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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18:09  浏览:87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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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通知


皖政明电〔2005〕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5年11月18日公布实施。为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切实做好当前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条例》按照依法防控的指导方针,确立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基本原则,建立了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和程序,明确了政府、社会和公民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职责,为切实加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落实好各项应急准备措施,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
二、切实加强《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前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形势,及时组织学习,全面了解《条例》的各项规定,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内容,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要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积极开展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面向农民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活动,使《条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三、抓紧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工作的领导、指挥和协调,严格执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坚持应急工作24字方针和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逐级建立责任制,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做到处置迅速、措施果断、规范科学。要进一步严明防疫纪律。要认真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加强队伍建设,落实应急经费,储备防疫物资。要严格执行疫情监测、报告和公布制度,建立和完善疫情监测网络,准确把握疫情动态,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处置、早控制,确保迅速扑灭疫情。
四、全力抓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充分认识做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真正做到思想认识到位,预案准备到位,责任明确到位,措施落实到位。要进一步抓好禽流感疫情监测、免疫防疫、检验检疫、规范处置等关键环节,坚决控制疫情扩散蔓延,坚决防止禽流感向人传播。要切实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建立长效防疫机制。要坚持一手抓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不放松,一手抓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不动摇,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扶持养殖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保护和调动养殖户的生产积极性,努力促进农民增收。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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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2011年度查处侵权盗版十大案件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


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2011年度查处侵权盗版十大案件的通知

国版字【2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版权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各相关协会、出版单位、新闻媒体:

2011年是版权执法监管工作成效显著的一年,各级版权执法及相关执法部门查破了一批重大案件、整治了一批生产企业源头,规范了一批出版物市场,版权执法的立案数量、行政处罚数量和移送司法刑事案件数量都创历史新高,重大案件、新类型案件、疑难案件继续增多,版权执法工作成绩突出。为集中展示版权执法及版权执法相关部门查处侵权盗版案件的工作成就,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进一步加大版权执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经各地版权执法及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推荐,并结合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挂牌督办的案件情况,我局选定了2011年度查处侵权盗版十大案件。现将这些案件印发给你们,供各级版权执法及版权执法相关部门在版权执法工作中参考借鉴。

特此通知。

附件:2011年度查处侵权盗版十大案件



国家版权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2011年度查处侵权盗版十大案件

一、刑事案件(9件)

1.江苏小说520网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权案

【案情摘要】 2010年9月,盛大文学有限公司向徐州市版权局举报 “小说520网”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利用网络技术手段,采集并复制大量由盛大文学有限公司经营的“起点中文网”所拥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文字作品并登载在“小说520网”上。经徐州市版权局初查,后移交公安机关查明2009年3月至案发,“小说520网”通过在网站上发布收费广告的方式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669938.49元。2011年1月18日,徐州市版权局依据著作权法48条及实施条例第3条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工具和设备。2011年12月12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刑法217条,一审判处金俊杰侵犯著作权罪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0万;王辉侵犯著作权罪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并处罚金270万;关志超侵犯著作权罪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期3年,并处罚金10万;刘珺侵犯著作权罪,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8万;唐涌侵犯著作权罪,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期2年,并处罚金5万;胡熊侵犯著作权罪,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5万。郑传平侵犯著作权罪,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并处罚金3万;章健康侵犯著作权罪,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万;追缴违法所得2669938.49元予以,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此案系网络文学侵权典型案例,对于网络文学类侵权盗版案件的法律运用及判罚具有非常好的示范作用,充分体现了著作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互衔接的重要作用,表明了“双轨制”在我国著作权保护中的重要地位和中国政府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态度。

2.北京林真实、徐爱娇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摘要】 2008年至2010年间,徐爱娇在碟中碟公司总经理林真实(另案处理)指使下,未经东方新感觉音像出版社审查,采取将已获审批出版的单集产品变更为合集,或擅自增加载体形式,冒用该出版社的名义复制发行。共查获光盘类音像制品48332张,磁带类音像制品24381盒,经鉴定均为非法出版物。2011年4月22日,北京市一中院判定徐爱娇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2011年11月26日,林真实在浙江温州被抓获归案。2012年4月24日,北京市一中院判定被告人林真实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共人民币60万元。(林真实是潜逃又抓捕归案)

