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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4:35:32  浏览:99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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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海南省海口市人大常委会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的决定

(2006年7月28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审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3号)

海口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已经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7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8月3日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2006年6月29日海口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7月28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2006年8月3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分别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本市政治、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以下统称承办单位)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认真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包括:
(一)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提出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法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
第四条 代表应当主要围绕本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近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没有实际内容的;
(五)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第六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
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由领衔代表负责,其内容应当反映联名代表的真实意愿。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内容具体,意见明确。要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印制的专用纸填写,代表要亲笔签名。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其内容分别交承办单位研究办理。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登记、整理、交办、督办、检查等具体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的期限为: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在大会闭会之后召开的第一次常委会会议上交办;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交办。
市人民政府对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30日内确定并转交承办单位办理。具体协调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第九条 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及时退回。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承办单位退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确定新的承办单位并重新交办或转办。
第十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交办或转办时应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主办和协办单位应当及时联系和协商。协办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负责按规定期限答复代表。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制度,实行主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负责制,保证办理质量。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过程中,应当通过下列形式办理:
(一)走访代表,与代表面对面直接了解建议和意见;
(二)开展调研,针对代表的意见和要求,研究解决措施;
(三)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
(四)邀请代表实地视察,了解情况;
(五)现场办理,现场答复代表。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将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结果答复代表:
(一)应当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应尽快解决并明确答复代表;
(二)应当解决而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向代表如实说明情况,并提出解决的意见;
(三)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向代表充分说明原因;
(四)内容相同的合并办理,分别答复。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对答复代表予以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组织实施落实。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就办理情况和意见向代表作出书面答复。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应向代表说明理由,并报经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同意,所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书面答复,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后,送交代表,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的答复意见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十八条 代表收到办理结果的答复后,应当在30日内用书面或其他形式向承办单位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进行反馈意见。
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提出书面意见,交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将重新办理情况作出答复。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采取下列方式,对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一)对办理情况进行通报;
(二)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办理情况;
(三)必要时,组织代表对办理情况进行专题视察;
(四)对涉及本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重大问题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决定重点督办;
(五)其他检查、监督方式。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工作评议时,应当将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列为评议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向承办单位了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或者约见承办单位主管领导,提出意见和询问。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和下级人民政府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当年年底前分别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将本年度的办理情况,向下一年度召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发挥作用成效显著的,承办单位和人员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成绩突出的,由市人大常委会给予表彰。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责成承办单位限期改正并报告处理结果;情节严重的,有关机关应依法追究承办单位有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一)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超期限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互相推诿,严重影响办理工作的;
(三)贻误办理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对代表进行刁难、无理指责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违反本规定有关保密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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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濮政办〔2010〕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濮阳市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濮阳市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濮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濮阳市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是经濮阳市委、市政府批准,集网上审批、电子监察和电子视频监控于一体的电子政务平台。该平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实时监控、预警纠错、绩效评估、统计分析、投诉处理和信息服务等功能,实现对全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公共资源交易等事项的全程监督,促进权力运行公开透明,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有效预防腐败行为。

第三条濮阳市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在互联网上运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这一系统查询审批项目和公共服务的有关信息,提交申请,查询申请项目的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评价和效能投诉。审批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可以通过这一平台向申请人反馈办理意见和办理结果。

(一)市编办、市法制办负责网上审批项目及办理流程的核定工作;

(二)市监察局负责对网上审批工作进行全程监督,调查处理网上审批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定期对有关部门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濮阳市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由“濮阳市网上审批系统”、“濮阳市电子监察系统”和“濮阳市电子视频监控系统”三个部分组成。

“濮阳市网上审批系统”是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开展网上审批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技术平台。通过这一平台,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可以通过定制的审批流程进行网上审批,提供公共服务。

