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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13:01:31  浏览:81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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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印发《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计投资[1990]442 号《关于标准定额工作分工意见的通知》的精神,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现将《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展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工作,是建设管理工作的一项新的基础工作,对于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严格控制建设投资,推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作用。请各有关部门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
标准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搞好编制工作。
第一条 为了使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的编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建设标准编制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编制、审批设计任务书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 建设标准的对象,可以是整个建设项目,也可以是单项工程。
第四条 建设标准的内容应包括影响工程项目投资效益的主要方面,其具体内容应根据各类工程项目的不同情况确定。工业项目一般包括:建设条件、建设规模、项目构成、工艺与装备、配套工程、建筑标准、建设用地、环境保护、劳动定员、建设工期、投资估算指标和主要技术经济
指标等;民用项目一般包括:建设规模、建设等级、建筑标准、建筑设备、建设用地、建设工期、投资估算指标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建设标准的内容深度,应能满足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的要求,以利于控制初步设计和项目的建设水平;能定量的应给出指标,不能定量的应作出定性的要求。
第五条 编制建设标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和行业、地区发展方针;
二、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节约能源和土地,推进技术进步,注重投资效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三、建设标准的水平,应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既要以已有的生产建设实践经验为基础,又要适当考虑生产、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按正常建设条件,区别不同规模、不同等级、不同功能和不同地区等合理确定。
第六条 编制建设标准应充分研究和利用现有的技术标准和工程项目有关的定额、指标;并注意与正在编制的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和建设用地指标在内容、层次、档次以及工作组织等方面的协调,相关内容必须和建设标准相一致,避免矛盾和工作重复。
第七条 编制建设标准应按照批准下达的编制计划,由主编部门负责组织;具体工作由主编单位或会同参编单位组织编制组,按主编部门批复的编制工作大纲进行。
第八条 建设标准的编制程序,一般按前期准备、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四个阶段进行。各阶段工作应符合附件一的要求。
第九条 编写建设标准应以条文形式表达,辅以必要的图表;条文叙述力求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措词准确,不得模棱两可。具体编写应符合附件二的要求。
第十条 建设标准由主编部门负责审查,由国家计委和建设部负责批准、发布。
第十一条 建设标准的出版发行由主编部门负责组织,限内部发行。建设标准的出版印刷应符合附件三的要求。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负责解释。各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建设标准的编制程序
建设标准的编制程序,一般分为前期准备、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四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应由主编单位负责。本阶段工作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组建编制组;
2 、拟订编制工作大纲;
3 、召开编制工作会议。
二、编制组应吸收经验丰富的主体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经济人员参加,成员应少而精。主编单位应确定一名单位负责人分管编制组的工作。
三、编制工作大纲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 、主要章、条内容提要;
3 、编制所需资料以及需要调查研究解决的主要问题;
4 、各阶段工作的进度安排;
5 、编制组成员的分工;
6 、所需工作经费的预算;
7 、拟采取的主要工作措施。
四、编制工作会议应完成下列主要任务:
1 、成立编制组;
2 、学习国家有关建设标准编制和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文件,统一思想, 明确任务;
3 、通过编制工作大纲;
4 、建立编制组工作制度;
5 、通过会议纪要。
五、编制工作会议通过的编制工作大纲,会议纪要等文件,主编单位应上报主编部门审核,经主编部门批准后印发各单位执行,并抄送国家计委和建设部。主编和参编单位应按批准的编制工作大纲和会议纪要等文件的要求,督促、检查本单位承担的工作,保证编制组成员自始至终集中
精力搞好编制工作。
(二)征求意见稿阶段
征求意见稿阶段的工作,应由主编单位领导下的编制组负责。本阶段的工作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 、收集资料和调查研究;
2 、编写征求意见稿及其有关文件;
3 、征求意见。
七、编制组应以充分收集分析已有的各种有关文件、资料的内业为主,对于必须调查的问题,可采用函调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实地调查应突出重点,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工程项目。
八、编制组应集中全体成员对收集和调查掌握的各种文件、资料,进行深入细致地分析研究,编写专题报告和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等。
九、主编单位应对征求意见稿及其附件进行审核,并报主编部门行文发送计划、基建管理部门和咨询公司、投资公司以及设计、生产、建设等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必要时,编制组可视情况召开小型专题会议,进一步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三)送审稿阶段
十、编制组应对所征求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并按附表1 的要求编制“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据此修改征求意见稿,提出送审稿及其附件,经主编单位审查后上报主编部门。

