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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03:53  浏览:84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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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试行)》,建立科学的信贷业务授权体系,确定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标准和方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贷授权是建设银行法人授权的组成部分,以各行所确定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为基础,授予建设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审批权限。信贷授权按照《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组织实施。
第三条 信贷授权实行“统一标准、分级授权、定期考核、适时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经营的各类本外币信贷业务。
第五条 信贷授权工作由信贷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第二章 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确定
第六条 信贷经营管理等级是衡量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水平的标准。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主要由衡量基本外币贷款效益、贷款质量、贷款流动性、贷款风险度以及信贷综合管理水平的指标确定。具体以本办法所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考核计分标准表》(见附件一
)中所列的七项指标考核计分,按总得分数确定其相应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
第七条 信贷经营管理等级划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划分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标准如下:
A级 总分≥90分
B级 90分>总分≥70分
C级 70分>总分≥50分
D级 总分<50分
第八条 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在信贷经营管理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案件,产生较大经济损失或影响声誉的,在由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等级的基础上下调一级,情节严重或损失重大的下调二级。
第九条 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在信贷经营管理中严重违章违纪,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或存在事故或案件隐患的,在由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等级基础上下调一至二级。
第十条 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确定,采用由各行自我考核申报,上级行综合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情况核批的方式:
(一)每年一月底以前,各分支行按照本办法“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计分标准表”自我考核,实事求是地测算计分,并填制“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计分表”(见附件二)向上级行申报本年度信贷经营管理等级。
(二)二级分行以上(含二级分行)分支行的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所属下级行上年度各项考核指标的执行情况,并提出确定所属各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初步方案后,报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信贷经营管理等级每年确定一次。信贷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所属行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要及时向所属行通报。

第三章 信贷授权范围
第十二条 信贷授权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房地产贷款审批权、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信用担保业务审批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和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是指对单独立项的固定资产(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的本外币贷款审批权。
第十四条 房地产贷款审批权,是指对单独立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本外币贷款审批权。
第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是指对单个客户发放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余额的审批权。
第十六条 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是指对单个客户办理票据贴现余额的审批权。
第十七条 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是指对同一客户出票的,指定建设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承兑余额的审批权。汇票承兑余额是指建设银行承兑(包括已承兑和将要承兑)上述汇票累计金额与该客户(出票人)已付建设银行汇票金额的差额。
第十八条 信用担保审批权,是指建设银行接受同一客户委托,对外开出下列各种(含尚未终止的)本外币保函金额之和的审批权。
1.本币担保业务中的预收款退款担保、引进国外设备信用证结算担保、工程招标投标担保、工程承包担保、工程维修担保。
2.外币担保业务中的履约保函、投标保函、预付款退款保函。
第十九条 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是指对单个客户办理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总量的审批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总量是指信用证开证业务、进口押汇业务、进口托收押汇业务、出口押汇业务、出口托收押汇业务及打包放款业务量之和。对于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分设以下单项业务
审批权。
1.信用证开证业务审批权,是指对单个客户开具进口贸易项下的即期或180天内远期信用证时,可单笔减免或累计少收保证金金额的审批权。累计少收保证金金额是指对单个客户开出信用证的累计金额与收取保证金累计金额的差额。
2.进口押汇业务审批权是银行在保留物权的情况下,同意承兑进口商在信用证项下的远期汇票或办理担保提货时,客户免交或减交保证金金额,以及支付开证申请人的即期或远期信用证项下的到期汇票的垫款金额的审批权。
3.进口托收押汇业务审批权是银行为客户办理承兑交单业务时客户免交或减交保证金金额,和办理付款交单业务时银行为客户提供的垫款金额的审批权。
4.出口押汇业务审批权是银行议付、买入、贴现、垫支以客户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及其项下单据等对客户提供的资金融通金额的审批权。
5.出口托收押汇业务审批权是银行为客户办理出口托收时为客户提供的垫款金额的审批权。
6.打包放款业务审批权是银行以客户将国外银行开来的正本信用证留存作保证时对客户的贷款余额的审批权。
第二十条 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是指对单个客户办理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或贷款额度)、票据贴现(或贴现额度)、票据承兑(或承兑额度)、信用担保(或担保额度)、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或进出口贸易融资额度)之和的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 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是指对个人的各种小额贷款的审批权。
“个人小额贷款”是指经建设银行总行以行发文的方式允许开办的、以个人为贷款对象的贷款种类,如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住房、汽车等高档耐用消费品的分期付款贷款等。

