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2:19:09  浏览:94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通政发〔2003〕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3年9月30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南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总 则
一、第十二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决策部署,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创新、规范、高效、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优化管理体制,规范行政行为。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决策程序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二、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三、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四、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基层企业、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五、各部门、各地区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依法行政
十六、依法行政是推进依法治市,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七、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行政措施。
十八、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方针政策和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报市政府备案。
十九、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职责,加强执法机关执法协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
行政监督
二十一、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二、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发现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四、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行政措施,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督查工作制度。市政府领导对分管部门的工作要认真进行督查,确保决策落实。进一步完善督查网络,建立政府督查工作责任制。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各部门要予以重视,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建立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会议制度
二十七、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制度。
二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组成。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指示、决定;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情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十九、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外出期间,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三)讨论通过向省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市政府制定的行政措施以及有关全局性的政策性文件;
(五)听取各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六)讨论决定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十一、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研究、协调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三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市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三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须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请假。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上述会议的,须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并安排其他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三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或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报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签发。凡涉及机构调整、人员编制、资金安排、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定,或经市长授权,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定。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副市长审定。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量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报市长批准。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应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
公文审批
三十六、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和必须直报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三十七、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提出拟办意见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三十八、市政府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市政府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市长签发;省政府另作要求的按省政府要求办理。
三十九、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或经市长授权,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由秘书长签发;转发部门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同意,由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除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县(市)、区政府发文,也不得要求县(市)、区政府报文。
四十一、市政府各部门要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对市政府批办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主办部门会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特急、紧急公文,以市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
对交办的人民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各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办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答复。
作风纪律
四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文化、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四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辖区分界处迎送;不吃请,不收礼。各部门负责人在市内出差,照此原则执行。
四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和地方召开的一般性会议及其他事务性活动,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四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中央和省委、市委有关规定办理。
四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委、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四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在本市全局性重大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以及以职务名义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文章或讲话,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四十八、副市长、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四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尔千佛洞历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尔千佛洞历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5月24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
                          一九九九年六月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尔千佛洞历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克孜尔千佛洞历史文化遗址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克孜尔千佛洞历史文化遗址(以下简称克孜尔千佛洞)的保护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克孜尔千佛洞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依法保护克孜尔千佛洞的义务。


  第四条 自治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所属新疆龟兹石窟研究机构(以下简称龟兹研究机构),具体负责克孜尔千佛洞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克孜尔千佛洞的保护范围:东至伊泻克沟洞窟以东1500米处,南以渭干河为界,西至第一号洞窟以西1500米处,北至泪泉以北1500米处;建设控制地带:南至渭干河对岸雀尔塔格山北麓,东、西、北三个方向分别向保护范围以外延伸1500米的区域。


  第六条 禁止在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有毒和腐蚀性物品以及其他危害克孜尔千佛洞安全的物品。禁止向保护范围排放污染物。
  禁止在保护范围内取土、修渠、耕种、放牧、采石、爆破以及进行其他危害克孜尔千佛洞安全的活动。


  第七条 因特殊需要,在克孜尔千佛洞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经自治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报批。


  第八条 在建设控制地带新建或者改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其设计方案应当征得自治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新建或者改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破坏克孜尔千佛洞的环境风貌。


  第九条 对石窟进行修缮加固,应当尽量保持石窟现存外貌。对壁画、塑像等文物进行修复,应当遵守修旧如旧、不改变原状的原则。


  第十条 龟兹研究机构负责克孜尔千佛洞的日常养护工作,定期对洞窟进行监测。
  克孜尔千佛洞重大修缮工程,应当由龟兹研究机构制定修缮计划,经自治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修缮计划如有变动应当按原申报程序报批。修缮工程竣工后,由自治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验收。
  修缮工作的全部资料要完整保存,存入档案。


