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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举报查处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9:21:31  浏览:89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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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举报查处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的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举报查处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的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查处偷税、抗税行为,发挥单位个公民的举报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举报中心和各区(市)地税务局具体负责对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的举报受理工作。
第四条 对属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公民可以向税务机关举报:
(一)纳税义务人未按税法规定据实申报应税个人所得,隐匿偷逃税款的;
(二)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应扣税款未扣、少扣或扣缴不实的;
(三)其他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举报人举报,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
第五条 税务机关受理举报,应当如实记录。
税务机关受理举报后,应当通知被举报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查申报。其中,被举报的纳税义务人有扣缴单位的,应当同时通知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报告税务机关。
第六条 税务机关对举报的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当事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被举报多次而不改正的当事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对公民举报的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税务机关根据举报案件所补征税款、罚款的数额,按规定对公民举报人给予相应的奖励;对举报偷税案件税款数额大或举报次数多等有突出贡献的公民举报人,给予重奖。
第八条 税务机关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将举报人的姓名及举报材料泄露给被查对象和无关人员。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因泄密或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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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三十六号)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

专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三十六号)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
专利局


一九九二年九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国务院批准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依照修
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各种专利法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布如下。
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
(单位:人民币元)
(一)申请费
(1)发明专利申请费(含申请文件印刷费40):340
(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200
(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160
(二)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每年:200
(三)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800
(四)复审费
(1)发明专利申请复审费:400
(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复审费:200
(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复审费:160
(五)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10
(六)优先权要求费每项:50
(七)恢复权利请求费:300
(八)撤销请求费
(1)发明专利权撤销请求费:30
(2)实用新型专利权撤销请求费:20

(3)外观设计专利权撤销请求费:20
(九)无效宣告请求费
(1)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450
(2)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300
(3)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250
(十)强制许可请求费
(1)发明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请求费:300
(2)实用新型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请求费:200
(十一)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100
(十二)专利登记费(含专利文件印刷费40)
(1)发明专利登记费:190
(2)实用新型专利登记费:120
(3)外观设计专利登记费:120
(十三)附加费
(1)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100
(2)权利要求附加费
从第十一项起每项增收附加费:20
(3)说明书附加费
说明书加附图超过30页的,从第31页起每页增收附加费:15
说明书加附图超过300页的,从第301页起每页增收附加费:30
(十四)年费
(1)发明专利年费
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400
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600
第七年至第九年每年:800
第十年至第十二年每年:1500
第十三年至第十五年每年:3000
第十六年至第二十年每年:6000
(2)实用新型专利年费
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200
第四年至第五年每年:400
第六年至第八年每年:600
第九年至第十年每年:800
(3)外观设计专利年费
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100
第四年至第五年每年:200
第六年至第八年每年:400
第九年至第十年每年:600
(十五)异议费
(1)发明专利申请异议费:30
(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异议费:20
(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异议费:20
(十六)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期续展费:100


本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但是,上述第十五项的费用仅适用于在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依照修改前的专利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已经公告,但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上述第十六项的费用仅适用于根据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
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所授予的专利权。
特此公告。
注一:外国申请人和外国专利权人缴纳上述各项费用,按缴纳时的汇率折合后,以外币支付。
注二:上述第十四项所列的年度,自在中国申请之日起计算。
注三:说明书和权利要求附加费属于申请费的一部分。



1992年12月31日

关于药品变更生产企业名称和变更生产场地审批事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药品变更生产企业名称和变更生产场地审批事宜的通知

食药监注函[2003]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12月4日下发的《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药监注〔2002〕437号)规定:2002年12月1日以后变更药品生产企业名称、药品生产企业内部变更药品生产场地的补充申请,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全部结束以前,暂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鉴于目前药品批准文号换发工作基本结束,经研究,现将上述补充申请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9月1日起,凡已换发批准文号的药品变更生产企业名称、药品生产企业内部变更药品生产场地,由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补充申请的规定审批。符合规定的,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并于5日内将申请表、批件(含附件)及其电子版报药品注册司备案。药品注册司收到备案文件2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通知申请人执行该补充申请。
  2003年9月1日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受理的相关申请,由药品注册司继续审批。

  二、尚未换发批准文号的药品,其变更生产企业名称和生产企业内部变更药品生产场地的补充申请暂不办理。

  三、厂外车间经批准独立为药品生产企业后,相关药品变更事项的审批,按照药品注册司《关于部分车间独立为药品生产企业后品种归属问题的复函》(食药监注函〔2003〕56号)执行。

  四、上述“药品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系指申请人所持有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所载明的企业名称发生变更,而生产地址保持不变;“企业内部变更生产场地”系指药品在该企业与其厂外车间或其分厂之间的品种调整。其中涉及生产场地变更的补充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完成试制工作,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试制情况和生产条件进行现场考核并抽取连续三个批号的检验用样品,向确定的药品检验所发出检验通知,药品检验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样品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书。

  五、集团内生产企业进行药品品种调整的申请,仍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集团内生产企业进行药品品种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国药监注〔2002〕14号)执行。鉴于集团内生产企业药品品种调整的申请涉及的品种可能较多,样品的检验时间较长,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申请人提出集团内药品品种调整的申请后,可以在进行现场考核和样品检验的同时,先行提出审核意见,连同其他相关资料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药品补充申请批件》的形式批复同意调整,并将该批件发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现场考核和三批样品检验报告书的意见,决定申请人生产的药品能否出厂销售。申请人应当确保药品的质量,并对调整后生产的药品进行稳定性考察,以进一步确定药品的有效期。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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