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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7 20:10:10  浏览:93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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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

建办受理函[2010]4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各有关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请有关主管部门通知企业查阅。

  本次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内容包括: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情况、代表工程业绩情况及审查意见(点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公开栏”,即可查询企业申报的人员、业绩情况。审查意见分为同意和不同意两种)。公示时间为:2010年10月28日至2010年11月10日。如企业对申报的人员、业绩情况及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经原初审单位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我部办公厅,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陈述材料由初审单位统一上报,并附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企业不应随行。如原初审单位委托企业报送的,陈述材料应由初审单位密封并加盖印章,同时携带初审部门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 010-58934488;

       办公厅受理办  010-58933774。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升级评审意见汇总表;
     2、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延续评审意见汇总表;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意见汇总表;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评审意见汇总表;
     5、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评审意见汇总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下载: 1、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升级评审意见汇总表;
http://www.mohurd.gov.cn/lswj/gs/gs20104901.xls
2、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延续评审意见汇总表;
http://www.mohurd.gov.cn/lswj/gs/gs20104902.xls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意见汇总表;
http://www.mohurd.gov.cn/lswj/gs/gs20104903.xls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评审意见汇总表;
http://www.mohurd.gov.cn/lswj/gs/gs20104904.xls
5、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评审意见汇总表。
http://www.mohurd.gov.cn/lswj/gs/gs20104905.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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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农机抗旱和春耕备耕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农机抗旱和春耕备耕工作的通知

农办机[20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黑龙江农垦总局、新疆生产建设报团农机局:

  当前,我国北方大部分地区旱情持续发展,冬小麦主产区遭遇了严重冬旱,对农业生产带来了较大影响。春耕生产在即,组织好农机抗旱救灾和春季生产,对夺取夏季粮油好收成,巩固农业发展好形势,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全国抗旱保春管工作视频会议的部署,做好农机抗旱和春耕备耕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农机抗旱和春耕备耕是当前农机化工作最紧迫、最重要的任务。各级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把抗旱和春耕备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紧急动员,落实责任,迅速行动,加强对抗旱和春耕备耕工作的组织领导。早谋划、早安排、早启动,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加强与种植业、农垦、水利等有关部门的紧密配合,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资金支持,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形成强大行政推力,确保农机抗旱保春管工作迅速全面展开,扎扎实实完成春耕生产的各项工作任务,为打好全年农业生产开局第一仗,力争夏季粮油丰收做出贡献。

  二、认真落实扶持政策

  各级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要抓紧工作,按照今年中央1号文件大规模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将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农机具纳入补贴目录,补贴范围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带动农机普及应用的要求,认真做好落实购机补贴政策的各项工作,保证春耕前将政策落实到位,农民购置机具到手。特别是北方干旱地区,要优先安排移动式灌溉机具等抗旱机具的补贴,满足抗旱救灾和春耕生产需要。要积极协调财政、金融、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快落实中央1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的政策,开展重点环节农机作业补贴试点,对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和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大中型农机具给予信贷支持,完善农用燃油供应保障机制。要进一步协调落实农机跨区作业免费通行、对农机作业服务和农机维修免征所得税等政策,降低农业生产成本,进一步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

  三、深入开展技术服务

  针对抗旱工作和春耕生产特点,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和保障工作。积极组织广大农机技术人员进村入户,帮助和指导农民机手保养、调试和检修各类农机具,确保在作业前全面完成检修任务,确保抗旱机具运行状态良好。组织开展减灾防灾知识宣传培训,强化科技服务,实行科学救灾,提高农民机手抗旱救灾技术水平,及时解决农民生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通过科技下乡、科技入户等形式,深入田间地头,开展保护性耕作、精量播种、机械深松、节水灌溉、机械化坐水播种和水稻机械化育插秧等新技术的示范推广,指导广大农民应用农机化新技术,提升春耕备耕科技水平,提高春播质量和农机作业质量。要协调好农机具、零配件和油料的储备供应,特别是抗旱柴油及机具配件等物资供应,开展支农、惠农、便农活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春耕期间农机打假护农工作,强化价格监督检查,保护农民利益。

  四、精心组织机具作业

  强化农机化生产调度和农机服务的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农机在农业生产和抗旱救灾中的主力军作用。积极组织农机开展抽水浇地和运送抗旱物资等作业,千方百计加快春灌进度,努力扩大水浇面积,促进抗旱保春管顺利进行。密切与植保部门合作,积极帮助和鼓励农民发展机械化植保专业防治服务组织,使用高效植保机械装备和技术,增强冬小麦、油菜春管病虫害防治能力。做好跨区作业组织协调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农机服务组织、专业合作社的作用,开展跨区机耕、机播、机插等作业,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提高农机具的使用水平和效益。积极组织农机投入高产创建活动,加快高产创建示范片耕播进度、提高作业质量。要组织开展帮扶助困活动,为“军、烈、孤、困、寡、打工”六户和干旱重灾户实行“优先、优质、优惠”的三优作业服务,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五、努力保障安全生产

  春耕大忙季节是农机事故高发期。要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普及春季农机安全作业常识,不断提高农民安全意识;及早部署好春季农机年度安全检验工作,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检验率,促进农机安全技术状况改善。要严把登记检验关,严禁违规超标准、超范围、跨区域发放牌证照。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查处无牌行驶、无证驾驶和拖拉机违法载人等行为。要针对春季农机安全生产的特点,组织开展农机隐患排查治理,消除农机事故隐患,预防农机事故发生,确保春耕农机安全生产。

