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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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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004年)

贵州省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修正)

             
  (2000年10月26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1月5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01年2月23日公布 2001年5月1日施行 根据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04年6月 8日公布 2004年7月1日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建设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村镇是指村寨、集镇。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镇建设管理和城市规划区外的村镇规划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土地、房管、环卫、农业、交通、水利、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编制和实施村镇规划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确定的原则,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村镇建设实行重点区域、重要地段严格管理的原则。
村镇建设管理实行便民原则,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树立服务意识,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   规划制定

  第五条 村镇建设必须编制规划,村镇规划分村镇总体规划和集镇、村寨建设规划。
村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期限为10至20年。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编制、审批、备案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县(市)村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送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城区村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同意,报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三)城郊结合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铁路干线和国道、省道两侧、重要基础设施和其他需要实行严格规划控制区域的村镇建设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外的村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送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村镇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村寨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按规定报批。
村镇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布,村镇建设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第九条 村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审批。

                    第三章   规划实施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外村民兴建住宅,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需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未利用地等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并核发村镇规划建设选址意见书。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外兴建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经批准的有关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选址定点;
(二)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三)建设单位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外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民新村等建设,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并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
  (二)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三)建设单位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兴建住宅,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需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定点申请,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村镇规划要求,确定用地位置和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未利用地等土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规划用地手续。
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民新村等建设,临时建筑修建,按《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和个人须按规定建设。逾期24个月未开工的,核发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失效。
第十五条 实施村镇规划拆迁村民或单位房屋的,由建设单位依法给予补偿、安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确定拆迁的区域内进行房屋新建、扩建和改建。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城郊结合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铁路干线和国道、省道两侧、重要基础设施和其他需要实行规划控制区域的建设项目,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民新村、生产经营设施等建设,须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或采用由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按规定批准的通用、标准设计图纸。
二层以上住宅建筑,其他混合结构及跨度超过6米的单层建筑,须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或采用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通用、标准设计图纸。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供通用、标准设计图纸不得收费。
第十七条 承担村镇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须持相应的资质证书,按核定的资质承担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以经营为目的、独立或合伙承包村镇房屋建设的建筑工匠,应具有相应资格。
  建筑工匠资格认定,由本人向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
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实行定期审验制度。
第十九条 第十六条所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并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村民自行施工的房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提供服务,加强现场指导。 第二十条 村镇房屋实行产权登记管理制度。
村民凭土地使用手续、房屋建筑施工资料向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领取产权证书。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规划选址定点、建房开工、建设工程质量、建筑工匠资格认定等手续,条件齐备,应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建设、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可到村镇现场办理手续;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或乡级人民政府集中申请;代为办理有关手续。
建设、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以村民易知的方式,公布审批程序、时间、地点、所需手续及工作人员姓名。
第二十二条 有条件的村镇,应统一组织住宅、公共、公益事业设施建设。 鼓励、提倡采取多种方式集资进行综合开发,实行有偿使用;鼓励、提倡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和维护公共、公益事业设施。
第二十三条 村镇建设应按村镇规划搞好供水、排污、环卫等配套设施建设。具备条件的村镇,应实行集中供水,并使饮用水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
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外严格控制修建临时建筑。
村镇规划区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须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经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满或村镇规划建设需要,应立即拆除。未经批准搭建的临时建筑,应无条件拆除。
第二十五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不按指定地点堆放建筑材料、垃圾、肥料、柴草及其他杂物;
(二)损坏、砍伐村镇道路两侧及公共场所的花草树木;
(三)向村镇道路及公共场所抛撒杂物,排放、倾倒污水;
(四)损坏村镇公共设施。
第二十六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文件、图纸、资料,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乡级人民政府应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建设、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不公布规定事项,不按期限办结手续,工作人员吃拿卡要、推诿刁难,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进行建设的,由县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二)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每平方米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不影响村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补办审批手续,并按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每平方米处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从事建筑工程设计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证书,未按规定经营范围承揽建设施工的,按施工面积每平方米处 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三)涂改、伪造、转让、出卖施工资质证书的,处1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以经营为目的、独立或合伙承建村镇房屋建设的建筑工匠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止施工或吊销资格证书,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承建村镇建筑工程的;
(二)超越规定范围承建建筑工程的;
(三)承建未经批准的建筑工程的;
(四)不按期进行审验的;
(五)涂改、伪造、转让、出租、出借、出卖《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乡级人民政府予以处罚:
(一)擅自修建或不按规定期限拆除临时建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可并处 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乱堆乱放建筑材料、垃圾、肥料、柴草及其他杂物的,责令限期清除,拒不改正的,处5元以上 100元以下罚款;
(三)损坏、砍伐村镇道路两侧及公共场所花草树木的,责令补植或赔偿,可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向村镇道路及公共场所抛撒杂物,排放、倾倒污水的,责令清除,拒不改正的,处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五)损坏村镇公共设施的,责令赔偿,可并处50元以上5O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属《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处罚的行为,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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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第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第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国务院第六次全体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第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开局,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六次全体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第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2〕3号)要求和安排,现就切实加强第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2012年是实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也是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关键之年。特别是第一季度,节后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开工建设比较集中,部分地区雨雪冰冻特殊天气多,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做好第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对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做好2012年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全国“两会”和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时刻保持清醒认识和高度警惕,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准确把握第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深刻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继续配合深入开展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安委办明电〔2012〕3号的部署要求,积极配合开展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行动,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突出煤矿这一重中之重,配合有关部门强化煤矿安全管理和监管监察,推进瓦斯防治。要配合加强对兼并重组、整合技改矿井的安全监管,严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要继续配合抓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巡查监控,对巡查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通报安全监管等部门。
  三、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关键环节和重要时期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安全监管等部门,加强矿山企业节后复产的安全监管监察。要切实强化全国“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积极参加本级人民政府2月底前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大对矿山企业检查力度,确保不留死角,不走过场。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应急防范,加大对重大危险源、重要设施、重点部位的巡查监控,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部门间预报预警、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和通报制度,及时将自然灾害预报预警信息通知矿山企业。
  四、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管,为矿山安全生产提供良好的环境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强化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监管。要健全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的监管责任体系,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严肃查处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进一步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纳入地方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以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以安全生产新成效迎接全国“两会”和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