【典型意义】此案系上海世博会期间重点查处的案件,后被列为国务院“双打”工作重点督办案件和版权局等五部门重点督办案件,但查处过程一波三折,督办部门及专案组多次协调,最后在北京市委主持下,案件有重大突破。2011年第二要犯被判刑,但主犯已逃脱,后在公安部“清网行动”中主犯终被抓获并判刑。此案充分表明了我国政府打击侵权盗版行为的决心和力度。

3.湖北黄祖耀等4人及深圳哦哟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摘要】 2008年8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黄祖耀为推广该公司导航网站,指使路玉龙、徐飞等以非法手段提供windows、office等软件下载链接,共发布疑似侵权软件5021个,经鉴定,44个软件为侵权软件,下载量达721146次,涉案金额1800余万元。依据《刑法》第217条,判处黄祖耀等4人和深圳市哦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罪名成立,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至5年、没收违法所得60万元并处罚金368万等刑罚。

【典型意义】此案系通过网络提供侵权盗版软件典型案例,涉案金额大,情节恶劣,提供侵权盗版链接的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4.安徽合肥艺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摘要】合肥市版权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经证据锁定和分析比对,证实合肥艺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存在侵权盗版行为,遂立案查处。鉴于该案经营时间较长、案情复杂,侵犯著作权事实成立,且有较大数额的往来交易,已构成刑事犯罪,合肥市版权局于2010年10月26日向合肥市公安局网安支队作刑事案件移交。合肥市公安局网安支队作刑事案件立案。市版权局和网安支队组成的专案组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先后抓获项敏为主的涉案嫌疑人25人,收缴服务器120余台,涉案金额144万余元。合肥市高新区法院作出判决,项敏等25名涉案人员分别以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2000元至70万不等的罚金。

【典型意义】网络游戏领域侵权盗版案件多发,但此案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和收缴服务器的数量在此类案件中较为少见,情节恶劣,对于打击网络游戏侵权盗版具有很好的示范作用。

5.北京求知考试书店利用互联网销售盗版图书案

【案情摘要】 2011年,在全国“双打”期间,版权执法部门协同公安等相关部门,对公安部、全国“扫黄”办批办的“北京求知考试书店利用互联网销售盗版图书案”进行查办。现场抓获嫌疑人7名,起获涉案电脑8台,发现各类盗版考试教材30余种,8000余册,涉及30余家出版社。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据《刑法》217条判决:阮美兰等6人分别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3年、缓刑2年至5年不等,无缓刑有期徒刑刑期最高3年,罚金1万至3万不等(共10万)。

【典型意义】此案系利用互联网销售盗版教材,此类案件数量多,但不易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此案为查处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体现了重点打击网络销售盗版教材的态度和决心。

6.湖南王学海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摘要】 2009年以来,王学海、余艳平非法制售人民卫生出版社等出版社的盗版图书近70万册,码洋价值1900余万元。并先后雇佣何新兵等人负责运输盗版图书、看守仓库等。2011年12月19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对王学海等7名案犯分别判处9个月至4年零6个月的有期徒刑,7万至60万的罚金。

【典型意义】此案系制售盗版图书的典型案例,案情重大、情节恶劣,查处这一侵权盗版犯罪团伙有效净化了行业版权环境。

7. 江苏刘晓南等制售侵权盗版光盘案

【案情摘要】 2011年6月1日,南京市文化综合执法总队根据江苏省“扫黄办”转国家“扫黄办”的案件线索,会同市公安局网保支队、玄武公安分局,在江苏南京和浙江乐清两地同时行动,一举破获一起家族式的、地下生产、网络销售侵权盗版蓝光光盘的特大案件,抓获涉案嫌疑人19名,其中8人被刑事拘留;查获侵权盗版成品蓝光光盘349种计6000余张、用于生产侵权盗版电影光盘的蓝光裸盘数万张。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晓南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60万元;被告人陈晓特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50万元;被告人王双梅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罚金30万元;被告人王兰梅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罚金15万元;其余犯罪嫌疑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此案查获的侵权盗版成品光盘数量并不太大,但被盗产品涉及一个新的产品种类,严重危害到新行业的正常秩序,通过严判,有效打击了犯罪分子气焰。

