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冲出审判方式改革的隘口/何家弘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53:57  浏览:83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冲出审判方式改革的隘口

人民法院报2000年4月18日
何家弘教授从当庭认证谈证据制度改革
记者 谢圣华
审判方式改革的关键是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将审判工作的重点转移到法庭上来。只有搞好庭审活动,才能避免公开审判走过场,而庭审活动的核心,就是当事人在法庭上举证、质证以及法官认证的过程。一段时期以来,不少法官感到当初提出的一些设想特别是当庭认证很难落实。面对这一问题,他们往往感到束手无策,有的又回到过去的庭审方式上。
  我国法学界对此问题也非常关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何家弘对中外证据制度较有研究,为此,记者走访了何家弘教授。
  记者:随着我国庭审制度改革的深化,法官应否当庭认证和如何当庭认证的问题,成为困扰许多法官的一大难题。他们感到当庭认证难以操作,有的甚至认为根本做不到。而举证、质证与认证本是庭审活动中密不可分的“三步曲”,一环紧扣一环,如果不当庭认证,庭审结束了,当事人和旁听人员也是一脸茫然,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何:现在很多专家学者都主张法官应该当庭认证,因为它可以提高审判过程的透明度,减少“暗箱操作”,提高审判质量,保证司法公正。我完全同意这种观点。但问题是如何当庭认证?各地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也总结出一些经验,闯出了一些路子。例如,有的法院坚持一个证据“一举、一质、一认”的做法;有的法院则采取一组证据“一举、一质、一认”的做法。不过,很多法官在实际操作中都感到这样做很困难。有时候,前面认了的证据又被后面的证据给否了,或者产生了疑点,无法作为定案的根据。面对这种情况,法官在最后评议和判决的时候也挺为难的。定吧,心里不踏实;否吧,法庭上已经认了。有人说,这是因为法官的专业水平和认证能力不高。我认为也不尽然。证据是形形色色的,案情是错综复杂的,仅仅根据法庭上对一个或一组证据的举证和质证,往往很难对证据作出全面的判断。特别是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和证明价值问题,一般都需要综合评断案件中的各种相关证据甚至全部证据才能作出恰当的判断,而这在多数案件中都只能在最后合议庭评议时才能完成。正因为当庭认定证据的可靠性和价值很困难,所以一些学者才否定当庭认证的可行性。
  记者:那么,当庭认证岂不就落空了吗?
  何:回答这个问题,我认为首先要明确当庭认证的内容。就是说,法官在法庭上要认什么?是认定证据能不能采用,还是认定证据可不可靠、有多大价值?这就有必要区分证据的采用标准和采信标准了。
  所谓证据的采用标准,就是在审判活动中决定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提出的证据能否被法庭采用所依据的准则。在这个问题上,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全相同,有些比较宽松,有些比较严格,而且不同国家的证据法学者研究和阐述这一问题的角度也不完全相同。例如,在英美国家的证据法律制度中,证据采用标准问题被概括为证据的“可采性”(AdmissibilityofEvidence),亦称为证据的“适格性”(CompetencyofEvidence)。一个证据具备了“可采性”,就是说诉讼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提交的证据符合了法律规定的采用标准,法官应该在审判中采用。所谓证据的“适格性”,也是指某证据符合有关法律对证据的基本要求,可以作为该项证明活动中的证据。现代英美证据法学者一般仍将相关性作为采用证据的基本标准,但是又增加了一些具体内容。例如,美国著名证据学家乔恩·华尔兹认为,审判中采用证据的标准应该包括实质性、证明性和有效性。所谓证据的实质性,就是说具体证据所要证明的那个事实是否案件中的实质性问题;所谓证据的证明性,是说这个证据是否确实能够证明那个实质性事实;实质性和证明性加在一起就等于证据的相关性。