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陈宁辞去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5:43:55  浏览:82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陈宁辞去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陈宁辞去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闽常〔2005〕21号


(2005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关于“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的规定,鉴于陈宁调行政机关任职,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陈宁辞去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卫生行政部门临时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关于卫生行政部门临时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


《关于卫生行政部门临时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冮瑞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相关行政执法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依法委托卫生行政部门实施。
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卫生监管机构或卫生防疫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实施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委托的范围、权限内,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其他机关、组织或个人实施。卫生行政部门执法时应当使用加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印章的行政执法文书,罚没款项及收取的相关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缴入财政专户。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向市政府报告一次委托实施情况,并对委托实施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印发《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等


印发《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科委、技术监督(标准计量、标准)局:
现将《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若干规定
为了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简称采标),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关于“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我国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是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对外开放、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把采标工作同国家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紧密结合起来,把采标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地区国民经
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采标的项目,各级技术进步计划中应予以优先安排。
二、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要与采标工作相结合。
企业的技术改造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提高产品质量为目标,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对重点产品采标,需要进行技术改造的,有关管理部门应按国家技术改造的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各级技术改造计划。
在技术引进中,要优先引进有利于使产品质量和性能达到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技术设备及有关的技术文件。引进的全套生产线生产的产品,必须达到采标要求。
三、企业开发新产品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采标的新产品要优先列入各级新产品开发计划,并优先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新产品的优惠政策。
对采标重点产品项目,凡符合国家重点新产品规定的,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并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要与采标工作相结合,要围绕采标工作加强质量管理,积极推行等同采用ISO9000系列标准的GB/T1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家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五、国家对采标产品实行标志制度。对于采标产品,企业可以自愿申请使用“采用国际标准标志”(简称采标标志),采标标志的申请程序和使用要求按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由国家和省级标准化行政
主管部门向国内外公布。
六、对于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在采购原材料、配套设备、备品备件时,必须优先采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
七、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要及时为企业采标提供标准资料和咨询服务。各级科技和标准情报部门都要积极搜集国外先进标准和资料,为企业提供最新的标准信息。
八、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采标项目,可按有关规定,申报国家、部门和地方的科技进步奖。对采标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九、企业生产的产品,凡是有能力、有条件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都应采用相应的标准;暂时没有采标的重要产品,要限期采用。
十、对于已列入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等计划的采标项目,不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在贷款、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十一、各地方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
十二、本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1993年12月9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