第四章 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权限的确定
第二十二条 上级行对于所属下一级行各项信贷业务权限的基准额度,要根据其信贷经营管理等级按照以下原则决定:
(一)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相同的行,基准额度相等;
(二)在符合(一)的条件下,对于不同信用等级、不同行业的客户,基准额度可以不相等;
(三)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为A级、B级、C级和D级的行,其基准额度的差别一般按照2.5、2.0、1.5和1.0的比例设定。D级行各项信贷业务的基准额度要按照既可控制授信风险,又不丧失效率,同时要考虑该项信贷业务本身的风险情况设定;
(四)对于国际结算业务量较少的行,可以降低其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权限的基准额度。
第二十三条 业务量调节系数由某行存贷款业务量与上一级行所辖区域内各行平均存贷款业务量的比例的N次方根确定。通过试算确定N的大小,使得所辖区域内最大业务量调节系数达到1.3左右:
1/N
某行业务量调节系数=(某行存贷款业务量/上一级行所辖区域内各行平均存贷款业务量)
某行存贷款业务量=0.7×上年末某行本外币贷款余额+0.3×上年末某行本外币存款余额
所辖区域内各行平均存贷款业务量
=(0.7×上年末所辖区域内各行本外币贷款余额+0.3×上年末所辖区域内各行本外币存款余额)/所辖
区域内下一级分支机构个数
第二十四条 上级行对于所属下一级分支机构信贷业务的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权限由其基准额度与业务量调节系数的乘积确定。即:
某行某项信贷业务权限=某行某项信贷业务权限的基准额度×某行业务量调节系数

第五章 授权、转授权和再转授权
第二十五条 总行对一级分行按照第二十四条确定的权限授予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房地产贷款审批权、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信用担保审批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和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全额授予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
第二十六条 各一级分行可向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为C级(含C级)以上的二级分行转授房地产贷款审批权、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含各单项审批权)和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可向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为B级(含B
级)以上的二级分行转授信用担保审批权;并向所有二级分行全额转授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转授权限不得超过总行所授权限。
第二十七条 二级分行可向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为B级(含B级)以上的城市(城区)支行再转授房地产贷款审批权、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和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并向所有支行全额再转授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再转授权限不得超过一级分行
所转授权限。
第二十八条 一级分行不得向所属二级分行转授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二级分行不得向所属支行再转授信用担保审批权。

第六章 信贷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二级分行以上(含二级分行)分支行的信贷管理部门根据当年实际情况,提出包括以下内容的信贷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初步方案,报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
(一)按照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原则,拟定各项信贷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事项的基准额度,包括对于不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行的基准额度和相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行内对于不同信用等级、不同行业的客户的信贷审批权的基准额度;
(二)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测算所辖区域内各行的业务量调节系数;
(三)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测算所辖区域内各行的各项信贷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事项的权限,包括对于不同信用等级、不同行业的客户的信贷审批权的权限。
第三十条 信贷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信贷授权(或转授权、再转授权)权限,作为《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书》,或《中国建设银行转授权书》,或《中国建设银行再转授权书》的内容,统一向所属行授予。
第三十一条 上级行要定期对各所属行信贷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各分支行在信贷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上级行将调整其信贷授权权限,必要时暂停乃至取消对其授权。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1.弄虚作假,虚报漏报有关会计、统计数据的;
2.超越信贷授权权限审批信贷业务的;
3.发放帐外贷款和绕规模贷款的;
4.发放计划外固定资产贷款的;
5.发生较大经营风险或严重违规违纪案件的;
6.经认定违反信贷管理规定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对总行信贷经营部门的授权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在特殊情况下,一级分行可就某一类别的信贷业务向总行申请特别授权。
第三十四条 各一级分行对于所属的转授权方案要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对于信贷经营管理水平特别高(A级中的排头兵)、业务量很大的一级分行,可以全额授予某几项信贷业务审批权。
第三十六条 总行将根据情况适时调整产生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各项考核指标及其分值标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考核计分标准表