而证据的有效性则是说,根据法律规定的各种证据排除规则,这个证据是否会丧失证明的效力。这类似于我国学者所说的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采用标准和采信标准是密切相关的两个概念。但是,采用标准并不等于采信标准。前者的作用只是确定某证据是否可以在诉讼或其他证明活动中采用。至于可以采用的证据是否可靠及其有多大证明价值,则还要由裁判者再进一步评断,而这正是采信标准所要解决的问题。决定一个证据能否被采用所依据的是证据法的一般原理和有关规则,并不要求裁判者相信其内容必须属实。换句话说,采用的证据不一定都是采信的证据,具备“证据资格”的证据不一定都是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按照英美法律的规定,在有陪审团参加的审判活动中,证据的“可采性”问题是由法官掌握的;而证据的“可靠性”(Credibility)问题则是由陪审团掌握的。这也从一个角度说明了证据采用标准和证据采信标准之间的区别。
  记者:我理解证据的采用标准就是证据能力,即被法律允许作为证据的资格;而证据的采信标准也就是证据力,即证据所体现的价值大小与强弱程度。前者认定的是证据的形式要件,后者认定的则是证据实质要件。它们显然是认证的前后两个阶段。那么,法官在当庭认证中是否都要解决这两个问题呢?
  何:我认为,法官的当庭认证应该主要解答证据能否采用的问题,而不解答证据应否采信的问题。在不同种类的案件中,证据的采用标准并不完全相同。例如,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证据采用标准就有所不同;证人证言和物证书证等不同种类的证据的采用标准也会有所不同。不过,证据的采用标准还是有一些共性的东西,我们可以称之为“一般采用标准”。按照我国证据法的原理,它应该包括采用证据的客观性标准、关联性标准和合法性标准。这些也就构成了证据采用标准的基本内容。当然,针对各种具体的证据,还应该有具体的采用标准,如证言的采用标准和录音证据的采用标准等。法官在审判中对于诉讼当事人举出的各种证据都要当庭作出裁判,能否采用。这就是当庭认证的内容。至于这些被采用的证据是否真实可靠,究竟有多大证明价值,那要等到合议庭评议时再作出判断。明确了这一点,法官的当庭认证就具有可操作性了。
  记者:您的思路的确对法官如何当庭认证有很大启迪。但您上面提到了证据采用标准和采信标准等问题,而这些在我国目前的证据制度中大多还只有抽象的规定,缺少具体的规则。现在想来,的确不能责怪我们的法官难以做到当庭认证,因为这也是我国证据制度本身不完善造成的。不少人已经意识到,我国一些法官在证据的认证上存在很大的随意性,而这往往造成司法不公,证据制度改革已势在必行。那么,您认为我国证据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应该是什么?
  何:古今中外的司法证明制度可以归纳为两种基本模式:一种是规范证明模式(亦可称为“法定证据制度”);另一种是自由证明模式(亦可称为“自由心证制度”)。这两种模式的根本区别在于,是由法律事先规定出收集使用各种证据的规则和审查评断每一种证据的标准,还是让司法人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个人的良知去自由收集证据和评断证据。主张规范证明模式的人认为,司法公正的核心就在于相同案件应该得到相同的处理,而要做到这种一视同仁,司法人员在收集使用证据和审查评断证据时就必须遵照统一而且具体明确的规则,不能有任何自由裁量权。但是偏爱自由证明模式的人认为,案件的具体情况是纷繁复杂的,证据的内容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社会的环境状态也是发展变化的,因此由法律事先把一切都明文规定下来的做法在理论上是天真的,在实践中也是不可行的。为了保证在具体案件中运用证据的合理性和准确性,法律必须给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进行证明的自由裁量权,让他们根据案件当时的具体情况去自由地收集使用证据和审查评断证据,去自由地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而且司法人员普遍具备的良知和能力也完全能够胜任这项工作。
  我上面讲的是两种极端的情况。实际上,当今世界上主要国家的证据制度都是上述两种证明模式的结合,当然不同国家对两者的侧重有所不同。总之,规范证明与自由证明的结合代表了当今世界各国证据制度的发展趋势。

