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保险条款中设立仲裁条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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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保险条款中设立仲裁条款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保险条款中设立仲裁条款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实施后,国务院办公厅曾下发(国办发〔1996〕22号)文件,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在制定的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中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依照《仲裁法》规定予以修改,并提供了修订格式。为贯彻落实《仲裁法》和国务院的这一精神,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保险公司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在拟订或修订保险条款时,设立的保险合同争议条款,应当采用如下格式: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订立具体的保险合同时,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对上述两种争议解决方式作出选择。如果选择仲裁方式,应当载明具体的仲裁机构名称。
二、各保险公司在本通知之前已经使用的保险条款,今后在订立具体的保险合同时,如果选择仲裁的争议解决方式,应当根据《仲裁法》补充规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名称。
三、仲裁条款不是保险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否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保险合同争议,应由当事人双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愿协商一致决定。选择仲裁的意思表示,既可以在保险合同中规定仲裁条款,也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仲裁协议,不论采取何种方式,根据《仲裁法》,该意思表示应当
明确约定仲裁事项、仲裁机构,否则无效。
特此通知
199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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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政发〔2004〕3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暂行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壮大县域经济的决定》,客观考核、科学监测县域经济社会的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第一条
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考核的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统筹城乡经济与社会发展,紧紧围绕特色经济、民营经济、劳务经济、扶贫开发和小城镇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等重要任务,促进农民增收和财政增收,建立科学、公正、公开的考核指标体系,实行定量综合考核,客观全面地反映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调动县域单位加快发展的积极性,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
第二条
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考核的工作原则。坚持经济与社会事业统筹发展的原则,体现经济与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突出经济考核;坚持全面和重点相结合的原则,体现综合考评,突出重要工作考核;坚持近期和长远相兼顾的原则,使考评工作具有前瞻性和正确的导向性,突出各地加快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实绩;坚持科学真实、公正可比的原则,推动和引导县域经济提高质量,优化结构,加快发展。
二、考核范围
第三条
县域经济社会是指在县域范围内以城镇为中心、农村为基础,由各种经济成分有机构成的一种区域性经济社会。结合我省实际,县域经济社会考核范围是全部县、县级市及农业比重较大的市辖区(纳入考核的县、市、区名单详见附件1)。
三、考核指标设置
第四条
结合我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考核指标选取经济发展指标、经济结构指标、社会发展指标、生态环境指标等四大类共23项具体指标。
第五条
经济发展指标包括地区生产总值总量、人均和增速,财政收入总量、人均和增速,地方财政收入总量、人均和增速,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增速等11项指标。
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地方财政收入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综合性指标,是一个地区社会生产活动成果和水平的体现,具体反映县域经济规模、综合竞争力和发展后劲,是考核县域经济的基础性指标。
人均指标包括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人均财政收入、人均地方财政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主要反映一个地区的经济水平和农民生活状况。采用人均指标体现考核工作的可比性和公正性,是经济指标考核工作的重点。经济发展速度指标为地区生产总值增长速度、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增长速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主要反映各县域单位抓县域经济发展的工作实效。
第六条
经济结构指标包括工业增加值和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城镇化率和劳务输出率。经济结构指标主要反映实施工业强县战略、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加快城镇化建设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等当前重点工作任务的实绩。
第七条
社会发展指标包括社会保障覆盖率、每万人拥有医院病床数、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率和广播电视覆盖率。社会发展指标主要反映统筹城乡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情况,促进当前农村卫生、教育事业建设严重滞后等问题的有效解决。
第八条
生态环境指标包括垃圾无公害化处理率、城镇自来水普及率、退耕还林植树造林保存率、常用耕地面积指数。生态环境指标主要体现科学发展观,反映县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经济、生态、环境、资源协调发展,推动社会走向经济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四、考核方法
第九条
实行加权汇总百分评定制,确定县域经济社会综合实力排序。具体办法是对综合考核的四大类23项指标进行无量纲化处理,依据确定的权重对各项指标进行加权汇总(具体办法由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领导小组考核组商省统计局在考核时制定),依照得分多少确定全省县域经济社会综合实力排序。
第十条
考核工作基期年为2004年,每年公布各县域经济社会综合实力排序结果,每三年综合考评表彰奖励一次。公布考核结果和表彰奖励时间均为次一年的5月底前。
