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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工程质量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20:04:12  浏览:92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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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工程质量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府办发〔1999〕24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工程质量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我市建设市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监察部《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其它专业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从建立制度和完善标准人手,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一、实行建设项目报建制度

(一)建设工程立项后,建设单位须持有关手续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未报建而擅自施工的,责令停工,并处以30000元至70000元罚款。

二、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二)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领取施工许可,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责令建设单位停工整顿,并处以20000元罚款;对施工企业予以警告,吊销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将企业违纪行为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三、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三)所有建设工程强制实行建设监理制。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不委托监理的工程不发放施工许可证。

(四)对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视情节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五)监理人员必须遵守旁站制度,严把工程质量,不得擅离职守。对未实行旁站监理的人员,吊销其岗位证书,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罚款。

(六)严格工程监理“四不”制度,即: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违者视情况对建设单位通报批评,处以20000元罚款;对施工企业责令改正,违章违纪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并处以30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施工资质。构成严重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七)所有应该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发包。应进行招标发包而未招标发包的,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造价1%至3%的罚款。

(八)严禁在招标活动中,不合理划分标段、压缩工期、压低造价、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搞明招暗定等行为。对违反规定干扰工程招投标活动的,不论是否谋取私利,均以违纪论处,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承包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必须自行完成组织施工任务,凡将工程转手倒包或以分包名义肢解后转包他人的,取消承包单位承包该工程资格,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消企业资质,并处15000至20000元罚款。

五、实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十)所有建设工程项目一律实行政府质量监督。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到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监督手续。对未办理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补办手续,对建设单位处以10000元至40000元罚款。

(十一)单位工程中的地基、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必须经过质量监督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未经质量监督部门验收的,责令停止施工,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十二)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没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有其它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行为的,责令改正,追究责任,并处以30000元至10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对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必须在质量监督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三)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认真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对出具虚假数据和试验报告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调离工作岗位,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四)设计单位不按照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到质量监督部门办理质量等级认证,认证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认证或认证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结算。对工程未经竣工核验就交付使用的,责令建设单位补办验收手续。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责令建设单位整修、返工或拆除重建,并对建设单位处以30000元至100000元罚款。

(十六)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在保修期内因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六、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察制度

(十七)所有建设工程项目一律实行政府安全监察。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到安全监察部门进行登记,办理安全监察手续和安全生产开工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十八)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要按照建设部部颁标准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减少一般性伤亡事故,杜绝重大人身伤亡发生。按照《建筑法》第4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十九)伤亡事故发生后,建筑施工企业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或阻碍调查取证工作,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资料以及提供伪证的处罚款2000元至10000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对施工现场要加大对多发性事故的专项治理,开展对安全防护用品的打假监察力度,发现事故隐患和假劣防护用品,要限期停工整改。

七、实行合同管理制度

(二十一)建设单位应按规定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并使用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监制的合同文本。签订合同不得附加不合理条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违反规定的,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二十二)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建设单位必须将合同草案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定主体资格。合同中要有明确的工期、质量和合同价款等约定,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的,处2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二十三)合同未经审查批准的,责令限期停工整顿。对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或签订“阴阳"合同,扰乱建设市场秩序的,坚决予以取缔,依法处理。

八、实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二十四)建设工程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定额计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和降低计价取费标准。概算、预算编制必须准确齐全。违反规定的,处30000元至60000元罚款。

严格规范建设市场资质管理,从准人和清出人手,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一、严格勘察、设计资质管理

(二十五)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接任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勘察、设计业务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或委托个人进行勘察、设计活动的,原委托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责令限期重新委托,并对建设单位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六)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承担的勘察、设计任务转包或违法分包、倒手转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勘察、设计文件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二十七)勘察、设计单位转让、出借、涂改、伪造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出图专用章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设计文件无效,并处30000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造成重大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十八)勘察、设计文件完成后,按建筑工程分级标准,四级或四级以上新建(含改、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必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凡属审查范围而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项目施工图不得交付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十九)勘察、设计文件实施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少不得擅自修改。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二、严格施工企业资质管理

