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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6:11:00  浏览:95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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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5号


  《惠州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11月23日十届10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汝求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惠州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市惠城区(以下简称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加强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垃圾)。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过程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市区城市道路(含内街小巷)的日常清扫保洁费用由市和惠城区两级财政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承担。
  第四条 市区桥东街道办事处、桥西街道办事处、江南街道办事处、江北街道办事处、河南岸街道办事处、龙丰街道办事处、惠环街道办事处(含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金口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市区八个街道办事处)以及陈江街道办事处、水口街道办事处和惠城区其他镇(以下统称市区八个街道办事处外镇、街道办事处)实行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理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市区八个街道办事处外镇、街道办事处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开征时间,由惠城区政府报市物价、财政、环卫等部门核准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收费许可手续。
  第五条 市区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工作的职责分工。
  (一)市环卫部门职责:
  1. 负责组织市区八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内主要街道两侧经营性门店的生活垃圾收集工作。
  2. 负责市区八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生活垃圾的运输。
  3. 负责市区生活垃圾的焚烧、填埋等无害化处理。
  4. 负责核定、调整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类别,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结算工作。
  5. 负责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政策性减免审批。
  6. 负责监管各镇(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公司和环卫清洁公司的环境卫生作业情况。
  7. 负责处理其他有关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事宜。
  (二)惠城区政府职责:
  1. 负责市区八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内街小巷两侧的经营性门店、没有形成小区物业管理的居(村)民住户(含自住自管小区、治安小区、城中村村民)生活垃圾的收集工作。
  2. 负责市区八个街道办事处外镇、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运输至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并按规定标准向生活垃圾处理单位交纳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费。
  3. 负责市区八个街道办事处外镇、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环卫设施建设和环境卫生的日常工作。
  (三)市区八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已由小区物业公司管理的居民住户生活垃圾的收集工作原则上由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负责;小区物业服务公司不愿承担的,由市环卫部门负责或由市环卫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保洁公司负责。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单位或代收费单位收费时,应统一使用税务票据。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方法。
  (一)市区范围内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按自来水消费量系数折算法计入水价征收(处理成本为163.44元/吨)。由市环卫部门委托市自来水总公司或者其它负责供水的自来水公司(以下统称城市供水企业)收取。具体征收类别、折算系数、标准见下表:



  (二)对居(村)民生活用水户实行收费上限,具体计费办法待市区居(村)民用水全面实行抄表到户后再行制定。
  (三)对经营服务性的单位、门店实行收费下限。有独立水表,月用水量低于20吨的按20吨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月用水量高于20吨的按实际用水量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未安装独立水表的,每月按15元标准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卫部门或市环卫部门委托镇(办事处)环卫机构上门征收。因暂时歇业的原因导致无用水量产生的非独立水表的单位、门店,可在歇业前10个工作日内向市环卫部门提出免交歇业期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申请,经核准后可免交歇业期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 采用自供水的单位或个人,生活垃圾需由市环卫部门或惠城区政府处理的,由市环卫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镇(街道办事处)环卫机构按每吨163.44元的生活垃圾处理成本上门征收。