我国现行的证据制度基本上属于自由证明的范畴。考虑到目前我国法官的总体素质还不是太高,审判实践中证据的采用和采信也比较混乱,我认为,我国的证据制度改革应该坚持以规范证明模式为主、以自由证明模式为辅的思路。具体来说,收集使用证据应该尽量规范化,但审查评断证据则可以比较自由。因此,我们应该尽快完善我国的证据制度,最好制定一部统一的证据法典。我们的证据法不能仅停留在抽象的原则上,而应该确立系统的证据规则。
  记者:您能简要说明一下这些证据规则吗?

何:我认为,我国的证据规则可以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取证规则,包括合法取证规则(如禁止刑讯逼供、禁止用强迫和诱骗手段获取证言);证人作证规则(如作证义务、证言特免权、法院强制证人出庭令、证人的补偿与保护);物证收集规则(如物证提取、物证保管);司法鉴定规则(如鉴定资格的确认、鉴定的委托)等。第二部分是举证规则,包括举证责任规则(如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以及举证责任倒置)和举证时效规则(如开庭前的举证时限、一审与二审的举证时效)等。第三部分是质证规则,包括审前证据展示规则(如展示的时限、展示的方式、展示的内容);出庭作证规则(如证人的出庭与例外、鉴定人的出庭与例外、证人和鉴定人的当庭宣誓);交叉询问规则(如交叉询问的顺序和方法)等。第四部分是认证规则,包括采用证据规则(如关联性规则、客观性规则、合法性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佳证据规则)和采信规则
(如证明标准规则、口供补强规则、推定规则、司法认知规则等)。
  当然,我这里讲的只是一些初步的想法,属于抛砖引玉,究竟应如何构建我国的证据制度和证据规则体系,还需要专家学者们进行广泛深入地研究和讨论。
  采访完何教授,记者深深感到,不完善的证据制度是我国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一个隘口,冲不出去,改革是难以取得更大进展的。一个完备的现代司法制度,如果缺乏完备的证据制度,肯定是一个重大缺陷,也是不可想象的。就司法公正而言,目前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运用证据认定事实出现的错误远远大于适用法律的错误。广大法官迫切希望尽快建立起完备的证据制度,以解决他们庭审中的一大难题。但目前看来,我国制定一部完整的证据法典还有很大困难。这需要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加强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和有些地方法院已在这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都对证据做了一些规定。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探索公开认证的条件和方法,完善认证制度;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2000年底前,对证据适用规则作出规定。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科技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十五”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科技部、教育部


科技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十五”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2001-06-06

国科发高字[2001]184号

  为了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指导和推动我国大学科技园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明确“十五”期间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发展方向、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科技教育发展专项规划》所确定的有关任务,科技部、教育部研究制定了《国家大学科技园“十五”发展规划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参照执行。

国家大学科技园“十五”发展规划纲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明确“十五”期间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发展目标、指导思想和重点任务,指导和促进我国大学科技园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科技教育发展专项规划》所确定的有关任务,制订本规划纲要。

  一、形势与抉择

  今后五到十年,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将处于以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产业升级为主要特征的关键历史时期,既面临着知识经济所带来的良好发展机遇,也面临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激烈国际竞争的严峻挑战。江泽民总书记最近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90周年的讲话中指出:“大学应该成为科教兴国的强大生力军。

  要继续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加快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努力在全国建设若干所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一流大学。”他特别强调:“一流大学应该站在国际学术的最前沿,紧密结合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依托多学科的交叉优势,努力进行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特别要抓好科技的源头创新,并推动科技成果加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积极兴办大学科技园,把高等学校的人才和技术优势转化为产业和经济优势,既是党中央提出的重要任务,也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提高我国技术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客观要求。

  1、兴办大学科技园是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要战略举措

  当今世界,知识和技术的更新速度日益加快,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的周期大大缩短,科技创新将成为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智力资源将是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最重要的要素资源,各国综合国力的竞争,将更加突出地表现为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竞争。