--------------------------------------------------------
考核指标 | 计 算 公 式 | 计 分 标 准 |标准分
-------|-----------------|--------------------------|---
全部利息实收率|(贷款利息收入-应收利息当年新 |90%以上得满分,每减少2个百分点扣1分,按此标 |20
|增)/(贷款利息收入+待转营业收入|准扣完为止。 |
|新增) | |
-------|-----------------|--------------------------|---
贷款周转率 |报告期贷款实际回收额/报告期月平 |1.0次以上得满分,每减少0.15次扣1分,按此标准|5
|均贷款余额 |扣完为止。 |
-------|-----------------|--------------------------|---
逾期贷款率 |期末逾期贷款余额/期末贷款余额 |8%以下得满分,每超1个百分点扣0.5分,按此标准 |5
| |扣完为止。 |

-------|-----------------|--------------------------|---
呆滞贷款率 |期末呆滞贷款余额/期末贷款余额 |3%以下得满分,每超0.2个百分点扣1分,按此标准 |10
| |扣完为止。 |
-------|-----------------|--------------------------|---
呆帐贷款率 |期末呆帐贷款余额/期末贷款余额 |1%以下得满分,每超0.1个百分点扣1分,按此标准 |10
| |扣完为止。 |
-------|-----------------|--------------------------|---
贷款综合风险度|单笔贷款风险额之和/期末贷款余额 |0.5以下得满分,每超0.01扣1分,按此标准扣完为|20
| |止。 |
-------|--------------------------------------------|---
综合管理 |遵守信贷管理规章得5分,发现1次违规扣5分;计算机应用达标得3分,不达标不得分;报 |30
|表符合要求得2分,报表质量或时效不符合要求扣2分;借款合同和贷款经济档案合格得2 |
|分,发现一份不合格扣1分,扣完为止;企业存款余额占比3分,在当地五大银行(工、农、 |
|中、建、交)中占比第一的得3分,第二的得2分,第三的得1分,第四及以下不得分;对 |
|各行综合管理评价15分,优得15分,良得10分,中得5分,差不得分。 |
--------------------------------------------------------
注:(1)应收利息当年新增=应收利息年末余额-应收利息年初余额-坏帐准备金支出数
(2)表中各指标均包括按当日外汇牌价折合的等值外币。

附件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计分表

等级:
--------------------------------
考 核 指 标 | 指 标 完 成 | 实 际 得 分
------------|---------|---------
全部利息实收率 | % |
------------|---------|---------
贷款周转率 | % |
------------|---------|---------
逾期贷款率 | % |
------------|---------|---------
呆滞贷款率 | % |
------------|---------|---------
呆帐贷款率 | % |
------------|---------|---------
贷款综合风险度 | #.### |
------------|---------|---------
综合管理 | |
------------|---------|---------
合 计 | |
--------------------------------
申报行:(行名、盖章)
主管行长:(签名) 信贷处长:(签名)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要求统一用标准A4纸上报本表;
2.本表左顶端的“等级:”一项不填,由总行填写;
3.“指标完成”一列除“综合管理”指标外全部填写上年末数据,包括按当日外汇牌价折合的等值外币;
4.“贷款综合风险度”用小数表示,小数点后保留三位;
5.“综合管理”的各项指标,要求详细列明考核内容的完成情况,若发生扣减分,应说明具体原因;
6.本表填写内容如与要求不一致或有特殊情况,须另附说明。

