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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1年上半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8:37:09  浏览:99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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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1年上半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转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1年上半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财综便字〔2011〕48号  


部属在京单位、部管社团:
现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1年上半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办发〔2011〕10号)转发你们,请按通知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考试。
请登陆交通财会网(http://www.moc.gov.cn/zizhan/siju/caiwusi/)查询相关信息和要求。
联系人:辛琏 联系电话:65292902。
交通运输部财务司(章)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1年上半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管办发[2011]1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中央在京企业: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国管财〔2005〕24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及财政部关于推进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有关要求,我局定于2011年5月进行中央国家机关2011年上半年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人员条件
(一)申请参加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基本条件,应符合《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且2009年及以后毕业的人员,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二、考试科目、方式、时间和地点
(一)考试科目: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二)考试方式:实行无纸化考试,即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和初级会计电算化采用计算机三科联考;符合免试条件的,只参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机考。
(三)考试时间和地点:
时间:5月21日、22日(每场三科联考180分钟,每科60分钟,具体考试时间以准考证上时间为准)。
地点:北京交通大学(具体考试地点见准考证)。
三、报名方式
考试报名分为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环节,报考人员完成网上报名后,即可进行现场确认和交费。网上报名需登录国管局网站(www.ggj.gov.cn)进入“会计从业”专栏,按照网上报名流程及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打印报名表,并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网上报名后,请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以下资料到现场确认地点办理报名确认手续,缴纳考试费用,否则将被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
(1)考试报名表(需加盖单位公章);
(2)身份证复印件;
(3)符合免试条件,只参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考试的人员,须提供学历(或学位)证书复印件,并交验证书原件;
(4)报考三科的人员交考试费150元,只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的人员交考试费35元。
四、网上报名时间和现场确认时间、地点
(一)网上报名时间:2011年3月28日至4月8日 (全天)
(二)现场确认时间:2011年3月28日至4月8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节假日除外)
(三)现场确认地点:国谊宾馆(西城区文兴东街1号)院内南侧商务楼一层2110房间。
五、准考证打印
考生于2011年4月25日至5月6日登录国管局网站进入“会计从业”专栏,自行打印准考证。
六、考试成绩
考生于本次考试工作全部结束3个工作日后,60个工作日内(具体查询时间考试当天另行通知)登录国管局网站进入“会计从业”专栏查询考试成绩。参加三科考试的人员,其三科成绩必须同时达到合格标准,才能取得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资格;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其报考科目成绩合格,才能取得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资格。考试成绩当次有效。
七、其他事项
(一)请各主管部门及时将通知内容传达到所属在京单位,组织参加考试人员在规定时间报名。
(二)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网上报名的人员,可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到现场确认地点进行现场报名。
(三)国管局不组织任何考前培训,不强制销售相关考试用书。考生可根据需要自愿选择购买辅导教材。
(四)现场确认地点联系电话:88393050 68316611转1830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章)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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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外汇贷款风险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外汇贷款风险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工商银行外汇贷款风险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及时上报总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动工商银行向商业银行过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并参照国际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惯例,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风险的普遍性而制定;以防止、控制贷款风险,保障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为宗旨。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除适用于中国工商银行现汇贷款外,还适用于中国工商银行转贷亚洲开发银行贷款,世界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外国出口信贷、商业贷款及由我行对外出具的借款保函业务。
