定,评审后向审批机关报送评审报告。

  第十六条 经批准后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编制该规划的人民政府公布。一经公布,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统一管理。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

  第十七条 城市新区开发要以旧区改建为依托。应具有水资源、能源、交通、防火等建设条件,应具备勘察、测量基础资料,避开地下矿藏、地下文物古迹,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
  新建独立的了矿区、港口区、开发区等,应当对生活区及市政建设、公用设施、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工程进行统筹安排。
  新建铁路编制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机场和重要军事设施等应当避开城区。
  新建、扩建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区,应配建或增建停车场等设施。
  港口建设要兼顾城市岸线的合理分配和利用;保障城市生活岸线用地。

  第十八条 城市旧区改建,应遵循统一规划;
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分期实施的原则,着重改善交通和居住条件,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改善城市环境和市容景观,提高城市的综合发展能力。
  旧区改建的重点是危房区、棚户区及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简陋、交通阻塞、污染严重地区。
  建设规划确定近期改建的地区,不得批准与改建要求不符的建设项目。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不准再建棚厦或插建其它建筑,凡乱占、乱建的要依法拆除。

  第十九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中,应当保护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对代表城市风貌的街区、风景区及有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加强维修和保护,划定保护区和保护范围。

  第二十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要逐步实行集中供热。规划集中供热区域内,应严格控制新建锅炉房。旧区内集中供热网建成供热后,原须有的代热设施应当拆除。

  第二十一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要严格按规划统一实施,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建设不予审批或验收。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利用,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内及市级以上开发区进行建设申请建设用地的,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建设单位应持国家批准的建设计划。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地下管网、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详细资料、1/500或1/1000比例尺地形图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定点。
  个人建筑用地应持书面申请和所建位置的土地证件,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定点。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国家用地标准及申请项目的性质、规模、环境等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应发给用地单位或个人同意其选趣定点通知书。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向用地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审查用地单位提供的具有相应设计资料单位设计的规划图,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规划图,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期,逾期不办理用地手续的,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另行安排使用。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界限和权属。确需改变的应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另做安排:
  (一)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
  (二)用地单位因计划变更或单位撤销、外迁等少用或不再使用的土地;
  (三)用地单位多征少用而闲置的土地。

  第二十七条 征而未用或多征少用而被收回的土地重新安排使用的,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使用搬迁单位的原有土地,应报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原有土地兴办外商投资企业时,如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现状的应先征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土地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在出让、转让过程中确需对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的,受让方必须持合同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园林保护区、风景旅游区、重点文物保护区、水资源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以及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等重点保护设施,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用途。

  第三十一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区及风景名胜区等需要控制的区域内挖取砂石、土方,不得随意堆置或排放废渣、垃圾,围填水面以及进行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占用城市规划已经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体育场、学校等重要公共设施用地的;
  (二)压占岸堤、堤岩保护地、河滩地防洪沟渠、地下管线、地下文物古迹的;
  (三)在高压供电走廊规定禁建范围、水源保护区域内、铁路控制区域内的;
  (四)危及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安全或污染环境、影响城市特色风貌及主要街道景观的;
  (五)妨碍消防通道使用,严重影响周围建筑物采光的;
  (六)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或收发电信通道的。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批准的城市规划作出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拖延执行。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管理。
  (一)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工程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统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区内及规划区以外的市级以上各类开发区的各类建设工程,必须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及其它有效证件,按规划审批规定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进行建设。
  (二)各县(市)内的建设工程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统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本市行政区内凡市级以上立项的建设工程必须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及市级以上各类开发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各类建设物、构筑物及埋、架管线工程等各项建设活动,必须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有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当年计划批准文件;
  2、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部门批准文件;
  3、具有相应设计资格单位设计的详细规划图;
  4、建设项目扩初设计;
  5、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网、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详细资料。
   (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报拟建工程的设计方案日或初步设计图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报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按有关规定缴纳一定费用。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仕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工程开工前,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及委托具有测绘资格的勘测单位到施工现场放线定位,开槽后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验线后方可施工。
  施工现场应树有标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设单位开竣工日期等内容的标志牌。

  第三十七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管理坚持放线到位、验线到位、首层到位、主体到位、外装修到位、规划验收到位、综合验收到位的管理方法。

  第三十八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有关单位不得为其设计、施工、拨款、供水、供电。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核发规划验收合作证。未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有关单位不得为其办理供水、供电、供气及入户登记、营业执照等手续。

