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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律协秘书处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6:46:05  浏览:87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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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律协秘书处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关于印发《全国律协秘书处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全国律协秘书处工作需要,更好地履行职责使命,经研究制定了《全国律协秘书处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并切实加以贯彻落实。


  附:《全国律协秘书处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的意见》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全国律协秘书处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律师工作的指示精神,根据当前律师事业发展需要,着眼于依法、规范、充分、高效履行全国律协秘书处工作职能,切实增强工作能力,进一步调动秘书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现结合秘书处工作的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秘书处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10]30号文件精神,以引领律师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为使命,以“强素质、转作风、树形象”为载体,坚持不懈地开展秘书处思想建设、能力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班子建设,求实创新,锐意进取,努力开创秘书处工作新局面,为推动我国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总体目标:秘书处工作人员理想信念进一步坚定,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不断提高,工作作风全面改进,整体形象得到改观,工作环境明显改善,努力建设一支讲政治、顾大局、善服务、守纪律的秘书处团队。


  二、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思想建设,确保正确方向


  做好全国律协秘书处工作,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是根本。要通过组织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增强秘书处工作人员在全国律协工作的荣誉感、使命感,确立自觉为律师事业奋斗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要认真组织秘书处工作人员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中办发[2010]30号文件,学习贯彻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在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成员座谈时的重要讲话,扎实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工作。认真学习贯彻司法部党组关于律师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始终从政治和全局的角度来思考、谋划工作,确保思想上的清醒和坚定,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全国律协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深入学习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内涵,充分认识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作用,在提升自身价值观的同时,教育和引导广大律师自觉形成以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为主要内容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执业精神。要进一步加强协会党总支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要加强学习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秘书处、学习型部室活动,在学习政治理论的同时,把增加律师业务知识、创新知识、公共管理知识等纳入学习计划,坚持每周半天的政治业务学习制度。树立终身学习理念,组织工作人员经常下基层调研,体验生活,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协会管理和服务水平


  新形势新任务对全国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能力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大力加强秘书处从事管理和服务的能力建设,充分履行《律师法》赋予的各项职责。不断提高秘书处服务大局的能力。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思考、谋划、落实各项工作任务,保证协会工作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让党和政府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让广大律师满意。要当好参谋助手,更好地为协会党组决策献计献策。不断提高秘书处依法依章程履职的能力。通过定期举办与律师管理和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的系列培训,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以致用,努力实现协会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秘书处服务广大律师的能力。紧紧围绕“知律情、解律意、暖律心”的服务宗旨,采取有效手段,积极为律师行业拓展业务、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牵线搭桥,为律师提升服务层次创造条件,为律师维护执业合法权益提供支持。不断提高秘书处工作创新的能力。认真组织实施本届全国律协四年工作规划,加强新形势下律师工作研判,积极探索,勇于实践,积累经验,形成协会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和新举措,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做好新形势下协会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推进规范化管理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切实得到执行,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是秘书处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要严格按照部政治部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明确秘书处各部室任务和人员编制,以任务定岗位,以岗位定人员,责任落实到人,各尽其职,做到事事有人负责。明确各部室之间责任和关系,形成协调配合、相互联动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费的支出管理,强化内部审批机制,达到保证运行、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目的,增强财务透明度和公开度,加强对遵守财经纪律情况的监督。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制度,奖优罚劣、奖勤罚懒。进一步规范办文、办会制度,严格办文程序,以精益求精的态度,认真对待每个文件、材料,确保文稿质量。严格执行党组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以及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等各类会议制度,使每次会议都做到准备充分,服务周到,组织有序,保证质量。建立人才培养和选拔制度,用创新的精神选拔人才、使用人才,为秘书处的建设与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加强对年轻干部的培养、锻炼和使用,把优秀的年轻干部放到关键岗位上经受锻炼、增长才干。健全对外宣传和外事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四)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形成机关良好工作作风


  全国律协是律师行业全国性自律性组织,秘书处工作作风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对律师工作的评价,关系到在全国律师中的威信和形象。要把秘书处作风建设作为自身建设的重中之重,下大力气改进机关工作作风。要强化工作人员责任意识,本着对律师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勤勉尽责,兢兢业业,高标准、高质量地干好本职工作。强化创新意识,用创新的思维、思路推动行业自律管理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通过创新工作载体、工作方法,进一步增强协会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预见性,使协会工作更好地为广大律师服务。强化实干意识,形成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工作精神和工作氛围,把真抓实干体现在每个人的实际行动上,把心思放在“干实事”上,把作风转到“快干事”上,把目标定在“干成事”上。强化奉献意识,引导干部职工树立勇于奉献、甘于奉献的崇高精神,吃苦在前,享受在后,正确处理好个人与集体的利益关系,坚持以集体利益为重,在工作上不斤斤计较、患得患失。整顿工作纪律和工作秩序,集中一段时间开展“强素质、转作风、树形象”教育活动,对存在的“庸、懒、散”现象进行整治。通过治“庸”提高工作能力,通过治“懒”提高工作效率,通过治“散”树立团队风气。杜绝上下班迟到早退,串岗闲聊,热衷上网聊天、玩游戏,传播小道消息等不良现象。加强环境建设,确保办公环境整洁、优美。注重文明礼仪,树立良好的精神风貌和整体形象。