  六、积极做好信息宣传

  各地要认真开展农机抗旱和春耕备耕进度统计,及时报送、发布生产作业进度和柴油供应、作业价格、天气等动态信息,加强对农机作业服务的信息引导。要密切与新闻媒体合作,认真组织策划春季农业机械化生产宣传报道,捕捉新闻焦点,挖掘新闻题材,培育宣传亮点,通过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广泛报道农机抗旱和春耕备耕工作动态、成效经验和先进典型,大力宣传农机化在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抵御灾害能力,保障粮食丰产丰收,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和贡献,为农机抗旱和春耕备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


关于交通行业开展“航海日”活动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5]266号



关于交通行业开展“航海日”活动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起,每年7月11日为“航海日”,同时也作为“世界海事日”在我国的实施日期。设立“航海日”,是我国航海史上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国家对航海事业的高度重视,凸现了航海及海洋事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中的重要作用。交通行业要以此为新的契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方针,进一步推动我国航运、港口事业的发展,为国民经济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今年5月24日,我部会同相关部门在人民大会堂联合召开了庆祝设立中国“航海日”座谈会,向社会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航海日”的批复》(见附件),张春贤部长作主旨讲话,全面阐述了设立“航海日”的重要意义和开展活动的原则意见。
  “航海日”是由政府主导、全民参加的全国性法定活动日,更是航运、港口、航海保障及其相关产业的所有人员以及与航海有关行业的共同节日。为做好“航海日”活动的实施工作,我部正会同海洋、造船、渔业等相关部门成立“航海日”活动组织工作委员会,组织协调全国相关行业开展“航海日”活动。
  为使交通行业更好地开展“航海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与主题
   今年7月11日是我国首届“航海日”, 同时也是郑和下西洋600周年纪念日,中央对此高度重视,对纪念活动作了一系列安排部署。因此,今年首届“航海日”活动要与郑和下西洋600年纪念活动紧密结合,以“热爱祖国、睦邻友好、科学航海”为主题,以爱国主义教育为主线,大力弘扬和培育伟大的民族精神,提高全民的航海和海洋意识,大力发展航运、港口事业,促进我国交通运输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贡献。要通过开展中国航海史的宣传教育,使人们特别是青少年了解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百折不挠的民族精神,不断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
   “航海日”也是“世界海事日”在我国的实施日期。国际海事组织确定今年“世界海事日”活动的主题是:“国际航运——世界贸易的承运人”。因此,首届“航海日”要结合“世界海事日”主题,进一步认识海运业对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撑作用。随着我国外向型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要更加重视海运事业的发展,加快建设具有一流国际竞争力的远洋船队、现代化的港口体系和高素质的水运管理队伍,不断提高我国水运的总体水平和竞争实力,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加快实现从航运大国向航运强国的跨越。
  二、基本原则
  “航海日”活动期间,可举办各种形式的庆祝、学术、教育、宣传、表彰等活动。举办“航海日”各项活动,要加强领导,突出主题,精心策划,具体落实;要规格适当、规模适度、注意节俭、讲求实效。要注重组织一线工作人员及青少年参加“航海日”活动。
  三、活动安排
  首届“航海日”活动的安排如下:
  (一)我国航运、港口、船舶代理、海事、救助、水运工程等涉及航海的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航行在各地的我国船舶于7月11日挂满旗,船舶统一鸣笛。挂旗、鸣笛的具体方案另行发布。
  (二)交通部网站增设“航海日”专栏(在郑和下西洋600周年纪念活动期间,暂在其纪念网页上增设“航海日”专栏,待纪念活动结束后单独设立专栏)。
  (三)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航海日”活动主题,制作悬挂相关标语(参考标语另发),举办形式多样的庆祝活动。
  (四)各航运、港口、船舶代理、海事、救助、水运工程等管理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结合实际工作,开展对水运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和嘉奖活动,要突出表彰作出贡献的船员、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并举行相关岗位的操作技能竞赛等活动。
  (五)有关科研院所、航海院校、行业协会(学会),可结合自身特点,举办航海历史、科技、经济、文化及造船与海洋相关领域的学术研讨会、交流会等,整理汇编各相关领域的学术论文集等各类学术性活动。
  (六)各航海(航运)院校,可根据自身条件,开展形式多样的航海知识、航海科技的宣传与教育等。举办航海和海洋知识报告会、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等活动,组织参观船舶、船厂、港口和航海博物馆、实验室活动。
  (七)有关行业媒体及出版机构应做好“航海日”活动的宣传报道,结合纪念郑和下西洋600周年庆祝活动和“世界海事日”主题,开办“航海日”专刊、专栏,发表专题文章等,突出宣传航运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八)开展“航海日”永久性标识征集活动,具体通知另行发布。
  各单位要根据“航海日”活动的总体要求,充分认识开展“航海日”活动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特点,认真研究,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切实开展好首届“航海日”活动,把“航海日”办成交通行业振奋精神、凝聚力量、奋发图强的一项重要活动。
  请各单位在今年7月底以前将“航海日”活动开展情况书面报部,并对今后开展“航海日”活动提出建议。
  附件: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航海日”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ОО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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