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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9 13:11:05  浏览:81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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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确认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行为,促进股份合作制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本办法所称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以企业职工出资入股为主或者全部由企业职工出资入股,合作劳动,民主管理,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依法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在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
第五条 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除应当具备企业法人登记的有关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职工股东人数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2/3,其出资额(包括企业职工集体股)不少于企业注册资本的50%;
(二)企业内部实行职工股东大会制度,职工股东大会由全体职工股东组成,表决方式实行1人1票或者由企业章程规定;
(三)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第六条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经资产所有人和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依法进行清产核资,界定企业产权,明确债权债务关系。
第七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本、经营期限、股东名称或者姓名。
第八条 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持投资协议书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投资协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投资数额、投资方式、缴纳期限;
(三)设立企业拟用名称、经营范围和组织形式;
(四)受委托办理核准登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明。
投资人应当在投资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
第九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应当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制定企业章程,其内容包括: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企业的经营范围;
(三)股东名称或者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四)注册资本及股权设置;
(五)股东权利和义务;
(六)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方式及其职权;
(七)企业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
(八)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办法;
(九)企业终止事由及债权、债务处理办法;
(十)章程修订程序;
(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申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股东(代表)大会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任职证明;
(五)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应当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成立日期。
第十四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
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不得超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十六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三)股份合作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五)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第十七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企业在报纸上登载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企业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
保情况的说明。
第十八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股东大会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三)涉及企业章程内容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企业章程。
第十九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股份合作制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因歇业、被依法责令关闭、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做好债权债务清理工作,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相应的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股东大会的决议、法院破产裁定书或者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批准文件;
(三)清算组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完结的证明文件;
(四)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股份合作制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一并办理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股份合作制企业终止。
第二十三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年度检验和证照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企业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股份合作制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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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4〕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绍兴市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单位《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银发[2003]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绍兴市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一、贷款对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的对象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市区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二、贷款条件
  (一)申请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应无不良信贷记录,信用良好;
  (二)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的,应具有一定的资金运作能力;
  (三)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备投资少、风险小等特点,同时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金;
  (四)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
  (五)有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相关的有效证明。
  三、贷款额度与期限
  小额贷款金额不超过2万元,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项目,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但原则上不得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贷款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四、贷款利息与贴息
  小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贷款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贴息实行“先付后补”的办法,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人员按照与银行商定的结息方式,按规定付息后,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贴息,经市劳动和保障局按季审核汇总后,转市财政局核定拨付。
  五、贷款担保形式与运作
  绍兴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实施个人有效担保和担保基金担保相结合的形式。个人有效担保贷款是指借款人提供个人担保和家庭资产抵押等银行认可的担保措施的贷款。担保基金担保贷款是指财政建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措施的贷款。
  财政安排100万元市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风险基金,实行封闭运行,专户存储于市商业银行。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五倍。担保机构不收取担保费。
  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市财务开发公司运作,并负责小额贷款的担保工作。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一般由借款人提供银行认可的担保措施,确认个人有效担保。无个人有效担保的困难人员,可申请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贷款银行应将个人有效担保控制在30%以下。
  六、贷款用途、贷款条件审查和审批程序
  小额贷款只能用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对申请贷款者,应审查其基本条件、贷款金额、贷款期限以及审查该贷款的担保条件、担保安全性、还款能力等内容。
  小额贷款的审批程序是:
  (一)由担保基金担保的贷款。由市劳动保障局确认其贷款资格后,由担保机构对申请人实际居住地及自主创业经营地进行调查。具体包括场地租赁协议等确认;向街道、社区了解贷款申请人和其家庭成员的详细情况;向申请人了解贷款用途、还款来源和方式,经营项目情况;对经营项目的可行性和经营风险等的分析。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与市财政局、市商业银行及担保机构、市财务开发公司等单位组成市小额贷款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评审会议,审批申请贷款事项。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要对经办商业银行小额担保贷款的贯彻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二)个人有效担保贷款。市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规定及银行相关操作程序进行审批办理。
  七、贷款管理与考核
  商业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到期不能归还到担保机构可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八、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管理
  贷款担保基金对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
  九、贷款承办银行与服务
  市商业银行为绍兴市本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承办银行。市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为申请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因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提出改进建议,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贷款期间,市商业银行要定期与借款人联系,了解其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
  十、借款人的义务与责任
  借款人应严格按照银行借款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本付息,严格按照借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积极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并承担逾期利息、罚息和其他违约责任。
  十一、本实施办法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十二、本实施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黄石市利用外资责任目标奖励办法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利用外资责任目标奖励办法》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利用外资责任目标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一月十日

黄石市利用外资责任目标奖励办法

为了充分调动全市各招商引资责任单位利用外资工作的积极性,推进全市项目建设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利用外资责任目标,根据市委、市政府制定的《黄石市利用外资目标责任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一)各县(市)区、市开发区、全市党政部门招商引资责任单位及其党政主职、分管领导和直接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人员。
(二)全市引进外资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及取得优异成绩的企业负责人。
二、奖励考核内容
引进境外客商来我市兴办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中外商的实际到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后,外商的实际到资;B股上市公司筹集资金。实际到资额以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验资报告及银行的入资证明材料为依据。
三、奖励项目
(一)完成任务奖
1、完成责任目标奖:对完成年度利用外资责任目标的主要责任单位(大冶市、阳新县、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铁山区、市开发区、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商务局),按责任目标大小一次性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年度责任目标500?1000万美元的奖励10万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15万元(奖金均为人民币,下同)。
2、超额完成任务奖:对超额完成年度利用外资目标的主要责任单位,每超额完成100万美元的奖励2000元,上不封顶。
(二)单个项目奖
1、对其它党政部门责任单位按引进外资项目个数进行考核并给予奖励,每引进一个项目奖励2000元。
2、按照产业分类,对单个项目实际到资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重奖。第一类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新技术项目、产品出口型及劳动密集型项目;第二类为一般性生产加工项目、农业项目;第三类为市场、房地产等第三产业项目。奖励标准为:第一类单个项目利用外资50?100万美元的奖励5000元,100?1000万美元(不含100万美元)的奖励1万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超过1亿美元的奖励100万元。对第二类、第三类项目,分别按照第一类项目奖励标准的70%、40%给予奖励。
(三)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奖
从以上奖励中提取奖金总额的20%,奖给责任单位的党政主职和分管领导。
(四)企业负责人奖
对引进外资改组改造老企业或兴办技术先进型、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按下列标准奖励企业法人代表:实际利用外资100?1000万美元的奖励1万元;1000?3000万美元(不含1000万美元)的奖励2万元;3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
四、资金来源
促进利用外资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列入预算。
五、本奖励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我市原利用外资奖励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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