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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转发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关于干部管理权限下放后团干部配备和管理问题的报告》和全国妇联党组《关于加强妇联干部管理的意见》的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09:52:04  浏览:84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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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转发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关于干部管理权限下放后团干部配备和管理问题的报告》和全国妇联党组《关于加强妇联干部管理的意见》的通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转发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关于干部管理权限下放后团干部配备和管理问题的报告》和全国妇联党组《关于加强妇联干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二月十八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关于干部管理权限下放后团干部配备和管理问题的报告》和全国妇联党组《关于加强妇联干部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关于干部管理权限
下放后团干部配备和管理问题的报告
 

中共中央组织部:

  干部管理权限下放以后,团干部配备和管理等方面工作在各级党委的重视下,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主要是团干部调动过于频繁;一些地区和单位党委在任免调动团委负责人时不征求上一级团委的意见;在团干部的选拔、使用和待遇方面,各地掌握上亦多有差异。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团的系统领导和团的工作带来了困难。为了适应干部管理体制的改革,进一步协助各级党委做好团干部管理工作,保证共青团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央有关规定精神,我们对共青团干部协管工作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党的各级委员会要加强对共青团的领导,注意团的干部的选拔和培训”。各级党委在选配各级团委以及工厂、乡镇、学校、机关、街道等基层团组织的正、副书记时,在严格掌握干部德才标准、适合做青年工作的基础上,一般应按同级党委(行政)职能部门或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干部的条件配备,并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不符合条件的应加强培养或逐步加以调整。职务如有变动,原有待遇随之改变。

  二、要坚持党团组织考察和群众推荐相结合的干部选拔制度,充分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力求对选拔对象有真实、全面的了解,既防止压抑人才,又避免任人失当。工厂、乡镇、学校、机关、街道等基层单位,应按照自荐、组织考察和团员选举的基本程序,实行包括选聘制在内的团干部民主选拔方式,在更大范围内发现和起用大批青年人才,不断提高团干部队伍的素质,并通过这一方式,密切团干部与团员青年的联系。

  三、团委领导班子要保持相对稳定和正常流动。团干部更换过频或任期过长,都不利于团的工作,也不利于培养锻炼干部。领导班子成员的任期一般应为一届,即省级团委正、副书记任期一般为五年左右;市(地)县级团委正、副书记任期一般为三年左右;基层团委正、副书记一般为二年左右;基层团总支、支部书记任期一般为一年左右。为保留骨干,团委领导班子部分成员的任期可以适当长一些,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班子成员的调动要有计划分批进行,避免集体换班,以保持团的工作的连续性。

  四、现任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企业事业单位的团委(总支、支部)书记,是党员且适宜的,应吸收参加同级党委(总支、支部);是党员尚未参加党委的,应按党章规定,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总支、支部)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有些单位团组织负责人不是党员的,也应通过适当途径,使之及时了解党委的工作意图。

  五、各级团的组织对下一级团委领导班子成员负有考察、了解、培养、教育的责任,对他们的任免调动应向其所在地区和单位的党委提出建议,积极协助党委管好下一级团委领导班子。各级党委在任免、调动同级团委书记、副书记时,应事先征求上一级团委意见,然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手续;任免、调动同级团委常委,应将任免、调动通知抄送上一级团委。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妇联干部管理的意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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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资源[2005]79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第2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水法》和《办法》,全面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实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维持河流健康生命的必然要求;是水质水量并重管理的重要实践;是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措施之一;是水资源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突出重点,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在加强内部协调的基础上,明确水资源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建立与相关职能单位协调配合的制度。使《办法》的执行达到准确、高效、便民。
  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工作,涉及到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逐步建立相互合作、共同执法的工作机制。

  二、抓住重点、以点带面
  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涉及面广,与已有水资源管理和工程管理制度密切相关。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选准突破口,通过重点工作,以点带面的开展工作。2005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为重点开展工作。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按照《办法》的要求,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经设置的排污口提出限期关闭、全面整治的管理要求。有条件的地方还可选择其他重要水功能区作为工作重点,使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在重点水域见到实效,为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做出贡献。

  三、严格执法,完善制度
  新建、改建、扩大入河排污口的审批,是《水法》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严格执法,并在实践的基础上建立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管理模式和方法。
  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是水资源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应与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制度、与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的提出密切配合;与取水许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制度密切配合,通过上述各项制度的执行,逐步建立完善的水资源保护制度体系,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各流域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在严格执行上述各项制度的基础上,制定适合本流域、本辖区的管理程序或细则。
  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的规定,依法对管辖范围内入河排污口实施监督管理,并应建立相互沟通、互相配合的管理制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法,对于按照《办法》规定,可不提交单独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入河排污口申请单位,要认真检查其所提交的文件中关于入河排污口的内容是否符合《办法》的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那些将对重要水功能区水质或水生态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入河排污口申请单位,可以提出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要求并专题审查。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试行,以下简称《申请书》)、《入河排污口登记表》(试行,以下简称《登记表》)及《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试行)(见附件1、2、3)随文印发执行。各流域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按照统一规定自行印制申请书和登记表,并可根据需要启用入河排污口审批专用图章。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入河排污口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从《办法》执行之日起,对新、改建和扩大排污口的审批要建立档案,并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对已有入河排污口的登记工作应明确完成时间。除日常检查外,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确定每年统一普查时间和频次,依法向各级政府报告。
  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全面部署开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等活动,积极开展宣传普及工作;尽快组织专门的业务培训工作。我部将组织检查。请将《办法》执行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
  附件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试行)(略)
  附件2:入河排污口登记表(试行)(略)
  附件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试行)(略)

                                                     水利部办公厅
                                                     2005年3月8日

国家教委国际合作司关于提前申报国际会议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教委国际合作司关于提前申报国际会议的通知

教外司际[1990]495号

  鉴于各院校出国参加国际会议人数日益增多,有些学校仅提前一个月,甚至半个月申报国际会议。尽管批文已下,但由于时间过紧,一些教师来不及办理护照、签证而未能成行。这样既影响了审批工作的正常进行,又影响了学术交流。为此,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派学者出国参加国际会议应在行前两个月将申请报告送达我司。

  二、赴未建交国家或地区出席国际会议者,我委需商外交部同意并请示国务院,故要求申请报告全部一式三份,在行前三个月送达我司。

  三、会议前后需顺访其他国家者,应在行前三个月将申请报告送达我司。

  四、会议前后因特殊需要顺访港澳地区者,因国家教委需商新华社香港分社或澳门分社同意并为其办理赴香港或澳门的签证,申请报告一式二份应在行前三个月送达我司。

  对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国际会议事,请各校主管部门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

一九九0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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