征求(审查)意见处理汇总表 附表1

───┬───┬─────┬─────┬────────
序 号 │条 号│ 提供意见 │意见及理由│处理意见及依据
│ │单位和人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一、送审文件应包括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送审报告、主要内容的专题报告、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等。
送审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 、工作概况;
2 、编制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 、确定建设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
4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十二、送审稿应由主编部门负责召开会议进行审查。审查会议应邀请计划、基建管理部门和咨询公司、投资公司、设计、生产、建设等有关单位的经验丰富的同志和专家参加。
审查会议通知与送审文件,应提前一个月印发各参加单位及人员。审查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按科学态度办事,全面审查送审文件,对重大或分歧较大的问题应进行充分讨论和协商,争取取得一致意见,对一时难于取得一致意见的,也应提出倾向性的处理意见。
十三、审查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会议概况;
2 、对主要内容的审查意见;
3 、对建设标准发布施行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评价;
4 、对送审稿的评价及处理意见;
5 、附件(审查会议代表名单等)。
(四)报批稿阶段
十四、编制组应对审查会议的意见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并按附表1 的要求编制“审查意见处理汇总表”。据此修改送审稿,提出报批稿及其附件,经主编单位审核后,上报主编部门。
十五、主编部门应组织主编单位和有关人员会同编制组主要成员对报批稿及其附件进行复审,完成报批文件后,各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审批、发布。
报批文件应包括主编部门报送文和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报批报告(经修改的送审报告)、审查会议纪要及主要的专题报告等。
十六、建设标准经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审查批准后,在出版印刷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必须更改内容的,应报请审批部门同意。
十七、编制组应编写建设标准的内部简介和专题报告等,经主编单位审核,并报主编部门同意后组织宣传贯彻。

附件二:建设标准的编写细则
一、建设标准的构成包括前引、正文、附录三部分。
二、前引部分一般包括封面、扉页、批准发布通知、编制说明、目录。
编制说明的内容包括主编参编单位、编制工作概况、编制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建设标准内容摘要、具体管理单位等。
三、正文部分可根据内容划分章、条、款编写;必要时,也可分节。总则为第一章,其它各章按内容划分;各章应有标题,采用中文数字顺序编号。条文只规定取得最终成果所必须遵守的原则和达到的要求,不得叙述其原因;条文采用中文数字顺序统一编写。条文内容较多时可分款编
写,款、条之间应有连接词语;款采用中文数字顺序编号。
四、附录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对占篇幅较多,影响条文连续性的内容,可列入附录。附录应与有关条文衔接;附录应有标题,采用中文数字顺序编号。
五、建设标准中的表格应与条文相呼应;表格应有表名,列于表格上方居中:表格编号采用阿拉伯数字统一编号,列于表格右上角;附录中的表编号前加“附”字。
六、建设标准中的插图,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插图应与条文相呼应,在条文中采用括号注明“见图×”;
2 、制图和采用的图形符号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3 、插图应有图名,列于图下方居中;插图编号应采用阿拉伯数字统一编号,列于图名前;附录中的插图编号前加“附”字。
七、建设标准中的计量单位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条文叙述中涉及计量单位可采用中文名称,当带有阿拉伯数字时,应采用计量单位符号。
八、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的编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只对条文内容作简明扼要的说明, 阐述条文编写的主要依据以及执行中注意的有关事项,但不得对条文做补充规定;
2 、引用的资料和数据应正确可靠;
3 、内容不得涉及国家机密;
4 、章、条编号应与建设标准相同。

