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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草山管护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23:01  浏览:84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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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草山管护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草山管护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5月9日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1995年7月29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草山的管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促进农区畜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县境内的草山,包括草坡及疏林草地、灌丛草地,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畜牧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山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山。
畜牧部门的监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草山管理。
第四条 本县境内的草山属于全民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全民或集体所有的草山使用权可以固定到村,由个人或者联户长期承包经营。
已承包经营的草山,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第五条 自治县境内依法确定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草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县转借草山。在本县境内,遇有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剂使用草山时,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商解决。
第六条 草山权属发生争议时,有协议或裁决的,按协议或裁决执行。没有协议或裁决的,争议双方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将各自的依据和解决方案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一)户与户之间、户与社之间、社与社之间的草山争议,由村民委员会调处;
(二)村与村之间的草山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三)乡与乡、乡与县属单位之间的草山争议,报请县人民政府处理。
草山使用权属争议未解决以前,争议双方应脱离接触,不得以任何借口扩大事态,破坏草山和设施。
第七条 严格保护草山植被,禁止开垦、乱挖草皮、掘壕沟。
未经草山使用者和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县畜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草山上采砂石(矿)。
第八条 国家投资或资助和集体筹资建设的草山设施,可以固定到村、社,由户或联户承包经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九条 建立草山防火责任制。防火期(在正常年景,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内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加强防火管理。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把草山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草山使用单位和承包经营者,应积极建设草山,改良草场,提高生产能力。
第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畜牧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开垦草山的,责令停止开垦,恢复植被,并按开垦面积前3年平均年产值(产草量价值和畜产品价值之和)处以10倍的罚款;
(二)越界抢牧的,责令退出草山,赔偿损失,并按每羊单位处以2~3元的罚款;
(三)未经批准在草山上采砂石(矿)的,责令赔偿损失,恢复植被,并按每平方米处以5~10元的罚款;
(四)因人为造成草山火灾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
(五)未经批准跨县转借草山的,责令限期收回,并按每亩处以3-5元的罚款。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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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1年6月27日,站酷网注册会员cyygigig(UID159824)在站酷网原创作品频道发表美术作品《想下一场冰棍雨[96个小冰棍]》(以下简称《冰棍雨》)。


2012年7月12日,陈延宇向江西省萍乡市赣西公证处(以下简称赣西公证处)申请对相关网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在赣西公证处,由公证处人员操作公证处的电脑,在网址为www.zcool.com.cn的站酷网站,点击网页上端“登录”链接,根据陈延宇提供的账号cyygigig和密码,登录成功后点击cyygigig的原创作品区域的第一个作品《冰棍雨》链接,出现六张图,包括《冰棍雨》的组合图一张和分解图五张,分解图中具体展示了40个卡通图案,共打印4张。退出上述网站,在网址为www.weibo.com的新浪微博网站,根据陈延宇提供的账号:cyygigig@163.com和密码,登录成功后,点击“账号”一栏,选择“账号设置”,该账号个人资料的具体情况如下:昵称mica爪,真实姓名陈延宇,所在地江西萍乡,性别女,生日1987年1月4日,联系邮箱cyygigig@163.com。


2012年7月16日,陈延宇向赣西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员与陈延宇一同来到萍乡市安源区广场路109号赛琪专卖店,该专卖店女装区摆设了一列赛琪品牌的印有卡通图案的各色T恤,陈延宇购买了上述款式的白色T恤一件,款号为112014,型号为L。赣西公证处对陈延宇所购的白色T恤进行了封存,经当庭展示,陈延宇购买的白色T恤上印有六个卡通图案,该六个卡通图案与《冰棍雨》美术作品中的六个卡通图案完全一致。2012年7月20日,陈延宇致函石狮市赛琪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琪公司),告知赛琪公司生产的款号为112014针织T恤和另一款针织T恤所使用的印花图案系陈延宇设计,陈延宇对该图案享有著作权,要求赛琪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在收到告知函后七日内书面答复或与陈延宇联系。赛琪公司认可公证保全的白色T恤是其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但认为诉争T恤上所使用的印花图案的作者不是陈延宇,而是赛琪公司的设计人员设计,故不构成侵权。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站酷网注册会员cyygigig是《冰棍雨》美术作品的作者,陈延宇知晓站酷网注册会员cyygigig的登录账号和密码,且根据陈延宇提供的账号cyygigig@163.com和密码,该账号的个人资料显示真实姓名为陈延宇,出生日期为1987年1月4日,住所地江西萍乡,该账号显示的个人资料与陈延宇的基本情况一致,可综合认定站酷网注册会员cyygigig就是陈延宇,即陈延宇是《冰棍雨》美术作品的作者。法院判决:赛琪公司停止对陈延宇享有的《冰棍雨》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犯;栗翠花停止销售侵害陈延宇《冰棍雨》美术作品的涉案T恤;赛琪公司赔偿陈延宇经济损失34103元。


