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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企业住房与社会保障改革项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7:03:28  浏览:87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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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企业住房与社会保障改革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企业住房与社会保障改革项目)
(签订日期1994年9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一九九四年九月十六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
  (A)借款人在确认本协定附件二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之后,已请求协会对本项目提供资助;
  (B)借款人还要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银行)为融资本项目提供另外的贷款并基于同一天借款人与银行签定的一个协定(贷款协定),银行同意提供一笔总额贷款为二亿七千五百万美元($275000000)的资助(贷款)。
  (C)借款人和协会希望:在可行的范围内,本协定(信贷)所提供的信贷资金对项目支出的支付应先于贷款协定所提供的贷款资金;以及
  (D)项目城市(本协定1.02节(t)段定义)在借款人的协助下将执行项目A,B,C和D部分,或促使以上各部分的执行。作为协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向项目城市提供本协定提供的部分信贷和贷款协定提供的部分贷款;以及
  鉴于协会同意以上述情况为基础,协会同意按照本协定和同一天协会、银行和项目城市之间的项目协定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因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总则;定义
  1.01节 协会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施行的《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通则》),删除其中第3.02节的最后一句,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在《通则》和本协定前言中的若干词汇均在其各自的文本中作出了相应的解释。下列新增词汇定义为:
  (a)“北京”系指借款人的北京市;
  (b)“北京专用账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i)所提及的账户;
  (c)“受益人”系指任何一家项目中间金融机构拟提供或已经提供住房分项贷款项目的住户或住房管理公司;
  (d)“类别”系指开发信贷协定附件一第一段表中所列各项;
  (e)“中央协调小组”系指本协定附件五第一节(a)中所提及的中央协调小组;
  (f)“中央专用账户”系指本协定第二节2.02(b)(v)段所提及的专用账户;
  (g)“成都”系指借款人的四川省的成都市;
  (h)“成都专用账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ii)所提及的账户;
  (i)“财年”系指一月一日开始,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的一个日历年度;
  (j)“住房管理公司”系指按照借款人的法律作为合股公司并从事管理居民住房的任何一家公司;
  (k)“住房开发项目”系指本项目A(3),B(3),C(3)或D(3)部分并由受益人使用住房分贷款实施的项目;
  (l)“住房贷款计划”系指本项目的A(3),B(3),C(3)和D(3);
  (m)“住房分贷款”系指由任一项目中间金融机构已提供或建议提供的部分信贷资金或根据分贷协议由项目城市转给项目金融机构部分信贷或贷款资金并提供给受益人用于住房开发项目的贷款;
  (n)“住房体制改革计划”系指项目城市实施的项目A(1),B(1),C(1)和D(1)部分的计划;“其相应的住房体制改革计划”系指(i)北京,项目A(1)部分;(ii)成都,B(1)部分;(iii)宁波,C(1)部分和(iv)烟台D(1)部分;
  (o)“机构开发项目”系指本项目A(4),B(4),C(4)和D(4)中由使用分贷款资金的中间金融机构实施的一个项目;
  (p)“有关项目部分”系指(i)北京,项目A部分;(ii)成都,B部分;(iii)宁波,C部分和(iv)烟台,D部分;
  (q)“贷款协定”系指借款人和银行同一天签定的协定,此协定可以随时修改;银行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施行的《贷款和担保协定通则》(《通则》),的条款适用于本协定,及所有附件和补充协定;
  (r)“宁波”系指借款人的浙江省的宁波市;
  (s)“宁波专用账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iii)所提及的账户;
  (t)“项目城市”系指北京,成都,宁波,烟台;
  (u)“项目中间金融机构”系指任一同项目城市签定分贷协议的银行机构;
  (v)“项目协定”系指协会,银行和项目城市同一天签定的协定,此协定可以随时修改;该协定条款适用于所有项目协定的附件和补充协定;
  (w)“社会保障体制改革计划”系指项目城市所实施的A(2),B(2),C(2)和D(2)部分;“其有关社会保障体制改革计划”系指(i)北京,项目A(2)部分;(ii)成都,B(2)部分;(iii)宁波,C(2)部分和(iv)烟台,D(2)部分;
  (x)“专用账户”泛指各专用账户;
  (y)“分贷协议”系泛指任一项目城市同中间金融机构之间按照项目协定附件一D.1部分签定的任何一份协议,该分贷协议可以随时修改,其条款适用于该分贷协议的所有附件;“分贷款”系泛指根据分贷协议提供的任何一笔贷款;
  (z)“烟台”系指借款人的山东省的烟台市;
  (aa)“烟台专用账户”系本协定2.02节(b)(iv)所指的特别账户。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由多种货币组成的总额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由多种货币组成的总额相当于五千三百一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531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一的规定从信贷账户中提取,用于支付(i)已发生的,(或如协会同意,将要发生的),从账户中提取的用于受益人住房分贷款以满足用于住房开发项目合理的住房、货物和咨询支出;(ii)为项目(住房贷款项目除外)所需的,并应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和咨询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了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应在协会可接受的商业银行,开设并保持五个美元专用账户。借款人应按协会满意的条件和条款,包括恰当地防止抵消、没收或扣押:(i)项目A部分账户;(ii)项目B部分账户;(iii)项目C部分账户;(iv)项目D部分账户;(v)项目E部分账户;专用账户款项的存入和支取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三的规定办理。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二00一年六月三十日,或由协会规定更晚的日期;对于该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借款人应按照协会在每年六月三十日规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对不断变化的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
  (i)从开发信贷协定签字后第六十天(起算日)起始算,计算至借款人从信贷账户中提取款项或款项被注销日为止;以及
  (ii)按发生日前的最后一个六月三十日所确定的年率或按上述(a)段的规定不时确定的年率计算。每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年率应适用于本协定2.06节规定的该年的下一个付款日。