第四条 贷款风险是指借款方不能按期偿还和清付贷款本息的可能;风险贷款资产是指那些风险度大到对贷款本息的收取造成威胁的贷款资产。在本试行办法中贷款风险存在于次级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形态之中,并通过风险度评核,确定其相应的风险量值。
第五条 建立外汇贷款风险管理系统的目标是通过对外汇贷款风险度的量化管理,探索新的外汇信贷管理运作程序,使之逐步纳入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形成新型的银行外汇信贷管理约束机制。
第六条 贷款风险管理系统包括借款企业、项目风险等级评价,贷款方式确定,风险管理系统的运作及贷款安全保障机制。

第二章 企业风险等级评定
第七条 各行应依据企业影响外汇贷款安全的因素,定期(每年末一次)对外汇贷款企业进行风险等级评定,并设定企业领导素质、企业经济实力、企业资金结构、企业经营效益和企业发展前景五类指标评价体系。
第八条 根据对企业风险程序测定的量值按由小到大顺序,将企业划分为AAA、AA、AB、BB、BBB五种企业风险等级。
第九条 按照企业风险等级,设定相应的企业风险等级系数,分别为0.4,0.5,0.7,0.9,1.0。
第十条 风险评定和等级划分标准如附表一所示:

第三章 固定资产外汇贷款项目风险等级评定
第十一条 依据影响固定资产外汇贷款项目的各主要因素进行评估。这些因素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拟采用的工艺技术水平,项目的财务效益评价及项目的经济效益评价。
第十二条 各行对申请我行固定资产外汇贷款的项目风险进行评估测算,依据其风险量值,按由小到大顺序将项目划分为GGG、GG、GP、PP、PPP五种项目风险等级。
第十三条 按照项目风险等级,确定相应的风险等级系数,分别为0.4,0.5,0.7,0.9,1.0。
第十四条 项目风险评定及等级划分标准如附表二所示。

第四章 贷款方式的选择及贷款资产形态的确定
第十五条 根据借款企业风险程序及项目风险等级的不同,各行可分别选择抵押贷款、担保贷款及信用贷款作为对企业的主要贷款方式。
第十六条 对不同的贷款方式,按照其对贷款风险程序的影响大小确定不同的基础风险系数见附表三。
第十七条 附表三所列系数为风险系数,对于不同种类的抵押物,各行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抵押率时,除应考虑抵押物的变现能力外,还应充分考虑折算外汇的比率关系。
第十八条 附表三所列担保贷款风险系数的设定是以担保书经法律公证处公证为前提的。
第十九条 信用贷款的风险系数设定为1.0,但对于国有特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条 按照已借款企业的风险程序和债务清偿能力将其贷款资产划分为正常贷款、次级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及呆帐贷款五种形态(其标准见本办法说明)。
第二十一条 按照五种贷款资产存在形态对贷款安全的影响,分别确定其相应的贷款形态过渡系数为1.0,1.2,1.4,1.8,2.5。并据以测算贷款资产的风险度。
第二十二条 各行接受企业借款申请书后,根据借款企业及项目的风险等级和贷款方式基础系数,按下列公式对贷款风险度进行测算,判定银行贷款的可能性。
流动资金外汇贷款风险度=贷款方式基础系数×企业风险等级系数。
固定资产外汇贷款风险度=贷款方式基础系数×〔企业风险等级系数×
(1-a)+项目风险等级系数×a〕
(其中:a表示固定资产外汇贷款项目风险等级系数相对于借款企业对贷款影响的重要程度)

项目投资总额
a=---------------
企业净有形资产+项目投资总额

第五章 分级审批及不同形态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贷款风险程度的大小,确定不同的审批权限,执行限额及风险度双向控制并以风险度控制为主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凡贷款额500万美元以下(不含500万美元)或贷款风险度0.5以下(不含0.5)的固定资产贷款,由分行自行审批。凡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贷款额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或贷款风险度0.5以上(含0.5)的固定资产及流动资金贷款,由分行评
估并测定风险度,然后上报总行审批;风险度大于0.6的一般不宜发放贷款。借款保函的风险等级评定比照贷款办理。但其审批权限除另有规定者外,均由各分行审查评定后上报总行批准。
第二十五条 为强化风险管理,降低我行整体风险,各行均不得发放大于本行资本金30%的单笔大额贷款;各行对单一企业或企业集团发放的贷款,其余额一般应控制在贷款行外汇存款与外汇营运资金之和的15%以内(经总行批准,对国有特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发放贷款除外)。
信用贷款应逐步下降,抵押担保贷款应逐步上升。对任何企业信用贷款总额不得大于其净资产数额。
各行发放长期贷款(一年期以上)的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及其它资产负债管理有关比例,应控制在总行下达的年度资产负债管理比例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分行可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本办法中所涉及的各有关数据,各行可根据实践中的实际情况,提出意见供总行在试行后定稿时参考。
第二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国际部负责解释。
附表一:企业风险等级评定表
----------------------------------------------
| 分 数 | | 分 数 | |
| | | | |
|项 目 | | 项 目 | |
|-------------|------|--------------|--------|
|一、企业经营者素质 |8 | |四、企业经营效益 |30| |
|----------|--|------|-----------|--|--------|
|1.经历 |2 | |1.产销率 |6 | |
|----------|--|------|-----------|--|--------|
|2.业绩 |2 | |2.销售应收货款比率 |5 | |
|----------|--|------|-----------|--|--------|
|3.信誉 |2 | |3.出口创汇率 |8 | |
|----------|--|------|-----------|--|--------|
|4.能力 |2 | |4.净利润率 |6 | |
