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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调整药品审批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8:21:10  浏览:87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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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调整药品审批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调整药品审批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1986年6月13日,卫生部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62号文批转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报告》,对药品审批和药品检验等都要收取一定的成本费的规定。经反复测算和征求各方意见,并参照国际惯例,重新调整制定了《药品审批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经财政部会签和国家物价局审查同意,并征求了国家医药管理局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所收费用列入预算内管理,作为自动增加拨款,用于药品审批工作和发展药品监督检验事业。

药品审批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一、新药临床研究、生产审批费和由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审批费收取标准:
单位:元
--------------------------------------------------------------------------
项 目| 临床研究审批费 | 生产审批费 | |
|------------------|--------------------|试生产转正式|颁发新
类 别 | 初审 | 复审 | 初审 | 复审 | 生产审批费|药证书
----------|--------|--------|--------|----------|------------|------
第一、二类| 700|1000|4300|12000| 2000 |
----------|--------|--------|--------|----------|------------|
第 三 类| 600| 700|2700| 8000| — |50
----------|--------|--------|--------|----------|------------|
第四、五类|1000| — |2500|4500 | — |
--------------------------------------------------------------------------
注:新药审批收费按1个原料药品或1个制剂为1个品种计收。每增加1种制剂,则按相应类别增收
20%审批费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卫生部药品标准》已收载品种生产的审批收费标准,按新药第四、五类生产审批初审费的10%收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已收载品种生产的审批收费标准,按新药第四、五类生产审批初审费的20%收取。
三、药品委托检验收费标准
(一)全检
1.抗生素类
(1)原料、注射剂 300元
(2)其他制剂 180元
2.化学药品类
(1)原料、注射剂 200元
(2)其他制剂 120元
注:片剂、胶囊含量均匀度测定按单项检验收
费标准收取。
3.中药材、成药、制剂 100元
4.生化药品
(1)甲类:包括胰岛素、绒促性素、促皮质素、尿激酶、水解蛋白注射液、肝素钠等320元
(2)乙类:包括葡萄糖酸锑钠、鱼精蛋白、乳酶生、玻璃酸酶、细胞色素C等240元
(3)丙类:包括催产素、胃酶、胰酶、淀粉酶100元
5.血液制品、代血浆280元
6.放射性药品
(1)注射液 150元
(2)发生器 150元
(3)发生器配套药盒 40元
(二)单项检验
1.胰岛素效价测定 230元
2.绒促性素效价测定 230元
3.促皮质素效价测定 180元
4.洋地黄效价测定 150元
5.缩宫素效价测定 110元
6.肝素钠效价测定 100元
7.鱼精蛋白效价测定 100元
8.长效胰岛素延缓作用检查 350元
9.新胂凡钠明毒力、疗效试验 150元
10.葡萄糖酸锑钠毒力试验 80元
11.热原检查 150元
(如为边缘产品或血液制品、放射性药品的热原
检查,费用酌情另加)
12.过敏试验 150元
13.升压或降压物质检查 100元
14.安全试验 50元
15.无菌检查 50元
16.抗菌素效价测定 60元
17.卫生学检查 80元
18.紫外吸收(含紫外鉴别) 60元
19.红外吸收 50元
20.微量红外 50元
21.旋光度测定(含分光检验) 50元
22.原子吸收 50元
23.高压液相 100元
24.气相色谱 60元
25.γ能谱测定 30元
26.放射性浓度 15元
27.半衰期测定 50元
28.放化纯度 25元
29.胶体颗粒检查 50元
30.卡氏法水分测定 60元
31.含量测定 60元
32.熔点测定 20元
33.鉴别(每项) 20元
34.检查(每项) 30元
35.荧光分光 45元
36.薄层扫描 50元
37.差热分析 60元
38.释放度 75元
39.分子量测定 100元
