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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各级机构编制管理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7:48:54  浏览:95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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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各级机构编制管理试行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各级机构编制管理试行办法

1979.11.10
青政[1979]73号

为了加强机构编制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使我省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适应实现四个现代化的需要,根据国家编委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级编制委员会是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管理各级国家机关(包括党、政、群、下同)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
第二条 机构编制的管理,必须切实贯彻"精兵简政"的方针,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力求减少领导层次,使上层建筑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使国家机关"达到精简、统一、效能、节约和反对官僚主义"的目的。
机构的设置,要根据当前党在新时期的总任务和各项事业发展的要求,从我省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因时因地制宜,分工不宜过细,只求工作任务归口,不强调上下对口,不强求组织形式一致,务使机构精干、灵活,利于密切联系群众,利于克服官僚主义。
编制的配备,既要适应工作需要,又要注意精简节约。在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的基础上,重点配备,合理使用。
第三条 机构编制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种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核定,须履行下列批准手续: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办事机构的设立、调整、变动及其人员编制的核定,按照有关法律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须经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的:
1、全省国家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及其分级编制员额;
2、全省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或改变名称;
3、省高等院校的设立、合并、撤销或改变名称。
(三)须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审批的有:
1、全省各级国家机关编制方案的核定和调整;
2、各州、市、行政公署国家机关工作部门的设立、合并、撤销或改变名称;
3、相当于省厅局级事业单位(不包括高等院校)的设立、合并、撤销、改变名称及其事业编制的核定;
4、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增加十人以上编制的;
5、涉及全省性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增设、变动和人员编制的核定、调整。
(四)须经省编制委员会审批的有 :
1、省委、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省群众团体的内部机构和相当县级的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撤销或改变名称;
2、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增加十人以下编制的
3、确定编制定员比例和编制性质。
(五)须经行政公署、州、市党委和政府审批的有:
1、行政公署、州、市的工作部门内部机构的设立、合并、撤销、改变名称和各该机构人员编制(在本级人员编制控制数内)的核定、调整;
2、所辖县、区和直辖镇工作部门的设立、合并、撤销、改变名称(须报省编制委员会备案);
3、行政公署、州、市所属事业单位、机关附属机构的设立、合并、撤销和人员编制的核定、调整(在本级财政预算和职工计划内审批)。
(六)须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审批的有:
1、县工作部门的内部机构的设立、合并、撤销、改变名称和县工作部门、区、镇、人民公社的人员编制(在本级编制控制数内)的核定、调整;
2、县所属事业单位、机关附属机构的设立、合并、撤销、改变名称和人员编制的核定、调整(在本级财政预算和职工计划内审批)
第四条 编制管理,根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办法进行管理。国家机关的编制,主要采取控制机构和编制总数的办法进行管理;事业单位的编制,主要采取制定编制定员各类人员的比例等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 各级国家机关编制确定后,财政预算,劳动计划要按批准的编制安排。国家机关附属机构、事业单位的编制,要根据国家计划、财政经费指标、经费来源和工作任务来考虑确定。机构编制批准后,按编制安排财政预算和劳动计划,不得超过。
第六条 编制就是法规,编制确定后,要严格遵守。确定机构编制,要坚持先定任务,后定机构、编制,机构批准后,再任命干部。
有关机构编制方面的工作,统由各级编制委员会向各级党委、政府负责,各部门有关机构编制方面的意见,可向编制委员会反映,由编制委员会统盘研究,审议决定,或报请党委、政府决定后,由编制委员会统一下达。各部门不要把有关增设机构增加编制的问题,附加在向党委、政府的工作报告中。上级业务部门不要自行向下级业务部门布置或下达有关增设机构,扩大编制的事宜。增设机构,扩大编制,一定要专项报请审查批准。各级计划、财政、组织、人事、劳动、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协同编制委员会共同做好编制监督管理工作,非按本办法履行批准手续,自行增设机构机构编制的组织,人事部门可不予配备干部,劳动部门不予增拨劳动计划指标,财政部门不予拨款,人民银行不予支付工资。
第七条 国家行政、事业、企业编制,不能互相挤占和擅自转移,也不准党政部门从下面长期借调人员,担负正式岗位工作。凡公开或变相挤占者,被挤占单位可以拒绝开支,财政部门亦有权检查,并应按违犯财政纪律处理。
要充分发挥常设职能机构的作用,凡是常设机构可以承担的任务,不要另设临时机构。确系临时性突击性任务,工作涉及面广,需要设立临时领导小组的,要经上级领导机关批准,一般不设办事机构,不另配专门编制,应由有关的一个常设机构牵头承担,其他有关部门抽调人员共同协作,完成任务后即行撤销。
第八条 为了更好地研究和确定各级体制和各种机构编制,各级编制委员会可以向有关部门索取有关工作任务,业务范围、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资料,参加讨论有关机构编制问题及有关业务工作会议。
第九条 各州、市、县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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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成都市城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换签(新签)劳动合同实施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05年成都市城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换签(新签)劳动合同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劳社办[2005]35号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局属相关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5年成都市城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我局制定了《2005年成都市城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换签(新签)劳动合同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2005年成都市城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换签(新签)劳动合同实施办法