|----------|--|------|-----------|--|--------|
| | | 资不抵 |5.固定资产 | | |
|二、企业经济实力 |15| | |5 | |
| | | 债为0分 | 净值利税率 | | |
|----------|--|------|-----------|--|--------|
|1.净资产 |8 | |五、企业发展前景 |15| |
|----------|--|------|-----------|--|--------|
|自定 |2 | |1.主要产品寿命周期 |4 |加权平均权数 |
|----------|--|------|-----------|--|--------|
|自定 |4 | | A | | 投入期:2 |
|----------|--|------|-----------|--|--------|
|自定 |6 | | B | | 成长期:4 |
|----------|--|------|-----------|--|--------|
|自定 |8 | | C | | 成熟期:3 |
----------------------------------------------

----------------------------------------------
|2.固定资产净值+ | | | | | |
| |7 | |2.新产品开发能力 |4 | 衰退期:1 |
|在建工程+长期投资 | | | | | |
|----------|--|------|-----------|--|--------|
|自定 |2 | |3.市场预期影响 |2 | |
|----------|--|------|-----------|--|--------|
|自定 |4 | |4.企业职工素质 | | |
|----------|--|------|-----------|--|--------|
|自定 |5 | |六、综合性因素 |5 | |
|----------|--|------|-----------|--|--------|
|自定 |7 | |企业等级 | | 参考分值 |
|----------|--|------|-----------|--|--------|
|三、企业资金结构 |27| |AAA | |(85-100)|
|----------|--|------|-----------|--|--------|
|1.资产负债率 |5 | |AA | | (75-84)|
|----------|--|------|-----------|--|--------|
|2.流动比率 |7 | |AB | | (60-74)|
|----------|--|------|-----------|--|--------|
|3.速动比率 |7 | |BB | | (45-59)|
|----------|--|------|-----------|--|--------|
|4.固定资产净值率 |4 | |BBB | | (0-44) |
|----------|--|------|-----------|--|--------|
|5.债务股权比率 |4 | | | | |
----------------------------------------------
附表二:项目风险等级评定表
-------------------------------------------------
| 分 数 | | 分 数 | |
| | | | |
|项 目 | | 项 目 | |
| | | | |
|-------------|------|--------------|-----------|
|一、项目基本情况 |30| |四、财务效益评价 |40| |
|----------|--|------|-----------|--|-----------|
| 项目经理素质 |7 | | 投资收益率 |5 | |
|----------|--|------|-----------|--|-----------|
| 投资计划合理性 |5 | 可给负分 | 投资创汇率 |6 | |
|----------|--|------|-----------|--|-----------|
|审批程序合理性 |5 | 可给负分 | 财务净现值 |6 | |
|----------|--|------|-----------|--|-----------|
|国内市场预测 |6 | |FIRR |10| |
|----------|--|------|-----------|--|-----------|
|国际市场预测 |7 | |贷款偿还期 |7 |项目等级标准 |
|----------|--|------|-----------|--|-----------|
|二、项目工艺技术水平|12| |抗风险能力 |6 | GGG: |
| | | | | | (85~100) |
|----------|--|------|-----------|--|-----------|
|先进适用性 |6 | |五、经济效益评价 |10|GG:(75~84) |
|----------|--|------|-----------|--|-----------|
|经济合理性 |6 | | EIRR |4 |GP:(60~74) |
|----------|--|------|-----------|--|-----------|
|三、建设条件及投资 |8 | | 换汇成本 |3 |PP:(45~59) |
|----------|--|------|-----------|--|-----------|
|建设条件落实 |4 | |社会效益综合评价 |3 |PPP:(0~44) |
|----------|--|------|-----------|--|-----------|
|概算打足并来源落实 |4 | | | | |
-------------------------------------------------
附表三:贷款方式基础系数表
--------------------------------------------------
| | 系 | | 系 | | 系 |
| 贷款方式 | | 贷款方式 | | 贷款方式 | |
| | 数 | | 数 | | 数 |
|-----------|---|-----------|---|------------|---|
|一、抵押贷款 | |6.依法可设定抵押 |0.2|12.AAA、AA级企业|0.5|
| | | 权的房地产抵押 | | 担保 | |
|-----------|---|-----------|---|------------|---|
|1.银行各种币种 | 0 |7.依法可设定抵押权 |0.9|13.AB级企业担保 |0.8|
|定期存单依法抵押 | |的可转让动产抵押 | | | |
|-----------|---|-----------|---|------------|---|
|2.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 0 |8.设备抵押 |0.8|14.BB级以下企业 |1.0|
| | | | | 担保 | |
|-----------|---|-----------|---|------------|---|
|3.国家债券抵押 | 0 |二、担保贷款 | |三、信用贷款 | |
|-----------|---|-----------|---|------------|---|
|4.企业债券抵押 |0.6|9.地、市级以上银行 | 0 |15.信用贷款 |1.0|
| | | 担保 | | | |
|-----------|---|-----------|---|------------|---|
|其中:经银行担保的 |0.2|10.省级及单列市级以|0.2| | |
| | |上非银行金融机构担保 | | | |
|-----------|---|-----------|---|------------|---|
|5.股票股权抵押 |0.8|11.联保集团担保 |0.5| | |