  (五)进一步加强班子建设,增强秘书处的向心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加强班子建设是秘书处建设的核心。要按照中央和司法部有关领导班子建设的原则和要求,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对于重大活动、数额较大的项目支出、人事任免等事项,要经过秘书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要切实增进班子团结。大事上讲原则,小事上讲风格,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做到政治上相互支持不猜疑,工作上相互配合不拆台,生活上相互关心不冷漠,形成一个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要切实关心协会人员生活,有效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真心诚意办实事、办好事,凝聚人心、凝聚力量,努力使协会人员工作有劲头、事业有奔头,充分调动和激发全体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扎实推进班子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要求班子成员重品行、作表率,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七次全会上的讲话精神,倡导和树立“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自觉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正正派派做人,清清白白处事,勤勤恳恳工作,要当好反腐倡廉的排头兵。督促秘书处各部室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要求,积极主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坚持艰苦奋斗,保持勤俭本色。办一切事情都要遵循勤俭节约、艰苦创业的原则,量力而行,精打细算,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


  三、加强秘书处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秘书处建设对于全国律协提高行业自律水平和能力,推动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要通过“为什么要建设”、“怎样建设”的学习讨论活动,教育引导秘书处全体人员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积极行动起来,把秘书处建设作为本届律协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领导,积极推进。为保证秘书处建设工作顺利有序开展,成立由秘书长任组长,协会各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各部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秘书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秘书处建设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完善机制,务求实效。结合年终考评工作开展秘书处建设先进部室评比活动,每年评出先进部室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群众极度不满意的部室,要对该部室负责人进行教育和问责。在各部室之间,形成“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要健全完善对秘书处工作人员相关精神、物质奖励制度,建立长效激励机制,确保秘书处建设扎实有效地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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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本案要旨
人民法院接到民事抗诉书后,经审查发现案件纠纷已经解决,当事人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依法作出对抗诉案终结审查的裁定;如果已裁定再审,应当依法作出终结再审诉讼的裁定。

二、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抗字第29号

三、基本案情
2009年6月15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隆公司)因与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宏阁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年2月11日作出的(2008)黑民一终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8日作出(2009)民申字第1164号民事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本案。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提审期间,华隆公司鉴于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0年12月15日以(2010)民提字第63号民事裁定准许其撤回再审申请。
申诉人华隆公司在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同时,也向检察院申请抗诉。201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决定对本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2011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民抗[2010]58号民事抗诉书后进行立案登记,同月11日移送审判监督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经审查发现,华隆公司曾向本院申请再审,其纠纷已解决,且申请检察院抗诉的理由与申请再审的理由基本相同,遂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沟通并建议其撤回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撤回抗诉。再与华隆公司联系,华隆公司称当事人之间已就抗诉案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纠纷已经解决,并于同年4月13日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四、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6日以(2011)民抗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终结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或依据职权裁定再审的案件,如果再审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或者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为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对本人合法权利的自由处分权,实现诉讼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社会和谐,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终结再审诉讼。
  本案中,申诉人华隆公司不服原审法院民事判决,在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同时,也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在本院提审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华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由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已裁定准许其撤回再审申请,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得到解决,且本案并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故检察机关抗诉的基础已不存在,本案已无按抗诉程序裁定进入再审的必要,应当依法裁定本案终结审查。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四条 申请再审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终结再审程序。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裁定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应当准予。   
终结再审程序的,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


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
我们努力做中国最专业的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
联系人:唐湘凌 律师
电话:186-0190-0636(北京)
邮箱:lawyernew@163.com

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

现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
第一条 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
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本规定的,应当改为离休。
第二条 老干部离休的年龄为:中央、国家机关的部长、副部长,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书记、副书记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省长、市长、主席、副省长、副市长、副主席及相当职务的干部,正职年满六十五周岁,副职年满六十周岁;中央、国家机关的司局长、副司局长,省市自治区党委部长、副部长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厅局长、副厅局长、地委书记、副书记和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年满六十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
老干部离休,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第三条 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
一九二一年七月一日到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
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到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到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到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不增发生活补贴。
行政八级和相当于八级以上(含八级)的老干部离休后,不增发生活补贴。
享受上述待遇的离休老干部,一律不再发给任何形式的奖金。
老干部离休后的生活补贴,自批准离休之日起按年发给。
已经离休的老干部(包括退休改离休的干部),从本规定下达之日起按年发给生活补贴。
第四条 老干部办理离休手续后,由国务院委托离休干部所在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授予“老干部离休荣誉证”。“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由国务院统一制定。
第五条 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要根据需要,建立健全老干部工作机构或确定专人负责,做好为老干部服务的工作。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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