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贸系统开展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中有关问题和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41:38  浏览:91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贸系统开展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中有关问题和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贸系统开展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中有关问题和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1980年4月10日,对外经济贸易部

为了适应我部所属各级企业对外开展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业务,现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以下简称新二十二条),对加工装配、中小型补偿贸易业务中有关问题和帐务处理,暂作如下规定。
一、新二十二条规定:加工装配业务,主要是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必要时提供某些设备,由我国工厂按对方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成品交给对方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外商提供设备的价款,我方用工缴费偿还。也可以采取灵活作法,运进的原料和运出的成品各作各价,分别订立合同,我方赚取差价,用差价即工缴费偿还设备价款。或者由外贸部门同外商签订合同,承担加工装配业务,然后组织工厂生产,外贸部门同工厂之间按购销关系办理。
结合到用汇,如以专用外汇进口大部分或全部主料、辅料、包装物料加工出口商品,这属于进料加工范畴,应分别按正常的进口、出口贸易核算。
二、新二十二条规定:中小型补偿贸易,主要是指国家重点的大型补偿贸易项目以外的一般轻纺产品、机电产品、地方中小型矿产品和某些农副产品,由外商提供技术设备和必要的材料,我方进行生产,然后用生产的产品偿还。补偿贸易原则上要用所产产品偿还,如须用其他商品偿还的,属于中央管理的商品由国家计委及外贸部审批,属于地方管理的商品,由省、市、自治区审批。
外贸公司和自属加工企业如以其他库存出口商品全部抵偿进口设备(如汽车等运输工具)或其他商品的价款,这属于易货贸易范畴,需经外贸部批准,并由部、行联合通知保留出口收汇额度用于支付进口用汇。这项业务应分别按正常的进口、出口贸易核算。进口的设备,事前必须落实用户单位和人民币资金;如有部分必须留给企业自用的,更需落实人民币资金,不得挪用流动资金。进口的设备材料等价款,均不得作为出口销售收入减少处理,也不得挪用流动资金,应按规定的资金渠道解决。
三、新二十二条规定:“必须引进的技术和进口的设备,要进行周密的经济分析和成本核算,不能搞那些偿还期过长、收汇少、没有盈利甚至亏损的项目”。由于外贸出口的商品,有盈有亏,外贸自属加工企业在申请补偿贸易业务时,不能单纯追求从外汇有所增加而不顾出口成品的国内成本,既要算外汇帐,又要算人民币帐。
四、外贸公司为系统内、系统外工厂企业办理加工装配、中小型补偿贸易业务的财务核算是代理关系。除了按规定拨补优惠率差额补贴外,不承担设备、原料等物资进口和成品出口时所发生的货价款和一切运杂费用,这些费用均由工厂企业负担。如果需要外贸公司代工厂企业垫付费用应按实际开支及时向工厂企业清算收回,工厂企业派员出国、赴港澳和接待对方技术人员的费用应由工厂企业负担。工业部门自行对外联系或负责对外接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应由各该部门负担。外贸公司负责组织的有关对外联系的邮电、交际等间接费用应由外贸负担。
五、符合新二十二条规定,由外贸公司同外商签订合同,承担加工装配业务,然后组织工厂企业生产,外贸公司同工厂企业之间按购销关系办理的,以及外贸自属加工企业经营加工装配、中小型补偿贸易业务的,可以和其他部门、工厂企业一样,享受新二十二条规定的:外汇留成、加工装配所得纯收入在3年内免征工商税免缴利润,中小型补偿贸易项目在偿还设备价款期间免缴税金和利润等权利。留成外汇在银行开设留存专户,主要用于进口必要的技术设备和原材料,支付出国洽谈业务、交流技术、培训人员和业务考察等费用。免缴的税金和利润转入专用基金。
六、外贸公司在会同工厂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或协议时,除业务方面有关条款外,对于一些结算问题在合同或协议中必须加以明确规定:
1.工缴费的收汇方式;
2.如发生外币运保费或国内投保费归谁负担;
3.外商提供设备价款起息日期和从工缴费或补偿出口商品中扣还的期限及分批扣还办法等。外贸公司和工厂企业间也必须签订工贸协议或合同,对内对外的协议、合同,均需会签财会部门。经签妥的合同或协议书的副本要给财会部门一份,以便按照合同或协议执行有关财务结算规定。
来料加工中对作价进口的主要原材料,如外商要求结算货款,目前只能使用远期付款的托收或远期信用证结算方式,期限应掌握在成品出口收妥款以后,也可以使用银行保证书的方式,按中国银行规定办理。
七、手续费收入:为了弥补外贸公司的开支费用,按规定从工厂企业所得外汇收入中,收取2%的外汇手续费按银行牌价结汇的人民币,由银行代外贸公司划转补贴差额时抵扣。外汇额度由银行记入外贸公司外汇留存专户内。
外汇手续费是以外汇收入减除国外运保费、设备款后的净额计算的。根据外贸现行核算做法,外贸企业为其他部门代理进、出口业务,须进口、出口分别计收手续费。为了支持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业务的开展,现只按出口收一道手续费,至于工厂企业引进的设备材料等,不论是用产品偿还,还是由工缴费中扣除,我们认为这都属于整个来料加工或补偿贸易业务的组成部分,不能分割,何况工厂企业引进设备、材料已有不少收益,如免关税等,因此外贸对这部分抵偿价款应另收一定比例的人民币手续费。有补贴差额的,在补贴差额中同时扣除;没有补贴差额的(指全部产品抵偿引进设备材料,没有收汇可以结汇),向工厂企业另行收取。(中国银行在各项外汇业务国内收费暂行办法中也规定了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项下通过银行办理结算但不办结汇的,按金额收2.5‰的无兑换结算人民币手续费,意义相同)。
