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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2011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和修订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0:14:33  浏览:86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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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2011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和修订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2011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和修订计划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1〕51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嘉兴市2011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和《嘉兴市2011年规范性文件修订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你们在认真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和协调的基础上,抓紧完成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修订工作,并连同起草、修订说明一并呈报市政府。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嘉兴市2011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序号 名 称 起草单位
1 嘉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
2 嘉兴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市财政局
3 嘉兴市市级预算单位项目支出管理考核办法 市财政局
4 嘉兴市城乡一体新社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市建委
5 嘉兴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市建委
6 嘉兴市创新型示范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 市科技局
7 嘉兴市高新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市科技局
8 嘉兴市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实施办法 市文化局
9 嘉兴市城乡一体化公共文化服务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管理扶持办法 市文化局
10 嘉兴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市教育局
11 嘉兴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市审计局
12 嘉兴市气象探测管理办法 市气象局
13 嘉兴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办法 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14 嘉兴市公共事务信息数据交换及管理办法 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嘉兴市2011年规范性文件修订计划

序号 名 称 文号 责任单位
1 嘉兴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
第18号 市发展改革委
2 嘉兴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实施办法 嘉政办发〔2001〕217号 市公安局
3 嘉兴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嘉政发〔2004〕81号 市财政局
4 嘉兴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嘉政发〔2005〕65号 市财政局
5 嘉兴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实施办法 嘉政办发〔1996〕171号 市建委
6 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嘉政发〔2004〕92号 市建委
7 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令
第4号 市建委
8 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嘉政办发〔2002〕44号 市建委
9 嘉兴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嘉政办发〔2002〕85号 市建委
10 嘉兴市区在建、待建、拆迁工地现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 嘉政办发〔1997〕17号 市建委
11 嘉兴市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嘉政办发〔2007〕18号 市交通局
12 嘉兴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
第6号 市交通局
13 嘉兴市范围内普通收费公路本地车辆通行费自愿统缴管理办法 嘉政办发〔2009〕31号 市交通局
14 嘉兴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嘉政发〔1998〕118号 市教育局
15 嘉兴市区蔬菜产销管理办法(试行) 嘉政办发〔2003〕67号 市农业经济局
16 嘉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嘉政发〔2001〕112号 市劳动保障局
序号 名 称 文号 责任单位
17 嘉兴市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试行) 嘉政办发〔2001〕204号 市劳动保障局
18 嘉兴市本级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谋)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嘉政办发〔2004〕128号 市劳动保障局
19 嘉兴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试行办法 嘉政办发〔2005〕7号 市劳动保障局
20 嘉兴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嘉政发
〔2007〕4号 市气象局

21
嘉兴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 嘉政发
〔2004〕69号 市烟草

22 嘉兴市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若干规定 嘉政 〔1999〕5号 市科技局
23 嘉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 嘉政办发
〔2005〕118号 市质量技监局局
24 嘉兴市档案征集办法 嘉政发〔1999〕206号 市档案局
25 嘉兴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
第15号 市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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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汇博隆仪器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唐青林


一、案件来源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7)朝民初字第8258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终字第11255号判决书。

二、案件要旨
被控侵权人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提出抗辩证据的对策可以分为以下几步:一、举证证明商业秘密不能成立;二、举证证明信息有合法性来源;三、举证证明自己并没有侵权行为;四、退一步讲,举证证明侵权行为未能获利或获利较少。

三、基本案情
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星公司”)由七星华电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七星集团”)发起设立,七星集团将其拥有D07系列气体质量流量控制器技术等资产投入七星公司。2001年9月,王某任七星公司流量计分公司生产部部长,任职期间接触到D07系列气体质量流量控制器的技术图纸。2005年8月,王某离开七星公司并于2007年1月15日,与汇博隆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博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任生产协调员。
2007年,七星公司发现市场上销售的汇博隆公司生产的S49系列气体质量流量控制器产品与其D07系列产品极为相似,故购买了2台汇博隆公司2004年和2007年生产的S49-33/MT气体质量流量控制器,经对比分析后认为汇博隆公司的该产品在外观、布局、材料上与七星公司D07系列的产品图纸中共有的12张机械部分图纸构成相同和近似。七星公司认为汇博隆公司和王某共同实施了抄袭上述12张图纸并进行产品生产的行为,侵犯了七星公司的商业秘密,并最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中,法院依据七星公司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就相关产品及图纸等进行鉴定。2007年12月6日,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汇博隆公司S49-33/MT气体质量流量控制器实测主要零件的尺寸、材料与其提供的生产图纸标注不完全相符,而与七星公司提供的D07-11A 气体质量流量控制器生产图纸除少量零件尺寸和材料不同外,其他基本相同;七星公司的D07-11A气体质量流量控制器产品机械部分的主要零件尺寸和材料可通过反向工程近似获得,但仅凭圆规、放大镜和千分尺等常规工具是不能测绘得到弹簧片等零件的精确尺寸,且反向工程获得的技术信息并不能保证与产品原始的生产图纸上记载的信息完全一致。
就S49-33/MT气体质量流量控制器的设计过程,汇博隆公司称其于2002年委托机械科学研究院工程师柯某进行机械部分设计,2003年7月设计完成;设计时参考了七星公司的D07系列产品,即将2002年购买的一台七星公司的D07产品拆开对零件进行了分析、测量并改进后,设计出S49-33/MT的图纸。同时,汇博隆公司提交了2003年柯某设计的图纸和2007年生产所使用的图纸。

