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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9:31:25  浏览:84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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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教计〔2006〕47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省属高校、省教育厅直属单位:
为加强全省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管理,规范部门集中采购办理程序,提高部门集中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系(省教育厅联系电话:0571-88008903 省财政厅联系电话:0571-87055741)。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教育系统采购行为,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教育系统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实施的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属于本部门或本系统有专业技术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购活动。
第三条 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职责、采购范围与内容
第四条 省教育厅依法组织实施由省政府办公厅依法公布的列入全省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省教育厅计财处是教育系统内部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全省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活动,省教育装备和勤工俭学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依法组织部门集中采购活动,办理部门集中采购活动相关的事务,并接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省采购办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省教育厅计财处的主要职责:
1.负责制订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工作的制度、办法;
2.统一审查汇总政府采购计划,审核上报应备案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文件,授权审批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采购方式;
3.监督、指导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活动;
4.负责评审专家抽取,协助评审专家库的管理;
5.负责管理“省教育厅部门集中采购资金专户”。
第六条 装备中心的主要职责:
1.受本系统各单位的委托,统一组织实施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活动;
2.为全省教育系统提供部门集中采购相关的服务;
3.建立供应商网络以及商品价格查询系统。
第七条 实施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的范围与内容:
全省教育部门举办的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省教育厅直属单位、各级教育装备部门(以下简称采购单位)所需的并列入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须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第八条 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所含具体采购品
种、内容由省教育厅报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采购办)同意后定期公布。

第三章 采购信息的发布、专家库和资源库
第九条 中国政府采购网、浙江日报、浙江政府采购网、 浙江教育网和浙江教育装备网为全省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信息主要发布平台,其中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浙江政府采购网和浙江日报等政府采购指定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装备中心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发布相关的部门集中采购信息。
第十条 装备中心根据《政府采购法》、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建立教学仪器和设备、音乐、体育、图书等专业的专家库。并将各专业的专家库并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专家应按规定向全省教育系统和其他部门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经济类人员中选聘,或由各基层单位推荐,经装备中心遴选并报省采购办审核后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装备中心根据供应商的业务范围、资质、诚信度等有关情况,按规定建立教育系统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源库,并将教育系统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源库并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源库,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章 操作办法和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等方式。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装备中心应当事先经省教育厅同意后报省采购办批准。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应当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四条 教育系统各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当按规定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在同级财政部门批复后,各单位将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预算汇总后,由当地教育部门集中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五条 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实行分级集中与自愿委托的原则。采购单位将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可以直接或通过当地教育装备部门集中后委托装备中心实施部门集中采购并与装备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采购项目于每月20日前报送装备中心,各地委托部门集中采购的时间原则上截止在当年的10月25日前。
第十六条 装备中心汇总各单位的委托采购项目,拟定具体的采购方案,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采购办同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根据本办法组织实施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装备中心依据《委托代理协议》代表采购单位与有关供应商签订合同,同时提交采购单位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部门集中采购合同必须明确采购货物或者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八条 装备中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省采购办备案,并及时抄送相关的采购单位。
第十九条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完成以后,由各采购单位(最终用户单位)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内容为核对采购货物或者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等;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采购单位可以直接通知供应商,也可以通过装备中心通知供应商在限定时间内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超过限定时间仍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作退货处理。
验收结束后,验收人应当根据验收情况填报《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验收结算单》(见附1,以下简称《验收结算单》),并及时寄送给装备中心;如有退货的应在《验收结算单》上注明退货货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及退货的原因。《验收结算单》是支付采购资金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条 采购单位或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装备中心提出质疑。
装备中心在收到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采购单位或供应商对装备中心的答复不满意或者装备中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投诉。