  我国高等学校凝聚了大量高层次人才,是我国科技事业的重要力量。随着科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知识经济的发展,高等学校在我国研究开发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越来越重要。据初步估算,“九五”期间高等学校承担了1/2左右的国家基础性研究项目,1/3左右的国家863高技术研究项目,1/4左右的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取得了一大批研究成果,为我国科技事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但是,由于受思想观念和客观环境的制约,蕴藏在高等学校中的智力优势远未得到充分发挥,成果转化渠道不畅,产业化发展未取得应有的效果。

  依托高校学科齐全、人才荟萃、成果累累、信息通畅的优势兴办大学科技园,为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提供平台,促进高等学校丰富的智力资源与其它社会资源的优化组合,是为国内外实践证明了的推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有效途径。因此,积极创造条件大力兴办大学科技园,把蕴藏在高等学校中的智力资源激活、解放出来,变人才和技术优势为产业和经济优势,对于加速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生长点,提高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2、兴办大学科技园是高校自身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方向

  高等学校是科教兴国的强大生力军,大学的教学、科研工作与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结合,是时代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大学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方向,是大学教育功能在新形势下的一种延伸,是我国研究型大学向世界一流大学迈进的必然要求。大学科技园是大学教学、科研与社会经济发展结合的窗口。在大学科技园内,高校的科技成果不断得到转化,流向企业,拉动高校科研和市场的结合,使高校教学、科研和社会经济发展形成良性循环。同时,大学科技园为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和成长提供了实践基地,高校师生通过参与园区创新活动,使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既丰富了高校的教学内容,提高了教学和科研水平,又会促进和带动学科建设。因此,兴办大学科技园是深化科技和教育体制改革,推动科技、教育与经济结合的重要措施。

  3、我国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已经具备一定基础

  大学科技园是以研究型大学或大学群体为依托,利用大学的人才、技术、信息、实验设备、文化氛围等综合资源优势,通过包括风险投资在内的多元化投资渠道,在政府政策引导和支持下,在大学附近区域建立的从事技术创新和企业孵化活动的高科技园。它是高校技术创新的基地、高新技术企业孵化的基地、创新创业人才聚集和培育的基地、高新技术产业辐射催化的基地。

  结合具体国情,借鉴国外经验,我国在建设大学科技园方面进行了十多年的探索和实践,特别是1999年科技部、教育部组织开展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试点以后,全国大学科技园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呈现良好发展势头,已经成为各类创新要素资源汇集、融合的新的聚焦点。据2001年初对其中22个大学科技园的初步统计,它们所依托的高校67所,共投入资金170.65亿元,其中吸引社会资金约130亿元,高校和地方投入约40亿元,两部资助的引导资金仅1500万元;科技园通过盘活校内及周边的现有建筑,已投入使用的孵化场地近100万平方米,在建的近160万平方米;观已入驻企业2778家,其中新注册的1763家,有459家即将育成出园;这些企业的从业人员68407人,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4813个,其中国家重点新产品2191个,申请各类专利9184项,其中已授权专利3482项;2000年园内企业实现销售收入257亿元,比1999年的134亿元增长92%。大学科技园建设,不仅大大激发了高校科技力量投身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大业的积极性,为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持续健康发展增添了新的活力,而且也为深化高等学校科技、教育体制改革,培养适应新经济发展要求的复合型人才提供了新鲜经验。更为重要的是,国家大学科技园试点工作所积累的经验,为“十五”期间我国大学科技园大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础。

  二、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和发展原则

  我国大学科技园虽然取得了较快发展,但在总体上还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十五”期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大发展的重要时期,是实现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时期,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的重要时期。要充分利用日益良好的社会环境条件,抓住机遇,促进大学科技园在“十五”期间取得新的更大发展,为实现“十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1、指导思想


