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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地方金融证券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19:39:56  浏览:83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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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地方金融证券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地方金融证券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地方金融证券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二月二十日




长沙市地方金融证券领导小组办公室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我市地方金融证券的管理工作,根据长沙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长沙市地方金融证券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长编委发〔2002〕23号)精神,长沙市地方金融证券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证券办)是市人民政府授权主管全市地方金融证券工作的直属副县级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订全市地方金融证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单独或组织有关方面起草促进全市金融业、证券业发展的有关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对全市地方金融证券机构及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中介机构进行管理、协调和指导;掌握地方金融证券机构的资产运营情况,协助有关部门搞好监督管理;指导各类金融工具创新;参与地方债券的发行工作;负责联系境内外驻长金融、证券、保险机构等有关工作。
  (三)履行长沙市创建金融安全区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综合协调涉及地方金融证券领域的重大问题;负责实施市政府对地方金融证券市场运行的宏观指导。
  (四)为主承办我市公司上市的前期改制、上市推荐、发行等工作,协调、指导上市公司配股融资、资产重组及兼并收购工作;预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增资扩股、合并、分立等有关工作,对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债务重组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五)指导和监督全市国有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及公用事业类公司等的改制、设立、重组和规范运作;指导和监督地方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和运行。
  (六)指导地方金融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和期货业等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
  (七)协助有关部门抓好地方金融证券机构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八)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及中国证监会长沙特派办、中国保监会长沙特派办、省地方金融证券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金融证券办设2个职能处:
  (一)金融证券一处
  1、拟订全市地方金融证券的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地方金融、证券、期货的政务信息和宣传;对全市地方金融、证券、期货机构的有关报表进行统计汇总,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起草金融、证券、期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和对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
  2、为主承办我市上市公司的前期改制、上市推荐、发行及配股融资等有关工作,协调、指导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及兼并收购工作;承办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增资扩股、合并、分立等方面的预审工作;对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债务重组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3、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信访、建议提案办理、机要保密、文印收发、会议组织等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行政后勤、财务、保卫、计划生育等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机构编制、人事劳资、教育培训、考核和离退休干部管理等有关工作。
  (二)金融证券二处
  1、负责全市创建金融安全区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工作,承办涉及地方金融证券领域的重大问题;监督和指导地方金融证券市场的运作。
  2、负责对全市地方金融证券机构及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中介机构进行管理、协调和指导;掌握地方金融证券机构的资产运营情况,做好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联系境内外驻长金融证券保险机构等有关工作;指导地方金融、证券、期货、保险和信托等行业的自律性管理。
  3、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国有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公用事业类公司等的改制、设立、重组和规范运作;指导和监督地方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和运行;指导各类金融工具创新;参与地方债券的发行工作。
  机关党支部,负责机关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办机关编制总额内单列。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金融证券办机关全额拨款事业编制8名,其中党组书记兼主任1名(副县级),副主任(正科级)2名,正、副处长4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和纪检〈监察〉负责人),管理人员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内设机构级别按长发〔2001〕36号文件确定。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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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关于罚没财物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关于罚没财物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现将《福建省关于罚没财物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的解释,授权省财政厅办理。

附:福建省关于罚没财物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利于打击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加强罚没财物管理,根据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1982年8月9日印发的《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和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统称政法机关)、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的罚没财物,其它国家经济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的罚没财物,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比照本办法办理。

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查处的贪污、受贿、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等案件追回的财物,按照省政府《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斗争中追回赃款、赃物的处理办法》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本办法第二条依法收缴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都应作为罚没收入按本办法规定上缴各级财政,作为预算收入,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挪用、坐支或自行提成。
由海关处理的走私案件,其罚没收入,50%上缴中央财政,50%上缴省财政。
由工商管理机关处理的投机倒把案件和按海关法规处理的走私案件,其罚没收入35%上缴省财政,65%上缴县、市财政;
由外汇管理部门处理的倒买倒卖外汇案件,其罚没收入,由省外汇管理分局集中全额上缴省财政;
其他经济管理部门(如木材检查站)依法处理的案件,其罚没收入,按照查获机关的隶属关系,分别全额上缴省财政和县、市财政。
第四条 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因办案需要增加的费用,由案件主办单位定期编报用款计划,由财政机关在上缴的罚没收入总额中30%以内退库、掌握拨给。海关的办案费用,全部由中央财政核拨。工商管理机关的办案费用,由当地财政机关全部从上缴县、市财政部分退库核拨
。其他机关的办案费用,按照上缴罚没收入机关的隶属关系,分别由省财政或县、市财政核拨。

