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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国家机关行政用房的供暖费用和高层住宅设备管理费用开支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8:30:00  浏览:97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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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国家机关行政用房的供暖费用和高层住宅设备管理费用开支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行政用房的供暖费用和高层住宅设备管理费用开支办法的通知

局经字第407号
1982年10月4日

几年来,中央国家机关自建或参加北京市统建,增添了一些用房,其中高层住宅配有电梯、高压水泵等设备。这些房屋的供暖和设备管理费用,由于管理单位不同,开支办法也不一致。为了加强管理,统一开支口径,现将行政用房的供暖费用和高层住宅设备管理费用开支办法暂行规定如下:
  一、中央国家机关行政用房,指行政单位的办公用房和职工宿舍。
  二、供暖费用
  1.北京市房修一公司负责供暖的,其供暖费用按实际成本,以每建筑平方米为计算单位,由房修一公司向住用单位计收,单位在机关行政经费内核销。
房修一公司管理和供暖的混住宿舍,供暖费用由房修一公司按实开支。
2.机关自行供暖的,其供暖费用按实际成本在机关行政经费内核销。
  以上供暖费用不包括供暖系统的维修和更新费用。
  3.其他单位负责供暖的,其供暖费用根据实际成本,按所占建筑面积分摊,单位在机关行政经费内核销。
  4.统建住宅的供暖费用
  根据北京市房管局规定,一九八一年九月一日以后分配进住的统建住宅,房屋由北京市房管部门管理并负责供暖的,其供暖费用包括室内外供暖系统的维修和更新费用在内,暂按每建筑平方米三元四角计算①;房屋由机关自管,北京市房管部门负责供暖的,其供暖费用包括室外供暖系统的维修和更新费用在内,暂按每建筑平方米三元零六分计算②,由单位向当地房管部门交纳,在机关行政经费内核销。
  三、高层住宅设备管理费用
  1.高层住宅指六层以上设有电梯、高压水泵、电视共用无线等设备的宿舍楼房。
  2.房屋由房修一公司管理的,其设备管理费用按实开支.
  房屋由机关自管的,其设备管理费用按实开支,在机关行政经费内核销。
  以上设备管理费用不包括设备更新费用。
  3.房屋由其他单位代管的,其设备管理费用按建筑面积分摊,单位在机关行政经费内核销。
  4.统建高层住宅的设备管理费用
  根据北京市房管局规定,一九八一年九月一日以后分配进住的统建高层住宅,设备由北京市房管部门管理的,其设备管理费用暂按交流电梯每台每年一万七千五百元、直流电梯每台每年二万零一百元、高压水泵每台每年一万零九百元的标准,由单位向当地房管部门交纳,在机关行政经费内核销。几个单位合住的,按所占建筑面积分摊。
  四、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合住的房屋,其供暖费用和高层住宅设备管理费用,应按所占建筑面积分摊。
  五、房修一公司支付的供暖费用和高层住宅设备管理费用,汇总向我局报销。
  各单位支付的供暖费用和高层住宅设备管理费用,分别在机关行政经费公务费和修房费用内列支。
  六、一九八一年八月三十一月以前分配进住的和统建住宅(包括高层住宅),均不交纳供暖费用和设备管理费用。
  七、北京市收费办法如有变动,开支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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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行政监察机关行使调查权试行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行政监察机关行使调查权试行规定
省府令20号



第一条 为了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调查权,做好行政监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监察机关依法对被监察部门和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工作。
第三条 监察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首长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中,必须依靠群众,实事求是,客观全面,防止片面性。要加强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有关单位的联系。
第五条 监察人员在调查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本人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本人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
监察人员的回避,由所在监察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六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应当出示《行政监察证》。
《行政监察证》由省监察厅统一制发。
第七条 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其他有关情况;
(二)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物品和非法所得;收集物证时不能收取原物的,可以拍照;
(三)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对与查处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四)要求被监察部门和有关人员报送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
(五)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收集重要证言时,经证人同意,可以录音、录像;
(六)责令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停止正在或者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建议主管机关暂停有严重违法违纪嫌疑人员的公务活动或者职务。
监察人员行使前款第 (二)、第 (三)、第 (六)、第 (七)项规定的权限时,必须经县级 (含县级)以上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中,必要时可以召集涉及监察事项的有关单位的会议;可以派员列席被监察部门涉及监察事项的有关会议。
第九条 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应当接受监察机关的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材料、证据。
监察机关在调查中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
第十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事项涉及法定管辖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行使调查权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确定检查、立案调查以及立案调查案件的撤销,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监察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遇到拒绝、阻碍或以暴力威胁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依法及时查处。
第十四条 对协助调查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监察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被监察部门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监察人员在执行调查权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办理,不得诱供、逼供,不得玩忽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包庇或陷害他人、滥用职权侵犯他人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得泄露国家秘密,违者,依法追究政纪或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2月2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越权批地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越权批地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部分地方政府越权批地情况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90〕8号)发出后,各地就贯彻这一通知先后进行了部署。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越权批地清理工作的通知》,重点明确,措施有力,现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认真做好越权批地清理工作,对增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人的法制观念,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管好用好土地有着重要意义。从目前情况看,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对这项清理工作重视,行动快,措施有力。相当一部分地区已完成自查,正进行逐级检查验收。但也有少数地区行动迟缓
甚至至今尚未行动,有的在清理中对一些问题避重就轻。希望这些地区立即行动起来,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国务院8号文件的要求,认真搞好清理工作。