40.中药性状显微鉴别 30元
41.白蛋白变性蛋白测定 100元
42.血液制品HBSAG检查 25元
(用进口药盒 120元)
43.冻干人血浆保存质量试验 40元
44.血液制品稳定性试验 30元
45.血液制品澄明度试验 20元
46.急性毒性试验 100—200元
47.片剂、胶囊含量均匀度测定
500元
48.大输液微粒检查 150元

注:凡未列入本收费标准中的特殊项目(如使用高级精密仪器、特殊试剂等)可参照上述项目收费标准收费。
四、药品抽检合格者不收取费用。抽检不合格者收取检验费,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中西药品新药技术复核审查检验收费标准:
一类 600—800元 二类 500—700元
三类 300—500元 四类、五类 200—300元
六、进口药品检验收费标准
(一)有质量标准或检验资料的
1.抗生素类
(1)原料、注射剂 600元
(2)其他制剂 250元
2.化学药品类
(1)原料、注射剂 300元
(2)其他制剂 180元
3.中药材、成药、制剂 150元
4.生化药品类 150—480元
5.血液制品、代血浆 420元
6.放射性药品
(1)注射液 200元
(2)发生器 200元
(3)发生器配套药盒 60元
(二)检验资料尚不能控制质量,根据药品性质,
需要增加检验项目另收检验费
1.含量测定 150—200元
2.检查(每项) 40—60元
3.鉴别(每项) 20—50元
4.物理常数 20—40元
(三)无质量标准或检验资料,但有处方能根据处方及药品性质进行检验的,按上述(一)项下药品分类增收50%。
(四)使用高级精密仪器、检验方法复杂、费工、费料、费大量动物者,酌情另加。
(五)进口抽样,每个样品按进口总值5‰收费;不满10元者,按10元收。
(六)如需去外地抽样,根据所需开支,酌情加收抽样费。
七、出口药品检验按药品委托检验项目收费标准收。
八、中外合资制药企业药品检验费按国内企业收费标准收取。
九、对已生产的药品进行注册登记,按以下标准收取手续费:
1.生产企业:每个品种20元。
2.医院制剂:每个品种2元。
十、首次进口药品审批手续收费标准,每个品种按50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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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省经委


安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 省经委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85)27号和省政府皖政(85)6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障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及时收缴并充分发挥其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来源:
1、散装水泥节约的包装费(以下简称节包费):国家统配水泥厂(巢湖、白马山、宁国、胜利等厂)销售散装水泥节包费每吨七元,地方水泥厂(除国家统配水泥厂外的其它水泥生产企业,下同)销售散装水泥节包费每吨十元。
2、逾期未退纸袋押金(以下简称逾期押金):销售袋装水泥(国家经委国家建委1965年8月3日经高字512号、基办字88号文规定:“水泥厂在发运水泥时,每吨水泥向用户预收纸袋押金四元)所收逾期未退纸袋押金50%作为水泥厂列营业外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家财政。其
余50%改作发展散装水泥的专项资金,统配水泥纸袋押金逾期期限为半年,地方水泥期限为三个月。
3、散装水泥设施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4、因销售散装水泥产品税率降低2%所增加的收入。
第三条 节包费由水泥厂在销售散装水泥时向用户或物资经营单位收取。国家统配水泥厂的节包费,继续按用户和生产厂各30%、中转库10%、汽车运输部门15%的比例分配,余15%上缴省经委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散办),地方水泥厂节包费,原则上按用户30%、
汽车运输部门20%、生产厂30%分配,其余20%上缴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跨省供应的散装水泥的节包费,暂按上述比例执行。
节包费的分配和上缴由各水泥厂办理。各单位分配到的节包费应视为散装政策性收入。
第四条 水泥厂在销售袋装水泥时,应连同包装物同用户结算货款,同时按每吨水泥另收取四元纸袋押金。(如核定的袋装水泥出厂价格,已包括四元纸袋押金的应予减除。)
逾期押金的50%作为水泥厂营业外收入上缴国家财政。另50%,国家统配厂直接上缴省散办,地方水泥厂(含建材系统外水泥厂)一律上缴所在地市散办。地市散办将集中的逾期押金的20%上缴省散办。
对暂未成立散办机构的地市,其水泥厂的节包费和逾期押金由各水泥厂直接上缴省散办。
第五条 水泥厂销售散装水泥因散装水泥产品税率降低2%而增加的收入,免征所得税。免征期限至一九八八年六三十日止。其所增加的收入作为发展散装水泥的专项资金。
第六条 专项资金按季上缴,各水泥厂应将本季散装专项资金于季后三十天内汇交各级散办不得拒绝上缴。暂未成立散办的地市,由水泥厂于季后三十天内直接上缴省散办。
水泥厂不按时上缴专项资金,经各级散办核实实际产量和销售数量后,通过开户银行向水泥厂办理委托收款。各有关行要认真办理委托收款事宜。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存储,支用按有关规定办理。凡办理专项资金委托收款结算业务的银行,由各级散办按实收资金的1‰。付给手续费。
