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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致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自行调整农业税问题处理意见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0:13:38  浏览:90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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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致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自行调整农业税问题处理意见的函

财政部


财政部致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自行调整农业税问题处理意见的函
财农税[1993]52号

1993-09-24财政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你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1991年自行调增了农业税负担,对此,我部最近作了调查,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根据农业税条例,对尚未纳入征税范围而有农业收入的耕地可依法征收农业税,该旗清理“黑地”所增加的农业税收入是合理的。
  二、按照农业税管理体制,农业税负水平由中央统一掌握,自行调增是不妥的,应加以纠正。请你厅报告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如要调增农业税负担,应正式报国务院审批,今后也请按此原则慎重处理此类问题。
  三、“上打租”的做法是错误的,实际执行中虽已纠正了,但要加强管理,不得再出现此类问题。



财政部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四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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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建立政府出台提价措施时对城市低保家庭实施适当价格补贴制度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武政办〔2005〕113 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建立政府出台提价措施时对城市低保家庭实施适当价格补贴制度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建立政府出台提价措施时对城市低保家庭实施适当价格补贴制度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九月二日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关于建立政府
出台提价措施时对城市低保家庭实施
适当价格补贴制度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价格调控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442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5〕928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政府出台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标准和天燃气价格的提价措施时,对城市低保家庭给予适当价格补贴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政府出台提价措施时对低保家庭实施适当价格补贴制度
今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为了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制订调价方案时,必须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情况和群众承受能力,预先拟订对低收入群众的补贴方案,以提高低收入群体对价格上涨的承受能力,维护社会稳定。因此,我市有必要建立政府出台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和天燃气价格提价措施时,对城市低保家庭实施价格补贴制度,以保证价格调整、改革的措施顺利实施,确保低保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降低。
二、实施价格补贴项目的范围
市人民政府实施价格补贴项目的范围为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和居民用天燃气销售价格等三项。市人民政府在出台这三项提价措施时,其价格主管部门应事先制订对低保家庭的价格补贴方案。
三、价格补贴的对象
价格补贴的对象是城市低保家庭。市人民政府在出台提价措施的当月开始对低保家庭给予适当补贴。
四、价格补贴资金的来源和渠道
市人民政府批准提高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和天燃气价格时,对中心城区的低保家庭给予价格补贴的资金,由市、区财政局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五、价格补贴方案的实施
(一)价格补贴方案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制订,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其职责分工为:市物价部门具体负责测算政府调价对低保家庭的影响,并按照财政预算的要求编报年度专项补贴预算;市财政部门负责价格补贴资金的管理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价格补贴资金按季度发放到低保家庭;市审计部门负责对价格补贴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在实施价格补贴政策中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原已实施的对低保家庭实施价格补贴的方式不变。
(三)各远城区人民政府出台提价措施时制定对低保家庭实施价格补贴政策可参照以上意见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执行。

武汉市物价局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民政局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执委会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八年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中国政府 南斯拉夫议会联邦执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执委会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八年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7年10月8日 生效日期1987年10月8日)
  根据一九七九年三月二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双方代表一九八七年十月在贝尔格莱德进行了会晤,同意在一九八七至一九八八年期间开展以下活动:

  第一条 根据南斯拉夫有关单位的要求,中方同意通过中国有关单位承担下列考察、进修项目:
  87—101 两名南斯拉夫专家考察葡萄栽培,期限十四天(一九八八年上半年);
  87—102 两名南斯拉夫专家考察烟叶生产及烟叶处理和加工的组织和经济管理,期限十四天(一九八八年上半年);
  87—103 两名南斯拉夫专家考察能量转换情况,期限十四天(一九八八年上半年);
  87—104 四名南斯拉夫专家考察建筑用石料,期限十四天(一九八八年一季度);
  87—105 一名南斯拉夫专家赴上海中医学院进修针灸,期限一个月(一九八八年四月);
  87—106 一名南斯拉夫专家赴江西中医学院进修,期限两个月(一九八八年上半年);
  87—107 两名南斯拉夫专家参加中国中医研究院国际针灸培训中心举办的培训班,期限三个月(一九八八年);
  87—108 两名南斯拉夫专家考察中草药的生产和应用,期限十天(一九八八年)。

  第二条 根据中方的要求,南斯拉夫有关单位将承担下列考察、进修项目:
  87—201 五名中国专家考察海洋工作管理体制和政策,期限十天(一九八七年四季度);
  87—202 五名中国专家考察商业仓库设施的使用和管理,期限十天(一九八八年上半年);
  87—203 四名中国专家考察育种技术及科研管理,期限两周(一九八八年上半年);
  87—204 四名中国专家考察果树栽培,期限十五天(一九八八年三季度);
  87—205 四名中国专家考察油橄榄的栽培技术,期限十五天(一九八八年二季度);
  87—206 四名中国专家考察玉米加工和利用,期限两周(一九八七年四季度);
  87—207 三名中国专家考察动物学和动物标本收藏、保管技术,期限两周(一九八八年上半年);
  87—208 两名中国专家进修医学(基础医学、免疫学、形态学等)期限三个月(一九八八年);
  87—209 五名中国专家考察水文地质、地质研究和岩溶勘探并探讨相互合作的可能性,期限两周(一九八八年);
  87—210 四名中国专家考察予应力板柱结构体系(IMS)的研究、设计和应用,期限两周(一九八八年上半年)。

  第三条 双方鼓励中南两国有关单位在本议定书附件(系议定书的组成部分)所确定的范围内的直接长期科技合作。

  第四条 双方鼓励本国科技人员参加各种专业和技术培训班,并将交换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举办培训班的有关消息。

  第五条 双方鼓励各自专家和科研人员参加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和国内的学术讨论会及其他科技和专业会议。
  双方将相互通报专家和科研工作者参加此类会议的情况及会议的日期和期限。

  第六条 双方鼓励在中南两国执行国际组织,特别是联合国计划范围内的合作项目的开展。

  第七条 除本议定书的项目外,双方还同意执行补充商定的其他科技合作项目。

  第八条 本议定书所列项目按一九七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中南两国政府签订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同时办理的换文规定的财务条件执行。
  本议定书第一条和第二条提到的考察进修项目以及本议定书附件中中国和南斯拉夫有关单位间各种形式的直接长期科技合作项目可按相互对等原则或中国和南斯拉夫有关单位间商定的其他方式执行。

  第九条 下列机关负责本议定书的实施:
  中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南斯拉夫——联邦国际科学教育文化和技术合作局。

  第十条 双方同意两国科技合作代表团下次会议于一九八九年在北京举行,具体日期另行商定。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根据两国法律生效,但暂时可自签订之日起执行。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七年十月八日在贝尔格莱德签订,正本共两份,用中文和塞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代     表           议会联邦执委会代表
     周干峙            马里扬·斯特尔巴什奇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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