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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收费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02:17  浏览:98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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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收费暂行办法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收费暂行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协议、招标、拍卖。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赠与。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应向土地使用者收取出让金,出让金根据土地等级、用途、容积率、使用年限确定。出让金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段差价、征地费(含拆迁安置费、征地补偿费)构成。
第四条 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当容积率小于或等于2.5,商业用地使用年限为40年,住宅用地使用年限为70年,工业用地使用年限为50年时,出让金标准见附件一。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底价可参照附件一确定。
当容积率大于2.5,各类用地使用年限大于或小于附件一规定年限时,出让金应作相应调整,计算办法见附件二。
第五条 原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权的单位和个人,其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或出租、抵押,必须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出让金。其补交出让金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地段差价构成(即不含征地费),其标准见附件三。
第六条 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允许转让,转让时收取土地增值费。土地增值费根据土地增值幅度,按土地增值额的比例收取,其标准见附件四。
土地增值额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评估价格减去转让人应收回成本后的余额。转让人应收回成本包括:其受让时核定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地面建筑物(包括基础设施)折旧残值以及土地投资贷款利息等。
土地增值幅度为增值额与原受让时核定的土地使用权价款之比。
经有偿出让作为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其地面物及附着物全部按规定建成后,首次转让可不收取增值费。
第七条 土地等级划分见附件五。
第八条 相同地段根据商业繁华程度、交通便利程度、环境优越程度以及所承当的公益设施量大小等因素的差异,上述出让金,增值费收费标准可允许在20%以内浮动。
第九条 温泉地带每亩另加温泉保护费人民币24.5万元。
第十条 凡我市房地产开发单位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均须按本办法规定,通过有偿出让、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国内房地产开发单位征用房杂地的出让金按本办法附件一、附件三标准的60%收费,非拆迁用地全额收取。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增值费由市土地管理局代收,上缴市财政,依法管理与使用。
管理费、手续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加。
第十二条 根据地产市场文化情况,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可由市土地局会同市物委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协议批租地块出让金标准
(容积率小于或等于2.5) 人民币: 万元/亩
-------------------------------------------------------------------
|用 途 | 商 业 | 住 宅 | 工 业 |
| | (年限40年) | (年限70年) | (年限50年) |
|----|--------------------|---------------------|-----------------|
|地 段 | 一| 二| 三 | 四 | 五 | 六 |一 | 二 | 三 |四 | 五 | 六 |一|二| 三 | 四 | 五 |六 |
|----|--|--|---|---|---|--|--|---|---|--|---|---|-|-|---|---|--|--|
|配套费 |5.5 |5.5 | 5.5 | 4 | 2.5 |2.5 |4.5 |4.5 |4.5 |3.5 | 2.5 |2.5 |/|/|4.5 |3.5 | 2 | 2 |
|----|--|--|---|---|---|--|--|---|---|--|---|---|-|-|---|---|--|--|
|地段差价|14.5|11.5| 9| 5.5 | 4 |2.5 |11.5| 9 | 7 |4.5 | 3 | 2 |/|/| 4 | 3 | 2 | 1 |
|----|------------------------------------------------------------|
|征地费 | 拆 迁 安 置 费 及 征 地 补 偿 费 |
|----|------------------------------------------------------------|
|出让金 |A+20|A+17|A+11.5|A+9.5 |A+6.5 |A+5 |A+16|A+13.5|A+11.5|A+8 |A+5.5 |A+4.5 |/|/|A+8.5 |A+6.5 |A+4 |A+3 |
-------------------------------------------------------------------
注:1.表中商业用地指商业、服务业、金融业、综合楼、办公楼用地。
2.住宅用地指一般住宅、公寓用地。
3.工业用地指工业、仓储、交通用地。
4.文教卫生用地参照工业收费标准另定。
5.A为拆迁安置费、征地补偿费,具体测算时,按实际发生值计算。
6.别墅用地(配套费+地段差价)每亩2-10万元,另定。
附件二
一、容积率的调整
容积率调整只对附件一、附件二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段差价之和为基数进行调整,附件一中征地费不作调整。
1.当2.5>A时(A为容积率,下同)
容积率调整值D1=配套费+地段差价
2.当2.5<A<5时
容积率调整值D2=D1+(A-2.5)/2.5(配套费+地段差价)×0.8
3.当5<A<8时
容积率调整值D3=D2+(A-5)/2.5(配套费+地段差价)×0.6