  第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类别的核定原则。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类别原则上以城市供水企业划定的供水分类为基础核定。星级酒店的划定以市旅游主管部门核定的星级为准。
  (二)工业企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类别的核定原则:
  1. 以《工商营业执照》中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2. 多种经营的以经营主业为准。
  3. 难以区分主副业的按从高不从低的原则核定。
  (三)部分以自来水为主原料或用水量与垃圾产生量系数偏离较大的工业企业,可向市环卫部门申请核准后,按符合实际的用水类别核定。
  第十条 核定生活垃圾处理费类别的申报程序。
  (一)申报或更改成居民类、机关事业单位类、经营服务类、特种行业类、星级酒店类的单位和个人,直接到城市供水企业申报。
  (二)工业类用户申报程序:
  1. 到城市供水企业领取申请表格。
  2. 到市环卫部门申请核定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类别。
  3. 将经核准的申请表格交回城市供水企业。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政策。
  (一)烈属、农村五保户、城市孤寡老人、城乡低保对象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公办福利事业单位(如敬老院、老人活动中心、福利院、救助管理站、殡仪馆、复员退伍军人医院等)和市区所有中小学校减半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凭有效文件资料,报市环卫部门审核同意后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手续;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减免,由市环卫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市供水企业代收的市区八个街道办事处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市环卫部门直接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月缴入市财政专户。城市供水企业代收的市区八个街道办事处外镇、街道办事处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所在镇(街道办事处)环卫机构代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月缴入惠城区财政专户。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市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等与环境卫生有关的费用支出。城市供水企业按代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总额的1%提取代征手续费。
  第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支出管理。
  (一)市区八个街道办事处生活垃圾处理费分成及支出管理。
  1.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成本构成比例以及市与惠城区事权与财权统一的原则,市级与惠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分成比例为:扣除税收、城市供水企业代征手续费、居民区除“四害”费后,按市75%、惠城区25%的比例分成。
  2. 市级生活垃圾处理费年度收支计划(含各物业小区收集经费及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由市环卫部门编制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3. 惠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年度收支计划,由惠城区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编制送惠城区财政部门审核并报惠城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4. 物业小区住户生活垃圾由物业服务公司或清洁公司负责上门收集的,其收集费用由市环卫部门核实后,按每户每月3.5元核拨给负责收集生活垃圾的物业服务公司或清洁公司。物业服务公司或清洁公司上门收集物业小区住户居(村)民生活垃圾的费用由市环卫部门列入年度收支计划。
  (二)市区八个街道办事处外镇、街道办事处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支出管理。
  1. 由惠城区政府安排用于所在镇、街道办事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其年度收支计划由惠城区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编制送惠城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惠城区政府批准实施。
  2.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总额扣除相关税费后的3%作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经费,由惠城区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关部门。
  3. 除“四害”费用由惠城区政府参照市级标准确定。
  4. 物业小区住户生活垃圾由物业服务公司或清洁公司负责上门收集的,其收集费用由所在镇(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按每户每月3.5元核拨给负责收集生活垃圾的物业服务公司或清洁公司。物业服务公司或清洁公司上门收集物业小区住户居(村)民生活垃圾的费用由惠城区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列入年度收支计划。
