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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全面开展劳动监察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0:19:10  浏览:90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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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全面开展劳动监察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全面开展劳动监察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了适应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的需要,保障《劳动法》的顺利实施,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强化监督检查职能,全面开展劳动监察工作。当前,少数企业招工不签订劳动合同、延长工作时间、克扣拖欠职工工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差,甚至招用童工、侵害职工人身权利等严重违法行为
屡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会导致一些企业劳动关系不和谐、不稳定。为此,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必须切实加强劳动监察工作,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现就贯彻《劳动法》,全面开展劳动监察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工作体制,保证《劳动法》顺利实施。贯彻实施《劳动法》,劳动监察工作是关键。监察工作做好了,才能保证《劳动法》得以全面、认真地施行。《劳动法》实施在即,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把《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与监察保障工作统盘起来考虑,进行全面
安排和部署。要尽快制定劳动监察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要加快劳动监察法规规章的立法进度,逐步做到劳动监察工作制度化,监察和行为规范化。
二、建立劳动监察机构,配备、充实劳动监察人员,力争在年底前建立一支秉公执法的专业监察队伍。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按照《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监察机构配备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人员编制意见的通告〉》(中编
办〔1994〕224号)的规定,抓紧与省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协商,尽快提出地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设置劳动监察机构和配备人员编制的意见,并组织落实。具体要求是:现已建立专门劳动监察机构的地方,应充实劳动监察人员;已进行机构改革但没有建立专门劳动监察机构
的地方,应按有关规定增设劳动监察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还没有进行机构改革的地方,也应尽快建立劳动监察机构,如果一步不能到位,应先把劳动监察机构的牌子挂起来,选调政治、业务素质好的干部担任劳动监察员,切实保证劳动监察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劳动法律和劳动监察法规制度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劳动法律能否在现实中得到实施,重要的环节之一是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否自觉的学法、知法、守法。要通过组织开展社会法律咨询活动,举办企业厂长经理劳动法律知识培训班等多种形
式,教育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
四、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从现在起都应开展受理和查处群众举报违法案件的工作。应尽快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指定专人负责,并认真做好群众举报的接待工作。要为举报人进行保密,尽可能为举报人的举报提供方便条件。对举报
的问题要做到件件有结果,基本改变职工投诉无门、纠正不力的状况。通过群众的举报,要及时掌握企业劳动关系的动态和劳动违法案件的线索,并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有效地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五、积极开展劳动监察执法活动,增强监察力度。劳动监察人员必须深入到企业、到生产第一线、到群众中间去。通过开展经常性的巡视监察、举报专查、组织劳动用工大检查及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劳动用工年报审查制度等多种形式,帮助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树立和扶植先进典型,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对严重违法的在处理结束后还要通过新闻媒介予以曝光。
六、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的配合、协作,建立起劳动法律社会监督机构。劳动管理涉及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对劳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单靠劳动行政部门一家是难以解决的。《劳动法》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级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
况进行监督的内容,在劳动监察工作中,劳动行政部门要与工会、企业主管部门、工商部门、公安部门及法院等保持密切联系,必要时可开展联合执法活动。要形成大家都来关心《劳动法》的实施,共同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局面。
七、请各省、自治区、地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于12月31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用书面材料报劳动部劳动关系与监察司。



1994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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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对离休干部和七十岁以上老年人实行社会优先优待服务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乌鲁木齐市对离休干部和七十岁以上老年人实行社会优先优待服务的规定》已经1998年9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努尔·白克力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乌鲁木齐市对离休干部和七十岁以上
          老年人实行社会优先优待服务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常住户口的离休干部和年满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市商贸委、市建委、市文化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司法局、市园林局、市环卫局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年满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携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向所在单位老龄委或退管部门申办《敬老优待证》,由单位老龄委或退管部门审核造册开具介绍信,统一到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敬老优待证》。