(二)罚没财物的收缴机关
第五条 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获的走私案件和投机倒把案件,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其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分别由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上缴财政;构成刑事犯罪的,其扣留的财物,应予封存,并应开列清单和提供实物照片随案移送政法机关审理。判决后的罚没款和没收
物资变价款,由移送机关上缴财政。
第六条 公安(包括边防)机关、渔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和投机倒把案件,分别移交海关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 县以下工商管理所、公安派出单位和税务所等基层单位依法扣留的财物,必须按隶属关系,全部上缴市、县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自行处理。
未经省级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私设检查站(卡),扣留过往车辆、船舶和行人的款物。

(三)扣留、罚没财物的管理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留的财物,必须由两名以上查缉人员与被扣留人当面点清,开具统一制发的扣留款项收据和物品清单。收据和清单要由被扣留人签字,作为扣留财物的合法凭证。如果被扣留人拒不签字或者潜逃,应在收据和清单上据实注明情由。
第九条 各种扣留财物或罚没财物,必须建立健全验收保管制度、财物交接制度、结算对帐制度和收据管理制度。保管罚没财物,必须两人以上分管,管会计的不管钱物,管钱物的不兼管会计。罚没财物帐目不清、管理混乱的,上级机关和财政机关必须督促单位限期查清改正。
第十条 政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在结案后,必须将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库。发现有坐支截留或者无故拖延不缴的,财政机关有权扣发其机关经费或通知银行从其经费存款中扣缴。
第十一条 各种扣留财物或罚没财物,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拿用、调换、压价、私分或变相私分,违者从重惩处。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机关,应配备专人,负责对有关单位扣留、罚没财物收缴、保管、处理、缴款的检查和监督。

(四)罚没财物的处理
第十三条 罚没财物,根据不同性质和用途,按下列原则处理:
1.下列物品,由没收单位交有关部门收兑或收购,变价缴库。
(1)黄金、白银、银元、外币等均按规定向人民银行、中国银行进行收兑变价。

(2)属于商业部门经营范围的商品,一律交由指定的国营商业单位负责变价处理。变卖价格原则上按市场零售价的七折计算,残次商品按质论价。商业部门对罚没物资,应纳入正常销售渠道,投入市场销售,不得内部处理。
(3)粮油、木材、珠宝、玉器、运输工具和其他生产资料等交国家主管经营部门收购变价。
(4)其他容易变质的物品,可由单位直接交指定的国营商业部门进行收购。
2.下列物品,由没收单位将实物上缴有关部门。
(1)粮票、油票、布票、商品购买券等无价证券,均应上交原发证的业务部门,没收的有价证券,交同级财政机关处理。
(2)鸦片、吗啡等毒品,交省医药管理局;
(3)珍贵文物和书画,移交当地文化部门转送省文化局;
(4)政治性和破坏性的物品,如武器、弹药,移交当地公安机关。
3.下列物品,由收缴机关商同主管机关,按闽委〔1982〕50号文件等有关规定销毁。
(1)经卫生主管部门鉴定为不合格和失效的药品;
(2)淫秽书画、影片、物品和黄色录相、录音、唱片;
(3)赌具、吸毒用品等违禁品;
(4)经有关部门鉴定,确实无保管价值的物品。
第十四条 按规定经过核准处理的罚没财物,都要开列清单(必要时拍照)随缴库凭证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错判、错罚的罚没财物,应予退还。原物尚未处理的,退还原物;原物已经处理的,按处理时的价款数额退还。
第十六条 严禁以罚没物品作为奖品或抵充奖金。

(五)办案费用的拨付和使用
第十七条 财政机关根据办案机关查处走私和投机倒把案件的办案情况,拨给主办单位必要的办案费用补助,用于:
1.发给案件告发人的奖励金;
2.保管物资的仓储、搬运费用;
3.主办单位本身的办案费用补助;
4.联合办案单位的办案费用补助;
5.发给协助破案的农村社队等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奖励金。
第十八条 各机关领取的办案费用补助,按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合理使用,年终向财政机关编报决算。
主办单位发给联合办案单位的办案费用补助,掌握在上缴罚没收入款的10%以内,以转帐方式拨给,不得使用现金。