--------------------------------------------------

附:中国工商银行外汇贷款风险管理试行办法说明
一、贷款风险度是表示贷款风险大小的一个量化指标。根据专家经验和抽样测算,在本试行办法中,将这一定值确定为0.6。在贷款决策过程中,它是决定银行贷款与否,贷多贷少及审批权限的核心指标。通常情况下,对于风险度大于0.6的企业和项目,银行不宜发放贷款。
二、正常贷款是指在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经检查未发现异常问题,借款人能够按时归还本息的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亦同)。
次级贷款是指根据借款合同规定到期,但通过展期一次,可以按照展期后的期限按时归还本息的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亦同)。
逾期贷款是指通过展期(或根据规定不符合展期条件不予展期者)仍不能按期归还,但预计可在自到期日(如展期,则指展期后的到期日)起三年内(流动资金半年内)还清全部本息的贷款。
呆滞贷款是指根据借款合同规定期限(含展期)逾期三年(流动资金半年)以上仍不能清偿全部贷款本息的贷款。
呆帐贷款是指借款人依法破产,按照法定程序处置全部破产财产后,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亦同)。
三、关于企业风险等级评定指标
1.企业经营者素质下设四项指标:经历、业绩、信誉、能力。经历是指正、副厂长(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决策层主要领导者的经历,包括学历、经验和个人简历;业绩是指上述人员在以往组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做出的实际工作成绩;信誉是指企业生产经营
产品商标信誉和信守合同的情况;能力是指企业主要领导者的经营管理和开拓发展能力以及专长。
2.企业经济实力下设两个指标
净资产指标是指总资产减去总负债的余额。它反映企业在现有条件下所能承受增加债务的能力,此项指标分四个档次,分值分别为2、4、6、8分。具体测定标准为净资产与现有总负债的比例为1∶4得8分,1∶6得6分,1∶8得4分,1∶10得2分,超过1∶10时不得分

“固定资产净值+在建工程+长期投资”中的长期投资主要指本企业对外长期投资(含购买一年以上长期债券)。它反映企业固定资产实力及生产后续能力和规模,此指标亦分四档,当此指标与本次贷款之比为1∶1时得7分,1∶2时得5分,1∶3时得4分,1∶4时得2分,1
∶4以上不得分。
3.企业资金结构项下设五个指标
资产负债率,即:总负债/总资产。它反映企业全部资产实际承受债务的情况。当此指标大于1时,说明企业已经资不抵债,除特殊情况外,不宜再增加贷款。
流动比率,即:流动资产/流动负债。这一比率反映企业偿付流动负债的能力。通常情况下,这一比率达到150%,就能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速动比率,即(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它表明企业快速偿付流动负债的能力,其良性指标一般在60%左右。
固定资产净值率,即: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原值。它表明企业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
债务股权比率,即:债务总量/净有形资产。它反映企业自有资本承受债务的情况。
4.企业经营效益项下设五项指标
产销率,即:销售产品生产成本/生产总成本。它反映企业销售形势。
销售应收货款比率,即:应收货款平均余额/年度销售收入。它反映企业销售回款状况。
出口创汇率,即:出口创汇收入(按牌价折人民币数)/年销售收入。它表明企业产品的出口创汇能力。
净利润率,即:利润总额/销售收入。它反映企业实际收益水平,是衡量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指标。
固定资产净值利税率,即:年利税总额/企业固定资产净值。
5.企业发展前景项下设四项指标
主要产品寿命周期,即选定企业销售量较大的几种主导产品,根据市场情况,判断产品的寿命周期阶段,在计算过程中,按其所处的不同阶段给定不同的权数,然后根据产品的销售产值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得出最终分值。如某企业生产三种主要产品,销售产值分别为500万元,300
万元,400万元,其所处寿命周期分别为投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寿命周期最终得分为
2×500+4×300+3×400
-----------------=2.8分
500+300+400
新产品开发能力,是反映企业新产品研究开发能力的指标。该指标的测算可以通过新产品产值占全部产值的比重的变化情况及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水平、科研开发能力等定量和定性分析确定。
市场预期影响,可以通过对企业主要产品的销售增长率、市场占有率和出口创汇能力的测定及对市场发展的预期影响进行分析后确定。
以上各指标中,除总行已经给出得分标准外,各分行可在试行中自行测定给分标准。
6.综合性因素:主要指企业与我行的往来情况,包括国际国内结算业务量;借贷与偿还情况;承包形式等综合性因素。
四、关于贷款方式基础系数
1.本试行办法中,将贷款方式划分为抵押贷款、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三大类。抵押贷款和担保贷款根据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实际备偿能力,再划分为若干小类,对每种贷款方式,根据巴塞尔协议所提出的风险权益确定原则,设定相应的贷款方式基础系数。
2.抵押贷款方式基础系数的确定。根据抵押贷款的形式不同,将抵押方式划分为8种类型,依据每种抵押物的相对于信用贷款对降低贷款风险的不同程度,给定其相应的基础系数。如银行定期存单依法抵押、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及国家债券抵押基本上没有风险,故给定其基础系数为零
;可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抵押风险很低,故给定其较低的基础系数为20%等。
3.担保贷款基础系数的确定,根据担保单位的不同,将担保分为6种类型,并根据每种担保类型相对于信用贷款对降低贷款风险的作用不同,确定相应的基础系数。
4.信用贷款基础系数的设定,考虑到信用贷款本身对贷款风险没有降低作用,而且企业的差异主要在企业风险等级序列中体现,故设定其基础系数为100%。
五、关于项目风险等级评定指标:
1.项目基本情况项下设四项指标:
项目经理素质,指组织实施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其领导的项目班子的素质。
投资计划的合理性,指整个项目投资计划是否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是否具备投资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因本项指标不合理会影响整个项目的实施,故本项指标可给负值。
项目审批程序的合理性,主要指项目先期审批要符合规定程序。
国内、国际市场预测,指产品的销售前景。通过定量分析而确定。
2.项目工艺技术水平包括:
先进适用性,指项目所采用的技术是否先进,同时是否符合我国国情,在国际国内所处的水平。
经济合理性,指所采用工艺技术的固定资产投资、生产工艺消耗必须经济,同时生产的产品又必须高质量、高档次。
3.建设条件及投资项下包括:
建设条件落实,建设项目各方面条件均已具备即可得满分。