  (c)承诺费应:
  (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交付;
  (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的影响;以及
  (iii)使用本协定根据《通则》4.02节的规定所选定的货币,或按该节规定不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交付。
  2.05节 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对不断变化的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付款日为每年的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
  2.07节 (a)尽管有下列(b)段和(c)段的规定,借款人应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始至二0二九年七月一日止,每半年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日为每年的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在二0一四年七月一日以前,包括该期付款日在内,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当(i)协会确定,以一九八五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的借款人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时;及(ii)银行认为借款人的偿债信誉足以使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时,在经协会执董会审查、批准,并在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考虑后,协会将对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将尚未到期的分期偿还金额每次增加一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也可修订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样的修订不改变因上述还款办法的修改而获得的让渡因素,即可要求借款人对已提取但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而不要求其部分或全部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
  (c)在根据上述(b)段的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如果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而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可将该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时间表一致。
  2.08 根据《通则》4.02节的规定,现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指定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申明其对实现本协定附件二中所确定的项目目标的承诺,为此:
  (i)借款人应克尽其职有效地实施项目E部分,以予以适当的财务、技术和行政管理提供项目所需的资金、设施、服务以及其他资源;及
  (ii)不仅限于开发信贷协定或信贷规定的各项义务,借款人还将促使项目城市实施其在项目协定中规定的各项义务,实施或促使实施所有的行动,包括使项目城市能够为履行其责任提供所必需和恰当的资金、设施、服务及其他资源设施。不采取或不允许采取任何妨碍和干扰履行这些责任的行动。
  (b)借款人应按协会和银行满意的安排向每个项目城市转贷一定数额的信贷资金和贷款资金:包括如下条件:
  (i)提供本金的数额将是项目城市将信贷和贷款资金用于有关项目部分的住房,货物和咨询服务所需提取或支出等值(美元)单一货币或多种货币的价值(由从信贷账户或贷款账户提款或相应的转用账户支出的日期决定)。
  (ii)借款人将在包括五年宽限期在内的二十年期间内从项目城市回收本金。
  (iii)借款人将就已使用但未偿还的本金不时收取利息,其利率为根据项目协定2.05节应用于贷款的浮动利率的87%。
  3.02节 不仅限于本协定3.01节的规定,除非借款人和协会另行同意,为保证有效的执行本项目,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5的规定采取措施。
  3.03节 除非借款人和协会另行同意,如下采购:(a)住房贷款项目之外的项目所需的货物,工程和咨询服务以及(b)所有住房贷款项目所需的货物;工程和咨询服务,不管其资金来源,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4的规定办理。
  3.04节 借款人和协会同意每个项目城市将执行通则9.03,9.04,9.05,9.06,9.07和9.08节(有关保险,使用货物和咨询,计划和日程,登记和报告,维修和征地等)提及的按照项目协定2.03节规定的各个有关项目部分的义务。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按照良好的会计惯例保存或促使保存能够适当地反映有关借款人的负责执行项目或一部分项目的部门和单位的运营、资金和支出的记录和账目:
  (b)借款人应:
  (i)促使由协会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段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的各种记录和账目,包括与专用账户有关的记录和账目,进行审计;
  (ii)促使尽快,最迟不应超过该财政年度后六个月,向协会提交由上述审计师所作的其范围及详细程度符合协会合理要求的经证实的审计报告;以及
  (iii)向协会提交协会随时合理要求的涉及上述记录、账目及审计的其他材料。
  (c)于根据费用报表从信贷账户提款的所有支出,借款人应:
  (i)根据本节(a)段的规定,保存或促使保存反映这类支出的所有记录和账目;
  (ii)应在协会收到最后一次从信贷和专用账户提款所在年度的审计报告之后的一年内保存或促使保存所有证明这类支出的记录(合同、定单、发票、账单、收据和其他证明文件;
  (iii)使协会的代表能检查该记录。以及:
  (iv)保证这些记录和账目包括在本节(b)段所提交的年度审计之内,且这些年度审计报告包括其审计师单独的意见,即:在此财政年度期间所提交的费用报表以及报表准备的程序和内部控制是否可以证明相应的提款。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按照《通则》第6.02节(h)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
  (a)任一项目城市未能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的其应尽的义务;
  (b)由于在开发信贷协定签字之后,出现特殊的情况使某一项目城市不能履行项目协定所规定的相应的义务。
  5.02节 按照《通则》第7.01节(d)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
  发生了本协定第5.01节(a)段规定的任何事件,且在协会就该情况通知借款人后继续持续了六十天;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
  (a)按照本协定附件五1(b)节作提及的规定,借款人已任用工作人员以协助中央协调小组实施其职责。
  (b)除与本协定生效有关的条件,所有贷款协定生效的前提条件已经满足。
  6.02节 以下的具体说明是对通则第12.02节(b)的补充,并将作为提供给协会的意见:项目协定已经过项目城市正式授权或批准,且其条款对上述项目城市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6.03节 现规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按照《通则》11.03节规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按照《通则》11.01节规定,现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三里河 100820
  财政部
  电报挂号:北京 FINANMIN
  电传号:22486  MFPRC CN