附件三:建设标准的幅面版式文字排法
一、建设标准的版面格式应符合附表2 的要求。
建设标准版式标准 附表2
───┬───┬──┬──┬───┬────┬──┬───
开 本│ 正 文│每面│每行│行 空│ 版 面 │天空│地 空
尺 寸│ 用 字│行数│字数│ (点) │ 尺 寸 │(mm)│(mm)
(mm) │ │ │ │ │ (mm) │ │
───┼───┼──┼──┼───┼────┼──┼───
│ 五号 │ │ │ │ │ │
140×203│ 宋体 │ 30 │ 28 │ 5.25 │103×162│ 22 │19
│ │ │ │ │ │ │
───┴───┴──┴──┴───┴────┴──┴───
二、建设标准印刷文字字体和标题及排法,应符合附表3的要求。
建设标准印刷文字字体、字号及排法 附表3
──┬───┬───┬───────┬──────────
序号│页 别│位 置 │ 文字内容 │字号、字体及排法
──┼───┼───┼───────┼──────────
1 │ 封 │第1行 │ 建设标准名称 │二号宋体
2 │ │ │ │
3 │ 面 │第2行 │ 19×× 北京 │五号宋体
──┼───┼───┼───────┼──────────
4 │ 扉 │第1行 │ 建设标准名称 │三号宋体
5 │ │第2行 │ (限内部发行) │四号宋体
6 │ │第3行 │ 主编部门名称 │新五号宋体
7 │ │第4行 │ 批准部门名称 │新五号宋体
8 │ 页 │第5行 │ 施行日期 │新五号宋体
9 │ │第6行 │ 出版单位名称 │四号仿宋体或专用字
10 │ │第7行 │ 19×× 北京│五号宋体
──┼───┼───┼───────┼─────────
11 │ │第1行 │ 通知标题 │四号宋体;另面起,
│ 通 │ │ │上空二行占二行居中
12 │ │第2行 │ 通知文号 │五号宋体
13 │ 知 │第3行起│ 通知正文 │五号宋体
14 │ │倒第2行│ 批准部门名称│五号黑体
15 │ 页 │末行 │ 批准日期 │五号宋体
───┼───┼───┼───────┼─────────
1 │ 编 │第1行 │ 编制说明标题 │四号宋体;另面起,上空
│ │ │ │二行占二行居中
1 │ 制 │第2行起│ 编制说明正文│五号宋体
1 │ 说 │倒第2行│ 主编部门名称│五号黑体
1 │ 明 │末行 │ 日期 │五号宋体
───┼───┼───┼───────┼─────────
20 │ 目 │第1行 │ 目录标题 │四号宋体;另面起,上空
│ │ │ │空三行占三行居中
21 │ 录 │第2行起│各章及附录标题│五号宋体
───┼───┼───┼───────┼─────────
22 │ 正 │第1行 │各章及附录标题│题序四号黑体、标题四
│ 文 │ │ │号宋体;另面起,上空二
│ 与 │ │ │行占三行居中
23 │ 附 │第2行起│ 条文内容 │条序五号黑体,条文五号
│ 录 │ │ │宋体
24 │ 内 │ │图表名称及编号│新五号黑体
25 │ 容 │ │条文、图、表注│六号宋体
───┴───┴───┴───────┴─────────
三、建设标准的幅面尺寸为850mm×1168mm1/32;封面与扉页的编排格式见附
图1-2.
140 140
┌────────────┐ ┌────────────┐
│ 40 │ │40 │
│ ××××建设标准 │ │ ××××建设标准 │
│ (限内部发行) │ │ │
2│ │ 2 │ │
0│ 主编部门:××× │ 0 │ │
3│ 批准部门:××× │ 3 │ │
│ 施行日期: 年 月 日│ │ │
│ │ │ │
│ 25 │ │25 19×× 北京 │
│ ××××出版社 │ │ │
│ 19×× 北京 │ │ │
└────────────┘ └────────────┘
附图2 扉页格式 附图1 封面格式
(图中尺寸单位: mm) (图中尺寸单位: mm)



