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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18:02:31  浏览:83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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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做好2011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财务局:
  根据中央提出的“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强经济发展的协调性和竞争力”要求,2011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围绕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稳定和扩大就业,促进节能减排等工作,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创业环境和公共服务条件。为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72号,以下简称《担保资金办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做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128号,以下简称《监管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1.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1)结构调整项目:以轻工、纺织、电子信息行业中小企业为重点,支持采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促进产业升级、推进产业转移的技术改造项目。
  (2)专业化发展项目:重点是为装备制造、汽车、船舶、钢铁、有色金属、石化行业、军工企业生产配套产品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3)节能减排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生产节能产品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产业集群中进行集中治污减排的技术改造项目。
  (4)增加就业岗位项目:重点支持产品有市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增加就业岗位的填平补齐技术改造项目;增加就业岗位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A级以上(含A级)风景区旅游企业安全及资源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改造项目。
  2.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产业为重点,支持新兴产业和配套企业的建设项目。
  3.服务环境改善项目
  (1)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重点支持小企业创业发展所需场地及相应的公用工程、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等改造项目。
  (2)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改造项目:重点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企业的改造升级项目;产业集群、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内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物流企业仓储条件改造和物流信息平台建设项目。
  (二)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1.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2010年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
  2.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2010年开展的为担保机构提供一般责任保证和比例风险分担业务(以下简称再担保业务)给予补助。
  3.保费补助项目: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2010年开展的低收费融资担保业务给予保费补助。
  (三)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
  1.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在日常办公、财务、库存、生产过程控制、销售等方面应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项目。
  2.提升企业研发能力补助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研发机构(部门)开发、购置用于研发的设备、仪器、软件,以及为适应研发要求对相关场地及设施改造的项目。
  3.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开展专利开发、申请的项目。
  (四)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补助项目
  对我国境内参加第八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以下简称中博会)的中小企业的展位费给予补助。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必须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申报项目必须按照《监管通知》规定进入项目库,且符合产业政策和本通知支持重点。每个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以同时申报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和保费补助项目。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申报条件
  1.企业资质
  申报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须为2009年6月前设立,申报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项目和服务环境改善项目的企业须为2010年底前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010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总额低于4亿元。
  2.项目基本条件
  项目须是经过具有投资项目审核职能的部门或机构核准或备案,2012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项目总投资不超过4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30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总投资不超过6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4000万元。
  3.其他要求
  (1)结构调整项目中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是指企业采用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有效期内的专利技术,或者具有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2008年以来获得的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的技术。其中购买技术应提供相关购买证明。
  (2)专业化发展项目,企业2010年协作配套产品销售额应占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
  (3)节能减排项目中节能产品是指列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工业领域节能减排电子信息应用技术导向目录》,且已进入推广应用阶段的产品。
  (4)增加就业岗位项目完成后,企业新增就业人数须超过现有职工人数的15%。
  (5)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是指不新征用土地,对现有厂房、基础设施等资源条件进行改造的项目。
  (6)生产性服务企业改造项目是指能够帮助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争取订单、稳定就业、增加就业岗位的项目。
  (二)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必须符合《担保资金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要求。
  (三)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1.企业资质
  申报企业须为2009年6月前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10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总额低于4亿元。
  2.项目要求
  (1)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项目2009年建成,2010年运行良好;与项目相关的存贷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利润率、销售增长率等指标显著提高。
  (2)提升企业研发能力补助项目,2011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总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的在建项目,技术人员占企业总人数比例不低于15%,研发投入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2%,新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企业全部销售收入20%。
  (3)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企业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获得国家专利局受理和授权的专利技术超过10项(其中发明专利超过5项),且专利技术已在产品中使用。
  (四)中博会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参加2011年中博会的中小企业。
  三、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项目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和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服务环境改造项目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和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每个项目最高贴息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对符合条件的业务按业务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担保期不足一年的业务按年折算。
  1.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为2010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业务。单笔贷款担保额300万元(含)以下的,补助比例不高于2%;300万元至800万元(含)的,补助比例不高于1%;800万元至1500万元(含)的,补助比例不高于0.3%。
  2.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为2010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再担保业务。单笔再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再担保业务,一般责任保证再担保业务补助比例不高于贷款担保额的0.1%,比例风险分担再担保业务补助比例不高于贷款担保额的0.5%。
  3.保费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为2010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单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按《担保资金办法》规定执行。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纳入一般风险准备金管理,用于弥补代偿损失。
  (三)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
  1.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和提升企业研发能力补助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软、硬件)的50%,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2.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2008年至2010年期间获得的专利(含已受理专利),每个专利补助额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四)中博会补助项目
  境内中小企业租用的每个标准展位补助3000元。各参展企业按此补助标准减交展位费。
  四、项目申报
  (一)按《监管通知》规定,已进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中的项目单位可提出申报请求。项目申报资料采用网上填报和纸质文件上报两种形式。项目申报单位使用申请入库时的用户名和密码(担保机构使用填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网址为/),按使用说明填报相关信息。网上填报信息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同时,项目单位还需按照属地化原则,向注册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按项目申报资料要求(详见附件1)提供相关资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管理办法》规定开展项目组织和审核工作,对每个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及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审核意见。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数不超过40个(含服务环境改善项目10个),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不超过20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数不超过20个(含服务环境改善项目5个),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不超过10个。
  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数不超过40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项目数不超过20个。
  中博会补助项目补助展位数不超过4500个。
  (四)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管理办法》和《担保资金办法》开展工作,并于2011年5月23日前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资料(各1份),项目资料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
  (五)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保存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以备查。
  五、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公开组织项目、严格审查资料、科学评估论证,确保申报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管理办法》和《担保资金办法》执行。
  附件:1.项目申报资料要求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420/001e3741a2cc0f1875d401.doc 
     2.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420/001e3741a2cc0f1875da02.doc
     3.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登记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420/001e3741a2cc0f1875de03.doc 
     4.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要求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420/001e3741a2cc0f1875e204.doc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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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70号】《泰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70号《泰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已经市政府二00一年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鲍志强