  协会方面: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特区 20433,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华盛顿特区 INDEVAS
  电传号:248423(RCA) 82987(FTCC)
      64145(WUI) 197688(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五、六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东亚和
    授权代表          太平洋地区中蒙局局长
     杨洁篪              霍 普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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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信用失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连政办发〔2007〕154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信用失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信用失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七日


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信用失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医疗保险相关行为的管理,培育医疗保险个人诚信意识,规范参保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医疗保险行为,根据市政府印发的《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连政发〔2007〕99号),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信用失信(以下称医保个人失信)是指个人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侵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不良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医保个人失信管理。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医保个人失信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医保个人失信信息的采集、录入、查询、异议处理和有关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对医保个人失信信息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参保人员的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被征信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医保个人失信信息来源于基本医疗保险审核、监督、执法等管理部门和提供有关信息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第七条 个人发生以下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行为的,应作为医保个人失信信息,记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一)参保人员出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历卡等医疗保险凭证(以下称医疗保险凭证)的;
(二)个人冒用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凭证的;
(三)个人伪造或变造医疗保险凭证或门急诊就医病历、处方、医疗费用单据等就医资料骗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四)个人出卖使用医疗保险凭证所配得的药品而骗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五)个人发生其他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行为的。
第八条 医保个人失信信息的形成适用以下程序:
(一)失信信息采集。基本医疗保险审核、监督、执法等管理部门在管理过程中或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的有关信息中发现并采集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医保个人失信信息;
(二)失信信息核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有关工作规范对采集的医保个人失信信息进行核实;
(三)失信信息认定。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核实后的医保个人失信信息进行认定;
(四)失信信息录入。经认定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医保个人失信信息录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将采取的有关措施等事项告知被征信个人。
第九条 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内具有一次失信记录的参保人员,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书面形式对其警告。
第十条 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内具有两次失信记录的参保人员,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其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改变其医疗保险结算方式,即对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原持医疗保险凭证在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记账结算改为现金结算,随后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地点审核报销。改变医疗保险结算方式的期限原则上为最近一次失信信息录入之日起一年;
(二)在本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审核管理系统内加注标识,并提供给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加强监管。
第十一条 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内具有三次及以上失信记录的参保人员,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其医疗费用限时报销,即改变其医疗保险结算方式,对发生的医疗费用限定时间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地点审核报销。医疗费用限时报销的时间原则上为最近一次失信信息录入之日起一年。
第十二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有失信记录的参保人员的要求,为其提供本人的医保个人失信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 有失信记录的参保人员认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内的失信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不相关或者已经过时的,可以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异议,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实。经核实,确需更正的,经认可后,及时予以更正。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参保人员。
第十四条 依据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医保个人失信信息的有效期定为5年。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经纪人队伍建设的意见