8. 黑龙江3.15征途私服网络游戏侵权案

【案情摘要】 刘利、于杨在未取得《征途》网络游戏著作权人许可和运营商授权的情况下,从互联网上取得游戏服务端,改动后租用境外服务器,在住宅内架设“征途”私服游戏,招募玩家,出售装备。截至案发,注册会员1.3万余人,非法经营额40余万元。2012年3月12日,刘利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于杨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2.5万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网络游戏领域“私服外挂”现象严重,严重扰乱了正常秩序和权利人、玩家的正当权益。此案引起中央有关部门高度关注,由地方各相关部门通力配合,体现了我国政府打击侵权盗版的决心和能力,并为打击此类侵权行为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9. 新疆乌鲁木齐“11.12”民语盗版光盘案

【案情摘要】 2010年11月12日,乌鲁木齐市新闻出版局局稽查人员在对位于团结路国防工办招待所院子内一库房进行检查,现场查扣涉嫌盗版音像制品,40080余张。法院判处被告人艾买尔·艾力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典型意义】此案系销售少数民族类盗版光盘案例,该案打掉了“一条龙”侵权盗版犯罪窝点,为近年来新疆甚至西部地区出现的典型案例,犯罪分子得到应有惩罚,也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二、行政处罚案件(1件)

10. 河南上蔡县第一高中发行盗版教辅案

【案情摘要】2011年3月17日,执法机构对该县第一高级中学涉嫌发行盗版教辅案件立案查处。经查,该中学向在校学生发行盗版教辅,共计4700册,涉案金额78960元。依据《著作权法》第48条,没收涉案图书,行政罚款23.7万元。

【典型意义】学生成为了侵权盗版的受害者,学校成了侵权盗版的场所,近年来此类案件多发。此案系行政案件中法律依据明确、取证准确、处罚严格的案件,为行政执法案件的办理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行政执法投诉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行政执法投诉暂行规定的通知

濮政办〔2010〕1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行政执法投诉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濮阳市行政执法投诉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全市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濮阳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均可依照本暂行规定向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法制机构投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投诉案件。

第四条 受理和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应当坚持便民、高效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通过来电、来信、来访、传真、互联网等方式向有管辖权的法制机构投诉:

(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违法不当的;

(二)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收费的;

(六)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违法实施行政裁决的;

(八)违法实施的其他行政行为。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县(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有本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行为的,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

第七条 对不属于本暂行规定范围的投诉,接到投诉的法制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其他救济途径。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法制机构进行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行政执法机关;
(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可以投诉的范围。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直属单位或派出机构有本暂行规定第五条行为的,向其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投诉,也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县(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有本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行为的,可向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也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投诉。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有本暂行规定第五条行为的,向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

第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属部门法制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投诉人投诉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直接受理。

第十三条 接到投诉的法制机构应当予以立案受理,对于不属于本级办理的投诉案件应及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制机构处理。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内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解决。投诉人表示放弃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利坚持投诉的,可予受理。

(二)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当事人又投诉的,不予受理,可向当事人说明情况。

(三)当事人对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进行投诉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投诉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立案。法制机构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执法投诉,应当立案。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受理投诉后根据不同情况,可以直接办理,也可以转有关部门限期办理。受转办部门应当认真调查,依法处理,不得再转办,并且应当在限期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转办的政府法制机构。

(二)调查取证。法制机构立案后直接办理的,应当及时组织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可向有关机关、组织、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案卷、文件及资料。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三)处理。投诉案件经调查,确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制机构应当作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处理通知书》责令立即纠正或限期改正;也可以提出处理意见,经本级政府或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依法撤销、变更违法不当的行政决定。需要追究执法主体行政执法责任的,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投诉案件经调查不属实,法制机构应如实回复投诉人,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被投诉行政执法机关。

(四)送达。作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处理通知书》或《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后,法制机构应当在5日内送达行政执法机关,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

第十六条 法制机构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期限为30天。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时间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50天。

第十七条 法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的各项工作制度。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每年底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一次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受理和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干扰或阻碍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追究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投诉工作疏于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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