(三十)凡从事建设工程建造和安装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违者责冬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以欺骗手段获得资质证辛的,吊销资质证书,违法转让开发项目并处以30000元罚款。以欺骗手段获得资质升级的,升级的资质作废,降低原资质等级一级,两年内不得升级,并处20000元罚款。

(三十一)施工单位越级或超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对于再次越级或超范围承接任务或发生重大事故的,除依前项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造成特大质量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三、严格建设监理资质管理

(三十二)取缔“同体监理”行为,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

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能隶属于同一管理单位,也不得与其有股份等利益关系。

(三十三)查处监理单位不履约合同,搞“假监理”、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吊销监理单位资质,并处以30000元罚款。

四、严格开发企业资质管理

(三十四)开发企业必须按批准的营业范围和资质等级,从事相应开发经营活动。没有资质从事开发经营活动的,责令停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30000元罚款。越级或超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并处以3000至20000元罚款。

(三十五)开发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违法转让开发项目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三十六)对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签订《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合同书》,对开发项目全面实行功能验收,并将其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三十七)开发企业在销(预)售商品房时,必须向购房者提供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质量核验证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否则,商品房不得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并对开发企业降低资质等级一级。

严明法纪、政纪.从执法和监督人手,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一、加大执法力度

(三十八)要加大对建设领域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克扣工程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审计监督

(三十九)对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全面实行审计制度。对重大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四十)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都有权举报和揭发工程质量问题。严格规范项目法人的市场行为;严格规范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的市场行为;严格规范监理单位的行为;严格规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管理机构的行为。

其它规定

(四十一)施工单位被责令停工时,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将施工人员撤出工地。拒不停工的,依法强制停工。

(四十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将违法单位和个人的违法情况和强制执行结果予以通报,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四十三)本规定中的停业整顿,是指在一年(含一年)期内,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任务。

(四十四)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诉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四十五)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按建设部、监察部《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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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隆银行卡案例不宜适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审判模式
作者:宋飞