第五章 部门集中采购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部门集中采购资金的管理参照原浙江省教育委员会和浙江省财政厅联合颁发的《关于印发浙江省普教仪器电教设备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教学器材供应调拨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浙教供字(1992)第28号 (1992)财行17号)的要求执行;装备中心按原规定设立的采购资金专户用于部门集中采购资金的汇集与支付。
第二十二条 各采购单位根据装备中心抄送的采购合同中的货款金额将采购资金汇入采购资金专户。
第二十三条 装备中心根据各采购单位的《验收结算单》申请支付部门集中采购资金。装备中心申请拨付部门集中采购资金时,必须填制《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资金支付申请表》(见附2),并附采购合同、验收结算单、货物发票等,经省教育厅计财处审核后通过采购资金专户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 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单位按集中支付的有关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装备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工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六条 省教育厅监察室、审计处、计财处应当加强对部门集中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部门集中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工作监督管理的重点内容:
1.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2.部门集中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3.部门集中采购合同履行和采购资金拨付及结算情况;
4.部门集中采购工作人员职业素质、专业技能以及廉洁自律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省教育厅应组织专家对各采购项目的运行及绩效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部门集中采购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控告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按规定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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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部关于印发《粮油机械产品质量分等试行办法》的通知

粮食部


粮食部关于印发《粮油机械产品质量分等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1年6月13日,粮食部

现将《粮油机械产品质量分等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试行。
产品质量等级标准是衡量企业产品质量水平的尺度,是评选优质产品的主要依据。为了促进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请各地区、各粮机制造企业结合具体情况,把重点产品的等级标准制订出来;首先要抓紧把申请部优质产品的等级标准制订出来,报部审定。对于那些尚达不到等级品条件的产品,要制订产品质量升级计划,报部备案。
本办法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告我部粮油工业局。

粮食部粮油机械产品质量分等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评定企业的粮机制造质量水平,推动粮油机械产品质量评比工作,促进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产品质量分等的主要依据是:产品技术标准、制造质量、试验报告和实际使用效果。
第三条 符合部标准或经地方标准化部门批准的企业标准的产品,按其制造质量和性能指标,分为优等品、一等品和合格品三个等级。

第二章 等级要求
第四条 合格品:
(一)达到产品质量标准,并符合部标准《粮油机械通用技术条件》的各项规定。
(二)主要零件主要项目合格率达到85%以上。
第五条 一等品:
(一)达到产品质量标准,并符合部标准《粮油机械通用技术条件》的各项规定;主要性能指标超过标准规定。
(二)主要零件主要项目合格率达到90%以上。
(三)在国内同类产品中质量较佳,用户评价好。
(四)质量稳定;一年内,成品一等品率达到85%以上。
第六条 优等品:
(一)达到产品质量标准,并符合部标准《粮油机械通用技术条件》的各项规定;主要性能指标接近或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外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竞争能力强。
(二)主要零件主要项目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三)质量稳定;一年内,成品优等品率达到85%以上。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各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订产品质量的等级标准,规定产品等级的具体检验项目和要求,经省、市、自治区粮食厅(局)审查后,报部审批。
第八条 各企业制订的产品质量等级标准,内容要具体,指标要明确。企业由于条件所限,对应测而未测或数据不全的项目,按不合格项目计算。
第九条 产品使用外单位生产的主要配套件,要尽量符合相应等级品的要求;外单位生产的主要配套件达不到相应等级品要求时,在检查报告和随机技术文件中,要申明配套件达到的等级水平。
第十条 本办法对主要零件主要项目合格率,不分产品品种,作了统一规定。今后将逐步根据不同品种的产品,分别确定其合格率要求。目前暂按本办法的统一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粮食部。