  第四十条 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性质、建筑物外形及装修材料色调。

  第四十一条 城市建成区内的房屋改变外墙形态、进行方面装修及接建、扩建,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时应报送下列文件和图纸:
  (一)申请报告;
  (二)权属证件;
  (三)有设计资格部门的技术鉴定和设计图纸;
  (四)抗震部门的技术鉴定;
  (五)毗邻协议。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中设置室外雕塑或其它建筑小品,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雕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位置和范围,提出建设要求,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除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准许保留的以外,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全部拆除。暂时保留作为施工用房或其它用途的,工程竣工后必须拆除,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和施工现场垃圾必须在建设工程验收前拆除或清理干净。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施工过程一遇有地下各类构筑物、测量水文标志、历史文物、古迹。古墓、矿藏等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在开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巳经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等各项规划技术指标。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逾期不开工建设的,该证自行失效。需延长有效期的,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规划验收合作证后的六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工程竣工档案。

  第四十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及市级以上各类开发区、旅游渡假区的建设工程的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资料。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开发区未取得或者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检查及处理。

    第六章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标明建设用地位置、范围、规模、使用性质地形图的申请,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划定临时用地仕置、界限和面积,确定使用性质和期限,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占地批准手续。

  第五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临时建设的单位或个人,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井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设计。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确定临时建设的工程性质、位置、面积、结构、造型和使用期限,审查设计图,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后,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放线、验线,方可施工。

  第五十一条 临时建设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不得任意改变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必须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二条 各类开发区临时用地、临时建设工程审批按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执行,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临时建设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最长为两年,使用期满自行失效,应无偿自行拆除。确需延长使用的,应在期满前两个月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
  临时用地在使用期限内,因城市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收回,不给予任何补偿。
  临时建设工程在使用期限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时,应自行拆除、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要求自建房的要严格控制。因住房确有困难的在不影响交通、消防、市容、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以及他人生活的前提下,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

  第五十五条 下列范围内不得批准临时建设:
  (一)在新建成的住宅小区内的;
  (二)占用道路(含人行道)、规划路段、公共绿地和国家征用建设用地以及影响市容、交通、供电、供水、通讯、消防、教学、环境卫生和居民生活的;
  (三)占压地下管线和设施,影响其使用、养护、维修的;
  (四)占用城市河堤扩岸、排水沟渠、影响防洪排水的;
  (五)供电高压走廊下;
  (六)建筑物的屋顶、平台、外走廊通道。

  第五十六条 所有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转让、转借、出租和出卖,不得擅自改型和扩建。

  第五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开设临时集贸市场,必须服从城市规划要求。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五十八条 建制镇规划区内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的管理和审批权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章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十丸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均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原则设计。进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必须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凭此证委托发证机关指定的测绘单位进行现场施工放
线、验线后,方准施工。涉及路面破土和影响交通的工程,施工前应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第六十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和规划控制区内及各类开发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包括须经市政府批准立项的铁路、主要公路、桥涵、堤坝、供水、供电干线、输油、输气、热力、通讯干线及资源开发等涉及地域性的公用设施工程,均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 各县(市)、南票区所辖建制镇规划区内的下列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由所在县(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主要道路;
  (二)供水、供电干线;
  (三)输油、输气、热力管线;
  (四)通讯干线;
  (五)重要的市政公用设施。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由县(市)、南票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 敷设地下管线(厂区自用管线外)覆土前,均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合格后方可回填。

  第六十三条 凡穿越明渠、堤坝、河流和绿地修建地下管线,从地下各种公用管线接引支管、支线以及拆除、改装原有地下管线的,均按新建工程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四条 变更审批内容或因故不能按批准部门批准。管线综合改造时,建设单位应按要求无条件将临时管线迁至规划位置。

  第六十五条 临时管线工程具体位置、走向、管径、标高、架设或敷设方式,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并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持证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施工。
  临时管线工程需要临时占用集体所有制土地的,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
  建设单位或个人具备永久性管线工程施工条件时,应办理批准手续,原临时管线工程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六十六条 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同类管线应体现同杆并架或同沟敷设的原则。
  新建或翻建城市道路时,需要新设的抽换的管线工程,必须与道路施工同步进行,道路完工后,三年内不能挖掘。确因特殊情况必须挖掘的,加倍收取挖掘费。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十七条 对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在城市规划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六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六十九条 对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用地的,临时建设用地逾期不退回或批准临时使用期限内,因城市建设需要退回而拒不执行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七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城市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的规定实施建设,应当处罚的行为,按国家和省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阻碍城市规划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城市规划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有关技术规范由规划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未设建制镇的独立工矿区、港口、仓储基地的居民地,参照本办法执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10月30日印发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自2007年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以来,各地按照新的规定要求报批用地,保障了城市建设用地,但也存在用地从申报到实施周期偏长,不少城市土地“批而未征”、“征而未供”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用地报批效率,促进土地合理利用,现就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事权和责任

在总结分析各地实践情况、完善《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20号)规定要求的基础上,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坚持明晰事权、分级负责的原则,部重点对城市申报用地符合规划计划、规划用途以及征地补偿安置、补充耕地总体情况进行审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重点对具体用地落实规划用途、征地补偿安置和补充耕地审查把关,城市政府具体做好征地和供地工作。