农业部 国家工商总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经纪人队伍建设的意见

农市发[200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

  农村经纪人是活跃在农村经济领域,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农产品产加销中介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农村经纪人队伍日益壮大,作用不断增强,繁荣了农村经济,促进了农业发展,但同时也存在着规模小、组织松散、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经纪人队伍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重视农村经纪人队伍建设

  农村经纪人是发展农村商品经济的能动因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经纪人队伍的发展,有利于密切产销联系,搞活农产品流通;有利于加快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农业生产的科技水平;有利于传递市场信息,带动农户面向市场调整优化农业生产结构;有利于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加快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有利于形成产销合作组织和专业协会,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实践证明,农村经纪人已成为沟通产销的重要牵线人和引导农民走向市场的带头人。在现阶段,加强农村经纪人队伍建设,是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业竞争力增强的重要途径。

  农村经纪人是农业部门与广大农户之间的桥梁。与普通农户相比,农村经纪人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宏观形势和具体政策更加了解,反应更为灵敏。农村经纪人承担了大量的社会化服务功能,成为落实农业和农村经济政策的有效载体。通过抓经纪人队伍建设,农业部门不仅可以及时掌握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关情况,而且可以有效地宣传和落实各级政府的有关政策,以点带面,推动其它农户和整个区域经济的发展。加强农村经纪人队伍建设,是新形势下农业部门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个重要切入点。

  农村经纪人是实现农村社会全面小康的重要推动力量。农村经纪人多数是农村的致富能人,他们在通过自身合法经营、增收致富的同时,还能带动周边农户发展生产,搞活流通,增加收入,改善生活。加强农村经纪人队伍建设,发挥农村经纪人的作用,是处理好农村先富与共同富裕关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于统筹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现实而深远的意义。

  二、明确目标,加快农村经纪人队伍发展

  农村经纪人队伍建设,要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产品竞争力增强的总体目标,针对当前农村经纪人队伍存在的实际问题,加大引导和扶持力度,促进经纪人经营规模化、活动组织化、手段现代化、功能综合化、市场多元化、服务信息化。

  经营规模化,就是要鼓励经纪人树立信心,增加投入,完善机制,努力把经纪活动做强、做大,不断扩大经营规模。

  活动组织化,就是要改变农村经纪人在发展初期的“单打一”模式,鼓励由个体营销逐步走上联合、合作之路,靠分工协作的集体力量开展经营活动,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手段现代化,就是加快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改善装备水平,利用先进、实用的交通、运输、通讯和交易工具,提高经营和服务效率。