  “十五”期间我国大学科技园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定》,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以市场为导向,以营造环境为重点,以技术和制度创新为保证,把大学科技园建设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基地,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高等学校服务经济建设的窗口和技术创新的示范基地,为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业作出积极贡献。


  2、建设目标


  “十五”期间我国大学科技园发展的总体目标是: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集中力量办好一批功能健全、管理规范的国家大学科技园,使之成为国家技术创新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和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业最活跃的创新源;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集团),培养一大批复合型创新人才和科技企业家;建立起完善的全国大学科技园组织网络和信息服务网络。同时在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建设一批具有区域特色的地方大学科技园。

  具体发展目标是:


——主要依靠地方和社会力量,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再建设一批大学科技园,其中服务功能健全、管理运行规范、具有示范作用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达到50个左右,少数要争取成为在国际上有重要影响的大学科技园;

——大学科技园五年孵化高新技术企业5000家左右,其中在信息、生物、新材料等重点高新技术领域,争取培育出50家左右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或企业集团,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并在国内外占有一定市场;


——培养和凝聚一批高素质的科技企业家和创新创业人才,形成一支高水平、专业化的大学科技园管理和服务人才队伍。


  3、发展原则

  “十五”期间是我国大学科技园大发展的时期,也是打基础的关键时期,关系到我国大学科技园未来发展的全局。因此,在工作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要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要从国家中长期发展战略需求出发,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把大学科技园建设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结合起来,与区域经济发展结合起来,通过与现有资源条件的优势互补,实现共同发展。

  二是要坚持因地制宜,多种模式发展。要结合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探索多种办园模式。大学科技园既可以办成综合性的,也可以办成专业性的;既可以一校多园,也可以多校一园;既可以与国内企业合办,也可以与国外企业合办。


  三是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要在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前提下,适当集中资源,培育若干有代表性的示范性国家大学科技园,带动全国大学科技园发展。

  四是要坚持技术创新与体制创新并重,按市场规律办大学科技园。要以精简高效为目标建立大学科技园的管理体制和运作模式,逐步形成自我发展能力和良性循环机制。要充分尊重创业者、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创造性劳动,正确处理分配关系,积极探索新的分配机制和分配形式,充分调动各类创新创
人员的积极性。


  五是要发挥政府、高校和社会等多方面的积极性。要在各级政府宏观引导和政策扶持下,明确界定大学科技园的发展方向和功能定位,努力从政策、资金、基础设施等方面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大学要充分开放信息、研究设施、图书资料等资源,鼓励师生到科技园创业。要大力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和建设,努力把大学科技园建成人才、技术、资本、管理和服务等各类要素资源汇集、融合的良好舞台。


  三、重点建设内容


  “十五”期间我国大学科技园建设的重点任务是:围绕转化科技成果、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需要,努力做好发展规划,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体制、机制创新,健全支撑服务功能,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完善信息服务网络和组织网络,为实现总体发展目标创造条件。

  1、做好发展规划,加速基础设施建设

  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要统筹规划,量力而行,分步实施。要把大学科技园建设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大学科技园的发展目标、功能定位、重点任务、扶持政策和组织实施措施。既要做好大学科技园空间布局规划,也要做好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技术领域规划。

  要充分挖掘高校自身资源,并积极利用社会资金,加快大学科技园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包括孵化场地、通讯网络等在内的功能配套、设备齐全的基础设施,为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提供良好的硬件环境。


  2、建立良好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良好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是保障大学科技园健康、高效运行和发展的基础。大学科技园要根据“精简、高效、服务”的原则,因地制宜地设立园区管理机构,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规律、有利于“官、产、学、研、金、介、贸”结合的管理体制。大学科技园和依托大学要坚持按经济规律办事,以产权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以技术创新为中心,把学校的人才、技术优势与社会资源结合起来,实现校企之间的紧密合作。