2011年3月无疑是一个法律维权月,笔者简单地在网上查找了一下“克隆银行卡”的相关判决,就发现这个月全国各地就出现了两起对银行从业者不利的法院判决。
一起是广州日报03月11日的一则消息:“储户银行卡被克隆损失近3万 怒告银行
”,这则新闻告诉我们这样一个案例:“去年4月6日,储户苗小姐突然接到银行通知,提醒她如果发现账户异常请及时挂失或改密码。于是,她马上拿着自己的银行卡到银行去查询余额。此时,里面就剩5元钱,卡里面27570元不翼而飞了。由于损失巨大,苗小姐立即向厚街三屯派出所报案,经公安调查发现,原来在4天前,苗小姐曾在该银行厚街香榭丽分行ATM机上存过一万元钱,但当时的ATM机,已经被犯罪分子做了手脚——被安装了读卡器和针孔摄像头。不法分子利用读卡器将苗小姐的银行卡复制后,再利用针孔摄像头拍摄下的密码,将苗小姐卡内的27570元取走。事发后苗小姐曾多次到银行反映情况,和银行协商要求其赔付,但遭到了银行拒绝。在苗小姐看来,自己卡内的钱在自己手里,其他人也没动过,但是里面的钱却被人取走,银行肯定有监管不力的责任。她说:“为客户服务的ATM机被人假装了读卡器和摄像头,银行如果能够及时发现并更换,那我的损失肯定可以避免。”于是,她一怒之下一纸诉状将该银行告到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苗小姐的代理律师邱平旺也认为,在ATM上动手脚的犯罪分子作案情景被银行监控全程拍下,而发现账户钱没了也是银行通知苗小姐才发现的,所以银行完全有能力有理由保护客户的账户安全。而银行在庭审时则辩称,苗小姐在办银行卡时,银行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且在银行卡的章程与卡背面都注明了“请勿泄露密码”,因此认为有可能是苗小姐自己泄露了密码。仅凭ATM机被动过手脚就推断出银行卡存款被盗的推理缺乏根据。尽管苗小姐一直说银行卡保管妥当,但仍不能排除是苗小姐本人授意第三人取走存款的可能。不过,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银行全责。银行不服上诉。今年3月1日,苗小姐又接到了东莞中院维持市第二人民法院的原判的结果。法院认定,苗小姐的案涉银行卡存款,是被他人伪造别卡盗窃,因为鉴别伪造银行卡以防止存款被冒领或盗取,应该是银行保障储户存款安全义务的重要内容,犯罪嫌疑人在涉案ATM机上安装读卡器摄像头,已能说明银行ATM机存在重大安全漏洞,所以银行需全额赔偿苗小姐被盗取的存款。
另一起是福州的案例,曾在近日上了中央电视台:“银行卡被‘克隆‘存款被盗 法院终审判银行全赔”,据新华网福州3月27日专电,不法分子伪造银行卡后在异地取款盗走存款7.7万元,案件至今未破,储户陈先生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福建省福州市中级法院日前对这起储蓄合同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维持福清市法院一审判决:银行对储户存款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被判赔偿全部损失。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3月,陈先生在福州一家商业银行福清支行办理了个人结算账户活期存款存折和个人信用卡,至2008年9月5日,陈先生的该账户余额人民币7.73万元。2008年9月6日至9日间,陈先生的这个账户存款被人在异地ATM机上用取款卡取现和转出人民币7.7万元。陈先生发现存款被盗取后,于2008年9月24日向福清市公安局报案,福清市公安局于同日立案,但案件至今未破。陈先生的存折和信用卡未曾丢失,根据福清市公安局提供的银行ATM机监控录像资料显示,在ATM机上操作的取款者另有其人,取款人操作所用的卡与陈先生所持卡在外形特征上有明显差异。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监控录像反映的取款和转款过程,操作人所持卡外形特征与陈先生所持的银行卡有明显差异,可以推定操作人持伪造的银行卡取款和转款,而ATM机未能识别。被告作为商业银行,对储户存款进行严格的安全保护义务是其履行储蓄存款合同的最主要义务,其提供银行卡存取款服务,并从中获取利润,根据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理,应当对因系统未识别真伪卡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决:银行应当向陈先生支付存款7.7万元及利息。
这一前一后两起来自于南方沿海地区的非常有代表性的法院判决,似乎在像人们宣告一个不争的法理:“克隆银行卡导致储户存款在ATM机上被盗,不论是异地支取,还是本地支取,法院都会判决银行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的”。而湖北汉川市法院去年4月对陈某金穗通宝卡上6万元在荆州被克隆后盗取的判决,似乎也在支持这种司法审判中的思维定势。这样理解对吗?
笔者认为:克隆银行卡案例不宜适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审判模式,理由之一是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所以判例和习惯都不是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只能在判案时作为参照为法官所借鉴。我国的法律制度总体上说还是属于大陆法系范畴,英美法系中那种“遵循先例”的做法不符合我国国情;理由之二在于,各地的案情千变万花,常言道:“物之不齐,,物之情也。”笔者前不久曾应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之邀,旁听了一起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上诉。案情和上述两个案例在描述上看似差不多,所不同的是当事人自称卡上128996元被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并未立案,而且银行作为上诉人提供了一份新的证据,即公安机关在事发前发放给银行下属分理处的《安全防范设施证》,以证明其对储户存款尽到了安全保护义务,再者就是当事人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既选择了侵权责任,又选择了违约责任,以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存在这么多差异,仍然要在二审中坚持上述思维定势,认定银行全责,那么我只能说这样的判决并没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基本原则,不是一个正义的判决。理由之三在于,克隆银行卡这类智能型犯罪尽管在2006年以后呈现高发态势,但是对其处理还是应该依法依规,在刑事部分尚未作出明确认定的前提下,民事部分的审理必须慎之又慎,因为克隆银行卡导致储户存款被盗取的案子,即便是依据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该条原文是这样描述的:“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从该法条的字面理解,储户存款是因为犯罪嫌疑人的原因而被盗取的,如果银行能够提供自己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证据,那么其应承担的不应该是全责,而是相应的补充责任。这样以来,上述思维定势就无法自圆其说了。因此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就此类案例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以平息银行业和储户之间就类似事件的继续较真!
以上观点是否正确,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作者简介:宋飞,1980年12月11日生,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现在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政府法制办工作。