投资打足并来源落实,指对项目投资概算严格审查后,确定投资总额并审核其来源的可靠性。
4.财务效益评价,各项指标的给分值,一般应视其与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关系而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亦同。
六、关于试行办法中的其它有关条款
1.试行办法第九条设定企业风险等级系数分别为0.4,0.5,0.7,0.9,1,其确定的依据,首先设定企业风险等级系数的取值范围(0-1之间),规定风险最大的BBB级企业,风险等级系数为1,即100%,然后分析计算其他各类企业相对于BBB级企业的风险
程序变化,确定每户企业相应的风险等级系数。试行办法第十三条项目风险等级系数的确定,应考虑到企业风险等级的相关性。
2.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贷款形态过渡系数取值范围是1.0,1.2,1.4,1.8,2.5。即以正常贷款的形态过渡系数为基数比率,设定为100%,在此基础上根据其他几种形态的贷款相对于正常贷款构成的不同风险,确定相应的形态过渡系数。
3.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中考虑到固定资产投资的风险不仅取决于企业,而且取决于项目,在风险度的计算中为了把项目评价的因素考虑进去,引入系数a。
项目投资总额
a=--------------
企业净有形资产+项目投资总额
它表示固定资产项目相对于实施项目的企业所能承受风险的比例。a越大,项目对企业风险等级趋同性就越大。反之则相反。
4.试行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将贷款资产风险度大于0.6的列为风险贷款资产。系数0.6的确定是依据专家分析测算而定。它是一个较为平均的水平,各行在试行过程中可根据本地实际予以调整。



1993年7月31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议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议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


(1997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办法〉的决定》,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8月29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呼和浩特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决定对《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非法占用土地处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责任人由所在单位
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乡(镇)村企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有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按非法占用土地处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的罚款。
“农村居民、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和国家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对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修改为:“侵犯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法律规定,在耕地上挖土、挖沙、采石、采矿等,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处分:
(一)擅自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土地用途的;
(二)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改变土地现状,破坏土地上附着物的;
(三)不按规定拆除临时建筑或者拒绝交出临时用地的;
(四)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拒不交出土地的;
(五)涂改、伪造土地证件的;
(六)不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支付各项补偿安置费的。”
《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办法

(1991年11月12日呼和浩特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2年4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
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加强土地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和国家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制止土地的浪费和破坏,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全市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土地的管理。凡使用、开发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第五条 下列土地属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国家依法征用划拨给机关、部队、学校、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
(三)市区居民、城镇居民和工矿区职工住宅用地;
(四)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荒山、荒地、林地、山岭、草地、水面、滩涂和其他未利用的土地。
第六条 下列土地属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一)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居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空闲地;
(三)村民委员会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给集体或者个人经营的土地;
(四)农村和城市郊区的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乡(镇)村的土地。
第七条 集体土地所有单位须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证书,确认所有权。
依法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要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证书,确认使用权。
