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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外经贸一条街”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1:26:24  浏览:95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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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外经贸一条街”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穗府办〔2001〕32号

印发《广州市“外经贸一条街”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广州市“外经贸一条街”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广州市“外经贸一条街”管理规定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州市“外经贸一条街”服务功能的通知》(穗府〔1999〕67号)和《关于“广州市外经贸一条街”窗口单位及联络员单位工作会议纪要》(穗府会纪〔2001〕81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外经贸一条街”的管理,促进“外经贸一条街”内各单位优质、高效地为外商服务,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窗口单位是指直接在“外经贸一条街”设立服务“窗口”,为外商服务的政府职能部门;联络员单位是指不直接在“外经贸一条街”设立服务“窗口”,通过联络员与“外经贸一条街”的联络员办公室联系,为外商服务的政府职能部门;其他服务机构是指政府职能部门之外的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服务机构。以上统称驻街单位。

  二、广州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外经贸一条街”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督促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派驻“外经贸一条街”的服务窗口(以下简称服务窗口)和联络员的工作,跟踪、评价服务质量。对驻街的其他服务机构的服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和统一管理。

  三、服务中心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广州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协助服务中心对“外经贸一条街”的窗口单位、联络员单位的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同时对服务中心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四、窗口单位要将在服务窗口受理的事项、办事程序、服务承诺和具体的办事要求交服务中心备案,并在服务窗口办公场地的显眼位置对外公示。

  五、联络员单位要将受理的事项、办事程序、具体要求、服务承诺以及联络员名单和具体的联络办法等送交“外经贸一条街”联络员办公室,由联络员办公室统一对外公示,并报服务中心备案。

  六、其他服务机构设立的服务点要将营业执照(复印件)交服务中心备案,其经营范围、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由服务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后,统一对外公示。

  七、服务中心依据驻街单位送交备案的受理事项、办事程序、具体要求、服务承诺、收费标准等进行检查和督促,每半年将服务窗口和联络员的工作情况向市政府汇报一次。

  八、“外经贸一条街”的工作时间由服务中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驻街单位因故需要调整工作时间的,必须报服务中心同意后,方可作合理调整。需要临时变更工作时间和暂停服务的,须提前两天知会服务中心并提前一天对外公布。

  九、各单位派驻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和指定的联络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和联络员的进驻和调换,其所在单位应开具介绍信给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年终应对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和联络员作出工作表现评述,作为派出单位对该工作人员考评、使用、奖惩的依据。

  十、全体工作人员应自觉服从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认真负责、热情诚恳、廉洁高效、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地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十一、服务中心定期对驻街单位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评比,评选出文明服务窗口和个人,并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服务差、外商投诉多的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和联络员,服务中心向派出单位建议撤换的,派出单位应予以撤换。

  十二、窗口单位之间、联络员单位之间或窗口单位与联络员单位以及与其他服务机构之间,因外商投资服务工作需要协调的,由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协调。

  十三、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及时交流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工作例会由服务中心主持,服务窗口工作例会一般每季召开一次,联络员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会议。服务窗口、其他服务机构的服务点应将当月工作情况于下月5日前报送服务中心汇总。

  十四、其他服务机构需要进驻“外经贸一条街”设立服务点的,应向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服务中心按实际需要,择优选择。驻街的其他服务机构必须是信誉良好、经营有序,在近三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违纪、违章行为的服务机构。

  十五、驻街其他服务机构的服务点必须服从服务中心的检查、监督、协调、考核和统一管理,遵守“外经贸一条街”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依法经营,遵守行业道德规范,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有违法、违规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服务中心责令其限时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出“外经贸一条街”。

  十六、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广州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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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乡村股份合作企业条例(试行)》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乡村股份合作企业条例(试行)》的决定


(2002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公布)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河北省乡村股份合作企业条例(试行)》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标题中的“(试行)”。

二、删去第十六条中的“向社会公开募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三、第十九条修改为:“现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合作企业时的资产评估,应当由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

本决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乡村股份合作企业条例(试行)》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2003〕1号

2003年2月28日


  2002年,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坚持解放思想、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大力推动职成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职成教育事业出现了良好的发展势头。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达455万人,比2001年增加近60万人,增长15%,全国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出现明显增长。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进一步做好2003年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招生工作,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2003年,各地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抓住机遇,根据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十五”期间高中阶段教育的整体发展目标,确定2003年中职招生任务,力争中职招生规模在2002年的基础上有新的增长,使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做到招生规模大体相当,协调发展。要积极扩大各种形式的职业技术培训,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服务。
  二、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采取切实政策措施,引导中职面向农村和西部地区扩大招生规模,面向农业、农村和农民开展职业技术培训,为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创造条件。
  三、加强东、西部地区职业教育的合作,充分利用东部地区和城市的优质职业教育资源与西部和农村地区开展合作办学、联合招生。招生学校、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由双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相互协商确定。教育部协调各相关省份,做好跨地区招生工作。
  东、西部地区职业教育合作办学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东部地区可精心选择和组织一批重点中职,以定向招生、定向培养方式,为西部大开发和西部地区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培养急需的实用技术人才;
  ——东部地区要积极支持和鼓励其重点中职到西部和农村地区招生。并在招生、收费、学籍管理和毕业生就业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及优惠政策。
  四、要进一步加强对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的领导。各地要建立相应机制,从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实施办法等方面统一领导、统筹协调高中阶段教育各类学校(包括普通高中、中职)招生工作,以促进初中毕业生合理分流,确保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协调发展。要明确各相关部门在中职招生工作中的职责,既要分工明确,又要相互配合,要将中职招生列入各级教育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建立招生工作激励机制。要支持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要将民办中职招生纳入中职招生工作中来。
  五、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招生办法,积极探索并实行符合省情、市情的招生办法。为努力提高生源质量,中职应首先招收参加过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考试的初中毕业生;生源不足的地区、学校和专业,可以实行注册入学。招生部门要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统一招生结束后,应积极组织生源,实行多次补录。
  六、加大对各类中职招生专业设置、调整的管理力度。中职招生专业的设置、调整要适应当地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特别要适应实施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工程的需要。对于社会需求饱和的专业,要严格控制。各地要采取措施通过财政专项资金补助、降低收费标准等办法扶持农林等艰苦行业中艰苦专业的招生。
  七、进一步加大职业教育宣传。各地要对具有招生资格的中职进行公示,要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向考生、家长、社会全面介绍中职学校的培养目标、招生政策和招生专业、毕业生就业和升学情况。
  八、实行五年一贯制或职业技术学院与中职按五年制高职统一教学方案联合进行“三、二分段”培养的,其招生计划应实行单列,不得注册入学,由各地招生部门从参加高中阶段教育升学考试的初中毕业生中单独划线,并按优先批次择优录取。
  各地要认真分析总结近年来中职招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奋发有为,努力开创中职招生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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