从城市政府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城市政府实施征地供地等各环节入手,进一步改进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提高效率,缩短用地报批周期。实行新申报用地与批准用地的征地供地等情况挂钩,促进城市土地及时开发利用。

二、改进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申报工作

(一)控制城市申报用地规模。城市政府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期内城市建设新增用地年均量,综合考虑城市发展实际需求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合理确定城市年度申报用地规模,并不得突破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批而未征”、“征而未供”等问题突出的城市,应减少申报用地规模。

(二)合理确定城市用地规划用途。依据城市规划和发展需要,按照首先满足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控制工业用地的原则申报城市用地。申报住宅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占住宅用地的比例不得低于70%。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 2007),城市申报用地的规划用途按交通运输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等进行分类。

(三)调整用地申报方式和时间。为保证城市用地及时审查报批,对有多个城市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省份,可根据城市申请用地进度,由省级政府分次报批用地,每个城市一年申报一次用地。因国家重大项目建设等特殊情况急需用地的,经部同意后可再申报用地。城市用地一般在上半年报部,因特殊情况经部同意后可适当延缓。

(四)减少报部审查材料。围绕部审查重点,减少省级向部提交的用地审查材料。需提交材料如下(文字资料2套、图件1套,电子数据通过国土资源主干网传送):

1.省级政府关于 年度城市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对 市 年度建设用地审查意见(包括上一年度国务院批准用地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城市实施征地和供地等情况);

3. 省(区、市) 年度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申报汇总表;

4.标注申请用地位置的城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三、加快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申报和审核

(一)提前拟订实施方案。城市政府在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同时,对急需的用地,可提前做好勘测定界、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筹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等工作,拟订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在用地经国务院批准后及时呈报省级审核。

(二)调整实施方案内容。本着供地由城市负责的原则,城市申报实施方案时,只需要落实拟用地地块和规划用途,具体供地项目和供地方式在省级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后,由城市按有关规定确定(相应调整实施方案表内容)。

(三)简化申报实施方案材料。按改进和加快城市建设用地报批的要求,简化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申报材料。城市申报实施方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市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 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参考表);

3.标注申请用地位置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4.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需其他申报材料的,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自行确定。
(四)抓紧审核实施方案。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调整后的审查内容,及时组织开展实施方案审核工作。国务院批准用地后,省级政府应在12个月内全部完成实施方案的审核,未审核同意实施方案的用地不再实施,确需使用的纳入城市此后新申报用地报批。实施方案审核同意后,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要求及时将实施方案报部备案,将省级政府审核同意的回复文件及有关材料抄送有关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四、缩短实施征地供地时间

(一)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征地报批前履行了“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确认以及补偿登记的,征地报批的同时可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

(二)加快征地实施工作。在提前开展征地报批前期工作和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的基础上,城市要加快征地实施工作。城市申报下一年度用地时,征地率(完成征地面积与国务院批准用地面积的比率)应达到60%。

(三)及时组织供地。对非招拍挂方式供地的项目,征地完成后原则上1个月内完成供地。城市申报下一年度用地时,供地率(完成供地面积与国务院批准用地面积的比率)应达到40%。

征地率或供地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按其中较大的差值,等比例扣减申报用地规模。

五、做好2010年城市建设用地申报工作

从2010年起,各地要按照上述改进后的规定要求,制定落实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城市建设用地申报和实施工作。根据当前国家经济调控政策和土地管理实际情况,申报2010年城市建设用地还应把握以下要求:

(一)申报用地与新一轮规划衔接。目前各地正在抓紧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申报城市建设用地应当做好与新一轮规划修编的衔接。已经国务院批准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依据新的规划申报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通过部审查的城市,依据新一轮规划大纲申报用地,按要求作出申报用地与规划大纲衔接的说明,随用地报批材料一并上报。

(二)结合批准用地实施情况确定新申报用地规模。各地应对已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的实施方案审核、征地和供地实施等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如实作出说明。对于2007年、2008年国务院批准的用地,原则上应完成征地与供地工作,未完成的,相应减少新申报用地规模;2009年批准的,新申报用地时征地率、供地率低于规定比例的,应按规定要求减少新申报用地规模。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负责,严格审查把关,确保申报用地规模合理。

(三)按照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申报用地。各地应依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用地规划用途。申报住宅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占住宅用地的比例必须达到规定要求。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消耗型项目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等产能过剩、重复建设项目的用地,优化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四)按现有范围申报城市建设用地。《关于调整报国务院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67号)增加了需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考虑到上述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在修编中,2010年报国务院批准用地城市范围仍按现有84个城市执行。

附件:(略)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