  5. 相关镇(街道办事处)未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将生活垃圾运送至市生活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市环卫部门核准后由惠城区财政部门扣除相应生活垃圾处理费,并由城区政府委托相关单位将生活垃圾送至市生活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拒不缴纳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其收支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市和惠城区审计、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加强对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变更用水性质、收费项目及标准,截留、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惠州市区环卫服务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惠府令第34号)、《陈江、水口街道办事处环卫服务费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惠价〔2008〕13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后,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环卫服务收费停止征收。本办法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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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在管制与缓刑中增设社区服务

杨涛


管制我国刑法中的一种刑种,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是指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暂缓执行刑罚的制度。依据我国刑法和刑诉法的规定,管制与缓刑的执行机关都是公安机关,都对犯罪分子限制了一定人身自由。刑法第39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按照刑法第76条的规定,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与管制基本相同,除对第2点未做出规定外,其他都应遵守。
管制刑虽然是我国的独创,在民主革命是就已产生,但在97年刑法修订时就其存废引发了许多争议,之所以保留管制刑,一般认为,管制刑有存在符合刑罚中关于目的刑、教育刑的本质,能达到教育犯罪分子和预防犯罪的目的。而从前苏联引进来的缓刑的执行刑罚的制度,更是以目的刑、教育刑为其创始的初衷,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更好地达到改造犯罪分子,教育犯罪分子本人与社会上不稳定分子。
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遗憾地看到,无论是管制还是缓刑运行并不理想,一方面,执行机关有关措施不到位使法律的有关规定形同虚设,另一方面,判处管制与执行缓刑的犯罪分子在法定期间违法犯罪与期满再犯罪比率较高,管制与缓刑成了犯罪分子避惩罚的避风港,管制与缓刑引发了相当多的黑色交易,群众也因此对管制与缓刑制度产生一定的不满与不解。这种状况当然与实际执行不力有关,但笔者认为根子却在理论与立法规定上。首先,我们认为,刑罚本质应是报应刑与目的刑相统一,管制与缓刑应有惩罚的因素,即使侧重于目的刑也刑罚不可过轻缓,以免引发被害人的不满。其次,就实施目的刑而言,无论是管制还是缓刑在执行上还是要有一个相当可操作的载体,就刑法的现行规定来看,虽然这些规定一定程度限制了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但并无实际的教育措施,教育流于条文。事实上,要实现目的刑、教育刑,必须有一个有效的载体,比如劳动改造,通过这一形式,让犯罪分子感受一定的痛苦,使其本人不再犯罪和社会上不稳定分子不敢犯罪,达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目的。同时有这一载体,一方面强化了执行机关的责任,其必须去组织实施,而不是现行规定一样单等犯罪分子来报告,且对其不闻不管;另一方面,执行机关也可充分利用这一形式来教育、感化。
笔者注意到英国的社区服务制度是介于在监狱劳动改造和在社会放任之间的一种有效载体。英国最早在1973年《刑事法庭权力法》中创立“社区服务”的刑种,即法官可以判令罪行轻的被告人进行无偿的社区工作,弥补因其罪行给社会和个人造成的损害。社区服务是英国缓刑制度的一种,在英国,每年大约有5万个社区服务性案件。依照英国的法律规定,判处社区服务的时间最少是40个小时,最多为200个小时,被判处社区服务的罪犯每周至少要有5-20个小时的社区服务时间。英国城市按需要划分为若干个缓刑区,每个缓刑区都有政府的社区服务组织,组织成员有政府公务员或委派人员组成,包括缓刑官、社区服务官及其他管理人员。社区服务的种类包括不同的劳动项目,如房屋装修、道路维修、木器加工、清洁公共卫生甚至去学校粉刷墙壁。到社区参加服务的罪犯必须遵守社区服务的时间,如果他们不准时到社区服务点去服务,第一次,社区服务的管理监督人员要警告他;第二次,要对他提出严肃批评;第三次,他们将被送回法院,重新判决入狱。
我国香港地区法律制度承传英国普通法传统,1984年香港正式通过<<社会服务令>>条例,并在1998年扩展至区域法院、高等法院的上诉法庭及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香港“社会服务令”具有补偿性及协助违法者复康的双重作用。根据此服务令,违法者须在空闲时间进行无薪社会服务工作,以补偿他们对社会的损害。在著名香港艺人谢霆锋交通肇事一案中,谢霆锋被法院判处240小时社会服务令,为当时轰动一时的新闻。
值得注意的是,社区服务制度在我国最早却是由检察机关在相对不起诉中试行。2001年5月,河北省石家庄长安区出台《关于实施“社会服务令”暂行规定》,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检察机关下达“社会服务令”,推荐到社会公益性机构,由检察机关聘用的辅导员对其进行思想感化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从事有益的无薪工作,对社会作出一定补偿,使其重拾自尊,早日回归社会。规定出台后第一位被判“社会服务令”的是一名涉嫌盗窃手机17岁的少年,他被判到社区进行两个月无薪劳动。两个月过去后,检察院根据其表现下达了“不起诉决定书”,他又像过去一样回到普通人生活中。随后,我国第一批“社会服务令”开始在河北省部分检察院试行。今年6月,北京市在东城区、房山区和密云县的47个街道、乡镇全面展开罪犯“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纳入社区矫正的罪犯,为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长期居住在试点区(县)的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刑满释放后继续剥夺政治权利的非监禁刑的罪犯。在社区进行矫正期间,这些罪犯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组织规定的汇报、请销假、迁居等制度,并通过定期接受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参与社区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改正自己恶习、认罪服法。这些新的处理方式引起司法界及法学界广泛关注,其法理与司法实践效果有待研究。