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要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证书,确认使用权。
未划拨使用的国有土地,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保护、管理。
第八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要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和权属变更登记,更换证书。
土地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改变、调查和分割下属单位所使用的土地。
第九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与保护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高产、稳产农田和菜田。
第十二条 城市市区、乡(镇)村建设必须节约用地。可以少用土地的,不准多用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城市建设要充分利用旧城区,提倡高层建筑;乡(镇)村建设应充分利用空闲地、荒废地,提倡建楼房。
第十三条 开发资源,采矿或者挖沙、取土、烧砖等用地,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土地使用后,用地单位和个人要负责复垦,恢复利用。
第十四条 使用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用地单位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一)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
(二)经批准征用、划拨的土地,自批准之日起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三)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
(四)使用经有关部门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仓库、矿场等用地的;
(五)利用不当,使土地遭受严重破坏或者荒芜的。
第十五条 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一)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
(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三)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
(四)使用经核准报废的农村道路、桥梁和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用地的。
第十六条 使用集体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体土地所有者收回土地的使用权,按照规定注销土地使用证:
(一)转为城镇非农业户在农村的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
(二)住户迁移后的原宅基地及“五保户”遗留的宅基地;
(三)经批准后一年未按批准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四)因村镇规划建房,原住户迁移后空出的宅基地;
(五)荒芜两年以上的土地;
(六)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在集体承包地上建房、烧窑、毁田取土、采矿等;
(七)非种植业专业户生产、经营活动停止,不再使用的土地。
第十七条 严格保护自然植被,防止土地沙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

第四章 国家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 国家建设用地,可以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用、划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
第十九条 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准许建设的国家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申请用地。
第二十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程序:
(一)建设用地单位须持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项目所在地的旗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申请选址。在城市规划范围内选址定点,要先征得城市规划部门的许可。选用林地、草原应先征得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同意。位于城市
规划区和市规划控制区内的建设用地,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建设用地单位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总平面图等资料,交所在地的旗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核定用地面积,土地管理部门审定后,组织建设单位、被征地单位及有关单位,协商补偿安置方案,签定协议,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三)建设用地批准后,由项目所在地的旗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者分期划拨土地,并督促被征地单位按时移交土地;
(四)建设用地批准后,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交内税、费,银行凭用地批准文件拨款;
(五)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验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一条 临时用地的用地单位和个人要持有关证件,向旗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核准发给临时用地许可证。在城镇规划区内临时用地的,应先征得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抢险救灾急需用地的,可以先行使用,事后必须按照规定补办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用地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如需继续使用的,要办理续期批准手续。
临时用地,禁止构筑永久性建筑物,不得改变使用用途。
临时用地期满或因国家建设需要,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拆除临时建筑,退还土地。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审批权限:(一)耕地三亩以下(含三亩),其他土地十亩以下(含十亩),由旗县、郊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二)耕地三亩以上,二十亩以下(含二十亩),其他土地十亩以上,一百亩以下(含一百亩),由市人民政府