附件三:关于《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的说明
信贷管理部自1996年4月组建以来,即着手该办法的制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1996年6月草拟了《信贷授权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发送总行各有关部门和各一级分行征求意见。7月中旬全国信贷工作会议对该办法进行了讨论。1996年9月11日在办公室召集的协调会
上进行了讨论。后与外汇的《分类授权办法》合并,再次征求总行各有关部门意见。为了保证办法的可操作性,我们进行了实测。根据各部门、各行的意见和实测的结果,我们对原办法几易其稿,进行了修改,形成本办法。本办法于1997年2月27日73次行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一、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建立信贷授权制度,是推进一级法人体制建设、改革信贷管理体制的重要步骤,是法人授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制度旨在加强内部控制信贷风险的能力,提高全行信贷经营管理水平和增强总行、一级分行的调控能力。为此,设置了各行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
、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信用担保业务审批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和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等九项信贷授权权力事项;各权力事项相应的权限由两个基本因素确定,一是由该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而不是各行的行政级别)所决定的基准额
度,同一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行,其“基准额度”是相等的。不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基准额度不相等。信贷经营管理等级高,基准额度也大。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由反映其信贷资产质量、效益、流动性、风险程度和管理水平的七项指标决定。各行要想获得较大的基准额度,必须提高信贷经
营管理水平,从而提高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二是该行的业务量调节系数,这个系数是衡量各行“块头”相对于全行平均水平大小的。“块头”大的行,回旋余地大,总体承担风险的能力也大,由此审批权限可适当加大,反之,审批权限应当减小。要想调节系数大一些,只有加快发展速度。
基准额度与业务量调节系数的乘积便是某行某项信贷业务的审批权限。信贷授权权限的二因素决定方式,对于加强信贷责任约束,防范信贷风险,规范信贷管理,促进发展,加大总行和一级分行经营力度将起重要作用,体现了建设银行“改革、发展、管理、效益”的方针。
信贷授权遵循“统一标准、分级授权、定期考核、适时调整”的原则,即按照统一的考核计分标准,评定各行的信贷经营管理水平,并据以划分信贷经营管理等级,分别授予不同额度的信贷业务审批权限。总行对一级分行授权后,一级分行可对某些权力事项实施转授权和再转授权。同
时根据各行不同时期、不同阶段信贷经营管理水平的变化和考核结果调整其各类信贷授权权限。
二、关于信贷授权的内容
信贷授权的基本内容是贷款类业务审批权和信用担保类业务审批权,具体包括九项信贷审批权,之所以如此细地分设权力事项,主要考虑各分支行对某些信贷业务实施转授权和再转授权时更灵活方便。为了避免分设权力事项后,各项信贷授权权限叠加导致风险集中问题,设置了单户授
信总量审批权,用以控制对单一客户的总体授信量。
(一)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是指对同一客户单独立项的固定资产项目的最高贷款额度,无论是一次或多次发放贷款,不能超过这一限额。对于已审批通过项目,在执行年度计划时不受此权限的限制。鉴于固定资产贷款,特别是基本建设贷款受国家投资体制的制约,在一段时期内,无
论是分行审批的,还是总行审批的,都要与国家有关部门衔接固定资产贷款计划,由总行统一下达。所以固定资产贷款的审批权限单独控制,与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权限分别设置。
(二)房地产贷款审批权,是指对同一客户单独立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高贷款额度,无论是一次或多次审批(发放)贷款,不能超过这一限额。该项权限类似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但考虑到各分支行一直在做该项业务,且风险较小,需要转授权和再转授权,便从固定资产贷款审批
权中单列出来。
(三)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是对单个客户流动资金贷款的最高限额(包括已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余额与拟发放增量贷款之和)的审批权。它包括了对同一个客户的所有的流动资金性质的贷款种类,如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流动资金贷
款、科技贷款和地勘贷款等。
(四)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是对单个客户申请办理票据贴现业务总量而设置的,不单设单笔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仅限于银行承兑汇票,对于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业务要报总行审批或申请特别授权。
(五)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是为我行受客户委托,按单个客户计算,承兑以该客户为出票人,以建设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总量而设置的,不单设单笔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