  第五条 老年人持《敬老优待证》或《离休证》可享受以下优待服务:
  (一)进入全市公园(园中园或公园举办大型活动时除外)、动植物园、水上乐园免收门票;
  (二)免费参观市、区(县)举办的各类书画展、摄影展和文物展等展览;
  (三)免费进入收费公厕;
  (四)在市、区(县)、乡(镇)所属医院就医可免收挂号费(专家门诊、急诊除外),并优先挂号、就诊、化验、检查、划价、交费、取药、住院;
  (五)在面向社会开放的图书馆免费办理图书借阅证;
  (六)免费乘坐市公交公司市内公共汽车(不含中巴车),乘务员应主动为老年人安排座位;
  (七)乘火车、长途客运汽车可优先购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在在候车室为老年人设候车专座;
  (八)白天到市属各影剧院、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观看电影、戏剧(特殊演出除外),可半价购买门票入场;
  (九)理发、洗澡、购买物品、借阅图书、办理邮电业务、安装和维修电话及办理交费手续等优先予以安排;
  (十)农村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交村提留和乡统筹费。


  第六条 年满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含100周岁),可凭当地派出所证明,向区(县)老龄委申报,经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领取《百岁寿星荣誉证书》,并享受以下优待服务:
  (一)每人每月领取营养补助费80元,补助到本人去世为止。补助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各承担50%,由财政部门拨给老龄工作部门发放;
  (二)区(县)卫生局和老龄工作部门,每年组织医护人员为百岁以上老人免费进行一次体检;
  (三)每年老人节、春节期间,由市、区(县)老龄工作部门组织对百岁以上老人进行走访慰问,祝贺节目。


  第七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且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获得法律援助;对行动不便的高龄老人,要实行登门法律服务。


  第八条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对实施本规定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者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第九条 市政府监制的“优先优待服务标示牌”,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统一颁发,各服务单位应公开挂牌。


  第十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换发《敬老优待证》。原颁发的《老年人优待证》可继续使用至1998年12月31日。自1999年1月1日起,使用新换发的《敬老优待证》。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10月7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乌鲁木齐市关于为老年人实行社会优待服务的暂行规定》(乌市政〔1991〕95号)同时废止。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银川市旅游接待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银川市旅游接待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9〕1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银川市旅游局制定的《银川市旅游接待奖励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银川市旅游接待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快银川市“旅游目的地城市”和“运动休闲城市”建设步伐,鼓励各旅游企业不断开拓市场,积极引进、接待国内外游客来银观光旅游,为银川旅游服务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特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奖励的对象为在银川市注册的各旅行社。

第二条 奖励经费每年80万元。经费从服务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第三条 凡接待外省区游客人数达到3000人次/年以上的,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标准按奖金总额除以游客总人数(指全市年接待外省区游客30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的地接总人数)确定。

其中,每年4—10月地接游客1人次按1人次计算,每年11月—次年3月地接游客1人次按1.5人次计算。

第四条 申报程序及考核认定

市旅游局以各旅行社报送的月接待统计报表作为地接人数统计的依据之一。同时,根据各旅游景区上报人数最终确定。市上的奖励应与各旅游景区对旅行社的奖励捆绑起来一并兑现。各旅行社和旅游景区必须按统计报表报送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如不按月报送,视为当月自动放弃;以后月份调整数不计入奖励依据数据。

第五条 市旅游局与各旅游景区签订统计工作责任书,并将不定期地对景区和旅行社进行抽查,确保统计工作真实、准确,同时对有关责任人和统计人员进行相应的奖惩。

第六条 旅行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奖励,并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低于成本价格接待旅游团队的;

(二)旅行社虚报接待人数的;

(三)旅行社之间恶意串通拼凑接待人数的;

(四)旅行社与景区之间串通虚报接待人数的;

(五)旅行社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且旅行社负有主要责任的。

第七条 奖励兑现

本奖励每半年兑现一次。上半年1—6月旅行社地接量达到3000人以上的,市旅游局于当年7月底前进行统计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复核后予以兑现;下半年7—12月旅行社地接量达到3000人以上的,市旅游局于次年1月底前进行统计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复核后予以兑现。其中,上半年旅行社地接量未达到3000人、下半年达到奖励标准人数的于次年1月审核兑现奖励;上半年旅行社地接量达到3000人并已进行奖励的,以该社下半年实际接待量进行奖励。

第八条 本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为两年(2009年、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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