二00一年一月十六日


泰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等项目用地,凡具备招标、拍卖条件的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其他用地,具备条件的,也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土地招标、拍卖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招标、拍卖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泰安市城市规划区的土地招标、拍卖工作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拍卖土地资格的中介机构承担具体的拍卖业务。
第六条 拟招标、拍卖出让的土地,应当编制招标、拍卖方案,报同级政府同意后组织招标、拍卖活动。
第七条 土地招标、拍卖前,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财政、计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要点,编制用地宗地图,投标、拍卖须知,土地使用权投标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第八条 土地招标、拍卖出让的底价应当经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活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通告;
(二)投标人按照通告要求持有关证明文件报名并索取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三)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缴付履约保证金后,将密封的标书投入指定的标箱;
(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小组进行评标,确定中标人;
(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中标和不中标人发出书面通知;
(六)中标人须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七)中标人按合同付清地价款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活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拍卖通告;
(二)竞买人按照通告要求持有关证明文件报名参加竞买,索取文件及有关资料,并缴付履约保证金,领取竞买标志牌;
(三)在通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拍卖;
(四)竞得人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五)竞得人在拍卖成交之日起15日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六)竞得人按合同付清地价款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 招标、拍卖通告发布后,投标人和竞买人应勘察了解招标、拍卖的地块及有关资料,按规定参与投标、竞买。对土地现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和申请竞买前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
第十二条 所有投标人、竞买人报出的最高地价低于出让底价或达到中标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停止该幅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活动。
第十三条 按本办法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或凭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基本建设立项和房地产开发等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可充抵地价款,其他投标人和竞买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应当在招标、拍卖活动结束后10日内退还。
第十五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取消其中标、竞得资格、保证金不予返还:
(一)投标人、竞买人以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等手段,非法取得中标、竞得资格的;
(二)中标人或竞得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三)中标人或竞得人不按规定的期限和数额缴纳地价款的。
第十六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已按规定期限和数额付清地价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按合同供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合同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招标、拍卖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招标、拍卖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按泰政办发[1993]78号《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各程序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保护公民举报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保护公民举报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6月29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保障公民控告和检举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的权利,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和阻碍。
本条例所称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我省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国家事业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各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 本条例规定受理公民举报的机构是:广东省各级检察机关、广东省各级政府监察部门设立的举报机构(以下简称举报机构)。
第四条 公民发现有贪污、贿赂、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以及尚未构成犯罪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违纪、违法行为,均可向举报机构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电话举报、信函举报、当面举报及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形式举报。
举报应说明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以及违纪、违法和犯罪的基本事实,并说明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

第六条 举报机构在接到举报后十日内答复举报人。对举报事实基本清楚,符合受理范围的,告知举报人予以受理。对不属举报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或去何单位投诉;也可经举报人同意,代转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第七条 举报机构对受理举报的案件必须在三个月内将调查情况或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 举报人对举报机构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答复后一个月内向举报机构提出复议请求。举报机构应在一个月内将复议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 举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不得将举报案情、举报人姓名向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或与办案无关的人员泄露。违者,由检察机关或监察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把举报材料直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不得在新闻报道中公开举报人身份。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违者,经受理举报的机构查证属实,对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监察部门或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造成举报人名誉或经济损失的,举报机构可责令责任人具结悔过、登报赔礼道歉;举报人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第十二条 对举报人以工作、职务、工资、福利待遇等进行打击报复的,经查证属实,由监察部门做出决定予以纠正,有关单位应当执行。拒不执行的,可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在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检查机关、公安部门必须给予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对举报有功者给予奖励。有重大贡献者,给予重奖。
第十五条 凡捏造事实、制造伪证、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被举报人的调查应严格保密。在违纪、违法和犯罪事实未核实之前,不得对被举报人的名誉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七条 举报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受理的举报,应按本条例规定办理。属于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范围的,应分别移送检察机关或监察部门。
第十九条 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举报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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