如果补偿贸易的进口、出口分别由两个外贸公司经营的,进口的收一定比例的人民币手续费,出口的收一定比例的外汇手续费。
外贸公司收取的外汇手续费,经省、市、自治区外贸局批准,可以进口一些必要的办公用具(如复印机、打字机、计算机等),以及出国推销和考察之用,所需人民币资金,按规定的资金渠道解决。
八、帐务处理:
1.外商提供的一切来料,直接拨交工厂企业,由工厂企业自行核算。如有的必须通过外贸公司转拨的,外贸公司应按下列规定加强管理和核算。
外商提供的一切来料设备,进口时一律免征关税、工商税,拨给工厂企业时也不实行加成作价。
进口时不作进口销售,来料无价的,在表外科目“外商来料”核算数量;有价的,在“库存原材料”、“应付国外帐款”科目核算。
外商作价为国内工厂企业提供生产设备,外贸公司可在“应付国外帐款”、“应收国内帐款”科目记载核算,以便考核工厂企业从加工成品出口的工缴费中扣还的情况。
2.外贸公司设置“加工补偿出口销售”科目,核算手续费收入。外贸自属加工企业设置“加工补偿销售”科目,核算销售收入和成本支出,上级主管公司汇总报表时,应将本科目并入调拨(省内)科目内。“加工补偿出口销售”科目的总成本可以列为出口流转额计算。在编制贸会05表时,可按实际分摊商品流通费用。但为了简化手续,凡可直接认定的费用也可直接记入“加工补偿出口销售”的成本方。为了如实反映这个科目的收入、成本和外汇情况,收取工缴费的,应根据银行结汇的工缴费外汇净额乘上前一日银行结汇牌价,在本科目的借、贷方同时加记此数。
如设备款在货款中扣除的,在打发票时,应打明销售总金额,扣除设备来料价款和实收销售金额各多少,但在入帐时只按净收外汇计算,免得按原金额入帐后再调整。
外贸公司代工厂企业办理交单结汇时,在未收妥前,可先作备忘录或在表外科目登统,待银行实际结汇后再正式入帐。
3.由外贸公司同外商签订合同,承担加工装配业务,然后组织工厂生产,有两种做法:(1)外贸公司同工厂之间按购销关系办理。拨付工厂的原材料,由“库存原材料”科目转入“作价加工销售”科目核算实现的利润,转入“暂收款”,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按出口额的比例,分批冲减成本。工厂企业交回加工成品,以“库存出口商品”科目核算。如工厂愿意单独计算产品的出厂价,外贸公司为了避免水涨船高和简化帐务处理,也可按不赔不赚原则按外商来料原价售给工厂。(2)外贸公司对工厂企业按委托加工办理,拨付工厂的原材料以及支付的加工费,均记入“加工补偿出口销售”科目的成本方。
4.外商提供零星小型设备、工具或模具,价款分期在货款扣还外贸公司按合同规定的价格,在“其他库存商品——扶持生产物资”科目以专户核算,拨给工厂时,应作价通过“内销”科目核算。如果外商无偿赠送的上述物资给工厂企业的,外贸公司可以不作帐务处理。
九、(78)贸财会字第248号《关于来料加工、加工装配业务帐务处理的暂行规定》作废。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去年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深入开展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在加快制度建设、探索治本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等方面加大了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目前农民负担重的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有些地方还相当严重。从去年底检查的情况看,有的地方违反规定仍平摊农业特产税、屠宰税,超限额收取提留统筹费,对灾区和贫困户的税费减免政策也没有落实;有的地方和部门有令不行,仍然巧立名目,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进行各种摊派,特别是中小学乱收费、电网改造加价收费、报刊订阅摊派和达标升级活动等问题仍然突出;还有的地方减轻农民负担责任制流于形式,监督检查不力,极少数基层干部的群众观念和法制观念淡薄入作风粗暴,在农村开发建设中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出资出劳,强行向农民收款收物,个别地方甚至酿成了严重事件,引发恶性案件。农民负担重的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农村发展和稳定的重要根源,必须下决心抓紧解决。
  今年是“十五”计划开局的第一年,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村稳定的任务相当繁重,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农民收人增长缓慢是当前国民经济和农村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在农民增收困难的情况下,减轻农民负担,让农民休养生息,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首要之举。坚决制止各种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切实保 障农民的物质利益,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让农 民安居乐业,对于维护农村乃至全国的稳定至关 重要。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以江泽民同志“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和全局的高 度,把减轻农民负担切实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加 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力度;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政策上来,切实做好当前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为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
  减轻农民负担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方针,必须长期坚持。今年全国大多数尚未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继续执行中央“一项制度、八个禁止”的规定,一如既往地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做到思想不松懈,政策不松动,工作不松劲,采取切实措施使今年农民承担的税费负担水平比上年有所减轻。