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越权批地清理工作的通知
(1990年3月28日)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国务院国发〔1990〕8号文《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部分地方政府越权批地情况的报告通知〉的通知》要求,今年上半年要在全国范围内对《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越权批地的情况进行一次清理,这对增强各级领导人的法制观念,树立依法行政意识,管好用好? 恋赜凶胖匾庖濉N巳险婀岢构裨和ㄖ瘢词蓖瓿稍饺ㄅ氐那謇砉ぷ鳎刈魅缦峦ㄖ? 一、各级政府要把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清理越权批地作为当前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充分认识清理和制止越权批地,对建立土地管理新秩序,确保《土地管理法》全面实施至关重要。各级政府都要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制订措施,尽快组织实施。按国务院要求,这
次清理工作的重点是:1987年1月1日实施《土地管理法》以来,政府发文越权批地;政府研究决定,主管领导签发,由部门发文越权批地;将一个项目的用地“化整为零”多次审批;政府领导默许,部门批准或擅自决定的违法用地。同时,也要对各类建设违法用地和干部、职工违法占地建
私房问题一并进行清理,于今年6月底基本结束。
这次清理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各级政府务必加强领导。市地、县(市、区)疑立越权批地清理领导小组,由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监察、计委、土管、司法等有关部门参加,组成具体工作班子,集中时间和力量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二、采取切实措施,扎扎实实地抓好越权批地清理工作。对这次越权批地和违法占地案件的清理工作,各级都要认真进行,重点在县(市、区)级,要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在县(市、区)级自查的基础,市地进行普查,省里组织抽查,逐级检查验收。县(市、区)政府要对用地批
件进行认真全面清理,对清理出来的问题,要依据政策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备齐各种原始批件和有关资料,接受上级的检查。省、市地要对按审批权限审批的建设用地认真组织自查。交通、水利、城建等部门要按国务院要求,有组织地进行自查。各地要将清理越权批地和违法占地情况
及处理意见,按照用地审批权限逐级报送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市、地要于6月中旬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报告。
三、认真掌握政策,妥善处理有关问题。对清理出来的越权批地和违法占地案件,按《土地管理法》、省实施办法和《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凡是越权批地的文件一律无效。已竣工和符合规定的续建项目,其用地按审批程序和权限重新报批。其他越权批地在建
项目,一律暂停建设,由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后,按照规定逐级报批。确定停建的项目,尚未征用的土地仍为集体所有,退回原集体耕种,凡国家已经征用的土地,办理承种手续,暂由农已耕种,等国家建设需要时收回;已无法耕种的土地,可按调整投资结构的要求,调给符合
用地规定的建设单位使用。
对越权批地的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土地管理部门要依照《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书面建议并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提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处理。处理时要掌握好政策界限,做到宽严适度,依法办事,以理服人,起到
处理一件,教育一片的作用。
四、要认真组织检查验收。清理越权批地和违法占地案件结束时,各级要认真组织检查验收,达不到验收标准的要进行复查。检查验收标准是:(一)按照清理范围全部进行了清理,所有越权批地的原始批件和有关资料齐全;(二)对越权批地的项目有处理意见,需补办手续的按审批权限
补办了手续;(三)对越权批地的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提出了处理意见;(四)对清理工作写出了书面报告,并制定完善了审批用地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决定在省土地管理局设立越权批地清理工作办公室。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和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当地情况,抓紧研究部署,切实把这项工作搞好。



1999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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