“濮阳市电子监察系统”是对全市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进行网上行政监察的技术平台。通过这一平台,市监察局可以在网上对全市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开展网上审批、办事效率、提供公共服务的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行政监察,受理公众对有关部门或单位的效能投诉,对有关部门或单位开展行政审批、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濮阳市电子视频监控系统”是利用电子视频系统,对全市政府部门和办事窗口实施实时视频监督的技术平台。通过这一平台,市监察局对全市政府部门及单位办事窗口工作状态和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实时监督。

第五条濮阳市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受理、办理的网上审批和公共服务项目是指由市编办、法制办核定并公开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项目、行政确认项目和公共服务项目。

第六条定有密级的审批项目不得在本系统上审批。


第二章网上受理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交审批的项目分为单体审批项目和并联审批项目。

单体审批项目由单个审批部门或公共服务单位负责办理。承办部门通过“濮阳市网上审批系统”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也可以受理申请人直接到办事窗口提交的申请事项。

并联审批项目由多个关联的审批部门或公共服务单位共同负责审批。并联审批项目的申请材料原则上由牵头部门负责统一受理,然后分发给各承办部门。

第八条承办部门或牵头部门受理申请人申请事项时,应根据申请材料目录初步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申请材料齐全,除即办件外,单体审批项目由网上或窗口受理后,系统自动生成《受理承诺单》,告知申请人办理时限;并联审批项目由牵头单位受理后,系统自动生成《并联审批收件单》,告知相关部门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不齐全,受理工作人员应在系统上为申请人开具《缺件告知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申请材料。单体审批项目在申请人按《缺件告知单》要求补齐申请材料后,系统自动生成《受理承诺单》;并联审批项目在牵头部门统一收件时,发现后续承办部门办理审批所需的个别申请材料不齐的情况下,受理工作人员在签发《缺件告知单》时,同时告知申请人到相关承办部门补充材料,承办部门在收齐材料后签发《受理承诺单》。

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审批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签发系统自动生成的《不予受理通知单》。

第九条申请人的业务咨询原则上都应安排在受理窗口进行。承办部门业务处室工作人员应在网上审批系统上收件后再与申请人沟通,不得与申请人事先私下反复沟通好后才在网上审批系统上收件。

第三章网上审批

第十条申请人向审批部门提交审批事项申请后,网上审批流程启动,系统开始计时。

第十一条承办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齐补正的,应在系统上开具《补齐补正通知书》,详细说明需要补齐补正的事项;审批部门在现场踏勘时发现需申请人进行整改的,开具《整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整改的所有事项。

第十二条申请人在整改和补齐补正申请材料期间,审批部门要申请暂停该项目的审批流程计时。申请人整改到位和补齐补正申请材料后,承办部门要立即恢复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申请人超过两个月未整改到位和补齐或补正申请材料的,或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的,承办部门可以作退件处理,并在办理意见中注明退件原因,退件程序须走完整个审批流程,不能中途办结。在每个办结环节中,区分出准予许可(准予办理)、不予许可(不予办理)、退件等三种类型。

第十四条单体审批项目由承办部门按照“濮阳市网上审批系统”设定的时限和流程,由各审批环节责任人在系统上完成受理、审核、批准等各环节的审批工作。

第十五条并联审批项目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踏勘、联合会审,汇总相关部门的意见,形成联合踏勘报告或会议纪要。

并联审批相关部门要按照牵头部门的要求,按时派人参加联合踏勘、联合会审等工作,否则视为同意。

第十六条承办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应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加盖部门印章并明确注明不予许可依据及理由。

第十七条承办部门完成审批后,系统自动通过短信或网络通知申请人领取批件。涉及并联审批的项目,承办部门应立即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将审批意见汇总到牵头部门,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到本部门领取批件。由部门转报到上级部门的事项应按规定时限转报,并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申请人领件时,承办部门要对申请人提供的纸质材料比对存档,开具《送达回执单》,并由申请人签收。送达申请人的纸质审批决定文件仍使用部门公章或审批专用章。