卫生部、外交部、商务部关于表彰全国援外医疗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卫生部、外交部、商务部


卫生部、外交部、商务部关于表彰全国援外医疗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卫国际发〔2003〕318号

各有关省、区、市卫生厅局,有关驻外使(领)馆并医疗队:
1963年,我国向阿尔及利亚派出了第一支援外医疗队。40年来,近18万名中国医务人员先后赴亚、非、拉、欧、大洋洲65个国家和地区开展医疗服务工作,诊治病人24亿人次。医疗队员在气候炎热、缺水少电、疾病流行、药械缺乏、交通和通讯不便、甚至政局动荡的艰苦环境中,时刻牢记祖国和人民的重托,以帮助发展受援国卫生事业为己任,发扬救死扶伤的国际人道主义精神和无私奉献精神,全心全意为所在国人民的健康服务,为配合我国的整体外交、增进我国同受援国的友谊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各地政府和卫生部门高度重视并积极承担援外医疗队的派遣工作,把这项工作始终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坚决完成,在人员选审、培训、派遣、国内外管理、药械供应、解决队员的后顾之忧等方面作了大量而细致的工作,派出了一批又一批的优秀医疗队。
实践证明,向发展中国家派遣援外医疗队是一种花钱少、收效快、影响大的对外援助方式。为继续做好援外医疗队的派遣工作,宣传、弘扬援外医疗队员的国际人道主义和无私奉献精神,扩大援外医疗队的影响,经卫生部、外交部、商务部共同评定,决定表彰第19期援阿尔及利亚医疗队塞义达组等30个单位为“全国援外医疗工作先进集体”,陈升恒等100名同志为“全国援外医疗工作先进个人”。
希望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卫生系统的各单位、各援外医疗队,要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学习他们的先进经验和模范事迹,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积极支持和完成援外工作,为履行国际义务,为我国的外交和卫生事业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全国援外医疗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卫 生 部
外 交 部
商 务 部
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全国援外医疗工作先进集体名单

第19期援阿尔及利亚医疗队塞义达组
第19期援阿尔及利亚医疗队针灸组
第19期援桑给巴尔医疗队桑岛组
第16期援刚果(布)医疗队
第17期援坦桑尼亚医疗队
第23期援毛里塔尼亚医疗队卫生中心组
第16期援也门(南)医疗队塞永组
第20期援赤道几内亚医疗队
第14期援突尼斯医疗队
第13期援马达加斯加医疗队
援摩洛哥医疗队第4批阿齐拉组
第9期援几内亚比绍医疗队
第9期援佛得角医疗队
第12期援贝宁医疗队纳迪丹古组
第10期援中非医疗队
第8期援博茨瓦纳医疗队
第5期援马耳他医疗队
第4期援圭亚那医疗队
第1期援厄立特里亚医疗队
安徽省卫生厅
河南省卫生厅
北京市卫生局
山东省卫生厅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处
中国医科大学人事处
湖北省中医院
四川省成都市卫生局国际合作处
上海市徐汇区卫生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
福建省福州市卫生局
江西省宜春市卫生局