  严格执行提留统筹费的预决算制度。今年提留统筹费一律不得超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和1997年的预算额,继续停止除农村义务教育危房改造外的其他农村教育集资。各地要根据适当调整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部署的实际情况,采取得力措施,抓紧做好今年的提留统筹费预算工作,尽快把负担监督卡分发到户,严格规范卡内项目,严禁加项加码。县、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同时,要及时向群众做好宣传工作,教育和引导他们自觉按照政策规定缴纳税费,履行应尽的义务。
  继续落实好“八个禁止”的规定。禁止平摊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禁止一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禁止一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事业住收费;禁止面向农民的集资;禁止各种摊派行为;禁止强行以资代劳;禁止在村里招待下乡干部,取消村组招待费;禁止用非法手段向农民收款收物。对违反“八个禁止”规定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切实做好对灾区和贫困户的税费减免工作。对受灾严重、生活困难的农户,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乡统筹费和村提留。对因执行减免政策而减少的税费收入,要通过上级转移支付的办法解决,不得分摊到其他农户。同时,禁止在灾区、贫困地区向农民搞任何名义和任何形式的集资或募捐活动。
  在西部大开发、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小城镇建设中,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从农村实际出发,坚持群众自愿和量力而行的原则,绝不能搞强迫命令,增加农民的负担。取消基本建设投资中要求农民无偿出资出劳进行配套的做法。各级政府安排的公路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应按照“谁建设、谁拿钱”的原则,不留投资缺口。不得违反农民意愿,干预农民自主生产经营,强制农民种这种那,强迫农民接受经营性服务。严厉打击和严肃查处坑农害农的违法违纪行为。
  已经批准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28号)的规定,积极稳妥地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要注意区别不同情况,严格掌握政策界限,防止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前向农民突击清欠。从轻确定农民税费负担水平,认真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稳步推进配套改革,切实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农民负担反弹。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后,不得再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摊派,不得将改革后取消的行政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不得将“一事一议”变成固定的收费项目,并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限额标准。
   二、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检查
  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的部署,针对当前农民反映强烈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以及各种摊派等突出问题,今年6月至11月,在全国范围内,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农村电网改造和农村用电乱收费、报刊摊派、达标升级活动等问题开展一次农民负担专项检查。通过检查,推动减轻农民负担和专项治理工作不断深入。
对农村中小学收费的专项检查工作,由教育部负责组织实施。主要检查各地对中小学乱收费行为是否组织实施。主要检查各地对小学乱收费行为是否进行了全面清理和纠正、查处;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是否取消,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是否纠正;农村中小学生用书费用是否降了下来;一切通过学校代收的费用是否取消;贫困地区是否在严格审核杂费和课本费标准基础上试行了“一费制”;省一级是否重新制定了统一的收费标准;地方政府和部门违反规定向学校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和截留、平调、挪用收费收入的现象是否得到了制止等。
  对报刊摊派的专项检查工作,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组织实施。主要检查各地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报刊征订进行了清理;是否存在以部门发文或以回扣等违法手段向基层摊派订阅报刊;是否制定和落实了对农村报刊片订费用的控制标准和总额;对摊派报刊的问题是否进行了认真纠正和及时处理等。
  对农村电网改造和农村用电乱收费的专项检 查工作,由国家计委负资组织实施。主要检查在 农村电网改造中有无乱集资、乱收费和超标准收 费,强制农民义务出工、出料、摊派食宿等变相 收费或搭车收费,强迫农民购买高价电表,借校 表为由向农民多收费等问题;有无超过省级物价 部门核定的电价乱涨价,乱摊变线损多收费的现 象;农网改造和农电体制改革完成地区是否实现 了城乡同网同价等。