第十九条部门完成批件制作后,审批流程结束,系统终止计时。

第四章电子监察

第二十条电子监察内容主要包括:


1.监察职能部门或公共服务单位实施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及使用系统网上办理情况。


2.监察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等行政审批环节运行情况。
3.监察网上公布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的情况。
4.监察职能部门及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情况。
5.监察具有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委托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在行使权力时,是否按照预先设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罚,有无乱检查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
6.监察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和其它办事服务大厅工作人员8小时工作时间内的工作作风、工作纪律、办事效率、服务态度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电子监察方式主要有:系统自动跟踪监督、视频监控、网上督办、抽样调查、投诉调查、综合评价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电子监察系统从受理申请人审批事项时开始对承办部门或单位进行监督,从受理窗口开具《受理承诺单》时开始计时,直至整个审批流程结束。对审批流程中出现的超时审批、违规操作等问题发出警示信息,同时自动按照规定程序扣除有关部门的绩效考评。

第二十三条市监察局根据电子监察系统的警示信息、申请人的投诉、视频监控以及对申请人回访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网上审批工作实行AB岗制度,承办部门应按照时限完成审批或服务工作。因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造成网上审批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应立即报告市移动公司,尽快抢修,并报市监察局备案。

第五章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五条濮阳市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的技术管理和维护工作主要由市、县(区)和部门确定的系统管理员、网络管理员、视频管理员、部门管理员分工负责。

(一)系统管理员负责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具体职责包括系统用户、部门信息、基本信息管理以及数据备份、存储等工作。系统用户、部门信息、基本信息实行动态管理,需变更、修改的,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监察局,经市监察局会同市编办、市法制办等部门审核确认后,由系统管理员负责变更、修改。

(二)网络管理员负责系统网络和硬件设备的管理、维护。具体职责包括网络安全监控、排除网络故障等工作。

(三)视频管理员负责视频监督设备和视频监督网络的管理、维护。

(四)部门管理员即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和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维护本部门与网上审批有关的设备和网络,为本部门领导、部门经办人员运行系统提供技术支持,同时负责向系统管理员或网络管理员反映本部门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本系统各类管理人员要根据自身工作职责,分别建立网络安全责任制,加强监控,定期对系统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及时通报网络安全状况,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系统用户主要包括领导用户、部门用户。

(一)领导用户主要包括市领导及监督部门领导,可以随时查阅、监督全市各部门审批流程。

(二)部门用户分为三级。一级用户是部门领导和督办人员,其权限包括参与本部门审批业务,同时可以查阅、监督本部门审批流程;二级用户是部门内设处室负责人,其权限包括参与本处室审批业务,同时可以查阅、监督本处室审批流程;三级用户是一般工作人员,负责经办具体审批业务。

第二十八条用于“濮阳市网上审批系统”、“濮阳市电子监察系统”和“濮阳市电子视频监控系统”的网络不得直接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的网络相联接,电脑也必须专机专用,严禁在其它网络上运行。

第二十九条本系统各参加部门不得擅自更改本单位通信端口、网络地址以及应用软件的配置。确需更改的,应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调整,并报市监察局备案。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中从事下列活动:

(一)拷贝、使用非工作用的游戏软件;

(二)制作、复制、传播非法信息;

(三)非法入侵网上审批系统,窃取信息资源;

(四)擅自对网上审批系统中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复制;

(五)未经授权查阅他人工作信息;
(六)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审批操作和发送消息;
(七)故意干扰网上审批系统畅通;
(八)从事其他危害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安全的活动。

第六章考核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电子监察系统按照《濮阳市行政效能电子监察预警纠错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对职能部门或公共服务单位进行预警纠错和绩效考评。