4.当8<A<12时
容积率调整值D4=D3+(A-8)/2.5(配套费+地段差价)×0.4

5.当A>12时
容积率调整值D5=D4+(A-12)/2.5(配套费+地段差价)×0.2
二、土地使用年限调整
(一)商业用地年限调整系数为1.012〔1-1/(1+r)n〕
(二)住宅用地年限调整系数为1.001〔1-1/(1+r)n〕
(三)工业用地年限调整系数为1.004〔1-1/(1+r)n〕
r为年利息率,取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利息率,n为批准土地使用年限。
附件三:原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补收出让金标准

(容积率小于或等于2.5) 人民币: 万元/亩
-------------------------------------------------------------------
|用 途 | 商 业 | 住 宅 | 工 业 |
| | (年限40年) | (年限70年) | (年限50年) |
|----|--------------------|---------------------|-----------------|
|地 段 | 一| 二| 三 | 四 | 五 | 六 |一 | 二 | 三 |四 | 五 | 六 |一|二| 三 | 四 | 五 |六 |
|----|--|--|---|---|---|--|--|---|---|--|---|---|-|-|---|---|--|--|
|配套费 |5.5 |5.5 | 5.5 | 4 | 2.5 |2.5 |4.5 |4.5 |4.5 |3.5 | 2.5 |2.5 |/|/|4.5 |3.5 | 2 | 2 |
|----|--|--|---|---|---|--|--|---|---|--|---|---|-|-|---|---|--|--|
|地段差价|14.5|11.5| 9| 5.5 | 4 |2.5 |11.5| 9 | 7 |4.5 | 3 | 2 |/|/| 4 | 3 | 2 | 1 |
|----|------------------------------------------------------------|
|补 收 | | | | | | | | | | | | | | | | | | |
|出让金 | 20 | 17 | 14.5| 9.5 | 6.5 | 5 | 16| 13.5| 11.5| 8 | 5.5 | 4.5 |/|/| 8.5 | 6.5 | 4 | 3 |
-------------------------------------------------------------------
附件四:增值费收取标准
---------------------------------------------
|增值幅度A|A<100%|100%<A<200%|200%<A<300%|A>300%|
|-----|------|-----------|-----------|------|
|增 值 费| 15% | 30% | 40% | 50% |
---------------------------------------------
附件五:土地等级
一级地段:系临近市级商业中心主干道两侧建筑,其进深一般以规划红线外50-100米为度。
一级地段含三个部分:
Ⅰ、东街口:东至旗讯口,西至杨桥路与南后街交叉口,南至南门兜往南50米,北到省府路口。
Ⅱ、五一广场:东至闽都大厦,西至南门兜向西50米,南至东西河,北到五一路购物中心。
Ⅲ、台江:东至立交桥东端,西至解放大桥北端西侧50米,南至江滨,北至小桥及玉环路。
二级地段:系指一级地段外,三级地段中主干道两侧建筑,其进深同一级地段。
三级地段:东至六一路以东一百米,西到白马路以西一百米,南至上三路以南一百米,北至北环路以北一百米(即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划区的一类区)。
四级地段:除以上三个级别的地段外,国务院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关于福州城市总体规划批复中确定的五十五平方公里市区范围(即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中划区的二类区)。
五级地段:除以上四个级别的地段外修订的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40公里范围,大至东至磨洋河,西到乌龙江北岸,南至福州机场,北到新店战坂。
六级地段:除以上五个级别的地段范围以外地区。
注:凡三级至六级地段中,属主干道两侧建筑物均按所在地段上升一级。
市区主干道包括:连江路、长乐路、六一路、五一路、五四路、八一七路、鼓屏路、广达路、西环城路、白马河、工业路、环城北路、华林路、东大路、杨桥路、福马路(下院以西)、古田路、国货路、台江路、中平路、江滨路、观井路、观海路、仑前路、上渡路、上三路、对潮路、
湖滨路,以及规划上将调整为主干道的道路。