(六)信用担保业务审批权,是为我行受客户委托,按单个客户计算,出具以该客户为债务人,以建设银行为保证人的尚未终止的各种本外币信用担保金额总量而设置的,不单设单笔信用担保业务审批权。“尚未终止”是指建设银行仍未解除担保责任的信用担保。可以出具的担保种类
如下(其他种类的担保,不论金额大小,均需逐笔报总行审批):
人民币类依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内部管理规程》,在权限范围内可办理如下含义的五种担保:
1.预收款退款担保:担保银行接受施工企业的委托,向建设单位保证,如施工企业预收备料款或工程款后,没有将预收款用于工程建设或储备等合同规定的用途,担保银行将按照建设单位的退款要求将预收款项退还给建设单位。
2.引进国外设备信用证结算担保:担保银行接受进口设备方的委托,向对外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保证,当开证银行向外商支付货款后,进口设备方不能及时向开证银行划付相应的人民币货款时,担保银行将按开证银行的付款要求代付进口设备款。
3.工程招标投标担保:担保银行接受工程投标方的委托,向工程招标方保证,当投标方中标后擅自报价、撤销投标书或规定时间内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担保银行将按照招标方的索赔要求,在约定的金额内代付违约金。
4.工程承包担保:担保银行接受工程承包方的委托,向工程发包方保证,当承包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担保银行将按照发包方的索赔要求,在约定的金额内代付违约金。
5.工程维修担保:担保银行接受施工企业的委托,向建设单位保证,如承包方在工程竣工后不按合同规定承担工程维修义务,担保银行将按照建设单位的索赔要求,在约定的金额内代付违约金。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内部管理规程》中规定的如下三种担保不在授权之内,不论金额大小,均需逐笔报总行审批:
1.分期付款担保:担保银行接受购货方或付款方的委托,向供货方或收款方保证,当购货方或付款方不按期支付货款时,担保银行将按照供货方或收款方的付款要求分期代付货款。
2.借款担保:担保银行接受借款方的委托,向贷款单位保证,如借款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担保银行将按照招标方的贷款单位的要求代付借款本息。
3.租赁担保:担保银行接受承租方的委托,向出租方保证,如承租人不能按期支付租金,担保银行将按照出租方的要求贷付租金。
外汇业务担保类,依据总行《外汇信贷业务手册》,在权限范围内可办理如下含义的三类保函:
1.投标保函:系指向招标人担保,当投标人中标后,如不签约,将在保函的范围内向其支付规定的金额。
2.履约保函:系指向招标人担保,当投标人签订合同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不能履行合同,将按合同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3.预付款退款保函:系指向招标人担保对其预付款如投标人未能退款,将支付不超过总金额的赔款。
(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信用证开证、进口押汇、进口托收押汇、出口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和打包放款等都属于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从对单个客户做上述业务的总量上,我们设定了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但不同行开办各项业务的情况不一样,同时为防范单项业务的
风险,又设定了各分项业务的审批权。各分项业务的审批权之和在设定上是大于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的,主要考虑不同客在品种的需求上是不相同的。但具体审批的各项业务数额之和必须在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限之内。
(八)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该项权限是对单个客户授信总量,包括各种贷款类的和各种担保类的信用量,如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或贷款额度)、票据贴现(或贴现额度)、票据承兑(或承兑额度)、信用担保(或担保额度)及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或进出口
贸易融资额度)总量的审批权。通过该项权限的设置,可控制对单一客户的总体授信量,避免风险的过分集中问题。
(九)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是指建设银行特别规定允许、对个人发放的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种类,如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住宅、汽车等高档耐用消费品贷款。由于这些贷款以消费对象本身作为抵押物或质物,贷款相对安全,将消费贷款审批权单列出来,普遍地授权至县支行,可使这
项业务更便捷,又可控制风险。
本项业务授权的权限是“全额”的,即不设权限。只要符合条件,落实好抵押、质押手续和保险手续,按规定办理,应该说是安全的。另外,由于该业务是对个人的以消费为目的的,每笔业务也不大,可不设权限,客户申请多少,只要符合规定,就可批多少。
个人小额贷款不包括对个人的以经营为目的的贷款,对个体工商户的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应按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办理。
三、关于信贷授权的权限
各项信贷授权的权限由基准额度和业务量调节系数确定。因此,设定各项信贷授权的基准额度和确定业务量调节系数的调节幅度应当是科学的。
(一)各项信贷授权的基准额度的设定
这一问题包含对不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间基准额度差别的设定和对某一信贷经营管理等级基准额度的设定两个问题。