  第十一条 洞窟壁画、塑像及馆藏文物的保护管理以及出入库、提取使用等活动,应当严格按照各项管理制度进行,防止文物流失或者损坏。


  第十二条 文物藏品应当存放在固定的专用库房,并由专人管理。库房应当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风沙等设施。


  第十三条 克孜尔千佛洞的考古、文物调查、石窟测绘、维修的原始材料(包括文字记录、图纸、照片、录像)、实物标本等,龟兹研究机构应当确定专人保管,并负责国内外石窟考古情况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对克孜尔千佛洞的考古、维修、修复、壁画临摹、资料整理等各项业务活动,龟兹研究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学术研究课题,制定科研规划,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组织编写学术资料和论著。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如需查阅、引用龟兹研究机构有关克孜尔千佛洞未发表的研究资料,应当先征得龟兹研究机构的同意。


  第十五条 在克孜尔千佛洞进行考古发掘、考古调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考古发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参观克孜尔千佛洞应当遵守克孜尔千佛洞的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攀爬洞窟;不得刻划洞窟山体;不得触摸壁画;不得损毁保护标志或者安全设施,并自觉服从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洞窟和文物库房拍摄文物。如需拍摄照片以及电影、电视镜头的,拍摄者应当向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自治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载明拍摄的具体项目。
  经批准拍摄的,拍摄者应当与龟兹研究机构签订文物保护协议书。龟兹研究机构应当派专人在拍摄现场监护文物。


  第十八条 克孜尔千佛洞保护和维修经费、国内外捐赠的资金和物品以及其他款项,应当按有关规定管理,用于克孜尔千佛洞的保护和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在克孜尔千佛洞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在建设控制地带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由自治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工,并拆除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二十条 在保护范围内取土、修渠、耕种、放牧、采石、爆破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有毒和腐蚀性物品以及其他危害克孜尔千佛洞安全物品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参观克孜尔千佛洞的游客不遵守克孜尔千佛洞的管理制度,擅自攀爬洞窟、刻划洞窟山体、触摸壁画、损毁文物保护标志或者安全设施的,由龟兹研究机构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在克孜尔千佛洞洞窟或者文物库房拍摄文物;未经批准或者超出批准项目拍照电影、电视镜头的,龟兹研究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拍摄,并可暂扣拍摄的全部或者部分胶片、胶卷。


  第二十三条 克孜尔千佛洞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由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受到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导游服务规则

云南省旅游局


云南省旅游局公告

第4号

《云南省导游服务规则》已经2006年12月26日云南省旅游局第五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旅游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云南省导游服务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导游行为,倡导导游诚信服务,提高导游服务质量,保障游客合法权益,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旅游条例》、《导游服务质量》(GB/T15971--1995)、《出境旅游服务质量》(LB/T005--2002)、《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及标准》等相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导游人员包括全陪导游人员、地陪导游人员、景区(点)专职导游人员和出境旅游领队人员。全陪导游人员、地陪导游人员应当持有《导游证》,景区(点)专职导游人员应当持有《云南省旅游景(区)点专职导游讲解证》,出境旅游领队人员应当持有《领队证》。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导游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四条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导游人员的管理工作;州、市、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导游人员的管理工作;旅行社,导游协会和导游公司(导游服务中心)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导游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导游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

(一)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热爱祖国,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二)以诚信为本,牢固树立诚信服务的意识,弘扬诚信精神,切实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三)树立守法意识,模范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讲文明、促和谐;

(五)爱岗敬业,热爱云南旅游事业和导游工作,不断学习业务知识,提高服务水平,增强组织、协调和应变能力;

第六条 导游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业务水平:

(一)较强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解决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较丰富的基本知识,掌握国家和我省政治、经济、历史、地理、风土人情、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基础知识;

(三)注重自己的仪容仪表,从事导游工作时应着工作服或指定的民族服装,穿着要整洁、得体,举止要大方、端庄、稳重,表情要自然、诚恳、和蔼;使用礼貌用语,做到语言准确、生动、形象;