199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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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团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团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06]55号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团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因公出国团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团组财务管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的成本费用控制,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外事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省本级因公出国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省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二、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在组织因公出国团组时必须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勤俭办外事”的方针,坚持“小、少、精”的原则,严格控制参团人数,尽量缩短出访及在国外停留时间,严禁公费绕道旅游,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严禁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和天数。

三、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团组必须到省财政厅办理用汇手续,单位除了用人民币购买国际机票外,不得再用人民币支付境外有关费用。

四、省财政厅根据出国任务批件(确认件)办理外汇申请。境外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零用费开支标准按外交部、财政部的规定执行。对没有固定开支标准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因工作需要确需安排的,应提供相关的依据,由省财政厅按我省的相关规定办理。

(一)城市间交通费:包括1国或多国城市间交通费。一般性考察团组在国内购买往返联程机票时尽量包含在国际旅费中。确需单独开支的,省财政厅将根据任务批件批准的出国活动路线,按规定批给城市间交通费。

(二)境外其他费用:出国团组经有关部门批准申请参展费、场租费、会议注册费等项目经费的,应提供与国外承办单位签定的合作协议、合同文本及会议通知等资料。

五、出国团组应在回国后15个工作日内对各种原始单据进行整理汇总后到省财政厅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出国团组在没有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前,组团单位或出国人员所在单位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组团单位或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办理财务报销必须按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副省级以上领导在境外的住宿,由组团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安排。正省级控制在每人每天400美元以内,副省级控制在每人每天300美元以内据实报销。省级领导出访不再核增不可预见费。

七、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的管理。为制止因公出国机票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国际机票实行定点购买。省财政厅将根据我省政府采购办法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因公出国机票的规定购票地点。如规定购票点确实无法满足出国团组(主要指省领导团组)需要,经省财政厅批准,组团单位可按政府采购办法采取航空机票询价等方式分散采购。各出国团组国际机票报销必须以国际机票代理公司出具的纳税发票为据;无纳税发票仅凭国际机票不得报销。

八、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外办将联合有关部门不定期对省级部门出国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理或处罚。违反党纪政纪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修订。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甘肃省农村人畜饮水工作暂行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农村人畜饮水工作暂行规定
 (1984年1月13日 甘政发〔1984〕23号)


  农村人畜缺水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一个问题。目前,全省尚有一百六十六万人和三百零二万头畜的饮水问题没有得到解决。遇到干旱年份,就要到几十里,甚至往返百公里外长途拉水,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有的还要吃苦水,严重影响群众的生活、生产和身体健康。因此,迅速解决人畜缺水问题,是群众的迫切愿望,也是水利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加快这一工作的进展,现就有关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解决农村人畜饮水的范围,是指乡村农民生活用水,不包括国营农牧场和城镇企事业单位的饮水问题。由于开矿、建厂,其它基本建设引起水源变化、水质污染,造成群众吃水困难的,实行谁建设谁负责,谁污染谁解决。


  二、近期解决的标准和重点。1980年国家农委批转水利部《关于农村人畜饮水工作的暂行规定》中规定“近期人畜饮水的标准是出村(寨)单程二至四华里以上的,或取水点垂直高度一百米到一百五十米以上的缺水村庄(寨)”。根据我省目前人畜缺水量大面广的实际情况,1985年前首先解决出村单程四华里以上、取水点垂直高度一百五十米以上、当地无饮用的地面或地下水,靠蓄积雨水的缺水村庄。重点是中部十八个干旱县和十二个困难县;1985年后再解决出村单程二华里以上、取水点垂直高度一百米以上的缺水村庄。不够上述标准的一律不属饮水困难的范围。


