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2:56:05  浏览:80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6〕1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湖州市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社会中介服务业的发展,规范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社会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组织。包括:独立审计机构;资产、土地、工程、安全生产等评估机构;工程监理机构;法律、档案等服务机构;信息、技术、工程、出国留学等咨询机构;检测、检验、公证、认证机构;职业、人才、婚姻等介绍机构;工商登记、商标、专利、税务、会计、政府采购、房地产、招投标、因私出入境等代理机构。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中介服务业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服务业发展等相关专项规划。各级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税务、人事、物价、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监、水利、质量技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中介服务业的实际和特点,优化发展环境,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细则的规定,分别负责有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独立审计机构的业务监督。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中介机构的工商登记和监督。



  第六条 中介机构应当加入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制定本行业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做好自律管理和监督,指导本行业中介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



  第七条 中介机构设立实行登记制度。设立中介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法规对中介机构设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不得从事营利中介活动。



  法律、法规规定中介机构在办理工商登记前应当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规定对中介机构实行专业资质认定制度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中介机构应当采用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公司制。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实行规模化经营。



  第九条 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行业外,允许各种经济成分进入中介服务领域。



  第十条 支持吸引境外资金、技术、人才,利用外资举办中介机构。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经营范围按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由中介机构按照章程或协议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的住所,应当是已取得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商办用房,或经规划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临时商办用房。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不得隶属于行政机关,应当独立建制并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在中介机构兼职。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对中介执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中介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执业资格。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不得执业。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开展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除遵守业务规则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真实、完整、合法;



  (二)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应当知道的信息,并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



  (三)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样品、定金、预付款、有关凭证等财务及资料;



  (四)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五)依法缴纳税费;



  (六)管理本机构的中介服务人员;



  (七)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服务。中介机构依法从事中介活动,其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行政机关不得凭借职权限定当事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法律、法规规定某项中介服务必须由特定中介机构提供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必须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公布服务内客、服务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聘用的执业人员,以及监督机关名称、地址和投诉电话等内容。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应以机构名义受理并承办中介业务,不得以执业人员个人名义承接中介业务。



  第二十条 中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签订中介服务书面合同。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住所;



  (二)委托服务项目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



  (三)合同履行期限;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时间;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开展业务应建立业务记录,建立业务台帐,载明业务活动中的服务项目、委托人、标的额及收入、支出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刊播广告或发布信息,其内容应真实、合法,并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



  (二)相关行业中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



  (三)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行业中介机构执业;



  (三)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四)发布或提供虚假广告、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及其他文件;



  (五)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六)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或者聘用依法不得执业的人员执业;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行业协会应当对本行业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和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及时掌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执业情况和违法违规情况并在协会内通报,加强行业自律。



  行业协会应将中介机构的执业环境、执业行为和信用状况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监督纠正;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3月27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5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7年6月24日公布实施)

决定
吉林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吉林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条例》作如下修订:
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逾期未交或者少交工会经费的,工会应当向其发出催交通知书,限期交纳;逾期仍未交纳的,工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6月24日

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在留学人才引进工作中界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


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在留学人才引进工作中界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教育厅(教委)、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副省级市人事局、教委、科技局、财政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和“拓宽留学渠道、吸引人才回国、支持创新创业、鼓励为国服务”的要求,进一步做好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提高留学人才引进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会同全国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制定了《关于在留学人才引进工作中界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指导意见》。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在留学人才引进工作中界定
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下发的《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意见》(人发〔2000〕63号),提高留学人才引进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现对引进工作中关于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界定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界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是积极引进留学人才的基础性工作
留学人才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我国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简称《决定》)指出,要完善留学人才的评价认定制度,重点吸引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做好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界定工作,是落实《决定》要求,加强和改进留学人才引进工作的重要措施,是突出重点,有计划、有针对性地主动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基础性工作,对进一步加强我国人才队伍建设,做好留学人才引进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范围
根据《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一般是指:我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学成后在海外从事科研、教学、工程技术、金融、管理等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内急需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的人才。
三、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界定的主要原则
在留学人才引进工作中做好高层次留学人才界定工作,要注意把握好以下主要原则:
——坚持以科学的人才观为指导;
——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
——尊重人才成长规律,把人才的学识、业绩和贡献与其发展潜能相结合;
——通过实践检验人才,注重业内认可;
——坚持尊重人才的多样性、层次性和相对性。
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界定的条件
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应热爱祖国,愿意为祖国发展和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在本行业或本领域有所作为、有所建树。界定条件如下:
1、在国际学术技术界享有一定声望,是某一领域的开拓人、奠基人或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的著名科学家;
2、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3、在世界五百强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专家,或在著名跨国公司、金融机构担任高级技术职务,在知名律师(会计、审计)事务所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
4、在国外政府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机构中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的专家、学者;
5、学术造诣高深,对某一专业或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在国家著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过有国际影响的学术奖励,其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的专家、学者;
6、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有较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7、拥有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
8、具有特殊专长并为国内急需的特殊人才。
在留学人才引进工作中,做好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界定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大。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做好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界定工作的重要意义,根据本意见的精神,认真掌握原则,严格把握条件,突出引进重点,根据本地区、本部门高层次人才队伍的状况和需求,因地制宜,主动、积极地吸引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或为国服务。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