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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孙嵩群诉甘棠供销社房屋产权纠纷案处理意见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0:21:22  浏览:89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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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孙嵩群诉甘棠供销社房屋产权纠纷案处理意见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孙嵩群诉甘棠供销社房屋产权纠纷案处理意见的函

1989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8年6月24日《关于孙嵩群诉甘棠供销社房屋产权纠纷案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认为,现座落在宾阳县甘棠镇果木街27号后院的十七间(约300平方米)房屋,原系孙嵩群的公爹陈逢勋(1958年去世)开设“德成号”酱料园之作坊。土改时,陈被划为工商业兼地主,“德成号”房产未被没收。1953年,“德成号”停业,陈将该作坊借给甘棠贸易公司使用,后该公司又转借给本案被告甘棠供销社使用。1962年,陈洪兴(陈逢勋之子,1986年死亡)、孙嵩群夫妇将“德成号”房产折价2506元投资入股,随后即领取了甘棠供销社发给的股息。现孙嵩群向宾阳县人民法院起诉索要该作坊。从本案上述的具体情节和历史背景考虑,应认定孙嵩群夫妇已将该作坊房产作价入股。根据有关政策的规定,对孙嵩群索要房产的申诉不应支持。但孙可以请求退回股金,甘棠供销社在退还股金时,应视原房产的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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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吉林省开通中朝边境自费一日游的函

国家旅游局


关于同意吉林省开通中朝边境自费一日游的函
国家旅游局


(1991年6月14日 国家旅游局)

? 吉林省旅游局、公安厅:
经商公安部主管部门,原则同意你省开通中朝边境自费一日游业务,请严格按照我局旅外字(1988)第0105号、旅国际发(1990)第036号文件精神办理。现提出具体意见如下:
一、你省组织中朝边境自费一日游仍属试办,应控在每年100批,每批30人,全年不超过3000人。
二、我局未批准你省开办一日游以外的任何边境旅游业务,故你们的管理办法应改为《吉林省中朝边境自费一日游业务暂行管理办法》,文中亦应作相应修改。
三、根据旅外字(1988)第0105号文件规定,《管理办法》第二条应改为:“吉林省中朝边境自费一日游,系指吉林省内居民自延吉、珲春市至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边境城市(赛别尔、稳城郡)自费旅游,当日往返。”
四、请采取切实措施严禁公费旅游或变相公费旅游。此点应在第一章总则中明文规定。



1991年6月14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药品生产者或者代理商以药店名义发布广告可否认定药店为广告主并予以处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药品生产者或者代理商以药店名义发布广告可否认定药店为广告主并予以处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药品生产者或代理商以药店名义发布广告可否认定药店为广告主并予以处罚的请示》(辽工商〔2000〕1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药品生产者或代理商出资统一印制违法印刷品广告,广告内容主要介绍和推销药品生产者生产或代理商代理的药品,如果仅在印刷品广告中标明“经销单位:×××药店”,并没有宣传该药店其他服务项目,故不应将销售该药品的药店认定为广告主进行处罚。违法印刷品广告的广
告主(违法行为人)应是出资统一印制违法印刷品广告的药品生产者或代理商。
二、对上述情况,如违法印刷品广告的广告主(违法行为人)在外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照《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在药店内销售违法印刷品广告所宣传的药品先行登记保存或依法律、法规规定扣押、封存、没收。
三、如果发现药店内有违法印刷品广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照《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散发、摆放和张贴违法印刷品广告负有责任的药店进行处罚。



200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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