(四)语种导游和领队人员应当掌握本语种或目的地国家的政治、经济、历史、地理、风土人情、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基础知识。

第七条 全陪、地陪、领队和景区(点)导游的基本职责:

(一)全陪导游人员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实施组团旅行社的接待计划,监督各地接待社的履约情况和接待质量,负责旅游活动过程中与旅行社的联络,做好各站衔接工作,协调处理旅游活动中的问题,保障旅游团(者)的安全;

(二)地陪导游人员负责实施旅游接待计划,合理安排旅游团(者)在当地的活动,负责游览途中的导游讲解,做好安全防范和安全提示,处理旅游活动中的各种问题;

(三)景区(点)专职导游人员负责在景区(点)内的导游讲解,解答游客的问题,进行安全提示;

(四)领队人员负责向旅游团(者)介绍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概况及注意事项,监督境外接待社落实旅游合同、安排旅游计划、组织旅游活动,做好旅游团(者)的组织协调工作以及与旅行社的联络工作。


第二章 全陪导游服务规则

第八条 全陪导游上团前,要查阅接待计划及相关资料,了解旅游团(者)的全面情况,掌握其重点和特点,做好必要的物质准备,携带必备的有关证件和资料。接团的前一天,全陪导游应同接待社取得联系,互通情况,妥善安排好有关事宜。

第九条 首站接团服务要使旅游团(者)抵达后能立即得到热情友好的接待,旅游者有宾至如归的感觉。接团前,全陪导游应向接待社了解本站接待工作的详细安排情况;应提前半小时到接站地点迎候旅游团(者);接到旅游团(者)后,应与领队核实有关情况;协助领队向地陪导游交接行李;代表组团社和个人向旅游团(者)致欢迎辞。欢迎辞应包括表示欢迎、自我介绍、表示提供服务的真诚愿望、预祝旅行顺利愉快等内容。

  第十条 进住饭店时,全陪导游应当协助领队办理旅游团的住店手续,并热情地引导旅游者进入房间,还应协助有关人员随时处理旅游者进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使旅游团(者)进入饭店后尽快完成住宿登记手续、进住客房、取得行李。

第十一条 全陪导游应当与领队核对、商定日程。如遇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组团社,并使领队得到及时的答复。

第十二条 全陪导游应当向地陪导游通报旅游团的情况,协助地陪导游工作,监督各地服务质量,酌情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使接待计划得以全面顺利实施,各站之间有机衔接,各项服务适时、到位,保护好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第十三条 离站时,全陪导游应当提前提醒地陪导游落实离站的交通票据及准确时间,协助领队和地陪导游妥善办理离店事宜,认真做好旅游团(者)搭乘交通工具的服务。

第十四条 在向异地移动途中,无论乘坐何种交通工具,全陪导游应提醒旅游者注意人身和物品的安全;组织好娱乐活动,协助安排好饮食和休息,使旅游团(者)旅行充实、轻松、愉快。

第十五条 在当次旅行结束时,全陪导游应提醒旅游者带好自己的物品和证件,征求旅游者对接待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旅途中的合作表示感谢,并欢迎再次光临。

第十六条 下团后,全陪导游应当处理好旅游团(者)的遗留问题。按时填写《全陪日志》或其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组团社)所要求的资料。


第三章 地陪导游服务规则

第十七条 地陪导游接团前应当做好准备工作,带好接待计划、导游证、导游旗、接站牌、结算凭证等物品。熟悉接待计划和有关资料,详细、准确地了解该旅游团(者)的服务项目和要求,与各有关部门或人员落实、核查旅游团(者)的交通、食宿、行李运输等事宜。

  第十八条 地陪导游应在接站出发前确认旅游团(者)所乘交通工具的准确抵达时间,提前半小时抵达接站地点,与行李员取得联络,通知行李员行李送往的地点,与驾驶员商定车辆停放的位置,在旅游团(者)出站前持接站标志,站立在出站口醒目的位置热情迎接旅游者。