四、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认定七星公司依法享有涉案D07系列气体质量流量控制器产品所使用的12张机械部分图纸的权利以及汇博隆公司S49-33/MT产品通过样机检测合格的时间为2003年,开始生产、销售的时间为2004年。七星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王某在2005年8月离职以前与汇博隆公司之间有过接触,即未能证明汇博隆公司在2004年时接触过涉案12张图纸。而汇博隆公司已说明了其产品图纸的设计人和设计过程,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中也认定涉案12张图纸具有反向获得的可能。综上,原审法院认为,七星公司没有完成对汇博隆公司和王某侵犯其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七星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为:根据鉴定结论,可证明汇博隆公司不可能通过其主张的反向工程等正当手段获得涉案产品的技术秘密;在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汇博隆公司存在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七星公司图纸可能的情况下七星公司已完成举证责任,原审法院认为七星公司没有完成证明汇博隆公司和王某侵犯其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属于法律适用及举证责任分配错误。
两被上诉人服从原审判决并共同辩称:七星公司主张的12张机械图纸未采取保密措施,并不能构成商业秘密;汇博隆公司生产的产品系其2003年自行设计,王某2007年才加入该公司,七星公司无法证明汇博隆公司在2003年以前通过王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得上述图纸。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其上诉请求。
针对七星公司的上诉及汇博隆公司、王某的答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第一,关于七星公司主张的涉案的12张机械部分图纸是否构成商业秘密问题。D07系列气体质量流量控制器系七星集团在设立七星公司时投入的资产,具有经济性;涉案图纸属七星公司所独有,相关公众不可能从公共渠道获得其内容,具有秘密性;七星公司在其2002年的《档案管理规定》中就已规定:对仪器、设备的材料的借阅和使用需按照权限和密级,经签批后方能调阅。七星公司的上述措施表明,其对包括涉案图纸在内的相关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充分的保密措施。因此,上诉人七星公司主张的涉案的12张机械部分图纸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汇博隆公司和王某提出该图纸不构成商业秘密的抗辩主张,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第二,关于被上诉人汇博隆公司和王某是否侵犯了上诉人七星公司的商业秘密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本案中,上诉人七星公司应举证证明汇博隆公司的产品与涉案图纸相同或实质相同以及汇博隆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接触或取得涉案图纸的事实。
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可得出汇博隆公司产品与涉案图纸实质相同的结论。但七星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汇博隆公司在2004年生产涉案产品以前通过王某或他人接触到了涉案12张图纸,即七星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汇博隆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接触或取得过涉案12张图纸。故法院上诉人七星公司提出被上诉人汇博隆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接触并使用涉案12张图纸,构成对其商业秘密的侵犯的主张由于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五、律师点评
在前面一个案例中,我们讨论了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中,权利人(原告)的举证责任,而在这个案例中,我们主要探讨的则是被控侵权人(被告)提出抗辩证据的对策。
被控侵权人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提出抗辩证据的对策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步:一、举证证明商业秘密不能成立;二、举证证明信息有合法性来源;三、举证证明自己并没有侵权行为;四、退一步讲,举证证明侵权行为未能获利或获利较少。
具体来说,首先,要证明商业秘密不能成立。被控侵权人需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三方面入手寻找证据。即第一,相关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已为公众所知的证据。可从国际、国内的相关领域查找出相关公开资料、产品等,证明该信息已可从公开渠道获得;第二,该信息不具有价值性或实用性的证据。如该信息还处于开发阶段,不具有确定的实用性,且尚不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或潜在的竞争优势的证据;第三,权利人未采取保密措施,或保密措施不合理。如能证明权利人对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范围及内容未予确定,未将相对人的保密义务进行告知或将相关资料随意乱放等证据。
其次,要证明自己所拥有的信息获得来源的合法性。商业秘密获得的合法途径包括赠与、继承、转让、反向工程及自主科研开发等。在一般情况下,被控侵权人可通过其获得商业秘密信息来源的合法性证明其利用该信息的合法性。因此,在技术、经营信息的开发过程中,当事人要特别注意对相关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以备在发生纠纷时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再次,要证明自己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或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对方的商业秘密。被控侵权人可通过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并没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自己并不知悉原告商业秘密的存在,以此证明自己对于商业秘密信息的获得属于善意取得。同时,对于相关“跳槽”的员工来说,由于很难证明自己在原单位多年的工作中习得和掌握的信息与原单位商业秘密信息的区别,因而需寻找到相关可证明自己没有将自己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进行使用或泄露的证据。
最后,关于损害方面的证据。被控侵权人可通过举证反驳原告所称的实际损失不存在,或损失较小;另一方面,也可通过对于自己的侵权行为未能获利或获利较少的证据的举证来减轻对于权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7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要求明确供电企业收取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其进项税额是否转出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供电企业收取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应分摊转出外购电力产品所支付的进项税额。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第三条关于“供电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分担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计提进项税额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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