  三、供水标准:干旱期间每日每人供水十公斤以上,大畜三十公斤以上,羊五公斤以上,猪二十公斤以上。在吃窖水的地方,要达到水窖蓄水量蓄一年够一至二年用。


  四、修建人畜饮水工程设施,要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实行“小型为主,以蓄为主,社队自办为主,因地制宜,形式多样,讲求实效”的方针,在中部干旱地区,应继续以打窖为主,相应地修建涝池,并在沟壑寻找矿化度较低的地下水,打土井供牲畜饮用,在有条件的地方,要有计划地修建一些骨干工程以补充大旱时窖水的不足。在陇东塬区,应继续打水窖和土井,同时利用现有机井修建引水管道或小高抽解决塬边地区的饮水问题。在河西祁连山北麓沿山地区,可修建引水管道、蓄水池,各河流下游苦水地区可打井提取深层地下水。牧区可截引地下水,修建塘坝、雪窖和建设基本井,铺设引水管道,增设供水点。今后修建水利工程的地方,凡有人畜缺水问题的,都应一并列入计划一次建成。


  五、修建人畜饮水工程一定要做好前期工作。水窖、涝池、土井要以自然村为单位,统一规划布局。其它饮水工程要查清水源、水质,按自然地形合理布局,打破行政区划界限,最大限度地发挥工程的效能。在勘测设计时,要多方案比较,达到投资省,工期短,质量高,效益好,便于管理使用的要求。工程设计不仅要有名称、地点、建设必要性、工程规模、水文地质、工程量、劳力、材料设备、投资效益等情况,还必须要有工程平面布置图,设计详图和计算依据。需电提的工程还要阐明电源情况。工程审批贯彻分级管理的原则。属地县包干经费和自筹经费安排的项目由地县审批。属省经费安排的项目,投资在十万元以下的由县作出勘测设计,地、市审批;投资在十万元以上的,由地市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审批。


  六、修建人畜饮水工程,要贯彻自力更生精神,国家给予必要的补助。水窖按蓄水容积大小,一方水补助一元,涝池五百方以上的每个补助三百元用于进水口和出水口设施的材料补助,对于修建其它饮水工程所需资金国家原则上只补助材料设备费。在生活确有困难的地方,需离家起伙的,在劳力上可适当补助,但每个工日补助不得超过五角。


  七、加强施工管理和验收工作。工程审批后,都要确定领导、技术、财务三方面负责人,建立责任制,实行承包。按设计预算、质量要求、完工时间、工程效益、资金、材料设备、签定合同,实行经费包干。超支不补,节约归己。竣工后要进行验收,水窖、涝池、土井、改泉由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领导,组织农财员、水保员验收,登记造册,县水利局抽查后,及时发放补助费。其它工程原则上谁审批谁验收或委托下一级业务部门验收,不合格的要返工,返工所需资金由施工单位自理。对于质量好、节约投资的工程项目,给予奖励,奖金可在节约部分中提取,由地县审批。


  八、加强饮水工程设施的管理,本着“谁建谁有、谁用谁管”的原则。所有权长期不变。属群众个人的,由自己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平调和侵占。属集体修建的由集体管理。跨乡、村、社的工程,由上一级管理或确定一个主要的受益单位管理。凡集体管理的工程,都要确定专人或专管机构,按工程的种类、规模、受益范围,实行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国家对解决群众吃水修建的饮水设施所需资金和材料设备,原则上只补助一次,此后饮水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或因管理不善而损坏失效,社队要负责修复,资金由社队自筹解决。国家不再补助。


  九、加强对人畜饮水工作的领导,任务大的地县,水利部门要确定一位领导,组织专人抓好这项工作,要作好计划安排,组织发动群众,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协调和解决好工程修建中的具体问题,一抓到底,直到解决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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