但是,上述的尝试并无法律依据,社区服务的适用范围和违反的后果都无规定,相关监管组织没有建立。对于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刑满释放后继续剥夺政治权利的非监禁刑的罪犯,笔者不反对社区矫正的工作。但笔者主张,我国当务之急的是应引入社区服务制度来改造实践中存在问题较多的管制与缓刑制度。在法律明确加以规定社区服务制度,其积极的意义在于:首先,其能真正对犯罪分子起到惩罚与教育的功能;其二以看的见方式增强群众对司法的信心,减少管制与缓刑作为避风港的机能,尽可能遏制幕后黑色交易;其三是社区服务有着实在的可操作的制度,有利于增强执行机关的责任,不至于让刑法的有关管制与缓刑的其他规定流于形式。具体可在刑法第39条和刑法第76条增加一款规定,即判处管制和缓刑犯罪分子必须参加当地的社区服务。同时在大城市以若干区为单位、在小城镇以若干乡镇为单位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社区服务点,设立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对犯罪分子进行社区服务管理、监督,并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教活动。法律还应规定,犯罪分子必须在每二周参加4至8小时的社区服务,内容主要是公益劳动,并接受群众监督。对无特殊情况不按时参加社区服务或有其他不遵守规定行为的给与警告,三次以上无故不参加社区服务的犯罪分子,判处管制的,由法院重新改判为有期徒刑,判处缓刑的由法院按刑法第77条规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当然,如果条件成熟后,可将这一制度推广到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刑满释放后继续剥夺政治权利的非监禁刑的罪犯的管理和监督上。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关于印发淄博市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淄博市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号:淄政办发〔2005〕20号 印发时间:2005-3-25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各大企业:
  现将《淄博市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督查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淄博市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督查考核办法

  为保证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活动的顺利开展,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活动的意见》(淄政发〔2005〕20号),制定本督查考核办法。
  一、被督查考核的单位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经贸委、市建委、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贸易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淄博检验检疫局、市烟草专卖局。
  二、督查考核的内容
  (一)对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督查考核的内容
  1.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活动意见制定情况;
  2.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活动领导组织机构设置情况;
  3.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活动计划和目标的制定实施情况;
  4.质量和打假工作行政领导责任执行情况;
  5.奖励资金落实情况;
  6.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及整改情况;
  7.重点产品依法生产、销售情况;
  8.培育名牌采取的措施;
  9.重点行业、重点市场、重点产品治理整顿情况;
  10.服务质量管理和服务质量水平情况。
  具体考核内容详见《区县、高新区落实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活动督查考核细则》(附后)。
  (二)对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督查考核的内容
  1.为落实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目标任务制定的实施计划情况;
  2.组织机构设置情况;
  3.开展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活动采取的具体措施;
  4.落实责任制情况。
  具体考核内容参照《区县、高新区落实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活动督查考核细则》有关条款。
  三、督查考核的方法及步骤
  考核采取听、查、看的方法进行。听,即听取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落实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活动情况的全面汇报,听取有关企业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掌握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开展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活动的具体做法;查,即查阅有关文件、档案及有关质量管理和打假工作的资料;看,即到有关企业和市场,进行实地查看和走访,看工作实际成效。
  考核按以下步骤进行:
  1.自查。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活动的意见》和考核细则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和市质量兴市暨名牌战略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
  2.市政府组织督查考核组对区县、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场考核,通过召开座谈会、组织评议、现场调查、走访等形式,进行全面考核。
  3.考核组将自查、考核的情况进行汇总,向市政府书面报告。
  4.经市政府同意后,将考核结果反馈并以适当形式通报。
  四、时间安排
  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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