关于深入贯彻《农药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的通知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关于深入贯彻《农药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石化厅(局、公司):
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以第216号令颁发了《农药管理条例》,对我国农药管理涉及的登记、生产、经营、使用等各个环节作出了明确规定。两年来,我国农药行业认真贯彻执行《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管理正逐步纳入法制轨道,农药工业呈现出加快发展的势头。1998年,我国农药原药生产能力超过70万吨,生产农药品种近200个,农药产量40万吨左右,产品总量已能基本满足国内的需求。
但是,我国农药行业存在的问题仍不容忽视。目前,我国低效、高毒的有机磷杀虫剂仍占农药生产品种总数的70%以上;全国农药生产企业有1600多家,数量过多,布局分散,难以形成合理规模;一些地区还在大量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相当严重;侵犯他人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现象时有发生;更有少数地方和部门为了局部利益,越权和违规发放临时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书,造成农药生产管理混乱。为了认真解决这些问题,促进农药行业的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加大我国农药行业管理和宏观调控的力度,依法强化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农药行业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贯彻国家有关农药管理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认真检查《农药管理条例》的实施情况。各级化工管理部门、农药企业和科研单位要把《农药管理条例》作为加强农药行业管理的基本依据,在今年内再普遍组织一次对《农药管理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要通过深入学习,全面了解、掌握农药管理的各项规定,剖析农药行业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大力提高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在农药登记、生产、销售、发证等活动中,严格分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切实增强执法、守法和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二)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新开农药生产厂点的核准制度。凡未经我局核准,擅自进行农药产品的生产、加工、分装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关、停、并、转。鉴于目前我国农药厂点过多、布局不合理、重复建设严重,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农药核准手续将区别不同地区,按照对受控地区暂停办理新开农药生产厂点的方式实施行业调控。首批受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所在地区计划单列市)为: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河北省、四川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浙江省、广东省、辽宁省、安徽省、上海市、山西省、湖南省和江西省。今后,我局将根据农药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受控地区名单。
(三)切实加强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农药生产许可证和批准证书的审查发放制度。依法申请、办理农药生产许可证和批准证书,是企业组织农药生产的十分重要的前提条件。国家严令禁止无证生产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局作为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审核、颁发农药生产许可证和批准证书。为了认真做好这项工作,1998年1月原化学工业部印发的《化学工业部贯彻〈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化学工业部令第14号),明确规定了申请办理农药生产许可证和批准证书的条件和程序,所有农药企业都应严格执行。各地化工管理部门要坚决查处无证生产农药的违法行为,认真清理纠正各种无效许可证、批准证书的发放。在清理中涉及到的有关农药企业,应当在今年年底前依法补办农药许可证或批准证书手续。
(四)认真做好农药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解决我国农药行业存在的问题,推进农药工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加快全行业的技术进步。因此,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律规定,尽快建立能够有效促进我国农药科技进步的机制和良好环境。为了鼓励和支持国内农药企业进行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制开发和生产,我局将在农药核准、生产许可证和批准证书的发放方面,加大对权利人合法取得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在农药生产监督管理的过程中,严肃查处一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同时尽快研究制订对国内首次开发生产的农药新品种的行政保护办法。各级化工管理部门和农药企业、科研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农药管理条例》、《化学工业部贯彻<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在农药查新、登记和核准、办证的过程中,认真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坚决杜绝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发生,进一步打击假冒、仿冒他人商标、专利的不法行为。
(五)加快建立健全农药行业的执法队伍。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农药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能,必须尽快建立由政府管理部门、农药企业和科研单位参加的农药生产监督管理执法队伍。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农药管理条例》和《化学工业部贯彻<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检查农药核准、生产许可证和批准证书的发放情况,及时制止未经核准生产、无证生产等有关违法活动,并报告主管部门进行查处。今年下半年,我局将在依法明确农药生产执法检查的职责范围和执法程序的基础上,对首批执法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对培训合格的颁发《执法证》。
(六)扎扎实实地做好现有农药生产企业的发展规划工作,努力将农药生产管理纳入规范化轨道。依法加强农药行业管理,还要立足于搞好现有农药生产企业的清理、整顿和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石化厅(局、公司)要结合“十五”规划的研究制订,努力做好本地区农药行业产品结构、组织结构和布局结构的调整。要集中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积极扶持一批生产条件好、技术水平高、规模比较大的农药企业,增强其参与国际、国内农药市场竞争的能力。同时,要加强本地区现有农药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对现有卫生用药企业要进行清理。今后从事卫生用药的生产,要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统一管理;对生产、检测条件差,无“三废”治理措施或设施不全、不能满足国家对农药生产基本要求的农药企业,要下决心依法予以取缔;对虽已取得合法生产手续,但两年以上没有进行农药生产、甚至变相转卖有关生产证件的企业,要坚决撤销其核准和收回生产证书,取消其农药生产资格。
深入贯彻《农药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是事关我国农药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一件大事,必须引起农药行业的高度重视。各级化工管理部门、农药企业和科研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工作,保持我国农药行业的良好发展势头,为农业长期、稳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各地区、各单位在贯彻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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