1.不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基准额度差额的设定问题
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确定是由7项指标实际得分值加总算出总得分,对总得分划分四个档次,确定出某行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自然产生等级间的差别程度,如下表:
-------------------------------------
等 级 | 得 分 |得 分 中 值|中 值 倍 数|基 准 额 度
------|------|-------|-------|-------
A级 |90~100| 95 | 2.4 | 2.4P
------|------|-------|-------|-------
B级 |70~90 | 80 | 2 | 2P
------|------|-------|-------|-------
C级 |50~70 | 60 | 1.5 | 1.5P
------|------|-------|-------|-------
D级 |30~50 | 40 | 1 | P
-------------------------------------
*各行得分没有30分以下的。
*“得分中值”是对等级得分区间找中间值得到的,如上表,二级行最高得分90分,最低分为70分,则‘得分中值’80分。
*“中值倍数”是按照A、B、C级的‘得分中值’对D级‘得分中值’的倍数确定的。
我们认定‘中值倍数’就是不同等级间基数额度的差别,即若D级行基准额度为P,则A、B、C级行的基准额度应分别为2.4P、2P和1.5P(如上表)。由于A级行信贷经营管理水平高,其基准额度可设定为2.5P。
2.某一信贷经营管理等级基准额度的设定问题
各项信贷业务审批权基准额度的确定,要按照既可控制授信风险,又不丧失效率的原则,同时要考虑各项信贷业务本身的风险差异。一般来说,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房地产贷款审批权、信用担保业务审批权、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和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限的基准额度要小一点;
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和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的基准额度要大一点;授信总量审批权的基准额度应该是贷款类业务和担保类业务审批权的基准额度的叠加;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不设基准额度。
(二)业务量调节系数的调节幅度测定
各行业务量大小一定程度反映了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一般来讲,业务量大的地区经济相对发达。为了有利于实施我行业务发展向大中城市、向经济发达地区倾斜的战略,设置了业务量调节系数,占上一级行所辖行内业务量比重大的行,其审批权限相对较大。
为了使业务量调节系数尽可能科学,我们认为业务量应主要考虑贷款规模和存款规模。因为调节的是信贷决策权,故给予贷款规模较大的权重为0.7,给予存款规模较小的权重为0.3。通过各行业务量占全行业务量的比重,测算业务量调节系数,为了控制调节系数的调节幅度,我
们对各行业务量占所辖行业务量的比重开N次方根确定。N的大小要通过试算,使得所辖区域内最大业务量调节系数达到1.3。即按照调节系数的调节幅度控制在30%之内,确定业务量调节系数。
四、关于授权周期和转授权
总行法人授权制度规定,基本授权周期为一年,信贷授权作为其中之一的专项授权应与法人授权周期保持一致,也定为一年。但信贷授权又有其自身特点,在授权期内要检查各行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要调整授权权限。因此,本办法规定在信贷授权有效期内,要适
时调整各行的信贷授权权限。
对二级分行转授权及对支行再转授权都限定了条件,其目的是要贯彻集中经营,管理权限与管理水平相一致的原则,限制效益、管理差的信贷审批权。对效益好、管理水平高的行的信贷审批权限相对要大。各行在确定转授权和再转授权时要体现这些原则。
五、关于信贷经营管理等级
划分信贷经营管理等级采用计分制办法,以量化指标反映各行的信贷经营管理水平。根据《贷款通则》的要求,核定信贷审批权主要考虑业务量大小、管理水平和贷款风险度。我们也结合了对“三性的”考核,具体设定了七项考核指标,根据其重要程度并考虑指标间的相关性,设定各
项考核指标的得分权重。每项考核指标的标准值根据全行目前的平均先进水平给定,并规定了一些指标的最低分值线,不足最低分值线则不得分。最后按各项考核指标的实际得分相加得总分,根据给定的划分档次,确定各行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
各行对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申报应于授权期满前10个工作日进行。按要求填制和上报《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计分表》。二级分行和支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申报考核时间由其上一级行确定,但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考核标准要与本办法标准一致。
确定信贷经营管理等级各考核指标的含义如下。
1.“全部利息实收率”要求与财务指标的口径一致。
2.“贷款周转率”的分母“报告期月平均贷款余额”是按月末贷款余额作算术平均取得,包括本外币贷款;分子“报告期贷款实际回收额”,含逾期贷款回收额。
3.不良贷款三项指标要求与统计口径一致。其中:逾期贷款率中不含呆滞贷款率和呆帐贷款率。
4.“综合管理”的内容丰富,涉及面很广,全面考核难度较大,目前只规定考核6项内容,以集中反映各行信贷综合管理水平。在该项指标中,对各行综合管理评价和执行信贷规章制度占有较大分值,是针对目前信贷管理不尽规范,时有违规操作行为的现状而设置的。
“计算机应用达标”,是反映信贷管理工作中计算机应用程度的一项内容,是针对目前管理手段落后设置的。达标的标准,按照总行建信字〔95〕第161号文件的规定:硬件环境为80486或以上型号主机,显示器为标准VGA,软件环境分别采用SCO XENIX2.3.
4或以上版本和中文Windows3.2操作系统。



