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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54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3:32:26  浏览:86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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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54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54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995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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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不明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

[案情] 甲公司的一分公司乙有甲公司的书面授权但授权不明,乙为丙公司的20万元债务提供了一般保证。后丙公司不能履行债务,其债权人丁要求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乙公司以书面授权不明为由主张保证合同无效,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分歧] 审理中有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证合同无效。理由是书面授权不明视为没有授权,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授权不明提供的担保也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证合同有效。理由是书面授权不明只是对授权范围约定不明,并不能视为没有授权,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对授权不明提供的担保应承担保证责任,因而保证合同是有效的。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依据我国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无效;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有效。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作为分公司的乙有甲公司的书面授权,因此其有与丙公司的债权人丁订立的保证合同有效,其以书面授权不明为由主张保证合同无效不应得到支持。但由于乙公司对丙公司的20万元债务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因此,丙公司的债权人丁只有在主合同经过审理或仲裁,并就丙公司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未获得清偿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乙公司就未获得清偿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的债权人丁在主合同未经审判或仲裁的情况下,即直接要求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乙公司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刘武波
电话 0796—3522446



【内容摘要】看守所是依法羁押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特殊场所。虽然这些在押人员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但是他们还不同程度的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权益和权利义务。作为检察机关的监所检察部门,对监管场所在监管活动和执行刑罚过程中的人权保障显得越来越重要。本文就监所检察部门如何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谈点简单的认识。

【关键词】看守所、在押人员、权益保障

看守所是依法羁押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特殊场所。虽然这些在押人员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但是他们还不同程度的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权益和权利义务。作为检察机关的监所检察部门,对监管场所在监管活动和执行刑罚过程中的人权保障显得越来越重要。本文就监所检察部门如何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谈点简单的认识。

(一)抓好监管民警的思想教育,更新执法理念

彻底转变历史上遗留下的“侵害在押人员权益是正常现象”等错误思想,增强人权意识,把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当作监所安全的重要环节来抓。牢固树立严格、公正、文明的监管执法思想,彻底杜绝不文明、落后或简单粗暴的管理方法。

(二)全面告知诉讼权利

对新入所人员,驻所检察人员在三天内书面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并在巡视监区或者找人谈话时,对有关办案期限、法律援助、量刑情节、上诉申诉等法律问题当面答疑解惑,全面告知其诉讼权利,保障程序正义。

(三)坚持在押人员约见驻所检察官制度

为维护正常的监管秩序,在押人员遇到困难、疑难问题时,可以随时约见驻所检察官,驻所检察官在两天内及时联系相关人员进行约见,根据法律规定和政策妥善处理和解决在押人员反映的问题和困难。

(四)坚持派驻检察官谈话制度

驻所检察人员在巡视监室等过程中发现在押人员出现情绪波动,及时进行谈话教育,了解情况,疏导情绪,帮助解决困难,防范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加强械具使用和禁闭监督

监督看守所清理非制式械具,禁止违反规定使用械具,械具使用事由、种类、期限及审批情况及时向驻所检察室通报,防止滥用械具;禁闭使用需征求驻所检察室意见,并向驻所检察室备案禁闭审批表及禁闭期间医务巡视记录;禁闭室监控录像全部接入驻所检察办公电脑,实现对禁闭使用的全程、无缝视频监督,有效维护了在押人员的人身权益。

(六)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

通过日常检察工作了解在押人员基本案情及羁押表现情况,适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因涉病涉伤不宜继续羁押的,督促看守所建议办案单位改变强制措施或者监外执行;对因初次犯罪且案情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影响小、危害不大的犯罪嫌疑人,经初步审查如实供述案情且羁押期间无不良表现的而认为没有羁押必要的,建议办案单位改变强制措施。

(七)坚决打击“牢头狱霸”

对牢头狱霸要坚持露头就打,不能使其形成气候,以防止因此引发的重大恶性事件。要教育监管民警对在押人员不搞特殊照顾,预防牢头狱霸滋生。对违反规定照顾特殊押员,使其成为牢头狱霸的民警,一经发现要按纪律严肃处理。同时要加大巡查力度,防止出现和及时制止“牢头狱霸”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密切注视电子监控摄像,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八)加强入所人员体查监督

一是督促看守所建立入所人员健康档案,落实五项体检项目,对未按规定项目体检或者发现不宜羁押的,督促看守所不予关押;及时找新入所人员谈话,询问有无伤病,发现在押人员体表伤痕的,问明受伤原因及经过;监督落实定期体检制度,在押人员羁押满六个月的及时体检,对重点伤病人员进行跟踪监督并定期排查。二是监督看守所落实疾病预防、伤病救治,对心脑血管疾病、传染病患者诊治情况开展每日督查;对因涉病涉伤不宜继续羁押的,督促看守所建议办案单位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暂予监外执行。

【注释】

[1]朱敏聪:《浅议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权益保障》

[2] 杨子群:《构建在押人员权益保障体系》

[3] 李建民、邹少陶:《浅谈公安监所中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



作者:景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 张石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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