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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财政局、市文联、市文化局拟订的《关于文艺创作人员深入生活差旅费开支和生活补助的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4:00:34  浏览:86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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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财政局、市文联、市文化局拟订的《关于文艺创作人员深入生活差旅费开支和生活补助的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财政局、市文联、市文化局拟订的《关于文艺创作人员深入生活差旅费开支和生活补助的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文联、市文化局拟订的《关于文艺创作人员深入生活差旅费开支和生活补助的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文艺创作人员深入生活差旅费开支和生活补助的暂行办法
关于文艺创作人员深入生活的差旅费开支和生活补助问题,长期以来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单位掌握标准不一致,给文艺创作人员深入生活带来一些困难。为了进一步推动从事创作的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与新的时代的群众相结合,繁荣文艺创作,加强文艺队伍的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文
艺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对文艺创作人员深入生活的差旅费开支和生活补助,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1.在本市(包括塘沽、汉沽、大港、郊区、县)深入生活,伙食补助分别按下列标准执行:凡去市区、郊区深入生活,不能在单位食堂和回家就餐者,每餐可发给误餐费三角五分(早餐不补助);去市属各县者,每人每天补助七角,往返时间不足六小时者减半发给,不足四小时者不
发。
2.去外省、市、自治区工厂、农村及其它单位深入生活,从离津之日起至回津之日止,每人每天一律补助七角,不发途中伙食补助费,往返车费和住宿费,均按现行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执行。
3.去本市或外省、市、自治区工厂、矿山深入生活,凡参加高温、高空和有毒作业、野外作业者,可取得深入生活单位同工种工人的补贴证明,经派出单位领导批准,按国家劳动保护规定,发给与同工种工人同等的补助。
4.业余作者深入生活的差旅费开支和生活补助,与专业创作人员相同。具体开支办法如下:文化、新闻、出版部门的业余作者,一般应由作者所在单位开支,不属上述部门的业余作者,由批准深入生活的协会开支。
5.本办法自一九八二年九月一日起开始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982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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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的决定

(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时效性:已被修正 
颁布日期:19941222  
实施日期:19941222  
失效日期:19970629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发展,鼓励和保护正当竞争,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自行确定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的生产、经营者。
  二、生产、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
  (一)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
  (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缺尺少秤,降低商品和服务质量变相涨价的;
  (三)采取虚假的处理价、甩卖价、折扣价、优惠价等手段欺诈消费者的;
  (四)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买强卖,强行服务,强迫消费者接受其价格的;
  (五)企业之间、行业之间和个体经营者之间组织商定垄断价格的;
  (六)其它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暴利是指生产、经营者以不正当价格行为获取的超常利润,具体界限由物价部门根据同种商品、同档次服务在同一地区、同一时间的相对价格水平认定。
  四、凡有本决定第二条行为之一牟取暴利的,责令生产、经营者退还经济利益受损方;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并处以非法所得一至十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拒缴罚没款的,可通知开户银行予以划拨。对没有开户银行帐户和银行帐户无存款的,可按有关规定将其商品变卖抵缴。
  六、违反本决定由物价检查机构按规定程序查处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对被查的生产、经营者及利害关系人、证明人进行调查、询问。被查对象应当如实提供证明材料;
  (二)查询、复制有关帐册、单据、凭证、文件和其它有关资料;
  (三)对不能提供进货成本、定价资料及有关情况的,按规定界限认定其暴利数额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的都有权检举揭发,物价检查机构应当及时查处,并为检举揭发者保密;对检举揭发有功的,应给予奖励。
  八、拒绝、阻碍物价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审计、财政、税务、技术监督、公安、金融及法制等部门协同物价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十、物价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秉公执法。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牟取暴利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应认真贯彻执行本决定,加强对物价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物价工作的监督。
  十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湖北三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湖北三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8年4月14日  证监发字[1998]59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湖北三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

会证监发字[1998]58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423

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

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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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

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上

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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