第十九条 旅游团(者)出站后,如旅游团中有领队或全陪导游,地陪导游应及时与领队、全陪导游接洽,协助旅游者将行李放在指定位置,与领队、全陪导游核对行李件数无误后,移交给行李员,及时引导旅游者前往乘车处,旅游者上车时,地陪导游应恭候车门旁,上车后,应协助旅游者就座,礼貌地清点人数,行车过程中,地陪导游应向旅游团(者)致欢迎辞并介绍本地历史、地理、经济和社会发展概况。

第二十条 旅游团(者)抵达饭店后,地陪导游应引导旅游者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店手续,旅游者进入房间之前,地陪导游应向旅游者介绍饭店内就餐形式、地点、时间,并告知有关活动的时间安排,并等待行李送达饭店,负责核对行李,督促行李员及时将行李送至旅游者房间,地陪导游在结束行程活动离开饭店之前,应向饭店安排好叫早服务和行李员搬运服务。

  第二十一条 参观游览出发前,地陪导游应提前十分钟到达集合地点,请旅游者及时上车,上车后,地陪导游应清点人数,向旅游者报告当日重要新闻、天气情况及当日活动安排,包括午、晚餐的时间、地点。

在前往景点的途中,地陪导游应向旅游者介绍本地的风土人情、自然景观,回答旅游者提出的问题;介绍该景点的简要情况,尤其是景点的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看点;应告知在景点停留的时间,以及参观游览结束后集合的时间和地点;地陪导游还应向旅游者讲明游览过程中的有关注意事项。

抵达景点后,地陪导游应对景点进行讲解。讲解内容应繁简适度,应包括该景点的历史背景、特色、地位、价值等方面的内容。讲解应语言生动,表达准确。导游的过程中,地陪导游应保证在计划的时间与费用内,旅游者能充分地游览、观赏,做到讲解与引导游览相结合,适当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劳逸适度,并应特别关照老弱病残的旅游者。

在景点导游的过程中,地陪导游应注意旅游者的安全,要自始至终与旅游者在一起活动,并注意清点人数,以防旅游者走失。

第二十二条 旅游团(者)就餐时,地陪导游的服务应简单介绍餐馆及其菜肴的特色,引导旅游者到餐厅入座,并介绍餐馆的有关设施,向旅游者说明酒水的类别,解答旅游者在用餐过程中的提问,解决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旅游团(者)购物时,地陪导游应向旅游团(者)介绍本地商品的特色,随时提供旅游者在购物过程中所需要的服务,如翻译、介绍托运手续等。

第二十四条 旅游团(者)观看计划内的文娱节目时,地陪导游应简单介绍节目内容及其特点,引导旅游者入座,在旅游团(者)观看节目过程中,地陪导游应自始至终坚守岗位。

  第二十五条 旅游团(者)在结束当日活动时,地陪导游应询问其对当日活动安排的反映,并宣布次日的活动日程、出发时间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旅游团(者)离站的前一天,地陪导游应确认交通票据及离站时间,通知旅游者移交行李和与饭店结帐的时间,离饭店前,地陪导游应与饭店行李员办好行李交接手续,诚恳征求旅游者对接待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祝旅游者旅途愉快,将交通和行李票证移交给全陪、领队或旅游者,旅游团(者)所乘交通工具起动后方可离开;

如系旅游团(者)离境,地陪导游应向其介绍办理出境手续的程序。如系乘机离境,地陪导游还应提醒或协助领队或旅游者提前72小时确认机座。


第四章 领队服务规则

第二十七条 领队出团前向计调人员了解团队的基本情况,接收计调人员移交的出境旅游团队资料,并认真进行核对、查验,团队资料包括团队名单表、出入境登记卡、海关申报单、旅游证件、旅游签证/签注、交通票据、接待计划书、联络通讯录等。