首次综合考评表彰奖励为2004年,表彰奖励时间为2005年5月底前,考核工作以2004年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
考核指标数据统一由各级统计部门采集、审核、汇总,填报《县域经济考核数据报表》。统计部门没有统计的指标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报当地统计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
统计部门审核上报的考核指标数据,所在县(市、区)政府要严格审查把关,一把手签字认可,以确保数据真实可靠。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领导小组考核组每年对各县(市、区)上报的指标数据进行抽查,抽查县(市、区)的个数不少于考核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省统计局每年对各县(市、区)上报的指标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和综合测评,将测评结果报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领导小组统一评审。
五、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省政府每年向社会发布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排序结果。对综合考核前十名的县域单位进行表彰奖励,授予“陕西省经济社会发展十佳县”称号。
第十五条
省政府设立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奖励专项资金,奖励“陕西省经济社会发展十佳县”。奖励分为三等,一等奖三名,各奖励200万元,二等奖四名,各奖励150万元,三等奖三名,各奖励100万元。
省级有关部门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范围的县域单位进行的单项奖励,原则上应参考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指标体系的分项考核结果评定,对已获得综合考核奖励的,以精神奖励为主,不再给予物质奖励。
六、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领导小组下设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考核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十七条
省统计局按照考核办法,审核、提交全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测评排序结果,于次一年4月底前报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领导小组考核组审核后,报领导小组评定。
县级统计部门次一年2月底前将本级考核数据上报市级统计部门,市级统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次一年3月底前上报省统计局。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考核工作,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将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
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依法提供客观真实的考核数据。对填报数据不实、弄虚作假和未按规定履行审查职责的,要通报批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统计部门要完善统计调查体系,健全统计调查网络,加强统计标准化、现代化建设,提高统计人员素质和统计数据的时效性、准确性。
附件:1、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范围
2、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指标
附件1: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范围
西安市(6个区县)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高陵县铜川市(2个区县)耀州区、宜君县宝鸡市(10个区县)陈仓区、凤翔县、岐山县、扶风县、眉县、陇县、千阳县、麟游县、凤县、太白县咸阳市(11个县市)三原县、泾阳县、乾县、礼泉县、永寿县、彬县、长武县、旬邑县、淳化县、武功县、兴平市渭南市(11个县区市)临渭区、华县、潼关县、大荔县、合阳县、澄城县、蒲城县、白水县、富平县、韩城市、华阴市汉中市(11个区县)汉台区、南郑县、城固县、洋县、西乡县、勉县、宁强县、略阳县、镇巴县、留坝县、佛坪县安康市(10个区县)汉滨区、汉阴县、石泉县、宁陕县、紫阳县、岚皋县、平利县、镇坪县、旬阳县、白河县商洛市(7个区县)商州区、洛南县、丹凤县、商南县、山阳县、镇安县、柞水县延安市(13个区县)宝塔区、延长县、延川县、子长县、安塞县、志丹县、吴旗县、甘泉县、富县、洛川县、宜川县、黄龙县、黄陵县榆林市(12个区县)榆阳区、神木县、府谷县、横山县、靖边县、定边县、绥德县、米脂县、佳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全省共93个县、市、区。
附件2: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指标
一、经济发展指标
1、总量指标:(1)地区生产总值(2)财政收入(3)地方财政收入
2、人均指标:(4)人均地区生产总值(5)人均财政收入(6)人均地方财政收入(7)农民人均纯收入
3、速度指标:(8)地区生产总值增长速度(9)财政收入增长速度(10)地方财政收入增长速度(11)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
二、经济结构指标
(12)工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13)城镇化率(14)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15)劳务输出率
三、社会发展指标
(16)社会保障覆盖率(17)每万人拥有医院病床数(18)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率(19)广播电视覆盖率
四、生态环境指标
(20)垃圾无公害化处理率(21)城镇自来水普及率(22)退耕还林植树造林保存率(23)常用耕地面积指数(具体是指常用耕地面积报告期与基期的比率,当常用耕地面积增加时,比率大于100%,当面积减少时,比率小于100%)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建设交通委、市市政局、上海世博局制订的《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园区管线综合管沟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建设交通委、市市政局、上海世博局制订的《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园区管线综合管沟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07〕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市建设交通委、市市政局、上海世博局制订的《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园区管线综合管沟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园区管线综合管沟管理办法
为规范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园区管线综合管沟的建设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经市政府批准的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场址规划红线范围内管线综合管沟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上海世博会园区管线综合管沟(以下简称“世博综合管沟”),是指上海世博会园区范围内沿北环路、西环路、南环路和沂林路,设置于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