根据《劳动法》、《市政府93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5年成都市城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工作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5]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区(以下统称“城区”)务工就业,持有原籍农业户口簿和IC卡暂住证,2005年本人有子女申请到本市城区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由各城区劳动保障局和各街道劳动保障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并配合城区教育主管部门做好管理和督查工作。
三、持原籍农业户口簿和IC卡暂住证并已在城区就业的农民工,今年有子女需在本市城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到务工所在地城区劳动保障局或街道劳动保障所领取由成都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并有防伪标记的劳动合同书(2005年免费专用版)。领取劳动合同书时应当出具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2005年5月15日以前在本市公安机关办理且在有效期内的IC卡暂住证(父或母及子女);
(二)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本人及子女在原籍的农业户口簿;
(三)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证明;
(四)新签劳动合同的,需持有用人单位的用工证明。
四、与用人单位换签(新签)劳动合同后,须到领取劳动合同书的城区劳动保障局或街道劳动保障所备案,持备案的劳动合同书到暂住地街道办事处确认后,领取《成都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证明》。
五、城区劳动保障局每10个工作日须将备案登记花名册上报至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市场管理处,汇总后交市劳动保障局信息中心上网公布。
六、市劳动保障局将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违反本《办法》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用人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七、本《办法》自2005年4月5日起执行,2005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结束即行终止。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成都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关于开展葡萄酒和白酒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葡萄酒和白酒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

食药监电[201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葡萄酒和白酒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要求,全力做好餐饮服务环节葡萄酒和白酒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迅速采取行动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餐饮服务环节葡萄酒和白酒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重要性,以对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迅速组织开展餐饮服务环节葡萄酒和白酒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秩序。各地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具体任务和工作要求,确保整治工作深入、扎实开展,取得显著成效。

  二、强化采购管理,严防非法流入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尤其是小餐饮店、酒吧等单位采购和销售、使用葡萄酒和白酒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严查餐饮服务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落实情况,严防餐饮服务单位采购、销售和使用来源不明、超过保质期限以及假冒伪劣的葡萄酒和白酒。

  三、强化部门沟通,严格信息报送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与卫生、质检、工商、商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环节的违法违规线索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信息;对其他部门通报的信息线索,要立即组织查处。各地要畅通信息报送渠道,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准确,重要信息要随时报送。对瞒报、迟报和谎报信息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强化监督检查,严惩违法行为

  各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部署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全面开展自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落实第一责任人的各项要求,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开展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餐饮服务单位采购、销售或者使用的葡萄酒和白酒来源不明或者超过保质期限,或者采购、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葡萄酒和白酒的,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五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等规定,视情形给予警告、罚款、没收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部门。

  2011年元旦、春节临近,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节日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积极完善监管长效机制,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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