批准,并报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备案。按上列权限审批耕地和其他土地面积之和,不得超过其他土地的最高限额。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根据总体设计一次审批,不得化整为零或者越权审批。分期建设的项目分期征地,不得先征待用。
第二十三条 征用、划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
(一)城镇近郊耕地(含菜田、园地、苇塘、鱼塘、林地、人工草地、下同),按该耕地前三年平均亩产值的五至六倍计算;
(二)一般耕地,按该耕地前三年平均亩产值的四至五倍计算;
(三)其他土地,按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亩产值的三至四倍计算。
第二十四条 划拨国有土地造成原用地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由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征用近郊区以及旗县所在地的菜地,用地单位要向所在地的旗县、郊区人民政府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用于新菜地开发建设,不得挪用。
第二十六条 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一般不得铲除,确需铲除的按当年作物亩产值计算给予补偿,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地上附着物按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在土地管理部门通知征用的土地上抢种青苗和抢建附着物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土地补偿费外,还要支付安置补助费:
(一)征用耕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算出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二)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亩产值的二至三倍计算;
(三)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
(四)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亩产值的一至二倍计算。
第二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尚不能保持群众原有生活水平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每亩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额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设临时用地,占用不足一年的按该地一年产值补偿,占用一年的按二年产值补偿,占用二年的按三年产值补偿。
第三十条 国家建设征用耕地造成的农业剩余劳动力,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通过发展农副业生产和举办乡(镇)村企业等途径安置就业。用地单位有招工指标的,要首先招收一定数量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单位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个人外,其他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不得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用地一经批准,被征用、划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期交出土地,履行用地协议,不得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以外提出附加条件,不得妨碍和阻挠征用、划拨土地工作的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征用、划拨土地之机,私自索要费用。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不得
付给超过规定标准的费用。

第五章 乡(镇)村建设用地
第三十三条 乡(镇)村建设用地(含居民住宅建设)按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乡(镇)村规划和用地控制指标执行。
位于城市规划区、规划控制区内的建设用地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企业(含城乡联营和私营企业)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持旗县、郊区以上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有关批准文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经营联合体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用地,应先利用原有房屋、院落,确需使用集体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
第三十六条 乡(镇)村居民住宅建设使用原有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的,要向村民委员会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旗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需要占用耕地或其他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旗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农村居民每户宅基地用地标准: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和城市规划控制区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需要控制的村,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50平方米;
(二)其他镇所在地的村,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三)一般乡村,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
(四)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农民建房宅基地标准可适当放宽。
第三十八条 城镇非农业户建住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50平方米,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居民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居民婚后到对方落户,确需另立户的;