199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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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总党字[2005]1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党组,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党委(总支、支部):

  为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更好地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好转,根据全国人大《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中提出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以下一并简称监管监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1. 充分认识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性。监管监察队伍组建以来,广大监管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推动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做出了艰苦努力,取得了明显成效。总体上看,这支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但是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还存在着不够适应的状况,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监管不扎实、执法不严格、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现象,个别的甚至存在违纪、腐败问题。因此,加强队伍建设已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监管监察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队伍建设各项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2. 指导思想。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队伍,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为保证,以提高行政执法能力为重点,强化基础,健全制度,创新机制,优化结构,增进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为加强监管监察工作提供可靠的组织保障。

  3. 总体目标。通过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监管监察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应急处置能力、拒腐防变能力,强化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推动工作职能、工作方式、工作作风的转变,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纪律严明、充满活力的监管监察队伍。

  二、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提高队伍政治素质

  4. 建设学习型队伍。建立健全理论学习和考核制度,进一步完善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制度,采取理论研讨、短期培训等多种形式,深入持久地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找准理论学习与安全生产实际工作的结合点,深入研究、深刻理解安全生产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研究工业化进程中安全生产的规律和面临的挑战;研究如何推进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五要素"落实到位,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等理论和实践问题,自觉运用理论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5. 巩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抓好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措施的落实。继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加强党的政治纪律、理想信念、群众路线和群众观念教育,按照"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要求,把先进性教育贯穿到队伍建设之中,体现到监管监察各项工作之中。

  6. 强化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把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体现到监管监察执法工作中来,加强执法为民的思想教育,树立以人为本首先要以人的生命为本的理念,打牢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的思想基础,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7.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建立思想状况分析制度和谈心制度,及时把握监管监察人员的思想脉搏,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同时,把思想政治工作同解决监管监察人员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积极创造条件,完善后勤保障措施,丰富业余文化生活,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三、加强业务建设,提高队伍执法能力

  8. 强化业务培训。建立健全监管监察人员初任(资格)培训、任职培训、业务培训、知识更新培训等制度。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加强对监管监察人员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专业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等方面的培训。监管监察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在岗人员每三年必须接受不少于一个月的脱产业务培训。

  加强岗位练兵。注意总结监管监察工作经验,经常开展执法交流、案例分析、执法文书评比等活动,探索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方法和途径,不断提高监管监察人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监管监察人员成为安全生产执法的行家里手,逐步实现"专家监管"、"专家监察"。

  9. 建立执法责任制,坚持从严执法。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强化监管监察人员的责任意识,建立健全监管监察执法评议考核机制。监管监察机构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充分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依法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从严从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切实做到把握原则不走样,严格程序不变通,"一把尺子"量到底,依法监管监察不动摇。

  10.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与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监察、电力、环保以及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完善联席会议、案件移送、处罚协商、情况通报等工作制度,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依靠地方政府、公检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力量,严厉打击无视国法、无视政府监管、无视职工生命安全的非法开采、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效能。

  四、改进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推动工作落实

  11. 改进工作方式。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坚持政企分开,防止以政府监管代替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坚持政资分开,注意发挥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在安全生产上的监管作用;坚持政事分开、政府与中介机构分开,充分发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在安全生产评估评价、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信息咨询、安全培训等方面的作用。

  12. 狠抓作风养成,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做到重实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防止和避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力戒心中无数,说大话、说空话、说假话;力戒办事拖沓、推诿扯皮,贻误工作;力戒工作不深入、不细致,敷衍了事、走过场;力戒照本宣科、不思进取,缺乏创新;力戒重安排、轻落实,有头无尾或虎头蛇尾;力戒讲关系、讲人情,明哲保身、不敢碰硬。

  13. 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各级领导要带头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井下,及时发现和解决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经验,指导工作。各级监管监察机构要加强对领导干部下基层、下企业、下井情况的考核。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至少要有两个月的时间深入基层,主要负责人每年必须自己动手写出一份有深度、有指导意义的专题调研报告。

  五、正确把握职能定位,完善监管监察体系

  14. 把握职能定位,正确履行职责。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一步明确监管监察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出资人机构的职责,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认真行使国家监察职责,并与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

  15.完善监管监察体系。支持和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健全能够独立履行《安全生产法》执法主体责任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完善乡镇、社区安全生产监管网络,配备相应的监管人员。支持和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不断调整和完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布局,抓好新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组建工作。

  16. 做好基础工作。建立健全重点监督检查、执法统计分析、隐患跟踪整改、事故处理跟踪落实等制度,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文书,加强档案管理,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完备统一的执法标准体系、考核体系、奖惩体系及其配套的相关制度,推进基层监管监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