肇庆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府办〔2004〕89号

印发肇庆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肇庆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发[2004]16号),保留市农业局。市农业局是主管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将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职能交给市卫生局。

(二)将指导全市乡镇企业发展的职能交给市中小企业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农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订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研究提出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及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组织起草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政策法规的实施意见。

(三)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稳定和完善党在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和政策,指导农村集体土地承包、集体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和农村审计工作,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管理农业劳动力和指导其合理转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四)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关政策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组织、协调和实施菜篮子工程建设;研究提出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和农业利用外资的建议;组织国内外农业展览活动;预测并发布农业生产、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

(五)组织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农村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特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六)拟订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重要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指导优质、高产、高效农业基地建设;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七)拟订农业有关产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业有关产业产品及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拟订饲料生产的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兽药、鱼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市内生产及引进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鱼药、饲料添加剂等产品的审核登记工作。

(八)负责种畜禽管理、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组织实施对市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组织对疫情的监测、控制和疫病的扑灭工作。

(九)组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和招商组织实施工作。

(十)研究提出渔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指导渔业发展有关工作;负责渔政渔监工作。

(十一)管理农业机械化工作,组织农机推广应用和安全监理,指导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二)负责向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指导有关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三)承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革命老区建设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业局设11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调局机关政务、事务、后勤服务,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会议组织、新闻宣传、文件材料的收发、打印、保密、档案、信访接待、安全保卫、清洁卫生、车辆管理、印章管理;承担材料综合、资料收集整理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报告和综合性文件;拟订局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及基建维修管理;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负责编制地方财政拨给农业各项经费以及本部门各项经费的预算、决算和有关统计报送,监督局管各项资金的使用。

(二)计划与政策法规科

组织拟订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组织研究拟订农业有关产业政策;组织和检查监督农业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工作;负责对其他部门起草的政策、规范性文件涉及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条款的审核工作;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的办理和农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指导农业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法规的宣传教育;负责组织并协调职能科室开展农业综合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农、牧、渔业的综合调研;研究提出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价格、进出口等政策工作;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农业行政许可活动,承担农业行政许可规定的有关审批工作;承办基本农业建设项目审批和扶持具有示范效应的产业化的工作。