(六)奖励对象和范围
第十九条 对案件的告发人,发给奖励金。案件告发人,系指城乡居民,包括案情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职工、港澳同胞、华侨、外国人。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案件告发人,领取告发人奖励金。
发给案件告发人奖励金,按其贡献的大小,有多有少,在每案罚没收入总额的10%以内掌握,但最多不得超过1000元。
对有特殊贡献的案件告发人,可以报经省以上主管机关特案批准奖励金,不受限额控制。
第二十条 农村社队等集体所有制单位协助破案的,由办案机关在每案罚没收入总额的10%以内掌握,给予奖励金,但每案最高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第二十一条 根据当前打击走私和投机倒把的需要,对工商管理机关直接参加查缉破案有功人员,除按照国家规定的奖金制度同本机关职工一道评奖外,在政治鼓励为主的前提下,可以加发一定数额的奖金。奖金数额总水平控制在一人一年相当于本机关职工两个月的平均工资,但不能
平均发放,要按其贡献大小,贡献大的多奖,贡献小的少奖。陆上的少一些,一人一年最高不超过100元,海上可以多一些,一人一年不超过200元。具体发放办法,由县、市自行确定。此项奖金经县领导批准后,在财政机关拨给的办案费用中列支。
对破案确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可以报经省以上主管机关批准,给予特殊奖励。
渔政船参加海上缉私的有功人员,可以比照本条规定发给奖金。发放的奖金,在主办单位发给的办案费用补助中列支。
不是直接参加查缉破案人员,不得发给此项奖金。
政法机关以及其他管理机关,不适用本奖励办法。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对奖金发放的范围要从严控制,不得自行扩大。告发人奖励金、农村社队集体所有制单位奖金和直接查缉破案有功人员的奖金,三项全年发放总金额,应控制在上缴罚没收入10%以内,不能突破。
第二十三条 一切发案单位,配合政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查清案件,不得作为办案单位,领取办案费用或奖励。

(七)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82年10月1日起执行,省过去制定的有关罚没收入管理的规定,停止执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过去制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亦一律废止。本办法的解释,授权省财政厅办理。



