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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报送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0 00:10:11  浏览:98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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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报送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报送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建设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要求,为了尽快拟定中央所属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请你们按照下列要求将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方案报送我部:
一、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
(一)坚持自愿的原则。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管理体制改革方式,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8〕27号)有关要求,与主管部门解除行政隶属关系。
(二)坚持有利于发展生产力的原则,管理体制改革后,能够解放和发展企业的生产力,能给企业带来更多的资源和信息,拓展企业的生存空间。
进入国家大型企业集团的勘察设计单位,作为该集团的子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仍应保持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坚持竞争的原则。一般情况下每个行业至少应当保留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作为市场竞争主体。任何部门不得通过行政命令将本部门所属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全部或绝大部分捆在一起,拼凑成一个企业集团。
(四)扶优扶强的原则。选择少数在国民经济中地位和作用重要、资产规模较大、或者在本行业勘察设计单位中居领先地位,具有国际市场竞争能力的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中央管理的企业,其数量要严格控制。
中办发〔1999〕1号文和国务院文件已批准进入新组建的企业集团公司的勘察设计单位,这次改革原则上不再调整隶属关系。
二、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程序
(一)勘察设计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行政隶属主管部门提出本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二)上级主管部门在与勘察设计单位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本部门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并报送建设部。
(三)建设部牵头,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中编办以及中央企业工委、税务总局、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对各部门上报的勘察设计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进行协调、审核,向国务院提出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具体实施方案。
(四)国务院批准中央所属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后,正式组织实施。
三、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包括的内容
各有关部门报送建设部的勘察设计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移交地方管理、组建或进入国家大型企业集团、交由中央管理的勘察设计单位名单;
(二)方案的可行性报告,要求附有勘察设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和有关大型企业集团同意接收的意向书。
(三)各勘察设计单位的基本情况统计,内容包括:法定代表人、在职职工人数、离退休职工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营业收入、利税额、完成设计投资额、国外工程营业额等(以1999年底为准)。
四、报送时限及其他
(一)请各部门将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于2000年3月10日前报送建设部勘察设计司。
(二)(略)



200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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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4年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险工作目标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4年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险工作目标的通知

盐政发[2004]0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 市委扩大会议精神,切实做好今年的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险工作.促进全市的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省下达我市的有关工作目标,现将我市2004年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险工作目标下达给你们(见附表), 其他相关工作指标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下达,希各地切实强化组织领导, 层层分解落实现任, 认真制定和完善各项措施,确保全面完成年度各项工作任务。市有关部门要加强督查考核,逐月通报情况,公布进度。年终,市政府将按盐办发[2003]58号文件规定,组织综合考核。

二00四年二月十六日


盐政发45号表格.doc

http://www.yancheng.gov.cn/PORTALIPS/Library/PRIVATE//盐政发45号表格.doc

绍兴市房屋抵押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绍市府发〔199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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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房屋抵押管理暂行办法


 
 
印发《绍兴市房屋抵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市府发(1994)19号


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房屋抵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绍兴市房屋抵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房屋抵押活动的管理,保障抵押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屋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下称抵押人)向债权人(以下称抵押权人)提供房屋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
  第三条 凡绍兴市区范围内对已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各种所有制房屋进行抵押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房屋抵押活动,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处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主管市区房屋的抵押活动,市房地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负责市区房屋抵押登记、鉴证等具体管理工作。财税、金融、保险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对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下列房屋不得设定抵押权: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屋;
  (二)用于教育、医疗等公用福利设施及文物古建筑性质的房屋;
  (三)被依法查封、扣押或已采取其他诉讼保全措施的房屋;
  (四)合同已约定不得抵押或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房屋。
  第七条 房屋抵押,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随同抵押。
  第八条 抵押人以共同共有房屋设定抵押权时,须经共同共有人书面同意;抵押人对按份共有的房屋以其所有份额设定抵押权时,须事先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
  第九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房屋抵押权时,须经同级政府财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集体所有制企业设定房屋抵押权时,须报同级财税部门备案。
  第十条 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须有企业董事会同意的文件,并报财税部门备案。
  不设董事会的外商独资企业以其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报税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已出租的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房屋抵押,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鉴订书面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履行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设定房屋抵押权时,抵押当事人应对抵押的房屋进行估价,也可委托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所进行价格评估。
  第十四条 房屋抵押合同需要公证的,应到被抵押房屋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事务。
  第十五条 抵押房屋需要保险的,应将抵押权人列为抵押房屋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应由抵押人向保险机构投保。
  第十六条 抵押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个人持抵押合同、书面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的产权凭证、本人身份证;单位持法人资格说明书或代理人的资格委托说明书及有关证件,到市交易所办理登记、鉴证手续。
  第十七条 房屋抵押的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确保房屋安全无损,并接受对方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房屋结构性破坏,责住人应负责恢复原状。
  第十八条 抵押人依法将房屋赠与、改建等,须征得抵押人书面同意,办理续约手续,并到原登记、鉴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如遇到抵押房屋拆迁时,抵押人应事先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第十九条 抵押人在抵押合同期内已清偿债务的,其抵押关系即行终结,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在终结之日起十日内到原登记、鉴证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书面告知原批准机关和备案机关。
  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处分抵押房屋;
  (一)抵押期满,抵押人未依约清偿债务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赠与人代表其履行债务的;
  (三)抵押人的继承人、受赠人与人或代理人拒不履行债务的;
  (四)抵押人被宣告破产解散或依法注销的。
  第二十一条 抵押权人有权选择以下处分抵押房屋的方式:
  (一)委托市房地产交易所会同拍卖机构公开拍卖;
  (二)与抵押人协商,用拍卖以外的合法方式处分抵押房屋。
  第二十二条 抵押房屋所有权转移时,应依法办理房屋过户纳税手续。
  第二十三条 抵押房屋处分所得款项,依下列顺序和原则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房屋的费用;
  (二)扣缴抵押房屋应缴纳的税费;
  (三)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本息及违约金;
  (四)剩余金额发还抵押人;
  (五)如不足偿还的,抵押权人有权继续追索其所欠债务。
  (六)以抵押物清偿债务时,如一项抵押物有数个抵押权人的,应按照原设定抵押权的先后顺序清偿。
  第二十四条 房屋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如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当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第二十五条 房屋抵押双方当事人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未成,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绍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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