赛琪公司不服,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陈延宇提供的初稿、原稿为铅笔素描图,只简单勾勒了卡通形象轮廓,没有冰棍的形状在里面,也没有上色,与陈延宇所主张的《冰棍雨》美术作品相差太远,无法认定其提供的该份证据就是《冰棍雨》美术作品的初稿和原稿,陈延宇不能证明其是《冰棍雨》美术作品的作者。因有关互联网的法律和政府监管都不完善,网络公司没义务审查作品的权属,且网络公司资质的合法性也无从审查。


经二审法院调解,赛琪公司承认陈延宇为《冰棍雨》美术作品作者,自愿以2.5万元购买《冰棍雨》美术作品中六个诉争的小冰棍卡通形象的使用权。


【评析】


本案应当查明涉案作品(公证保全的T恤所使用的印花图案)作者是否为陈延宇,这主要涉及书证和电子数据的审核认定问题。


赣西公证处(2012)萍赣证民字第192号公证书记载,登录站酷网,输入由陈延宇提供的用户名“cyygigig”和密码,登陆成功后打开上端导航“我的主页”,点击打印,打印页共四张。其中打印页1然后点击“cyygigig”原创作品区域的第一个作品《冰棍雨》链接,进入后,出现两页,总共六张图,点击IE浏览器的文件一栏,点击打印,打印页共4张。综合审核该打印页内容,有“真实姓名陈延宇和陈延宇头像,所在地江西萍乡,性别女,生日1987年1月4日”等关于《冰棍雨》美术作品的原创信息。此公证内容的证据形式属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八大证据之一的电子数据,如何审查电子数据成为顺利审结本案的关键。


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这两个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五条规定,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第六条规定,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记载上述电子数据的网站具备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的功能。根据技术中立性原则或非歧视性原则,用户名和密码是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可控制其中内容的数据。因此,公证过程和内容彻底解决了证据能力的问题。在诉讼程序中,对涉案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作出肯定性的判断,即可推断涉案美术作品的权属。用陈延宇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站酷网获取的电子数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冰棍雨》美术作品为陈延宇所控制。陈延宇向法院提交了创作作品的手工铅笔绘制初稿、原稿、电脑源文件,并向法庭阐述了自己的创作思路,演示了该美术作品经手工铅笔素描、电脑绘画、上色等创作过程,则从另一角度印证涉案美术作品作者为陈延宇。


经二审法院辨法析理,侵权人接受调解是明智的选择。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晋城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市政办[2003]161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晋城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1999)]10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建设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我市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

  第五条 凡属于使用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必须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建设单位从建设项目立项开始,就应当及时告知审计机关,由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进行事中、事后审计。

  第六条 凡我市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经国家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方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按审计管辖权限,将应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八条 审计管辖范围划分如下:

  (一)财政财务关系隶属市级的被审计单位,由市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财政财务关系隶属县(市、区)的被审计单位,由县(市、区)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

  (二)属于省和市共同投资的建设项目,按投资金额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省投资小于市的,由市级审计机关管辖;

  (三)属于市、县(市、区)共同投资的建设项目,按投资金额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市投资大于或等于县(市、区)的,由市级审计机关管辖;市投资小于县(市、区)的由县级审计机关管辖;

  (四)市级审计机关对县(市、区)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进行审计;

  (五)市级审计机关也可将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部分审计事项授权县(市、区)审计机关审计。

  第九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需要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或有关职能部门及其人员协助调查的,这些部门及其人员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查清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事实。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按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组织对建设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与使用情况和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倾向性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审计职责,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下列内容应当作为建设项目预算(概算)、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程序、资金来源和其他前期工作;
  (二)建设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
  (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发包情况;
  (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
  (五)建设项目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情况;
  (六)建设项目债权债务情况;
  (七)建设项目成本及税费计缴情况;
  (八)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收入、节余资金情况;
  (九)国家建设项目的交付使用资产;
  (十)建设项目尾工工程;
  (十一)建设项目投资效益;
  (十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根据项目特点可以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审计组织或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实施建设项目审计,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书,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违规违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由其聘请参与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和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明确有关人员的权利义务,对过错、过失人员按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接受、使用社会捐赠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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