全国援外医疗工作先进个人名单

援阿尔及利亚医疗队总队长
湖北省荆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院长 陈升恒
援阿尔及利亚医疗队马斯卡拉组妇产科主任医师
湖北省黄冈市第一人民医院妇产科副主任 徐长珍
援阿尔及利亚医疗队君士坦丁组厨师
湖北省中医院厨师 肖汉生
援桑给巴尔医疗队桑岛组外科主任医师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医院副院长 龚卫东
援桑给巴尔医疗队奔巴组外科主任医师
江苏省南京市第一医院外科副主任 梁鸿发
援桑给巴尔医疗队桑岛组主管护师
江苏省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感染管理科副科长 徐建梅
援也门(北)医疗队塔兹组组长、骨科副主任医师
中国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学院骨科 王太增
援也门(北)医疗队萨那组组长、麻醉科副主任医师
辽宁省沈阳市红十字会医院麻醉科主任 崔光礼
援也门(北)医疗队塔兹组泌尿科主任医师
辽宁省锦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泌尿外科 盛玉文
援也门(北)医疗队萨那组病理科主任医师
辽宁省肿瘤医院病理科 张吉文
援也门(北)医疗队塔兹组主管护师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外科手术室 吴静菊
援刚果(布)医疗队队长、外科副主任医师
天津市天和医院外科 吴福宁
援马里医疗队总队长
浙江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副院长 何学敏
援坦桑尼亚医疗队总队长
山东省枣庄市市立二院书记 甘连喜
援毛里塔尼亚医疗队塞利巴比组妇产科主任医师
黑龙江省佳木斯妇幼保健院 李彦敏
援几内亚医疗队队长、内科副主任医师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心血管中心副主任 严松彪
援也门(南)医疗队总队长
安徽省立医院名誉院长 吴恩光
援也门(南)医疗队亚丁组组长、麻醉科副主任医师
安徽省立医院麻醉科 柴小青
援也门(南)医疗队拉哈杰组妇产科副主任医师
安徽省巢湖市第一人民医院妇产科主任 干宁
援也门(南)医疗队阿比洋组妇产科主任医师
安徽省宿州市立医院妇产科主任 年丽
援也门(南)医疗队木卡拉组骨科副主任医师
安徽省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骨科副主任 肖玉周
援也门(南)医疗队翻译
安徽省立医院院办副主任 石礼忠
援苏丹医疗队放射科主治医师
陕西省西安市第一人民医院CT室副主任 宋晓彬
援苏丹医疗队口腔科副主任医师
西安交通大学口腔医学院梁志文
援赤道几内亚医疗队队长、内科主任医师
广东省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 熊华峰
援突尼斯医疗队针灸组针灸副教授
江西省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许金水
援突尼斯医疗队西迪布基德组骨科副主任医师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医院骨科主任 曹盛生
援突尼斯医疗队让都巴组妇产科主治医师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医院妇产科副主任 彭淑霞
援埃塞俄比亚医疗队中医科主任医师
河南省遂平县第二人民医院中医科主任 王瑞斌
援埃塞俄比亚医疗队厨师
河南省信阳卫校厨师 张志虎
援多哥医疗队拉马卡腊医疗组组长、针灸科副主任医师
山西省大同市第三人民医院针灸科主任 王予康
援喀麦隆医疗队吉德组组长、内科主任医师
山西省大同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务科长 叶如森
援喀麦隆医疗队姆巴尔马尤组针灸科副主任医师
山西省中医学院针灸系副主 任文洪
援喀麦隆医疗队姆巴尔马尤组内科主任医师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医院内科主任 韦守梅
援马达加斯加医疗队总队长
甘肃省卫生厅外事处副处长安平
援马达加斯加医疗队马义奇组组长、内科副主任医师
甘肃省人民医院副院长 蔡曦光
援马达加斯加医疗队翻译
甘肃省兰州医学院副研究员 顾福卿
援摩洛哥医疗队总队长
上海市爱卫会办公室副主任 杨华林
援摩洛哥医疗队荷赛马组组长、妇产科副主任医师
上海市瑞金医院集团闵行医院医务科负责人 王洁群
援摩洛哥医疗队本格里组组长、外科副主任医师
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外科副主任方之千
援摩洛哥医疗队阿加迪尔组烧伤科副主任医师
上海市第二医科大学附属新华医院 姜保成
援摩洛哥医疗队布阿法组妇产科副主任医师
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妇产科 孙梅芳
援摩洛哥医疗队萨菲组妇产科主治医师
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妇产科 帅桂珍
援摩洛哥医疗队沙温组骨科副主任医师
江西省南昌市第一医院 邱晓洪
援尼日尔医疗队队长、骨科主任医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骨科副主任 姚新德
援尼日尔医疗队马拉迪组组长、外科主任医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医院外科主任 朱其一
援尼日尔医疗队马拉迪组组长、外科副主任医师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小儿外科主任 杨体泉
援尼日尔医疗队耳鼻喉科主任医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副院长耿宛平
援尼日尔医疗队马拉迪组内科副主任医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区人民医院内科主任 乔世辉