  对农村达标升级活动的专项检查工作,由国 务院纠风办负责组织实施。主要检查各地是否还 存在已明令取消的达标升级活动;是否取消有 关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的规定; 是否停止了各种创建、评比、验收、授牌、命名 等变相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
  在开展上述专项检查的同时,各地有关部门 要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建房、计划生育、结婚 登记等方面的乱收费或搭车收费问题一并进行检查,抓典型,举一反三,认真整改。
  各牵头部门要制定检查方案,进行部署;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有关牵头部门的要求进行 自查和重点检查;在自查和检查的基础上,各牵头部门要组织联合抽查。这项工作要全面、深入,上下结合,条块结合,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做到边清边查,边查边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凡违反规定出台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低,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要坚决废止,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和检查、评比活动要坚决停下来。检查工作要接受群众监督,处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监督检查。检查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将检查情况和整改意见分别向同级政府和有关牵头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今年下半年,各有关部门都要结合农民负担专项检查,对本部门、本系统涉及农民的收费文件和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清理情况要在11月底前报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农业部。今后,凡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和项目,必须按规定事先经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三、认真落实减轻农民负担责任制
  减轻农民负担既是经济工作,也是政治任务,必须实行减轻农民负担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要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考核和任用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县、乡两级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狠抓中央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落实。要进一步健全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机制,农业、纪检监察(纠风)、财政、计划(物价)、法制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各负其责,加强监管。在地方机构改革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力量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好部门责任。有关部门要带头执行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规定,维护政令统一,做到令行禁止。
  要严肃纪律,加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规定向农民乱收费和集资摊派的,要追究有关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对非法收取的款物要如数退还农民;对因加重农民负担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而引发严重群体事件和恶性案件,除要严肃处理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外,还要追究当地市(地、州)、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对隐瞒不报和上报不及时、查处不力的,要从重处理。对一些加重农民负担的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对屡次发生涉及农民负担严重事件和恶性案件,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性质特别严重的,要对省级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坚决把涉及农民负担的严重事件和恶性案件数量压下来。实行减轻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一律不得评为先进,责任人不得提拔重用。
  当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对农民负担状况进行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抓紧部署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结合农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教育管理,帮助他们增强群众观念、政策观念和法制观念,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执行政策的自觉性。要注意做好涉及农民负担的来信来访工作。凡发生涉及农民负担严重群体事件的地方,主要领导要到第一线,面对面向群众做疏导和化解工作,迅速和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扩大,维护农村稳定。
               