第八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应视同为国家拨款的一项专项资金,只限于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不作为各级散办的收入。省散办集中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家统配厂的散装设施的改造和配套设施的补助以及全省范围内重点散装项目的扶持。地市散办集中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地市水泥企
业散装设施的建设和配套设施的建设。专项资金具体使用范围是:
1、散装水泥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以及设备、专用运输工具的购置;
2、散装水泥的科研,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引进开发;
3、散装水泥的宣传、推广和信息交流;
4、各级散办工作人员的行政经费开支;
5、对推广散装水泥工作有较大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6、水泥生产企业、中转库、汽车运输部门及用户的节包费,应主要用于散装水泥设施的建设、改造,专用运输工具的购置、更新和按规定开支的节约奖。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权限:
1、国家统配水泥厂散装设施项目直接报省散办审批。地方水泥厂散装设施项目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下,由地市散办征求地市建材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批,报省散办备案;十万元以上项目由各地市散办在地市建材主管部门和经委签署意见后,报省散办审批。
2、各水泥厂留成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国家统配水泥厂可在留成专项资金中开支,购置十万元内的散装专用设备。但其散装技术改造(有基建部分)以及其它开支需报省散办审批。地方水泥厂可比照执行,具体办法由各地市散办规定。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
1、专项资金应专户存储,单立帐册。各级散办应在银行开设专用基金存款帐户,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各水泥厂、中转站应建立散装专项资金帐目,由专人记帐,同其它帐目分开,并在企业会计报麦中列散装水泥专用基金项目管理。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
2、专项基金的收缴和下拨实行两条线的办法,不得坐支,不得擅自扣留。要严格按专款专用原则办事。
3、各级经批准的散办工作人员的行政开支,实行预算管理。各项经费定额由同级财政和上级散办核定,并按季、年向建材主管部门、同级财政和上级散办报送开支报表和决算。
4、建立健全财务报表制度。各级散办要按规定向建材主管部门、同级财政和上级散办报送月、季、年度财务报表。年终由省散办汇总上报省财政厅。
5、各级散办的财会人员,应接受同级财政、银行和上级散办的检查监督。对执行本《办法》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违反规定要按财经纪律论处。对隐瞒、舞弊、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出,除令全数补交追回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追回款的20~100%的罚款,上交同级财
政,并追究当事者及直接领导的责任。对参予舞弊的会计人员,按《会计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各地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八月一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之处,以本《办法》为淮。
本《办法》由省经委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解释。




1987年7月18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顺市征(占)用土地青苗附着物补偿规定》和《抚顺市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顺市征(占)用土地青苗附着物补偿规定》和《抚顺市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业经2011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王桂芬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顺市征(占)用土地青苗附着物补偿规定》和《抚顺市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抚顺市征(占)用土地青苗附着物补偿规定》(抚政发〔1996〕54号文)和《抚顺市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抚政发〔1999〕29号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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