  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遵守"九条纪律"

  17.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关于贯彻<纲要>的实施意见》,在监管监察系统逐步建立起思想教育的长效机制、防范腐败的制度体系和权力运行的监督机制,形成完善的惩防腐败体系。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及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关于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不断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述职述廉、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巡视检查等制度。

  18. 监管监察机构和人员在执法中要严格遵守以下九条纪律:不准以任何理由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礼品,严禁借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由监管监察对象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严禁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不准以任何形式从事安全生产评价及其他中介活动,或收取中介机构提供的钱物;不准违反规定向监管监察对象集资、摊派、拉赞助、推销产品、索要钱物、接受馈赠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谋取私利;不准到被监管监察单位报销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滥施行政处罚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不准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私自处理、留置罚没财产;不准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或对监管监察对象故意刁难和打击报复;不准在煤矿及其他企业入股"分红"或提供有偿技术咨询服务。

  19.严查安全事故背后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对监管监察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搞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的,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监管监察人员参与办企业,不准同时兼有监管监察和被监管监察双重身份,对存在问题的要严肃追究,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清除出监管监察队伍。

  七、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增强队伍活力

  20. 认真学习贯彻《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完善配套措施,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和竞争机制。加大干部交流力度。各级机关每年要选派一定数量的年轻干部到基层挂职锻炼,也要选派基层优秀干部到上级机关挂职;建立机关部门负责人与事业单位负责人交流制度;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主要负责人任职满5年的,原则上都要进行交流;其他人员也要按照相关规定有计划地进行交流。

  21. 严把队伍"入口关"。本着"凡进必考"的原则,把素质较高的优秀人才考录到队伍中来;根据工作需要,可从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选调优秀领导干部;积极推行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制度,拓宽视野,把机关优秀干部选拔上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优秀领导人才。同时,疏通队伍"出口",对不适合或不胜任岗位要求的人员,及时进行调整。努力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

  22. 建立工作绩效考核制度,明确考核内容,制定考核办法,量化考核标准,客观真实地反映监管监察人员的工作情况和执法绩效,将考核结果作为监管监察人员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完善奖惩制度,建立奖优罚劣机制,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或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人员,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八、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不断开创队伍建设新局面

  23. 各级领导班子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保持协调高效运转;要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制度,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按照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调的要求,努力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强的领导集体。

  24.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在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要求,抓好队伍建设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主动向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汇报队伍建设工作,以取得指导和支持。

  25. 各级监管监察机构党政领导班子要切实加强对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把队伍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有关部门专门抓,指定专人具体抓。各有关方面要密切协作,发挥各自优势,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分析和解决队伍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监管监察工作特点,紧密联系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抓紧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措施,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创新工作机制,不断开创队伍建设的新局面。

  二OO五年八月七日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实施青年志愿者支教扶贫接力计划有关政策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实施青年志愿者支教扶贫接力计划有关政策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科教兴国战略和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充分开发青年人力资源,促进广大青年在实践中锻炼成长,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同时缓解贫困地区教师数量不足、质量偏低的问题,根据中央领导的指示,中央文明办、共青团中央将从1998年开始组织实施青
年志愿者支教扶贫接力计划。这项计划以公开招募、定期轮换的方式组织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的青年志愿者到贫困地区从事1-2年中、小学教育和科技、文化、医疗等方面的志愿服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
部〈关于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选派人员支援基层教育工作的请示〉的通知》(中办发〔1996〕23号)的精神,使支教扶贫接力计划扎实有效地实施,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经商人事部,参加支教扶贫接力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含参加工作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志愿服务时间可计算工龄;参加支教扶贫接力计划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与学历、资历等条件相同的其他人员同等对待,工作成绩突出的可根据需要予以优先推荐
评审。
二、应届大学毕业生录取研究生,参加支教扶贫接力计划的,可保留研究生入学资格。服务期间由招募单位发给基本生活费。
三、应届大学毕业生参加支教扶贫接力计划的,应先落实就业单位并办理好派遣报到手续;毕业后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服务期间计算教龄。
四、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广大青年按照自愿的原则参加支教扶贫接力计划,妥善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使他们安心在贫困地区做好志愿服务工作。
以上意见请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1998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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