                国务院办公厅
               二 OO一年六月五日

关于印发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企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提高综合质量水平,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质量管理最高荣誉,主要授予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突出的企业。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评审遵循高标准、严要求和公开、公正、公平以及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市长质量奖评审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审定的程序。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获奖企业每次不超过2家。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泰州质监局局长任副主任,市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职责是:

  (一)推动和引导企业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三)确定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组成员,颁布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工作程序等;

  (四)负责审核专家评审结果;

  (五)提请市政府批准市长质量奖;

  (六)监督获奖企业的生产或服务质量。

  第六条 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办公室”),设于泰州质监局,具体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市有关主管部门、各市(区)质监主管部门和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发动、宣传工作,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第八条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办公室每年拟定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组,报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审定。专家组成员由行业人士、政府部门有关人员和特聘质量专家组成。

  第三章评审标准与申报条件

  第九条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依据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制订。

  第十条根据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按行业制订实施指南。实施指南主要包括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环境保护、经营业绩、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

  第十一条行业实施指南根据质量管理要求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二条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总分为1000分,其中,资料审查分占30%,现场审查分占70%。当年申报企业评审总得分700分以上,且排名全市前3位的方可取得获奖提名资格。

  第十三条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生产或服务经营3年以上;

  (二)符合有关质量安全、环境保护、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实施卓越质量管理经营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基础工作扎实,质量工作成效显著。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并获省以上质量奖或连续3年获市质量奖;

  (四)积极推进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着力实施品牌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在拥有专利技术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等方面走在全市前列,获得名牌产品、著(驰)名商标或高新技术产品等省级以上认定;

  (五)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经营规模、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居全市同行前列,技术指标和质量指标在全市同行业中领先,主要经营业绩具有明显的上升趋势。

  (六)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以及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度高。

  第十四条申报前2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产(商)品质量被主管部门抽查不合格的;

  (二)有质量、环境、安全等事故(按国家行业规定)及重大质量问题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时间由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每年于评审前发布。

  第十六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泰州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提供相应的申报资料,经当地质监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办公室。

  第十七条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办公室对企业的申报条件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组按行业分组,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办公室对书面审查报告复核后,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并另行委派评审专家组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形成现场审查报告。

  第十九条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办公室对评审专家组提交的现场审查报告进行复核,汇总评审企业总得分,提出拟获奖企业,报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条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审议拟获奖企业,初定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不超过2家),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周。

  第二十一条公示通过的拟获奖企业,经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市政府对获奖企业进行表彰,并颁发市长质量奖奖杯、证书和奖金50万元。

  第二十二条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未被审定的企业,可给予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表彰(颁发提名奖证书,不颁发奖杯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市长质量奖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安排。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组成员应遵纪守法,实事求是,认真工作,讲求效率,保守秘密。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由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给予警告或撤销其评审工作参与资格。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凡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按规定程序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给予通报批评,5年内对其申报市长质量奖不予评审。

  第二十六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企业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第二十七条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获奖企业每年应填报《泰州市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年报表》及自我评价报告,交当地质监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办公室备查。

  第二十八条获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办公室:

  (一)发生严重质量、环境、安全等事故(按国家行业规定)的;

  (二)产(商)品质量被主管部门抽查不合格的;

  (三)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水平明显下降,引起社会不良反映的。

  第二十九条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办公室对获奖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的情形,以及有意延误报告或隐瞒不报的,经查实,按规定程序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并予以公告,3年内对其申报市长质量奖不予评审。

  第三十条获奖满3年后的企业,可再次申报市长质量奖。经评审再次获奖的企业不占用当年的奖项名额,颁发证书、奖杯,但不颁发奖金。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