  要在大学科技园内进行制度创新。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要通过产权制度和分配制度的改革, 建立产权激励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通过制度创新激励技术创新,增强创新创业的内在动力,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3、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要建立完备的支撑服务体系,构建创业平台,整合服务资源,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全过程全方位服务。大学科技园要吸引咨询公司、策划公司、产品设计公司、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金融机构、资产评估中心、测试中心、人才培训中心、信息网络中心、技术交易中心等服务机构入园,为园内企业提供优质服务。要吸引高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入园,并在园内集聚一些大型高科技企业集团和众多的高科技小企业,达到数百家企业以上的规模,以加快园区聚集效应和创新网络的形成。


  努力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人文环境。要弘扬创新创业精神,促进大学文化和企业文化的融合,努力营造标新立异、兼收并蓄、勇于创新、坚韧不拔、容忍失败、尊重个性、团结协作和宽松自由的创新创业氛围。

  4、建立大学科技园孵化器,培育高技术企业,培养创新创业人才

  孵化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是大学科技园最基本的功能。大学科技园建设初期,首先要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建设。要根据依托高校技术和人才的优势和特点,建立综合型、专业型等各种不同形式的孵化器,完善孵化功能,为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空间环境和服务条件,实现全程化、多方位的服务,使高科技企业顺利渡过初创期,提高孵化成功率。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大学科技园中最具成长性和最有活力的因素。大学科技园要发挥靠近创新源头的优势,创造有利条件,吸引包括毕业生、在职教师、在校学生和归国留学人员在内的各类创业者到园内创办科技企业。


  孵化高新技术企业的过程也是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过程。要通过企业孵化和市场经济实践,使大批有作为的科技企业家和发明家在大学科技园里不断涌现出来。要注重培育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懂经营、善管理、掌握现代科技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5、建立风险投资机制


  要通过多元化的投融资渠道,建立风险投资机制。要逐步建立创业孵化种子资金,并加强与金融、投资机构的合作,建立健全包括创业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创业孵化资金、担保资金等为内容的创业资本市场,为孵化和培育科技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要积极吸引社会企业向园内技术创新项目和高科技小企业投资,把风险投资公司引入科技园,并为风险资本公司运营和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同时,积极利用国内外股票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融通资金,逐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创业投资机制。


  6、加强信息服务网络和组织网络建设

  推动大学科技园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是“十五”期间我国大学科技园建设的重要任务。要利用先进的信息网络技术,建立起为创业者和高科技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的平台,为推动产学研结合提供一个高效、便捷的信息通道。同时,积极筹备建立全国大学科技园协会,加强大学科技园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并与国际上的同类组织建立合作渠道。


  四、相关措施


  “十五”期间,科技部、教育部将积极协调相关方面,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对大学科技园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各大学科技园通过技术和制度创新,激发师生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创造性,积极借鉴国外大学科技园的成功经验,从理论和实践上探索一条适应我国国情的大学科技园发展之路。


  1、加强宏观指导


  大学科技园是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化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要把大学科技园建设纳入国家“十五”科技发展规划和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以国家意志强化宏观指导和调控,加大扶持力度。

  科技部、教育部将加强对大学科技园工作的指导,并根据《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试行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定期评估,优上劣下”的原则,对国家大学科技园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大学科技园建设与发展逐步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


  加强大学科技园发展战略研究,动态跟踪园区发展,及时提出推动大学科技园发展的政策建议,力争从国家层面上出台一个加快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的政策,推动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启动二板市场,争取国家大学科技园企业优先上市。


  2、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要依靠各级政府,深入落实中央《决定》精神,切实把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经费,加大投入,支持大学科技园重点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激励政策等方面对大学科技园给予优惠和支持。


  各级科技、教育行政部门要为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提供专项支持,支持大学科技园孵化器建设和技术创新项目。


  国家和地方建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要积极扶持大学科技园的技术创新项目。“十五”期间,国家每年将投入一定经费支持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

  3、深化高校体制改革,鼓励师生创新创业


  高等学校通过深化改革,向大学科技园充分开放人才、技术、实验设施、文化氛围等综合资源,以产权为纽带,通过市场运作把学校的人才、技术优势与其他社会资源结合起来。


  要建立产权激励机制,通过股份、期权等分配方式,激发师生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创造性,将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结合起来,形成一种创业致富、创业成才为荣的文化氛围。