1990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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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企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公司,总后生产管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改革开放十多年来,我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从1979年到1995年底,全国已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58000多家,实际利用外资1330亿美元。企业遍布全国各地,分布于石油、煤炭、交通、冶金、机械、电子、化工、建材、轻工、纺织、医药、房地产
、旅游、金融、商业等国民经济大部分领域。外资的引入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增强了综合国力,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外商投资企业逐步增多,企业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要摆到更重要的位置。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外资工作的指示要求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提高对企业财务管理重要性的认识,理顺关系、健全
机构、配足人员、扎实工作,努力开创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新局面。
为了加强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今后一个时期内,企业主管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参与前期决策,严把项目质量关。企业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不仅要进行事中、事后管理,而且要从项目开始就介入企业管理,正确引导外资投向,严把项目质量关。要参与项目论证,搞好可行性研究,做好投资经济效益的综合分析和评价,询查外商资信,审查合同条款,帮助
企业做好综合平衡、落实资金、市场和各项生产条件,保证企业建成后能够健康顺利发展。
二、管好国有资产,支持老企业改造。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某些职责,决定所属企业与外商合营时国有资产的投放和处置方式,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积极开展企业资产评估工作,监督和评价所属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情况,考核国有资产经营
者的业绩。指导、帮助和支持所属老企业吸收外资进行技术改造,帮助解决改造过程中的各项财务问题。
三、贯彻法规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贯彻《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财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方面的政策、法规,监督所属外商投资企业对国家统一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督促企业及时上缴各项财政收入;对财政部制定的涉及本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财
务会计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企业上报财政部门备案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参与研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社会保障制度、工资制度、住房制度等;指导、管理本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
四、管好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本行业和本部门有关吸收外商投资的专项资金,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掌握好资金投向,帮助企业解决资金上的困难,支持企业发展,要确保重点,优先支持投资少,见效快的项目,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建立信息系统,搞好统计分析工作。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分户报表编报系统,进一步扩大信息统计面。利用统计资料分析企业供、产、销存在的各种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按照财政部制定新的企业经济效益评价考核指标对企业的偿债能力、营运
能力、盈利能力进行分析、评价,为领导制定外资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六、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组织外商投资企业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学习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法律、规定,学习新的财务制度,会计准则,以及有关的财经法规、制度,学习外语、计算机知识,逐步提高财会人员的政策水准、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技能。同时,积极召开企业财
务工作的座谈会或专题研究会,交流经验,互相促进,共同提高,推进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全面开展。






1996年4月18日

广州港港区船舶垃圾接收处理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广州港港区船舶垃圾接收处理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2月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颁布,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
          广州港港区船舶垃圾接收处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港港区船舶垃圾接收处理的管理,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港区水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港港区内船舶垃圾的接收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船舶垃圾是指船舶在航行、停泊和作业过程中,自身正常产生的船员生活垃圾,炉渣、垫、隔舱和扫舱物料,以及船上损耗报废的工索具和机器零件等。


  第四条 广州港务管理部门负责船舶垃圾的接收处理。
  环保、环卫、公安,以及港监、海关、卫检、商检、边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禁止将船舶垃圾排入港区水域。


  第六条 船舶的生活垃圾应存放在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容器或符合要求的垃圾袋内,并交由船舶垃圾接收处理单位处理。


  第七条 船舶垃圾中含有毒害或其它危险成份的,必须严格与其它垃圾分开堆放。在接收前,船方应向船舶垃圾接收处理单位提供这些物质的品名、数量、性质和处理注意事项,并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八条 来经疫区港口的船舶垃圾,由船方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后,才能交由船舶垃圾接收处理单位接收处理。


  第九条 船舶离港前,船上垃圾要基本清除干净并缴纳垃圾接收处理费。不能出示船舶垃圾接收证明而垃圾去向不明的,视为船舶垃圾排入港区水域。


  第十条 在港区内,船舶垃圾接收处理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广州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陆上垃圾处理设施;
  (二)配备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有关规定的垃圾车和垃圾接收船;
  (三)作业人员应熟悉防污、安全、市容环境卫生有关法规和作业操作规程;
  (四)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客轮在客运码头停泊或船舶在修造、拆解作业期间,船舶垃圾由码头所属单位组织专业垃圾接收单位接收处理。
  除前款规定之外的船舶垃圾,由广州港务管理部门组织专业船舶垃圾接收处理单位接收处理。


  第十二条 船舶垃圾接收船必须悬挂规定的标志,船舶垃圾接收处理工作人员作业时应穿着规定标志的工作服。


  第十三条 船舶垃圾接收处理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接收船舶垃圾,以免造成船舶的不当迟延。
  具体接收间隔时间由广州港务管理部门会同港务监督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船舶垃圾接收处理单位应对船舶垃圾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并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船舶垃圾接收处理单位接收垃圾后,应向船方出具船舶垃圾接收证明,并做好作业记录和统计,报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在接收船舶垃圾过程中,船方和船舶垃圾接收处理单位应密切合作,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确保安全,防止垃圾污染水域。
  发生船舶垃圾污染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及港务监督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船舶垃圾接收处理单位收到处理船舶垃圾费用,应按广州市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将船舶垃圾排入港区水域的,由港务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擅自进行船舶垃圾接收处理的,由广州港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不按时接收船舶垃圾造成船舶不当迟延的,由港务监督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妨碍船舶垃圾接收处理人员执行任务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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