第二十八条 领队应参加旅行社组织的行前说明会,在会上向游客介绍外汇兑换、目的地国家风俗习惯、确定分房名单、解读行程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

第二十九条 通关时,领队应当告知并向旅游者发放要向口岸的边检、海关、检验检疫部门提交的旅游证件和通关资料,引导团队依次通关。

向口岸的边检机关提交必要的团队资料(如:团队名单、团体签证、出入境登记卡等),并办理必要的手续。

领队应当为旅游团队办妥乘机和行李托运的相关手续,并依时引导团队登机。

飞行途中,领队应协助乘务组向旅游者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第三十条 在旅游途中,领队应当协助当地导游,为旅游者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领队要督促境外接待社按照约定的团队活动计划安排旅游活动,督促旅游团队的服务质量,对于境外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和其他危险活动的以及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和强迫旅游者额外付费的,要坚决予以抵制。

第三十一条 旅游者在旅游过程出现伤亡事故、行程受阻、财物丢失或被抢被盗、疾病救护等特殊情况时,领队应当做出有效的处理,以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向我驻当地使领馆报告,请求帮助。

第三十二条 领队在出团前要向游客宣传和讲解《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行为指南》,做到游客人人熟悉指南的内容。在境外发现游客的不文明行为时,应及时提醒。


第五章 景区导游服务规则

第三十三条 景区(点)专职导游受景区委派后,应与导游或领队接洽,了解团队的简要情况后尽快带领游客进行游览。

第三十四条 景区(点)专职导游对景点讲解应繁简适度,讲解内容应包括该景点的历史背景、特色、地位、价值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要合理安排时间,保证旅游者能充分地游览、观赏,做到讲解与引导游览相结合,适当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劳逸适度,并应特别关照老、弱、病、残、幼的旅游者。

第三十六条 在景区(点)导游的过程中,应注意旅游者的安全,要自始至终与旅游者在一起活动,并注意清点人数,以防旅游者走失。


第六章 对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旅游过程中,旅游团(者)提出变更旅游路线或行程安排时,导游人员原则上应按合同执行,特殊情况报组团社。

客观原因造成变更旅游路线或行程安排时,导游人员应向旅游团(者)作好解释工作,及时将旅游团(者)的意见反馈给组团社和接待社,并根据组团社或接待社的安排做好工作。

第三十八条 旅游者丢失证件,导游人员应详细了解实际情况,尽力协助寻找,同时报告组团社或接待社,根据组团社或接待社的安排协助旅游者向有关部门报案,补办必要的手续。

第三十九条 当旅游者的物品丢失或损坏时,导游人员应详细了解丢失或损坏程度,安排协助旅游者向有关部门报案,协助查找责任者。难以找出责任者时,导游人员应当协助当事人开具有关证明,以便向投保公司索赔,并视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 旅游者意外受伤或患病时,导游人员应及时探视,如有需要,导游人员应陪同患者前往就近医院就诊。严禁导游人员擅自给患者用药。

第四十一条 旅游者病危时,导游人员应当及时协同领队或亲友送病人去急救中心或医院抢救,或请医生前来抢救。患者如系某国际急救组织的投保者,导游人员还应提醒领队及时与该组织的代理机构联系。

在抢救过程中,导游人员应当同旅游团的领队或患者亲友在场,并详细地记录患者患病前后的症状及治疗情况。

在抢救过程中,导游人员应当随时向当地接待社反映情况;还应当及时提醒领队通知患者亲属,如患者系外籍人士,导游人员应提醒领队通知患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同时妥善安排好旅游团其他旅游者的活动。全陪导游应当继续随旅行团(者)旅行。

第四十二条 旅游者出现死亡的情况时,导游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接待社报告,由当地接待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同时导游人员应稳定其他旅游者的情绪,并继续做好旅游团(者)的接待工作。

非正常死亡的,导游人员应注意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相关部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旅游企业、导游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五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由云南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过去发布的相关办法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