  4、加强国际合作


  以官方和民间等各种渠道,推动我国大学科技园与世界著名大学科技园的合作,吸收国外成功的管理经验,引进国外风险投资资金,并探索与国外共建大学科技园。组织大学科技园管理人员到国外考察、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洛阳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2004年7月2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7月8日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 自2004年8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提高社会公共卫生水平,根据《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爱国卫生工作是增强社会公共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生活环境,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的社会性公共卫生活动。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本地区的爱国卫生发展规划。

第四条 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县(市、区)爱卫会办公室是本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爱国卫生组织,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应当设立基层爱国卫生组织,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制度,并在各级爱卫会的指导下开展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与管理

第七条 市、县(市、区)爱卫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实施爱国卫生发展规划;

(三)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四)组织开展卫生创建活动;

(五)制定和实施爱国卫生工作标准和检查办法;

(六)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爱国卫生工作;

(七)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交流、合作和有关科学研究;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发展改革、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把城乡除害防病、健康教育、卫生基础建设(包括农村改水、改厕)等爱国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分期实施。

第九条 城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繁华地带,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应当在醒目处设置固定的健康教育专栏。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卫生常识教育。

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宣传媒体应当设立健康教育固定栏目。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加“除四害”活动。

卫生、商务、粮食等行政管理部门在“除四害”工作中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爱卫会工作要求,对饮食物品的存放、生产、销售场所进行依法管理。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卫生。禁止在城市区内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粪便、焚烧杂物、丢弃废物;禁止乱贴乱画和随地吐痰、便溺。

建设、旅游、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爱卫会工作要求,做好城市街道、旅游景区(点)、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卫生设施建设,并依法进行环境卫生保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不符合医疗卫生标准的消灭、防治病媒生物药品。

药监、工商、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爱卫会工作要求,依法对消灭、防治病媒生物药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影剧院、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车站、机场等公众聚集单位应当按照《洛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做好禁止吸烟工作;个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村容村貌及改水、改厕等基础卫生设施建设,并达到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 城镇单位应当加强卫生管理工作,做好门前“三包”和门内卫生达标。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城市区禁止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科研、教学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饲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住宅楼院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爱卫会的要求,做好楼院卫生综合治理。

第三章 监督

第十七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门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社会监督制度。

爱卫会通过监督检查活动,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爱卫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爱卫会设爱国卫生监督员,爱国卫生监督员由本级人民政府聘任,执行爱国卫生监督检查任务。

爱国卫生监督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二人以上,并出示有关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爱国卫生监督员依照本办法进行爱国卫生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设爱国卫生检查员,协助爱国卫生监督员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者向爱卫会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对爱国卫生工作中完成目标任务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曾被授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授予荣誉称号的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取消其爱国卫生荣誉称号:

(一)弄虚作假取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

(二)卫生质量下降已经不符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标准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城镇单位门内和住宅楼院卫生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由市、县(市、区)爱卫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前款所称的未达到合格标准,是指按照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卫生评分标准进行评定,成绩未满60分的。

对违反爱国卫生管理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处理的,市、县(市、区)爱卫会有权责成该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拒绝、阻碍爱国卫生监督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农村改水,是指通过改良大口井,引进山泉水,推广使用手压机井等向农村居民提供卫生的饮用水;

(二)农村改厕,是指农村家庭要将厕所建造或者改造成防蝇防蛆,有棚有盖,不渗不漏,防溢防堵防冻,粪便达到无害化处理的卫生厕所;

(三)除四害,是指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

(四)病媒生物,是指所有能传播传染病的生物,如老鼠、苍蝇、蚊子、蟑螂跳蚤、虱子等;

(五)门前“三包”,是指包清扫保洁、包绿化美化、包卫生秩序。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5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