纳入世博综合管沟的公共设施管线(以下简称“管线”),包括电力、电信(含有线电视)、给水、交通信号等公共设施管线。
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世博综合管沟正常运行的排水、通风、照明、电气、通讯、安全监测系统等。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市政局是世博综合管沟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办法。
上海世博会筹备和召开期间,世博综合管沟的管理工作由上海世博局负责协调。
发展改革、规划、土地、建设、财政、价格、监察等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规划和设计要求)
世博综合管沟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世博会园区总体规划,并与各项专业规划相协调。
世博综合管沟规划区内的管线规划,应当与综合管沟建设规划相衔接。已明确纳入世博综合管沟的管线,不再保留另外建设的管线位置。
世博综合管沟的规划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区域开发与改造时公用设施容量的需要,按照世博综合管沟建设标准,为沟内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预留足够空间容量。
第五条(建设要求)
世博综合管沟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六条(设计变更)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世博综合管沟的建设,不得擅自变更批准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条(相关手续办理)
世博综合管沟进行建设时,需穿越城市道路、地下铁道、民防设施、河道、绿(林)地,或者涉及消防安全、树木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竣工验收和备案)
世博综合管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世博综合管沟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管线工程档案)
世博综合管沟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管线档案进行专项验收,并在世博综合管沟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管线工程档案。
第十条(维护管理)
上海世博会筹备和召开期间,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以下简称“维护管理单位”)负责世博综合管沟的日常维护。
上海世博会闭幕后,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取维护管理单位对世博综合管沟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维护管理单位的义务)
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持世博综合管沟内的整洁和通风良好。
(二)搞好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
(三)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
(四)负责世博综合管沟内共用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五)世博综合管沟内发生险情时,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六)制定世博综合管沟应急预案。
(七)为保障世博综合管沟安全运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管线单位的义务)
世博综合管沟入沟管线单位(以下简称“管线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管线使用和维护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二)建立管线定期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上报记录等;
(三)编制实施沟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在世博综合管沟内实施明火作业的,应当严格执行消防要求,并制定完善的施工方案。
(五)制定管线应急预案。
(六)为保障入沟管线安全运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禁止行为)
在世博综合管沟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
(二)爆破行为;
(三)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四)擅自打桩或者进行顶进作业;
(五)危害综合管沟安全的其他行为。
在前款规定范围内,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经过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需从事打桩或者顶进作业的,应当在施工的五日前向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报告,提供相应的施工安全保护方案,并在施工中按照该保护方案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进入综合管沟)
需要进入世博综合管沟的人员应当向维护管理单位申请,维护管理单位应有人员同时到场,但相关维护人员或依法执行公务者因紧急事故进入或使用的除外。
未经同意擅自进入世博综合管沟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制止,并向世博综合管沟管理部门报告。造成损害的,维护管理单位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处理,所需费用由擅自进入者承担。
第十五条(管线变更)
管线单位在世博综合管沟内进行管线重设、扩建、线路更改等变更时,应当与相邻的管线单位协商,并符合技术标准的要求。
管线变更开工前,管线单位应当将施工方案报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建设费用承担)
世博综合管沟建设费用,由政府确定的投资建设单位负责筹措。
管线单位应当分担世博综合管沟建设费用,分担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原管线直接敷设的成本。
第十七条(管理费用承担)
世博综合管沟管理费用包括综合管沟的日常巡查、大中修等维护费用、管理及必要人员的开支等费用。
世博综合管沟管理费用中的大中修等维护费用由政府承担,其他管理费用由管线单位按照入沟管线分摊。
管理费用的指导价格,由市市政局会同市物价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专账管理)
综合管沟的管理费用应当设立专门帐户进行管理,并依照相应的分摊办法由维护管理单位收取后存入该账户,专门用于世博综合管沟的管理。
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公布年度相关管理费用的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紧急情况的费用承担)
遇到紧急情况时,处理该类情况所产生的费用可由维护管理单位从专门账户先行垫付。其中,因灾害和不可抗力发生损害的,由自然灾害发生区域的综合管沟管线单位分摊;发生人为损害的,向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
在世博综合管沟建设和使用过程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由相关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技术标准)
世博综合管沟建设标准,由市建设交通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世博综合管沟运行标准,由市市政局制定。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