(三)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科(挂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

组织实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责任制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工作;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现代化建设;宣传贯彻农村承包合同的法规、制度,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对农村经济收支、农民收入和与农民负担情况的调研、监测、管理,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四)市场与经济信息科(挂市菜篮子办公室牌子)

组织实施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掌握指导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常规性工作,负责全市“菜篮子”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核、上报工作;负责“菜篮子”工程发展基金的使用安排;会同有关部门掌握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价格等农业信息的收集,反馈农业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网络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农业部门对绿色食品的生产和规模经营;负责农业标准化的相关工作,组织农业标准的制定、实施,负责农产品质量认证、审核、上报工作;指导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的建设工作。

(五)科技教育与外经科

拟订并实施农业科技、教育、技术推广及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相关的政策;管理、指导农业科研、技术推广和教育培训体系工作;组织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工作;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引进动植物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组织科技成果的申报、评审、上报和管理科技成果;指导农业和农民教育,组织农民技术职称评定;负责实施绿色证书工程;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负责农用地、宜农湿地及农业生物物种、主管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宣传贯彻农业对外的法规、制度等有关政策;负责组织农业利用外资和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外向型农业发展情况调查;负责组织农业招商洽谈、农业展览展销。

(六)种植业管理科

拟订和提出种植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技术措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的调整;负责种植业生产项目建设的实施和管理;组织农作物适用先进技术、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提出耕地保护、补偿与改良的政策措施;负责农田基本建设的规划和组织实施。指导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负责化肥、农药、种子等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的有关工作;组织农业植物内检工作;负责种植业的统计工作。

(七)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贯彻执行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政策,制订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开展项目前准备和项目立项申报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的计划安排;检查监督项目开展情况,对竣工项目组织验收;负责项目区从事项目综合开发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八)畜牧兽医办公室(挂市饲料工作办公室牌子)

指导畜牧业的结构调整,拟订并提出畜牧业(饲料生产)发展规划、重大技术措施;组织畜禽品种和适用先进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负责动物及其产品的内检、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和种畜禽、牧草、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组织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工作;组织制订兽医、兽药、牧草、饲料、饲料添加剂、畜禽品种标准,负责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的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畜产资源和牧草地资源保护工作;负责畜牧业的统计工作。

(九)渔业管理办公室

负责渔业行政管理;拟订渔业发展规划和技术进步措施,组织指导渔业结构调整和科技推广;负责渔业资源和水域环境保护,组织选划渔业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协调渔业执法队伍建设、渔船检验和渔港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水域养殖证、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捕捞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渔业生产统计、渔业经济调查、系统信息管理发布,重要渔业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报、报批及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渔业生产中水产种苗、饲料、渔药、病害防治、渔业机械、渔具渔法、养殖和加工水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渔港、水产品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协调处理与毗邻省、市的渔业关系。

(十)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挂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所)

组织宣传和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化的政策和法规;拟订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重大技术措施;引进国内外先进适用农业机构,引导农业机械产品结构调整;组织农机化的示范推广应用、人员培训、重点科研项目的论证、开发;拟订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产品质量检验、鉴定和认证管理;指导农机化推广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救灾柴油的安排和农业机械化统计工作。

(十一)人事科(与机关党委办公室、监察室合署)

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社会劳动保险、培训教育、计划生育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知识分子、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承办本局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出境有关审查手续;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党务、政治思想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以及武装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受理控告、申诉、举报、信访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工作。

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挂市老区建设办公室牌子)挂靠市农业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拟订扶贫开发规划和提出实施办法;组织和指导贫困地区的扶贫开发工作和革命老区建设工作;负责监督山区政策的实施;负责县、镇、村、农户的脱贫考核工作;负责扶贫开发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负责山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有关活动组织工作;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人员编制

局机关党委设置按肇办发[2001]5号文规定执行。

五、为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和人员编制

设离退休干部管理科,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党和国家有关离退休干部政策、法规;负责组织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及党组织生活。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事业编制4名,其中科长1名,副科长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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