第三十二条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或调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纪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尚未构成违法违纪的,根据《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等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托濮阳市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进行网上审批和公共服务的政府部门和单位。县(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灾区救灾防病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灾区救灾防病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我国长江发生了全流域性的洪涝灾害。在各级党委、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广大军民团结拼搏,奋勇投入到防汛抗洪、抢险救灾、保卫家园的伟大斗争中,保护了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目前灾区社会经济稳定,尚未发生大的流行疫病。当前,南方汛情尚未解除,北方又相
继发生洪灾,近期还可能有较集中的强热带风暴的侵袭。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大灾之后易有大疫。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关系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危,关系巩固抗洪抢险的成果以及社会的稳定。因此,对救灾过程中和灾后的防病防疫工作决不能有丝毫松懈。现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救灾防病工作作为抗洪救灾的重要内容,立足于防大疫、抗大疫,对可能发生大规模疫病流行的危害性和严重性,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清醒的认识。各级领导和卫生部门都要深入救灾防病第一线,要在各地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部署
下,切实加强对救灾防病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救灾防病预案,协调各部门和动员全社会支持并认真做好救灾防病工作。
二、大搞爱国卫生运动,彻底清理环境。要及时动员广大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尽可能清除疫病发生的条件。消灭蚊蝇鼠害,清除蚊蝇孳生地,对帐篷、窝棚、住房及临时垃圾点、厕所等公共场所全面实施药物喷洒消毒和其他卫生处理。
新闻媒介要积极主动配合救灾防病工作,加强卫生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病的自我保护能力。
三、保护好水源,加强饮水消毒工作,强化食品卫生监督。要及时对分散式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及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理,加强对饮用水的消毒处理,定期进行水质检验;在灾区发放消毒剂,指导和督促群众对饮水采取消毒措施;饮用地面水源的地区,可在恢复生产的同时,建立简易
的集中式供水设施,保证群众的饮水卫生。要认真做好灾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避免食用腐败变质食品,严防食物中毒发生。
四、加强疾病监测,及时扑灭疫情,做好重大疾病的防治工作。卫生防疫部门要坚持救灾防病紧急时期实施的疾病监测和报告制度,严密监视疾病的发生和流行动态。对发生的疫情,应当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将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予以扑灭。要派遣公共卫生专家和卫生防疫人员支援
灾区,加强灾区救灾防病工作的业务技术力量,指导环境清理和消毒、杀虫、灭鼠等方面的工作。广大卫生工作者要发扬革命的人道主义精神和救死扶伤的优良传统,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做好灾民和抗洪抢险人员的医疗救护、疾病查治,对不同疫区的重点人群采用对应的预防药物或注射疫
苗,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关心灾区卫生机构的恢复和重建工作,落实救灾防病必要的经费和基本的预防治疗、实验检测条件,救灾经费中要有一定的比例用于救灾防病和卫生机构重建。
五、动员社会力量,支援灾区的救灾防病工作。受灾地区的大中城市要组织医疗卫生小分队,就近支援救灾防病工作;非灾区城市也要组织医疗卫生小分队,奔赴灾区,支援救灾防病工作。支援灾区的医疗卫生人员要发扬艰苦奋斗、连续作战的精神,与灾区群众同呼吸、共命运,要注
意不给灾区增加负担。
灾区救灾防病所需的药品和消毒、杀虫、灭鼠药品以及器械,首先从地方的国家储备中解决;如有必要,可以申请从中央国家储备中调剂调拨,不得延误;同时要迅速组织生产,补充储备。
六、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救灾防病工作,分工合作,明确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七、国务院责成卫生部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统一部署下,负责部署、组织、检查、督促全国特别是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卫生部领导要深入灾区第一线,并且组织若干专家组和国家医疗队赴灾区协助当地开展防病抗灾工作。
当前,我国的抗洪抢险、救灾防病工作正处在关键时刻。我们坚信,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经过各级人民政府周密部署和精心组织,动员广大卫生防疫人员和灾区人民团结奋斗,就一定能够做到大灾之后无大疫,夺取抗洪救灾防病的全面胜利。



199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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