1982年10月26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调整部分会计科目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调整部分会计科目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为了更加全面、准确地反映我行经营情况,加强财会分析工作,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增加和变更部分会计科目及试算平衡表部分项目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设及变更的一级科目
(一)增设以下三个一级科目:
1.增设“273商业企业存款”科目,核算商业企业的存款。本科目按单位设存款户,存入时记贷方,支取时记借方。原在“263工商企业存款”科目核算的商业企业存款相应转入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排列在试算平衡表第2页第15行,归属我行资产负债表的“短期存款”项目,归属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的“短期存款”项目。
2.增设“440商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科目,核算对商业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本科目按单位设贷款户,发放贷款时记借方,收回贷款时记贷方。原在“430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科目核算的商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相应转入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排列在试算平衡表第2页第54行,归属我行资产负债表的“短期贷款”项目,归属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的“短期贷款”项目。
3.增设“446特定贷款”科目,核算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本科目按单位设贷款户,发放贷款时记借方,收回贷款时记贷方。取消原在“其他贷款”科目下设的“特定贷款”二级科目,其二级科目余额转入“
446特定贷款”科目中。
本科目排列在试算平衡表第2页第55行,归属我行资产负债表的“中长期贷款”项目,归属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的“中长期贷款”项目。
(二)变更以下两个一级科目:
1.将“263工商企业存款”变更为“263工业企业存款”科目,核算工业企业的存款。本科目按单位设存款户,存入时记贷方,支取时记借方。
本科目归属我行资产负债表的“短期存款”项目,归属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的“短期存款”项目。
2.将“430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变更为“430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科目,核算对工业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本科目按单位设贷款户,发放贷款时记借方,收回贷款时记贷方。
本科目归属我行资产负债表的“短期贷款”项目,归属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的“短期贷款”项目。
二、增设以下二级科目
(一)在“502存中央银行存款”科目下增设“存放中央银行清算汇票款”二级科目,核算存放中央银行的清算汇票款项。
(二)在“310短期投资”科目下增设下列五个二级科目:
1.“国家债券投资”,核算投资于国库券、财政债券等国家发行的债券的短期投资;
2.“中央银行债券投资”,核算投资于人民银行融资券等人民银行发行的债券的短期投资;
3.“金融债券投资”,核算投资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短期投资;
4.“其他债券投资”,核算投资于除国家债券、中央银行债券、金融债券以外的其他债券的短期投资;
5.“其他投资”,核算投资于债券以外的其他短期投资。
(三)在“312长期投资”科目下增设下列六个二级科目:
1.“国家债券投资”,核算投资于国库券、财政债券等国家发行的债券的长期投资;
2.“中央银行债券投资”,核算投资于人民银行融资券等人民银行发行的债券的长期投资;
3.“金融债券投资”,核算投资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长期投资;
4.“其他债券投资”,核算投资于除国家债券、中央银行债券、金融债券以外的其他债券的长期投资;
5.“股本投资”,核算金融机构资本投资、不并表附属企业资本投资、企业资本投资等长期股本投资;
6.“其他投资”,核算除债券投资和股本投资以外的其他长期投资。
(四)在“508存放同业款项”和“507同业存放款项”科目下分别按相互存放款项的对象增设以下四个二级科目:
1.“国有商业银行”,核算与工、农、中、交等国有商业银行的存放同业和同业存放款项;
2.“其他商业银行”,核算与信用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商业银行的存放同业和同业存放款项;
3.“金融性公司”,核算与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性公司的存放同业和同业存放款项;
4.“外资金融机构”,核算与外资或中外合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放同业和同业存放款项。
(五)在“522拆放同业”和“519同业拆入”科目下分别按同业拆放、拆入的对象增设以下三个二级科目:
1.“国有商业银行”,核算与工、农、中、交等国有商业银行的同业拆出拆入款项;
2.“其他商业银行”,核算与信用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商业银行的同业拆出拆入款项;
3.“外资金融机构”,核算与外资或中外合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出拆入款项。
(六)在“277信用卡存款”科目下增设以下四个二级科目:
1.“单位信用卡准备金存款”,核算单位信用卡准备金存款;
2.“个人信用卡准备金存款”,核算个人信用卡准备金存款;
3.“单位卡保证金存款”,核算单位卡保证金存款;
4.“个人卡保证金存款”,核算个人卡保证金存款。
上述增设的二级科目,由各一级分行统一编制科目代号,各经办行在总帐中单独进行核算,以便总帐自动卸数,编制试算平衡表时归并相应的一级科目。
三、调整“国库券买卖”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归属
为了准确反映长、短期投资情况,将“314国库券买卖”科目由原归属资产负债表“自营证券”项目,改为归属“长期投资”项目。
四、增设表外科目
增设表外科目“053抵押物”,核算因抵押贷款等业务而取得的客户的抵押物。本科目按客户分种类设户作详细登记,收入时作收入登记,付出时作付出登记。
本科目排列在试算平衡表第6页“表外科目”栏“052代保管有价单证及物品”项下。填列我行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栏“抵押品”项内。
五、调整有关补充资料
(一)增加有关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为便于编制资产负债表中“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增设“088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存款”、“089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储蓄存款”、“090一年内到期的保证金”、“091一年内到期的发行长期债券”、“092一年内到期的长期
借款”、“093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付款”五个项目,按顺序排列在“补充资料(二)”栏“087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项下。归并我行资产负债表“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并分别从“长期存款”、“长期储蓄存款”、“保证金”、“长期债券”、“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
”项中扣除相应金额。
(二)增加有关抵押贷款项。为便于将抵押贷款从贷款总额中分开,以准确计提贷款呆帐准备金,增设“094短期抵押贷款”和“095长期抵押贷款”两个项目,按顺序排列在“补充资料(二)”栏“093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付款”项下。
(三)增加代理开行逾期贷款项。为了准确计算代理开发银行的逾期贷款,加强对开发银行的贷款管理,增设“096代理开行逾期贷款”,排列在“补充资料(二)”栏“095长期抵押贷款”项下。
(四)将“补充资料(二)”中“086长期证券投资”变更为“086其他投资”,按“312长期投资”下属二级科目“股本投资”,“其他投资”和“314短期投资”下属二级科目“其他投资”的余额之和填列。
以上各科目、项目应在12月31日之前调整完毕。12月份试算平衡表,各一级分行应按调整后的传送。



199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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