援莫桑比克医疗队外科副主任医师
四川省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肝胆外科 田刚
援几内亚比绍医疗队麻醉科副主任医师
四川省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麻醉科副主任 王楷蓉
援科威特医疗队队长、针灸科副主任医师
吉林省长春中医学院附属医院针灸科主任 刘洋
援加蓬医疗队外科副主任医师
天津市第二中心医院外科 王建华
援贝宁医疗队队长、外科主任医师
宁夏回族自治区传染病医院院长 郝永存
援贝宁医疗队洛克萨组外科主任医师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骨科主任 王忠
援贝宁医疗队洛克萨组耳鼻喉科主任医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耳鼻喉科主任 尹凤兰
援赞比亚医疗队外科教授
河南省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急救中心主任 刘保池
援中非医疗队队长、放射科副主任医师
浙江省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放射科 金文伟
援中非医疗队神经外科主治医师
浙江省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神经外科 程军
援博茨瓦纳医疗队内科主任医师
福建省厦门市第二医院内科主任 蔡昔
援吉布提医疗队针灸科主任医师
山西省中医药研究院 郭耀康
援吉布提医疗队口腔科副主任医师
山西省长治市人民医院口腔科副主任 江瑞珍
援卢旺达医疗队骨科主任医师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骨科主任 常振华
援卢旺达医疗队内科主任医师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内科主任 郑玉云
援卢旺达医疗队妇产科副主任医师
内蒙古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妇产科 赛音贺希格
援乌干达医疗队队长、外科副主任医师
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副科长 赵建
援乌干达医疗队骨科副主任医师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医院骨科 纳强
援乌干达医疗队外科主任医师
云南省昆明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外科副主任 李建生
援津巴布韦医疗队队长兼翻译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医院主任医师 龙铁牛
援津巴布韦医疗队骨科主任医师
湖南省南华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骨科 刘增华
援塞舌尔医疗队队长、昆虫学专家
山东省寄生虫病防治所副研究员 张佃波
援布隆迪医疗队队长、脑外科副主任医师
青海省中医院外科 郭西民
援布隆迪医疗队基特加组组长、妇产科主任医师
青海省妇产儿童医院副院长 李娟
援科摩罗医疗队昂岛组外科主任医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医院骨科主任 董桂甫
援纳米比亚医疗队队长、针灸科主任医师
浙江省杭州市中医院针灸科 骆燕宁
援莱索托医疗队外科副主任医师
湖北省妇幼保健院外科主任 杨星海
援厄立特里亚医疗队队长、胸外科主任医师
河南省胸科医院医教办主任 唐志德
援厄立特里亚医疗队脑外科主任医师
河南省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脑外科主任 陈红旗
援厄立特里亚医疗队针灸科副主任医师
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针灸科主任 鲍铁周
援厄立特里亚医疗队眼科副主任医师
河南省南阳市眼科医院眼科主任 王绪保
援厄立特里亚医疗队翻译
河南省中医学院讲师 唐秀荣
援尼泊尔医疗队队长、放射科主任医师
河北省人民医院CT科 张新船
援尼泊尔医疗队内科副主任医师
河北省张家口市建国医院内科主任 王玉生
赴圣普保健医师副主任医师
安徽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急诊科副主任 梁兴伦
湖北省卫生厅对外合作交流处处长 段维玉
广东省卫生医疗对外合作服务中心主任 张铁强
江西省卫生厅外事办公室主任 应鸣琴
河北省卫生厅外事处处长 胡春堂
黑龙江省卫生厅外事处副处长 董滨
山西省卫生厅外事处副处长 阎明广
山东省卫生厅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处主任科员 孙亚利
辽宁省卫生厅外事办公室主任科员 秦庆辉
上海市卫生局援外物资供应站站长 濮惠祥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新华医院人力资源部副主任 杨旅均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外事办公室助理调研员 邱永宁
河南省郑州市卫生局局长 林则田
福建卫生国际交流中心副主任 郑伯壎
援加蓬医疗队员陈秀琪的家属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平分局 左栋
援突尼斯医疗队员姜尧的家属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医院主管护师 周桂香
援摩洛哥医疗队员朱岚的家属
上海中星外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工程师 吴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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