(三)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
(四)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干部、职工、退伍军人等,确无住宅的;
(五)回乡定居的归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需要建住宅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划给宅基地:
(一)结婚后单独立户,男女有一方已划给宅基地的;
(二)原有宅基地面积能够解决子女单独立户的;
(三)不符合单独立户规定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出卖或者出租住房的;
(五)无当地户口的;
(六)城镇非农业户在单位已有住房的。
第四十一条 民办教师、复员退伍军人、乡(镇)村招聘的科技人员,回乡定居的离休退休干部、职工、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建住宅用地优先划给。
第四十二条 乡(镇)村企业占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费,要低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
农村居民建住宅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城镇非农业户建住宅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六章 土地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十三条 市、旗县、郊区人民政府设置土地管理机构。各级土地管理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土地的职能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土地管理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村民委员会设不脱产土地管理人员,负责规划、管理所辖土地。
第四十四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与地方的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土地的调查、监测、登记、统计、分等定级、评估地价、发证等地籍管理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用地计划控制指标;
(四)办理土地征用、划拨、出让、转让的审查和报批工作;
(五)检查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处理破坏土地资源和其他违法占地案件;
(六)检查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的使用情况;
(七)调解、裁决土地纠纷;
(八)参与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会审和竣工后工程的用地验收;
(九)总结推广保护土地,合理利用土地和节约用地的经验;
(十)办理奖惩事宜。
第四十五条 土地管理工作人员要严格执法,秉公办事,维护国家与集体利益,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非法占用土地处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
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乡(镇)村企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有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按非法占用土地处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的罚款。
农村居民、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和国家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对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无权批准征用、划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或者化整为零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主要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超过批准用地数量占用土地的,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四十八条 买卖、私自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其协议和合同无效,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四十九条 侵犯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条 对占用、挪用、截留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责令其限期退赔;据为己有或者私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法律规定,在耕地上挖土、挖沙、采石、采矿等,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处分:
(一)擅自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土地用途的;
(二)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改变土地现状,破坏土地上附着物的;
(三)不按规定拆除临时建筑或者拒绝交出临时用地的;
(四)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拒不交出土地的;
(五)涂改、伪造土地证件的;
(六)不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支付各项补偿安置费的。
第五十三条 阻碍土地管理人员执行公务,采取暴力行为伤害土地管理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对在变更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解决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过程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者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旗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决定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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