  功能综合化,就是从单纯从事农副产品收购,向生产、加工、保鲜、贮藏、运销等一体化经营转变,把服务内容扩展到技术支持、生产指导、产后处理、项目咨询等诸多方面,由单一功能向综合功能发展。

  市场多元化,就是要积极开拓新市场,扩大农产品的流通范围,逐步由以本地营销为主转向本地与外地、国内与国际营销并重,实现销售市场多元化。

  服务信息化,就是要由注重农副产品的现货收购经销向注重市场信息的收集发布方向发展,发挥好信息在引导商流和物流中的特殊作用,使经纪人成为农村信息传播的重要载体。

  三、分类指导,积极培育多种类型的农村经纪人

  我国农村经纪人数量多、分布广,形式多种多样。要根据不同类型农村经纪人自身的特点,分类指导,因势利导,促进农村经纪人队伍发展壮大。

  依托批发市场,发展运销经纪人。批发市场是农副产品的重要集散地,市场形成的商流、物流和信息流联系着众多的农产品经营者,是经纪人活动的重要场所。要结合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和培育,积极发展农村经纪人。批发市场要加强对场内经纪人的引导、组织与服务,密切与外地经纪人的联系,使市场成为经纪人之家,成为培育和壮大经纪人队伍的有效载体。

  围绕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贮藏加工经纪人。针对我国农产品储藏保鲜能力低、加工能力弱的现状,适应市场需要和消费变化,积极发展农副产品贮藏加工经纪人。在储藏加工经纪人的连接和带动下,加快农产品贮藏保鲜与加工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农产品储藏保鲜能力,促进农产品初加工和深加工发展,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增加农业效益。

  结合科教兴农,发展农业科技经纪人。为落实科教兴农战略,要重视培育一大批农民用得起、农村留得住的农业科技经纪人,发挥他们的科技带头作用,向广大农民引进、推广先进实用的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设施,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结合农村信息体系建设,发展信息经纪人。在农村信息员队伍建设中,要重视发展信息经纪人,发挥他们与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关系紧密、对外联系面广的优势,做好市场信息收集、传播工作,使之成为农民发展商品生产的“千里眼”和“顺风耳”,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帮助农民克服盲目性,增强预见性。

  四、突出重点,加强对农村经纪人的联系、引导和服务

  做好对农村经纪人的培训工作。农业部门要会同工商、税务、法律等部门对农村经纪人进行市场经济、法规政策、经营管理和国际贸易等方面知识的系统培训学习,努力提高农村经纪人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技能。

  加强农村经纪人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要促进农村经纪人牢固树立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观念,鼓励他们开展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与竞争。农业部门要会同工商等部门,依靠群众的监督,对经纪活动中出现的欺诈、强买强卖等违法行为予以打击,依法查处,维护市场秩序,引导农村经纪人走上自律发展的轨道。

  加强对农村经纪人的信息服务和质量服务。推进乡镇农业信息服务组织建设,开通面向农村的信息服务平台,为农村经纪人建立起便捷、全面的信息通道,使他们能够及时发布或收集信息,增强市场反应能力。引导具备条件的农村经纪人积极开展网上订货和电子商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拓展农产品市场营销空间。做好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质量标准工作,为农村经纪人的经纪活动提供权威可信的质量鉴定和仲裁服务,避免和减少因质量问题发生的纠纷。

  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引导农村经纪人组建联合体或行业协会。加强经纪人间的联系、协作与行业自律,使农村经纪人队伍向组织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农业部门要支持经纪人联合体或行业协会开展同业交流与协调工作,为其提供信息、技术和政策咨询服务,帮助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指导农村经纪人协会工作,不能搞包办代替,也不能干预协会正常工作,要尊重协会“民办、民管、民受益”的民间组织地位,支持协会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农村经纪人队伍建设,需要有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和舆论氛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从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出发,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为农村经纪人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要加强对经纪人作用的宣传,并建立激励机制,对优秀农村经纪人,给予物质和荣誉鼓励。发展农村经纪人队伍,工作重点在基层,县乡农业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农村经纪人的联系与服务,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省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工作的指导与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出台优惠政策,共同努力扶持农村经纪人发展。

农业部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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